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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7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5 17:55:03

篇一: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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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保障论坛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思考分析罗 鲲(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监狱的综合执法水平。狱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断的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国家和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在规范狱警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应该有效的保障狱警的执法权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狱警法律保护意识,这样才有利于完善狱警管理保障体系。因此,本文根据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总结出了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有效策略。希望能够给更多的监狱执法人员提供一些仅供参考的建议,在保障狱警个人权利的同时,促进监狱执法工作顺利的开展。【关键词】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民警权利;策略分析引言为了规范监狱民警执法行为,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三个方面对国家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而保障我国内部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一,监狱民警作为重要的执法人员之一,应该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有效的保障狱警的个人权利。最后,狱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章程进行执法活动,从而保障执法行为的合理准确性。一、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现阶段,我国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以下的几点问题,首先民警自身执法专业水平不足,法律意识观念不强,在执法过程中,长期的高墙内封闭式执法随意性和主观性的行为都严重影响了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和规范。同时,民警的自身专业素养有待提升,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民警执法水平的提升,也会导致监狱教育与改造得不到良好的效果。其次,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狱民警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不利于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导致民警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提升。(一)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民警执法的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民警执法的重要前提。只有完善了法律法规才能让监狱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目前我国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的过程中,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章程都不健全,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我国制定的《监狱法》,内容过于简单,不够详细,对于监狱执法的问题的规定总体上是有原则性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而《监狱法》相匹配的《监狱法实施细则》等规章条例时至今日,也没有正式出来。这些不完善的规章和法律法规,导致监狱民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民警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其次,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了民警执法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具体详细的执行权利的有效保障,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即使没有任何的失职问题,都有可能会面临着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所以,正是监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时至今日我们依然不清楚监狱民警执法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有哪些,执法活动又是什么等等。(二)民警自身执法专业水平不足监狱民警作为法律的执行人,因为必须具备足够的警务活动执法专业素养和执法经验。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监狱民警法律意识不足,缺乏系统的警务执法专业课程培训,在执法过程中这一系列的因素导致出现很多的问题,甚至更有的会触犯法律法规,这样不仅会损害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深入,使得监狱民警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处理好在监狱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民警自身的专业素养对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有效策略(一)完善相关执法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有效策略。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为了给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提供有法可依,可以借鉴公安现场执法标准指引,结合监狱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监狱执法流程的标准规范。首先应该完善权利权益保障法,从而来保障民警的个人权益。其次,明确《人民警察法》的职责范围,制定详细的执行规范标准和细则,从而有效的规范执法行为。此外,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而避免监狱民警违规执法,从而造成服刑人员和民警自身权益受到影响。(二)完善民警执法管理体系在民警执法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完善狱警和服刑人员的配比管理体系,从而有效的减轻民警的工作负担和压力。同时,不断的提升狱警的专业素养,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比如法律法规培训、执法技能课程培训、罪犯心理培训、医学知识培训等等,以此提升民警的岗位工作能力。其次,完善监狱民警的激励制度,利用精神奖励以及物质奖励来调动狱警的工作积极性,在保障狱警的基本活动设施的同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后,科学合理的建设监狱管理模式,对监狱形状管理采取科学的管理办法,并且完善管理体系,从而保障监狱形状管理的科学性。此外在管理的过程中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服刑人员建立档案的分类以及审核罪犯数据进行有效分析。(三)保障监狱民警抚慰待遇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给身心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应该不断的去提高监狱民警的福利待遇,从而调动狱警工作的积极性,真正的达到保障监狱民警个人权利的有效目的。同时,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受伤和牺牲的狱警,应该维护好其家属的合法利益,适当调整相关的规定,详细划分抚慰待遇,从而有效的保障监狱民警的抚慰待遇,这样也能够在发生突发情况的同时对狱警家属给予更大的安慰以及更多的权益。三、结语总之,为了保障监狱民警执法的规范合理性,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者,应该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升个人执法专业技能,同时政府应该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同时,保障监狱民警的个人权利,从而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一份基础保障。其次,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在提升监狱民警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的保障了我国各项事务稳定有序的发展。参考文献:[1]刘利明.规范执法行为与保障监狱民警权利的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01):14-17.[2]王俣.监狱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问题调查研究——以辽宁省某监狱企业为例[D].沈阳师范大学,2014.[3]刘建芳.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界限研究[D].山东大学,2008.作者简介:罗鲲(1985—),男,汉族,湖南常德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警察防卫与控制、防卫术、跆拳道训练。本文系监狱人民警察现场执法标准研究(课题编号:19GH3015)负责人:张振县。25

篇二: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保障的重要性

  作者:李光辉

  来源:《赢未来》2017年第03期

  摘要:监狱人民警察在警察队伍中又是一个极特殊的群体,监狱警察的职业面对的压力大于常人,监狱工作性质比较危险,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各类罪犯,职业风险比较大,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工作要求比较严格,尽管监狱警察在许多方面的心理承受能力高于普通人群。本文通过五个“有利于”充分论证了,保障好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罪犯的改造,都有及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罪犯

  监狱警察的工作职责决定了监狱警察每日打交道的人群是各种各样的罪犯,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刑罚执行的重要使命。在常人的眼中,监狱警察的形象是高大的、威严的、强势的,这也使人民群众对于警察带有很强的信任,相信他们随时可以救助人们于危难之中,面对各种困难和灾难,警察都能挺身而出,与违反犯罪分子斗争,但是人们也常会忽略一点,警察也是人,他们和普通人一样,都脆弱的一面,也会有困惑和心酸,也会被各种情绪问题所困扰,这就是警察所要面对的心理问题。而监狱警察,面对特殊的工作职责和负责的工作环境,心理健康问题更加重要。因此,保障监狱警察心理的健康问题,对于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刑罚的执行,是具有重大作用的,具体表现为:

  一、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五大程序。分别由我国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和监狱机关来执行。这些机关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司法体系。所以,站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监狱警察机关承担着执行这一重要的最后一项工作。我国刑事司法的工作目标就是预防、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监狱的工作目标的教育和改造罪犯成为一名守法公民,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工作,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钱半部分,最重要的后半部分就是刑罚的执行工作。刑罚执行可以将法院最终的判决,由纸面的文件,变成现实的惩治,实现刑事司法的重要意义。监狱警察的职责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心理素质,能够做到爱憎没分明,克服一切困难,不怕危险等较强的政治素养和科学的政治立场。监狱特殊复杂的工作环境,对于监狱警察的心理健康要求更强、更高,因此,保障监狱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不仅仅是完成国家刑罚执行的基础之一,也对整个监狱警察队伍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完善罪犯的改造

篇三: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

  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

  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

  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因此,监狱警察执法时,法律除了要赋予相关的实体权力外,还应该采取各种形式保障该权力得以顺利实现,如监狱民警依法执行刑罚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等受法律保护。

  3.尊重和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激励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如果监狱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诱发监狱警察直接侵犯罪犯权益的现象。比如,如果监狱警察的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或无故被克扣,该享受的福利保险待遇享受不到,监狱警察的心理就会失衡,就会出现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或体罚虐待罪犯的现象。如果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会诱发监狱人民警察间接侵犯罪犯权益的现象。比如,如果监狱警察的休息权和个人发展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长期加班加点,疲劳得不到缓解,压力得不到释放,不能参加各种必要的培训,知识得不到更新,能力得不到提高,就无法有效地开展管理和改造罪犯的工作,出现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改造的效果就不会好,罪犯就很难被改造成为新人。因此,只有有效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才能使民警敢于作为乐于作为,真正激发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监狱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分析。

  1.法律对监狱警察权益保障的规定不完善

  一是保障力度低。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虽然有《刑法》、《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作法律依据,但相关条款非常少,且保障力度薄弱。

  二是操作性不强。《监狱法》实施至今仍未健全或完善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使监狱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和具体的操作性。

  2.社会舆论导向偏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的权益保护,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媒体更是将矛头直指监狱,视罪犯群体为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的关注和报道,而将监狱民警视为强势群体进行看待,对保护监狱民警的权益尤其是执法权益鲜有宣传和报道。

  3.罪犯的过度维权及其执法风险的存在

  随着监狱依法治监的推进,罪犯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与保护,罪犯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大加强,但与之应运而生的还有罪犯过度维权的意识与行为罪犯利用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扩大对罪犯权益保障内容的理解,进而对监狱提出许多不正当的权利要求,假借维权对民警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用暴力袭警等方式,或者找检察院诬告民警,其反改造心理突出,无理维权行为日益严重,同时,民警滥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对罪犯的权益保障、随意使用警戒具造成罪犯身体伤害。这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都将极大地增加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以致于影响

  4.执法中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等职能部门没有对民警权益做一定保护,一味的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作为承担“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部门,长期以来被默认为是“管警察的警察”,在保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力度明显不足。特别对于针对警察的恶意诬告、毁谤攻击,督察部门往往只求民警不犯错误,对于诬告毁谤者处理不力,就一查了之,受诬告的民警也得不到应有的正名或者是道歉。

  四、加强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1.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保障

  要完善有关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完善监狱规章制度,明确和规范执法行为。规章制度对监狱民警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同时也起到保护作用。完善有关罪犯违规违纪惩罚的相关法规。对那些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抗拒劳动、顶撞民警、屡教不改的罪犯要加强有效的威慑。有效地打击“牢头狱霸”,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国家法律、司法制度的权威性,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

  2.提升民警自身保障能力

  首先,建立民警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民警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是执法的基础。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综合法律知识、监狱规章制度、监管改造业务和罪犯心理咨询等方面;培训方式上将脱产学习、在职培训与专题讲座等形式相结

  合。其次,提升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监狱民警职业的特殊性,民警既要清醒地看到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同时更要坚信执法风险的可控性。

  3.从基础设施建设和行政上增强保障

  加大监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现代化装备水平,是监狱民警执法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尤其是要加快监狱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技术等高科技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狱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为监狱的执法提供更加有效的硬件支持和技术支撑,使监狱执法活动更加阳光。虽然监狱信息化提高了对民警执法能力的要求,但同时更是有效的保护了民警执法权益不易受侵犯。成立民警执法维权委。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妥善处臵相关事项;对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受到人身伤害的监狱民警进行慰问、奖励等。全面推进监狱机关的维权工作,切实保护好监狱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4.社会舆论导向的正确引导

  由于制度和观念的束缚,加之长期以来监狱的相对封闭、与社会的长期隔离,社会对监狱内情况的了解相对不足,使得在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中面临的难点与阻力随之增加。监狱机关要充分重视对外宣传,积极加强舆论处臵和新闻宣传能力,建立良好的监狱公共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消除社会对监狱的误解。大力宣传监狱警察在改造罪犯工作中的艰巨性和在保卫公民及社会方面发挥的重要

  作用,大力宣传长年累月在这种特殊岗位上为监狱事业辛勤工作的监狱民警,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全面反映他们艰苦的工作状况,从而引导社会形成爱警护警的良好舆论环境。

篇四: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

  

  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研究

  [

  胡配军

  ]——(2004-10-18)/已阅18243次

  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研究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摘要:以现代监狱理念为指导,监狱警察应当而且只应当从事监狱警察事务,实践中,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与错位严重制约了监狱工作的效率与水平,开展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成了势所必然,推动力与促进力为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妨碍力的存在又使这种建设活动面临着诸多困难,分化监狱职能、强化职业制度建设、加强监狱警察人才资源开发、转变思想观念是当前加强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应有举措。

  关键词:监狱警察

  职业化、监狱职能

  专业化

  监狱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他与其他各类人民警察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也是实现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五十多年来,监狱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曾在新中国监狱史上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改造成就。但是,成就属于过去。新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监的不断深入,以及知识经济、入世所带来的巨大影响,我国监狱正在发生着亘古未见的变化,特别是监狱工作理念正在经历着历史的大嬗变,素质、创新、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公正、文明、法律至上,权利、义务等理念要素,成了监狱工作现代理念的最基本和最核心构成要素。

  以现代监狱理念为指导,努力提高监狱工作水平,就必须从监狱工作的最根本决定因素——监狱警察自身着手,走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道路,充分保证监狱警察只干监狱警察事务,尽可能避免监狱警察从事非警察事务。下面,笔者拟就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有关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实践缘由

  我们知道,警察是指在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司法等特殊强制手段的国家行政武装治安力量,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为职责的特殊机构、人员和职业。(引自《警察学教程》王明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页)在我国目前的警察系统中,其构成要素包括公安警察、森林警察、铁路警察、港航警察、油田警察、监狱警察(含劳教警察)、司法警察。比较目前各类警察的职业现状,不难发现,当前,整个警察职业领域,除了监狱警察之外,其他各个行业的警察早已跨入职业化行列,警察专门负责警察事务,而监狱警察却不是这样,他们在履行监狱领域的警察职责之外,还要承担许多非警察职责,监狱警察不仅要干警察的事,而且要干非警察的事,甚至还经常会以极高的效率去干一些本来不应该干的事。在新中国监狱史上,监狱警察从他产生的那天起,其职责纯化就先天不足,监狱警察不仅要管教犯人,而且在劳动改造目标的指引下,广泛组织各种罪犯,努力参加形式多样的监狱生产劳动。尽管在组织罪犯劳动问题上,由于罪犯劳动的根本性质、罪犯实际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曾经使我们对罪犯的劳动提出过种种理性约束,如“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等

  等。但不管我们作出什么样的生产约束,我们都无法避免监狱警察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时,实际跳出改造罪犯的本意,直接追求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无论是监狱农田劳动、监狱工业劳动、还是当前的监狱劳务加工业,其劳动都具有双重性,而且对劳动的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胜过对劳动的改造效益的追求。监狱警察职责的错位,给监狱工作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下降、社会的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警察工作效率不高,监狱警察的形象和地位受损,监狱警察执法的神圣性、威严性受到质疑。

  监狱警察还有些人其实不干监狱警察事务,如中小学教师、监狱产品营销人员、监狱内部三产服务人员等,他们有自己的专门工作,但这些工作没有一样是监狱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这些非监狱警察事务,不仅大量耗费了监狱警察的应有资源,而且直接占用了相当数量的监狱警察名额,使得监狱警察总量与实际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数量总是存在着很大空间,监狱基层一线的警力始终处于不足状态。它也影响了监狱的法制建设、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影响了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妨碍了监狱警察工作效率的提高。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行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对于从业人员而言,监狱警察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专门化活动。具有监狱警察身份的人,不应当再去从事非监狱警察的活动,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做职业化的监狱警察。

  二、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时代背景

  所谓监狱警察职业化,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监狱警察职业文明在监狱工作中的扩张,是监狱走向现代化、社会化的一个必然的变迁过程和形态。监狱警察职业化的过程及形态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运作的。现实的环境构成了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客观背景。当前,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就其背景而言,既有建设发展的机遇,也有建设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这些机遇与挑战,可以用推进力、促进力、阻碍力三种力的作用形式加以表述。

  (一)、推动力

  监狱警察职业化的推动力量主要来自监狱依法治监的持续运行、监狱警察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监狱警察自身素质的普遍提高、监狱警察队伍的动态稳定,以及党和政府历年来所给予的政策支持。

  1、依法治监的持续运行。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监狱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大力实施依法治监,全面建设法治监狱。依法治监的持续运行,从监狱法律体系的完善、监狱规章制度的健全、监狱法治理念的革新、监狱法治环境的净化、监狱刑罚执行的规范化等方面,为监狱警察职业化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2、监狱警察职业文明的不断扩张。近几年来,以依法治监、狱务公开为契机,以公正、公开、公平及文明、科学、规范执法活动为形式,结合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从优待警等活动,监狱警察职业文明在整个监狱工作环境中不断扩张,监狱警察的职业文明不仅成为监狱工作的主流文明,而且越来越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3、监狱警察素质的不断提升。监狱系统的“568”学历建设工程、以各类高等院校为依托的监狱专业工作业务建修与培训,新监狱警察岗前培训、各类学科知识考试、三年素质系统教育,这一系列教育与培训活动,大大提高了监狱警察队伍的素质,为监狱工作的各种具体岗位培养造就了数量众多的专业人才。

  4、监狱警察队伍动态稳定。由于监狱警察的公务员资格准入,监狱每年可以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因此,尽管每年我国都有大批的监狱警察因为种种

  原因、退休、内退、辞职、调动,但是监狱警察队伍的规模却一直保持着动态稳定,并在监狱警察总量上逐步增加。另外,由于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监狱系统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人才的机会,因此,在如今的监狱警察构成问题上,无论是年龄构成还是专业构成、素质构成,当代的监狱警察都比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

  5、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历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关心支持监狱事业,从政策、立法、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为监狱工作排忧解难,推动监狱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其中,特别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监狱法典,不仅明确了监狱机关的性质、监狱警察的身份、而且,把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专门的法条予以确定。这一规定为监狱警察职业化提供了足够的财政支撑。

  (二)促进力

  监狱警察职业化的促进力,源于监狱环境的需求,特别是严打以来的监狱押犯形势、中国入世面临的各种挑战、社会对监狱权的行使要求、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定位、监狱工作科学化的现代需要。

  1、严打以来的监狱押犯形势。2001年以来,由于严打,监狱的押犯形势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押犯总量持续增加,在狱内押犯构成上,传统的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占据了犯罪构成的绝对多数;涉毒、涉黑、涉恶、高科技犯罪、跨国境犯罪、洗钱犯罪、职务犯罪、法轮功犯罪在绝对数量上有所增加。犯罪个体中既有文化素质低下者,也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进入犯罪行列。新形势下,狱内押犯的构成情况非常复杂,复杂的狱内押犯构成形势带来监狱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监狱安全的危险性和安全防范的难度,加剧了监狱警察改造罪犯的难度。在这样的形势下,监狱基层一线的警力更加显得不足,监狱警察只有排除非警察事务的干扰,集中警力,强化专业分工,各司其职,责任到人,才能保证监狱工作安全防范到位、狱政管理有序、教育改造有方,劳动改造见效。

  2、中国入世所面临的竞争。2001年11月,中国成功入世,这无疑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的发展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入世并不仅仅是带给我国众多的发展机遇,也使我国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就监狱系统来讲,监狱事业要发展,必须与国际接轨,走国际融合道路,然而这种接轨、融合都应以竞争为前提,只有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有资格去谈接轨、融合。目前,西方国家监狱警察已经普遍走上了职业化道路,而且职业化的程度和水平都比较高。职业化意味着监狱警察工作的专业化,监狱警察的各项具体工作都有专业人员专门从事,不难设想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必将显著高于非专业人员从事同类工作。相比之下,我国监狱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及效率还存在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这些先进的实践做法可以被我们拿来,为我们监狱工作服务。我们也只有走监狱警察职业化道路,实施监狱警察专业化分工,努力提高监狱工作效率,才可能使我国监狱在入世后的中西方监狱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3、社会对监狱警察监狱权行使的要求。监狱权是广大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监狱警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监狱权是一种严格的执法权力,监狱警察接受了这项权力,就应当忠实地行使这项权力,而不应当使这项权力在某些监狱警察身上行使落空,更不应让这种权力作为一种手段,供监狱警察用来组织在押罪犯为追逐经济利益创造利润。社会对监狱权的行使要求监狱警察必须走职业化道路,只为监狱警察之事,不从事非监狱警察事务。

  4、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要求。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

  旨”;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一再强调要在改造好上下功夫。目前,我国监狱的罪犯改造以守法公民为目标,各省市监狱系统在守法公民的基础上,还会结合实际需要,在目标的落实上,注重造就什么样的守法公民。当然,不论造就何种守法公民都应当贯彻到罪犯改造的实践当中。要在改造好上下功夫,要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监狱警察应当切实去做改造罪犯的工作。为此,针对目前罪犯改造的任务比不上监管安全、监狱经济的目标任务来得明确强硬,监狱警察无暇顾及罪犯的改造工作,监狱只有通过职业化建设,对监狱警察进行科学分类,建交专职的罪犯改造队伍,专门负责罪犯改造工作,才能真正在改造好上下功夫,达到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要求。

  5、监狱工作科学化的现代需要。传统监狱工作尽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监狱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过非常显著的贡献,但是那种粗放、简单、不计投入产出、不讲究工作效率的做法,只能适应于那种相对封闭、缺乏竞争的时代。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科学倡明,科学价值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讲科学、用科学、科学思维、科学决策、科学分工、科学组织,成了社会的普遍现象,监狱工作从传统走向现代,同样需要科学,要走科学化的道路。监狱工作的科学化,涉及到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科学地开发与利用好监狱警察人才资源,使监狱警察分工科合理、职责分明、组织科学、精干高效。保证适当的人才安置在合适的岗位、专业人才从事对口专业的工作。只有监狱警察职业化,才能使监狱警察人尽其才,适得其所,从而实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目标追求。

  (三)妨碍力

  监狱警察职业化的阻碍力源于监狱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在短时期内难以根本解决的若干问题。

  1、监狱职能多元化。理论上讲,监狱是惩罚和改造人的地方,劳动改造罪犯中的劳动应当是为着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不应该在改造的目的之外产生经济效益的目的。监狱警察应当从事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行政职能工作,办企业、办社会(如医院、学校、三产)不应当是监狱警察的职责。但是,由于监狱自身条件的限制,我国农村监狱多数地处僻远、交通不便、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困难重重,监狱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就医不便,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狱办社会的职能虽然在理论上说不通,但是实际情况却又是无可奈何。监狱办企业这本来就不是监狱的本意,它只能是劳动改造的附属物,是劳动改造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企业应当服从劳动改造的需要。然而,在监狱的经费保障不能全额到位之前,当前,罪犯改造经费的缺口很大,绝大多数省份拔付的监狱改造经费都不能满足改造工作的需要,监狱必须通过生产,自己主动地挣改造经费。另外,监狱要发展,硬件设施要上规模、上层次,这些花费巨大的开资从何而来,它也迫使监狱必须通过生产自筹。再说,每年国家的财政预算与监狱实际的年度经费需要能否相符,这本来就是一个非常难以协调的问题。所以,在目前的监狱条件下,如果让监狱停止办企业,放弃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不切实际的,且会引发若干难以解决的新问题。现实条件对监狱职能单一化的限制,从根本上妨碍监狱警察职业化。

  2、监狱工作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狱警察职业化,必须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制度,对职业化行为进行规范调适。几十年来,尽管监狱系统在法规制度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新中国监狱的法规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健全走向健全,但是,这种法规制度的健全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我国有了监狱法、有了许多关于监狱工作的法规、制度。但实践证明,监狱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修正,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还未出台;在法规制度方面,我们时常

  需要沿用公安机关一些已经落后于现实的“老规定”。有些制度的内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监狱警察职业化还面临着有法难依、有制难循的矛盾。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健全,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无法说清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究竞包括哪些内容,监狱警察到底有哪些工作职责。

  3、监狱工作非科学化。职业化的监狱警察必须科学地组织实施监狱警察的各项工作,全面高效地履行警察的岗位职责。现实的监狱警察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非科学做法,并由此导致了监狱警察工作的效率问题。多年来,我国监狱警察工作一直强调严防死守、硬拼苦干,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监狱警察的奉献精神固然可佳,但问题是这种奉献是不是必不可少的,甚至于可以追问是不是有此必要。监狱警察应当干警察的事,应当依职责干警察的事,应当在职业活动时间范围内干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这是一种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分工及组织活动理念,舍此,我们就只能空谈职业化。监狱警察在工作中,忙碌于看守、改造与生产之间,每一个基层一线的监狱警察,都在职责上具有全能性——看守、改造、生产的职责全要承担,每个监狱警察都充当全能型人才。事实上,他们肩负不起也不可能肩负得起这么多的职责。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个体面临多重职责需要同时履行时,个体往往倾向于选择承担最容易实现、最富有实效的职责。这正好说明为什么当前监狱警察对监狱生产与教育改造厚此薄彼的原因。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每个监狱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防范。从防范手段来看,现在,我们至少有三种手段可以使用——物防、技防、人防。可是在安全防范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监狱现有的物防、技防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时还会成为耗费警力的一种途径。许多监狱对物防、技防所持的信任度太低,往往习惯于相信人防,不顾物防技防的现实存在及其可能达到的功能,依然如顾地强化人防。现在的工作状况既不能保证每个监狱警察尽到全职,也无法使个监狱警察的工作都有成效,重复劳动、低效劳动、无效劳动客观存在,这些非科学化的做法更是与监狱警察职业化的要求完全相悖。

  4、监狱警察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监狱警察的存在具有工具效用价值,即是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警察的政治定性赋予监狱警察崇高的政治地位与政治使命,使这个集体具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政治意义。对于监狱警察个体而言,职业的政治使命感固然必要,但他们不能仅仅被当作工具发挥作用,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个体,他们从事监狱警察职业活动并不能逃离“职业是人们赖以谋生的手段”的定性。监狱警察职业活动涉及到他们自身及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这样才能谈得上职业化。实践中,监狱警察的执法权力比较明确,政治性很强,但监狱警察非常关心的权利和与此相对应的义务,却说不清道不明。由于没有关于监狱警察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定,监狱警察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只能享有人民给予的权力,却无法行使他从事职业活动应有的权利,对自己在职业活动中的应尽义务也缺乏明确认识,更无法保证他们在工作中对应当承担的每一项义务都能全面履行(如目前的教育改造,在许多监狱,其工作都与要求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些情况表明,监狱警察职业活动与监狱警察职业化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三、监狱警察职业化的举措思考

  1、转离社会职能、分离经济职能。监狱职能得不到纯化,监狱警察就不可能只从事警察事务,就不可能有监狱警察职业化。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监狱的条件有了很大变化,交通有所改善。监狱办社会的职能已经不象过去那样有着迫切的实际需要,在一些相对发达的区域,监狱办社会的职能发挥,甚至存在非常大的困难。应当尽快把监狱办社会的职能转离出去,丢掉监狱一个沉重的包袱。由于监狱经费的原因,监狱的经济职能在目前还不具有完全分离

  的条件,但是,可以把它从监狱警察职能中分离出去,监狱警察不必承担经济生产指标任务。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中,监狱警察追求的应当是其中的改造效益,通过生产劳动,促进罪犯转变劳动观点、形成劳动习惯、掌握和提高劳动技能。而劳动的经济效益及劳动成果的价值实现不应由监狱警察来负责,应由专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营销人员来负责。

  2、强化职业制度建设。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建设的内容,要从法律、法规、监狱工作制度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努力构设刑事执行法典,修订完善监狱法,明确监狱警察职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监狱警察职业规范。通过这些制度建设措施,努力为监狱警察职业化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监狱警察人才资源开发。针对监狱警察队伍的现有素质状况,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人才资源开发。首先应当对监狱警察进行工作分类,根据各人的专长及实际工作能力、年龄、政治素养等条件,把监狱警察分成看守、改造、其他三种类型,其次,加强从事看守和改造工作的监狱警察的职业化建设,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水平,努力实现这些岗位上的监狱警察从事岗位工作的专业化,高效化。因为一旦这些岗位上的监狱警察都具有了专业水平,那么工作的效率就会显著提高,我们就可以减少一些不讲科学的严防死守,更不必经常性无报偿地牺牲监狱警察大量的非工作时间。第三,重视做好监狱警察人才资源的引进工作。监狱警察职业化,这种职业活动对技术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提高监狱警察相关从业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个体素质,既要靠内部队伍建设,也需要从外部加强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一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来激活监狱内部的监狱警察人才资源。因此,要重视做好监狱警察人才引进工作,对将要引进的人才不仅要强调有真才实学,而且这种真才实学确实是为监狱所需,以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

  4、转变两个观念。一是由于监狱警察的政治属性、过去,我们习惯于强调监狱警察工作的政治重要性,相对忽视了这一职业自身固有的规律性、职业对技术的要求。因而,监狱工作中,工作的科学性不足,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不高。监狱警察必须要讲政治,但监狱警察不能因为政治而忽视了科学技术。监狱警察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追求监狱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促进监狱工作更快地发展。二是从监狱工作的具体岗位来讲,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工作岗位都需要监狱警察,有些岗位如财务、工会等岗位,他们和罪犯一般没有直接的接触,这些岗位上的工作完全可以由非监狱警察来完成。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狱警察人才资源,纯化监狱警察职能与事务,而且可以通过监狱警察岗位和非监狱警察岗位的划分,达到进一步提高监狱警察职业地位的效果。这样一来,即使监狱还有企业、学校、三产,也不会由此影响到监狱警察的职能,至少监狱警察可以从这些职能和事务中摆脱出来,专心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本职工作。

  胡配军,男,1966年1月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先后发表论文二十多篇,参与著作编写五本。

篇五: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

  

  谈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素质

  警察是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武装行政力量。监狱警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罪犯的改造效果,所以加强政治素质修养,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并在强健的身体素质和过硬的警务实战技能的基础上,运用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地开展监管工作是每个监狱警察的责任。

  标签:监狱;警察;素质

  2008年12月17日,河南省平原监狱141名犯人自发请求,为一名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的监狱警察开追悼会。他们出钱请人帮忙购买花圈,并在这位警察的灵堂前长跪不起,痛哭流涕。大家试想,警察与囚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本就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可在这里却唱出了一曲和谐赞歌。究竟是什么原因二者相处得那么融洽?是高墙的压制?是严格的法律?是严厉的改造?相信以上因素都或多或少起着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肯定现代监狱内制度化和人性化管理的完美结合才是上述一幕出现的根本。在这位警官身上体现出我们警察所拥有的人性的本善、人格的尊重、人文的关怀,彰显出警察无私的奉献和高尚的素养。

  警察是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武装行政力量。中国古语中,戒之以言为之“警”,见微知著谓之“察”,“警之于先,察之于后”,充分说明了警察的任务。正如恩格斯所说,警察同军队、法庭、监狱及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一起构成国家机器,……国家不能没有警察。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执法者,警察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果和效率。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是惩罚改造罪犯,对罪犯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主体,新时期现代化监狱的发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政治建设,练就过硬素质

  政治素养是一名警察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度的根本反映。江泽民书记曾经说过,“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坚定的政治素养是做好警察工作的基石。这就要求我们,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依法治监的工作理念,与时俱进,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真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努力工作。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作为担负刑罚执行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干警政治觉悟存在缺陷,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对于监狱的发展战略认识不足,爱岗敬业精神有所退化,对待工作缺乏理性思考,得过且过,缺少主动性。为此,每一位干警必须端正思想,坚定理念,加强学习,以自身水平和精神境界的提高为基础,树立为监狱事业奉献终身的事业心,加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练就过硬的政治素质,更好地开展监狱工作。

篇六: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

  监狱的种类:A.监狱。【其中又分重型犯(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缓)监狱、中型犯(5-10年有期)监狱、轻型犯(5年以下有期)监狱、女性罪犯监狱、短刑犯监狱(根据需要在少数地区或地级市设置,由当地司法局领导)】B.未成年管教所。

  ※

  监狱的特点:阶级性,国家暴力机器;惩罚性;封闭性,与社会隔离。

  ※

  我国监狱的性质: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1、监狱产生的条件: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阶级产生→阶级矛盾→国家(监狱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与国家同时出现)

  2、监狱产生的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3、监狱的演变过程:

  1)古代监狱,残酷野蛮,不存在监狱管理和监狱行刑理论;

  2)近代现代,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和刑罚人道化原则”;1777年“西方国家监狱改良鼻祖”,英国人约翰·霍华德在《监狱事情》中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的目的、较之手段以及奖罚措施进行了详尽论述。

  3)进入20世纪后,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

  监狱工作原则:是党和国家为监狱机关制定的行动准则,包括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社会协助原则和个别化原则。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价值:调整监狱基本功能的实现;促进监狱工作任务的完成。

  ※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要求:结合得越紧密越有利(发挥,P26)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价值:教育,使罪犯转变认识;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增强罪犯就业竞争力;劳动,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增强体质,保持健康;提高罪犯社会化程度。

  ※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要求: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和知识的启迪作用;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渗透。

  3、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把罪犯当公民看待;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改过自新的环境范围。

  4、社会协调原则之要求:以监狱为主,监狱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5、个别化原则: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的组成部分。

  ※

  个别化原则的表现:罪犯管理上,罪犯教育上,罪犯劳动上,用于罪犯奖罚上。

  ※

  需要注意的问题: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不能用感情代替原则;以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充分发挥个别化原则在把罪犯改造成合法公民中的作用

  监狱管理体制: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1、监狱管理体制的内容:

  只1)我国监狱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有

  1一条不同

  2)据《监狱法》10条,司法部是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且在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监狱管理局,实行两级管理;

  3)据监狱规模与押犯容量,监狱下设若干监区,监区下设分监区;

  4)我国监狱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2、监狱管理体制的特征:

  1)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2)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3)坚持党对监狱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3、监狱的组织机构:

  1)据《监狱法》12条,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

  2)监狱一般应设置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财务等科室及政治处,重刑监狱及押犯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监狱还应设狱内侦察科。

  监狱的历史类型: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是对监狱的宏观分类。(包括: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1、奴隶制监狱本质:奴隶主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维护其统治,实施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

  奴隶制监狱特征:

  1)刑罚的观念和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

  2)刑罚之主要手段为生命刑和肉刑;

  3)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或未判决罪犯的机构,不是刑罚执行机构。

  2、封建制监狱本质:封建主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之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

  封建制监狱特征:

  1)刑罚的观念和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

  2)监狱制度和监狱管理残酷黑暗。

  3、资本主义监狱本质:资产阶级专政之工具。

  ※

  资本主义监狱特征:

  1)早期未摆脱封建社会监狱之深刻影响,主要表现为刑罚观念和执行以报应为目的;

  2)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育刑罚理论得以长足发展,刑罚观念和执行逐渐转变为以矫正和教育为目的,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基本确立,累进处遇制、分类制和社会化处遇制度得以迅猛发展,并由此影响了世界各国监狱的发展。

  4、社会主义监狱本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

  社会主义监狱特点:

  1)监狱执行刑罚始终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

  2)改造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政策;

  3)依法行刑、文明管理、切实保障罪犯权益;

  4)行刑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改造教育罪犯。

  惩罚: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将罪犯予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其某些权利,而使罪犯遭受一定痛苦或损失的一种司法活动。

  ※

  对罪犯惩罚的意义:

  1)监狱监禁罪犯能避免其继续犯罪;

  2)对罪犯违反监狱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规,规范其行为,矫正其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4)通过惩罚罪犯可以儆戒可能犯罪的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改造: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据刑罚的目的,通过有组织有系统的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正其犯罪心理,将罪犯转化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

  对罪犯改造的意义:

  1)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之伟大事业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要求;

  3)可以有效提高监狱行刑效率,降低重新犯罪率,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狱政管理: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1、狱政管理的要素:

  1)实质,刑事司法管理;

  2)基本管理关系,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3)基本内容,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

  4)根本要求,依法实施管理。

  2、狱政管理的特点:

  1)目的性,惩罚、改造、保障三项基本功能的发挥;

  2)协调控制性,各种改造手段、行刑要素、刑罚执行过程的协调;

  3)组织性,严密的组织管理;

  4)教育性,人道主义、管教结合、严格的规范化管理;

  5)直接性,狱警直接管辖罪犯。

  3、狱政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监狱为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规范监管其行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

  完善立法→有法可依;维护法律之权威及尊严→有法必依;规范而有序的实施管理→执法必严;严肃法纪→违法必究。

  2)严格管理,监狱在管理的意识、行为、状态、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

  依法严格,严而有据;严而有序,严而不苟;严而有度,宽严相济。

  3)科学管理,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努力揭示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施管理。

  ※

  坚持立足于改造,确立科学的出发点;自觉接受正确的理论指导;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和装备。

  4)文明管理,在监狱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

  ※

  管理中处处体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原则;培养罪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意识;注重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消化和运用;建立文明整洁、积极向上的监管改造环境

  5)直接管理,监狱和狱警对罪犯亲自行使管理权,并亲自对罪犯个人、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

  ※

  监管制度中体现直接管理;狱警对罪犯的活动时空直接控制;狱警对罪犯直接考核;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人民警察:全国统一的整体性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1、狱警的特征:

  1)与人民警察的共同特征,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

  2)功能特殊性,完成刑罚执行;

  3)角色多重性,刑罚执行的落实者、罪犯的教育者、劳动改造的组织者;

  4)任务艰巨性,改造罪犯;

  5)环境特殊性,在监狱内工作。

  2、狱警的地位:

  1)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国家力量中不可或缺的强制工具;

  2)社会地位,狱警在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

  3)狱警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

  ※

  狱警的政治地位: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A.是中共领导中国革命时,在国家建立以前发展壮大起来的;B.以“马、毛、邓、三”为指导思想,执行刑罚中体现国家意志;C.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出发,惩罚改造罪犯。

  3、狱警的作用:

  1)政治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巩固国家政权;

  2)社会作用,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3)法律作用,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4、狱警的素质:

  1)政治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

  2)知识素质,基础、专业及相关知识。

  3)心理素质,抑邪匡正的感情;矢志不渝的信念;刚毅坚强的意志;沉浮不惊的品质。

  4)身体素质,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

  5)能力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社交能力;防卫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5、狱警的录用:

  1)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2)条件,A.政治条件,也是最基本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文化条件,大专以上;C.身体条件,18-35岁(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应在2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据实际需要适当方宽),机警敏捷,体形端正,身体健康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裸眼视力1.0以上,男性170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3)程序,A.公布招考信息;B.报考人员资格审察;C.审察合格者公开考试;D.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改造能力等方面的考核;E.据考核结果拟定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F.试用和培训。

  4)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录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

  6、狱警的培训:

  1)岗前培训(培训班1-2个月或基层实习6个月);

  2)晋升培训,逢晋必训之原则;

  ※

  警员(监狱培训)→警司(省级司法警官院校培训)→警督(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警监★【训期一般为1个月】

  3)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7、狱警的考核:

  1)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在执行国家犯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2)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3)奖励,个人一、二级英模,一、二、三等功,嘉奖;集体一、二、三等功,嘉奖。

  4)惩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撤职同时降级和降低职务工资,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除警告外的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8、狱警禁止性行为:

  1)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之财物;

  2)不得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

  3)不得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罪犯;

  4)不得侮辱罪犯人格;

  5)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8)不得非法将对罪犯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它违法行为(参考P15)

  罪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理接受惩罚和改造的人。

  1、罪犯的特征:

  1)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2)被判处的刑罚仅限于死缓、无期和有期;

  3)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

  2、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作为监狱行刑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

  我国罪犯法律地位的特点:

  1)罪犯是人,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2)罪犯是公民,绝大多数罪犯是公民决定了罪犯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3)罪犯是犯罪公民,其法律地位有特殊性,即罪犯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

  ※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1)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2)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3)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

  3、罪犯权利义务的特点:

  1)特定性,有专属于罪犯的权利,如减刑、假释等;

  2)不完整性,因被判刑或监禁而无法实现部分权利;

  3)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4)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表现好权利空间更大)。

  4、罪犯的权利:

  1)生命权及健康权(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2)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3)财产权及继承权;

  4)婚姻家庭权利;

  5)政治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

  7)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8)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9)其它权利。

  5、罪犯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监狱纪律;

  3)服从狱警依法管理;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

  5)接受思想文化教育;

  6)爱护国家财产;

  7)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

  8)检举违法犯罪活动。

  9)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

  罪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罪犯权利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享受权利是履行义务之基础,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保障,罪犯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保障其权利之实现,否则,其权利就会被依法限制,甚至被剥夺。

  ※

  罪犯权利的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司法保障(司法救济),监督保障(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罪犯的考核:

  1)内容,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和劳动。

  2)方法,计分考核,“日记载、周评议、月分布”;即使考核,“抓两头,略中间”,典型;年终评审,“罪犯自我检察、小组评议、狱警评审”,记录罪犯评审鉴定表。

  7、罪犯的奖惩:

  1)种类,狱政奖励和刑事奖励

  2)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守法服法,有悔过表现;阻止违法犯罪;超额完成任务;节约爱护资源有成绩;技术革新或传授有效;防止消除灾害有贡献;对国家社会有其它贡献。

  ※

  表扬、物质奖励可由监区做出,记功由监区提出,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3)离监探亲,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看望亲属,是监狱的一种奖励。

  ※

  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期执行1/2以上;宽管级处遇;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会危害社会;探亲对象与监狱所在地同省;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

  程序,监区推荐并审核,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

  要求,离监前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到达探亲地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报到;离监探亲时间为3-7天(不含路途)。

  4)警告、记过、禁闭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持续;辱骂殴打狱警;欺压其它罪犯;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且经教不该;自伤自残逃避劳动;故意违反操作,有意损坏劳动工具;其它严重违纪行为。

  ※

  禁闭期限,7-15天。

  8、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1)原则,依法从重。

  2)程序,A.狱内犯罪,监狱侦察,写起诉建议书或不起诉建议书,连同材料移送检察院;B.逃犯犯罪,在捕回监狱后发现的,按狱内犯案处理,由服刑地法院监督;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察,按刑事诉讼程序,由发案地法院监督;判决后,原则上送回原服刑监狱。

  9、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

  1)基本依据,维持罪犯生命和健康需要;

  2)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

  3)参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

  ※

  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方法:《监狱法》50条规定,我国现阶段采用实物量标准。

  ※

  被服管理:御寒护体、历行节约、整齐清洁、便于识别(按实物量标准)

  ※

  作息时间: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天;每天睡眠不低于8小时;每天学习2小时;生产需要,监狱长批准可调整;未成年犯劳动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

  监舍标准: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生活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

  ※

  医疗卫生:

  1)监狱设立理发室、浴室,罪犯定期理发,保证能洗热水澡,罪犯要及时洗晒被服,保持个人卫生

  2)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建立罪犯健康档案,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对患病的罪犯予以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有必要要及时隔离;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卫生部门的规划。

  10.会见亲属和监护人:

  1)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2)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3)会见场所、方式的安排(优待会见场所、常规会见室、从严会见室;每月1至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禁闭期间一般不准会见亲属);

  4)监督会见过程;

  5)检察探视物品(日常用品经检察可交罪犯本人保管、使用;非日常生活用品告知不能接收,由其带回;送给罪犯的现金由监狱代为保管;违禁品没收)

  ※

  外籍犯会见:

  1)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会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办理会见证并经监狱长同意方可会见。

  2)所属国驻华大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需向外交部或省级外事部门申请。

  3)在指定地点会见;每次1人,16岁以下直系亲属可随同探视;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会见双方使用本国语言或监狱同意的一种语言,需要监狱指定的翻译人员在场。

  11.会见律师:代理罪犯刑事申诉的律师应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书;代理申诉的律师除需上述文件,还需提前申请,监狱接到申请后1星期内安排。

  12.罪犯通信:

  1)通信,A.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B.由监狱指定狱警对罪犯信件行使检察权;C.依法对罪犯信件行使扣留前;D.有限密封,其写给监狱上级或检察院的信不受检察。

  2)邮包,监狱代寄代收,收到物品同探视收到物品同样处理。

  3)汇款,代汇代收,现金监狱代管,外汇可按罪犯意愿,由监狱代收或转寄家属。

  执行刑罚:监狱对,经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后生效的,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

  执行刑罚的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刑罚执行: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其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其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共同构成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

  ※

  刑罚执行的原则:

  1)依法执行,在收监、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2)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惩罚是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则在于预防,因此,一方面应根据判决严格执行,另一方面也要适时调整罪犯之刑罚,以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

  3)个别化,这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即根据罪犯的多样性实施个别化管理,对服从改造的要从轻,反之从重。

  收监: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收监的条件:

  1)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2)法院判决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书);

  3)执行通知;

  4)结案登记表;

  2、收监的程序:

  1)审查法律文书,无文书、文书不齐、文书无效、文书有误——不收监;

  2)身体检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者——暂不收监;

  3)人生与物品检查;

  4)入监登记,填写《入监登记表》;

  5)通知家属,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

  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1)罪犯在狱中提出申诉,应请法院或检察院处理;

  2)罪犯申诉材料监狱及时传递,不得扣押;

  3)监狱设犯人申诉箱并由专人处理,以接受犯人申诉材料;

  4)对罪犯申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

  5)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2、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1)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及时转递罪犯控告、检举材料,不得扣压;

  3)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及时处理或转送检察院、公安机关;

  4)设立检举、控告箱并由专人负责,以接受罪犯控告、检举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因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

  暂予监外执行之条件:

  1)被判有期或拘役的罪犯;

  2)有以下情形之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

  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类。(刑罚的减轻,表现为刑种上的减轻或刑期上的减轻。)

  1、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

  1)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2、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程序:

  1)减刑的提请,A.集体评议;B.专门部门审察;C.提请减刑委员会评审;D.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则由减刑委员会复核);E.审议决议(监狱长办公室会审决议);F.提请(监狱长签字,加盖公章,连同材料,向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特殊审核,无期罪犯,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核,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向罪犯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2)提请减刑的通报。(监狱向检察院或派驻监察室)

  3)减刑的审理。(法院收到减刑建议书起,30日内处理,特殊可延30日)

  4)减刑的司法监督。(法院裁定后,将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后者20内可提出纠正意见;法院收到纠正意见,组合议庭审理,30日内做最终裁定)

  3、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

  1)起始时间,5年以上执行1年半后;5年一下参照上款适当缩短;重大立功表现例外。

  2)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1年,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判10年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立功表现不在此列。

  3)减刑间隔,5年以上2次间隔不短于1年;10年以上一次减刑2-3年的,再减时间不短于2年;5年一下参照上款;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外。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的条件:

  1)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刑为无期;

  2)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为15-20年有期。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的程序:2年期满而未犯罪,监狱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建议,后者同意后提请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参照“特殊审核”)

  ※

  死缓经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短于12年,且不包括缓刑的2年;死缓2年期内,若有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有期、无期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不得假释: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10以上的罪犯。】

  2)适用时间,有期执行1/2以上;无期执行10以上;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例外。

  3)行为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4)假释程序,(参照减刑程序)

  释放: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它的监狱刑罚执行的终点,标志着行为人犯罪身份的消失。

  1、刑满释放的程序:

  1)出监教育3个月;

  2)安置准备,释放前1个月;

  3)办理释放审批手续,填《出狱鉴定表》;

  4)发给回家路费,发还监狱代管物品与现金;

  5)发放《释放证明书》,用于其落户。

  2、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与帮教:

  1)帮助其度过危险期;

  2)巩固监狱改造成果。

  3)主要措施有,出狱资助、就学保护、就业保护。

  分押:即分类关押。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按其性别、年龄的不同由不同监狱分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制度。

  1、分押的层次:

  1)依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各种层次重要性递减)

  2)按犯罪类型分押,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其它类型罪犯。

  2、分押的注意事项: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不集中编队关押,条件好的监狱可实施分类关押;

  2)数罪并罚按主罪归类;

  3)初犯与累犯分开;

  114)同案犯与同伙犯分开;

  5)有地域特色的罪犯且人数较为集中的当单设监区、分监区;

  6)少数民族罪犯一般单设监区、分设监区关押;

  7)外籍犯、无国籍犯应单设监区、分监区。

  分管: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相应管束,并根据罪犯的入狱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确定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与相应待遇的制度。包括分类管束和分级处遇。

  1、分管的要求:

  1)财产型罪犯,强化物品管理治贪;强化行为管束治散;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2)暴力型罪犯,严密防范其结成不良团伙,讲明“哥们义气”之害;自控疏导,缓解、排泄情绪;以静制动,强化自控力。

  3)性罪犯,净化环境,规范行为;组织劳动循序渐进;帮助解决家庭关系。

  2、分级处遇: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1)级别划分,从严、普通、从宽(延伸:如监狱级从严、监区级从严)。

  2)分级标准,入狱时间和改造标准。

  3)处遇内容,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

  4)注意问题,合法合理。

  检查监督: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检查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即由独立于监狱系统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法律监督形式和具有法律权威的监督形式。

  1、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

  2、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1)监督收押;

  2)监督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

  3)监督暂予监外执行;

  4)监督提请减刑、假释;

  5)监督释放;

  6)监督狱内侦察活动。

  3、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大众知情权的保障和大众批评权的保障。

  安全警戒三道防线:武装警戒、狱内看守、群众联防

  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施的外围警戒活动。

  群众联防:即“社区联防”,指在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靠当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的社会单位结成联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证监管场所安全的一种安全警戒活动。

  1、狱内看守的义务:

  1)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

  2)白天负责留守区、监室罪犯的管理工作;

  123)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察验证和登记工作;

  4)管理禁闭室和管理禁闭室的罪犯。

  2、境界设施的检察:

  1)外围检察重点,狱墙;

  2)电网即报警设施;

  3)警戒地带;

  4)照明设施;

  5)监管警戒重点,监门;

  3、生活区的检察:

  1)重点,防止罪犯把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带入监舍,一旦发现,立即清除。

  2)清监,狱政管理部门或监区每半月进行大检察,监狱重大节日前进行全面清察。

  3)日常,A.罪犯出入监舍的登记检察;B.值班狱警亲自点名、察铺;C.至少二人同行夜间巡逻。

  4、劳动区的检察:

  1)重点,各种生产工具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各种生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防止罪犯利用生产工具作为又犯罪工具。

  2)方法,带班警察随时巡察,监区、分监区定期、不定期清察,监狱定期清察。

  5、罪犯人身检察:出工前、收工时检察,对危险分子进行严格人身检察。

  6、重点部位检察:监狱的重要区域,通道或者重点场所,主要有禁闭室、重要地段(重要通道、罪犯经常活动的区域、狱内较隐蔽的区域)、重要场所(伙房、医院、变电所、仓库)

  7、武器使用条件:

  1)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

  2)必须使用武器制止。

  8、武器使用规定:

  1)警告,来不及警告例外;

  2)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报告(向公安机关、所属机关);

  4)法律责任(违法使用造成不必要损失,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受损失人可申请赔偿)。

  9、警械的使用:

  1)不能作为刑具;

  2)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当以制止违法为限度,得到制止立即停用;

  3)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戒具,罪犯有逃脱行为、暴力行为、正在押解途中,其它危险情形需要使用戒具的。

  教育改造: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罪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

  13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的影响活动。

  1、教育改造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赋予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罪犯必须依法接受;

  2)强制性,是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

  3)综合性,教育改造的核心是对罪犯犯罪思想和各种错误思想的转化,要求监狱以常规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题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等多种教育方式相结合。

  2、教育改造的原则:

  1)因人施教原则:根据罪犯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

  加强调察研究,掌握罪犯情况,做到“四知道”;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教育;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2)分类教育原则: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型罪犯的不同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

  科学划分犯罪类型,实行分类教育;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了解各类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针对教育。

  3)以理服人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用事实说理的方法,对罪犯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

  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疏通引导;坚持耐心说服;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4)循序渐进原则: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根据罪犯思想转变和只是积累的客观规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逐步提高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

  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的进行教育;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

  5)注重实效原则: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在注重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强调教育改造的实际效果。

  ※

  教育改造应紧密联系罪犯时间情况;制定严密的教育改造制定,防止教育改造流于形式。

  入监教育:监狱对新收监的罪犯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是教育改造罪犯的第一道工序。其目的是为了详细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为监狱随后系统的教育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

  入监教育的内容:监狱知识教育;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前途教育。

  ※

  思想教育的内容: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

  文化教育的内容:扫盲班(1-2年),高小班(2年),初中班(3年),高中或中专班(2-3年)【成年犯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每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

  14※

  技术职业教育:根据狱内岗位技能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要求。

  出狱教育:对刑满释放前的罪犯所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是对即将释放的罪犯如何正确适应社会、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而进行的强制化改造措施。它是教育改造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全面检察改造质量的验收环节。

  ※

  出狱教育的内容:总结教育、补课教育、适应社会教育。

  监区文化建设:监狱人民警察运用各种手段,在监狱范围内营造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

  监狱文化建设内容:健全监狱文化制度、完善监狱文化设施、搞好监区文化活动、优化监狱环境。

  心理矫治:监狱为促进改造目的的实现,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罪犯展开心理评估、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测试等,帮助其消除不良心理及其它心理障碍。

  1)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心理评估、心理卫生和健康教育、心理预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

  2)心理矫治人员的条件,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个别教育:针对罪犯个别的、特殊的问题,采取面对面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大、沟通性强的特点。

  1、个别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启发引导、表扬鼓励、警告规劝。

  2、集体教育的方法和内容:

  1)讲授法,上课、报告、讲座等,用于理论色彩浓、内容系统、分量重的教育内容;

  2)讨论法,狱警指导下按一定教学内容进行讨论;

  3)评比法,对罪犯的日常或专题活动进行评比,促进其自我教育与相互教育;

  4)体验法,参观、训练。

  3、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狱警在课堂上教育,在短时间内传达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要求;同时运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黑板报等,占领业余阵地。

  4、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狱警的经常性教育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进行教育。

  劳动改造: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1、劳动改造的特征:改造性、强制性、人道性

  2、劳动改造的作用:

  1)转化作用,转化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2)矫正作用,矫正罪犯的恶习;

  3)养成作用,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习艺作用,学到一技之长。

  ※

  以下情形之一不必劳动:罪犯不满16岁;罪犯年老或患有严重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经主管人员批准;加戴戒具或关禁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

  153、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1)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适度结合;

  2)狱警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3)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4、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监狱法》69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5、安排罪犯劳动项目的要求:

  1)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意愿、监狱生产和监管安全的需要;

  2)有一技之长的罪犯,监狱创造条件,使其专长得以发挥。

  6、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作:

  1)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2)严禁使用罪犯到监外经商;

  3)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电瓶车、叉车、挖土机等,经监狱首长批准,可在监狱内进行);

  4)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5)不准使用罪犯为狱警各人服务、充当办公室勤杂工、食堂炊事与、理发室理发员等。

  7、劳动生产区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1)罪犯生产区与生活区要分隔封闭,生产区内道路通畅,有齐备完好的防火、防爆和防暑降温设备;

  2)工业单位车间要设更衣室、工具箱或保管室,并设污物箱、卫生箱,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

  3)农业单位的生产必须标明警戒线等其它警戒标志,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

  8、劳动现场控制和管理的要求:

  1)出工时狱警亲自带队,负责现场管理的狱警亲自整队、清点人数,检察罪犯着装及随身物品,布置具体劳动事宜,注意罪犯行为、表情等异常表现,防止意外;收工时狱警要督促罪犯擦拭、情理、保养机械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现场卫生并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在清点人数、检察随身物品、简短队前讲评后带回监狱。

  2)劳动区域控制和定置管理,主要是限定罪犯活动区域和固定罪犯劳动岗位。

  3)生产工具及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严格控制生产现场的生产工具,做到统一保管、发放、回收,严禁罪犯将工具私藏或带回监室;对劳动现场的危险物品要分类存放,加密加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检察外来车辆及人员,未经监狱首长批准不得进入罪犯生产区。

  4)零散劳动现场管理,控制人数,平时不过5%,农忙不过10%;严格选用从事零散劳动的罪犯;严格控制零散劳动罪犯之活动。

  5)罪犯监外常设作业管理,选用监外作业罪犯之标准,同零散劳动;作业现场由狱警亲自带班,带班实施双人制,负责外场作业之狱警应佩戴警具、望远镜,作业偏远的要佩戴对讲机等其它通讯设备,武装警察负责外围警戒;监外作业还应预先勘察现场,确定警戒线或其它警戒标志。

  10.劳动时间:《监狱法》71条,8小时/天,休息1天/周,国家规定的节日及其它休息日休息。

  1611.劳动报酬:《监狱法》72条,按照规定适当给予报酬。

  12.劳动保护: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监狱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有危害罪犯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对未成年犯和女犯实现特殊劳动保护。

  13.生产安全:监狱在组织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劳动场所生产安全。

  未成年犯: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1、未成年犯的特征:

  1)生理,身高体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趋明显,新陈代谢旺盛,需要热如足够的营养来支持身体发育,需要有生理发展的客观环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知识。

  2)心理,独立意识强,认识能力差;自尊意识强,辨别和自控能力差;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

  3)行为,波动性,可能为一句话而动武,也可能因几句劝慰而激动;模仿性;纠合性,很容易在罪犯群体中寻找伙伴,但这种圈子不稳定;反复性,改造过程中易于反复。

  2、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

  1)一般原则,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

  2)特殊原则,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管理;“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管理方法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

  3、未成年犯的权益保障:

  1)受教育权,完成9年义务教育,其文化教程列入当地教育发展总规划。

  2)劳动权利,习艺性劳动,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3)民事权利,隐私权,不得公开其档案,对其采访报道须经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监护权,其监护人应履行其监护职责和义务,协助其改造,不得遗弃或歧视。

  4)诉讼权利,审理和讯问未成年犯案件可通知其反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为其指定。

  5)对未成年女犯的保护,应与未成年男犯分开关押,由女性狱警直接管理和教育,对其进行青春期生理知识教育并适当增发卫生费。

  4、未成年犯的收押: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男女分押,收押后通知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

  5、未成年犯的转送:年满18岁且余刑超过2年,应转送成年犯监狱。

  6、未成年犯的减刑:

  1)原则,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2)条件,无期执行1年零6个月以上;有期执行1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6个月以上;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在此列。

  3)幅度,无期减为15-20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减为10-15年;有期一次减刑1年零6个月,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一次可减2年零六个月;重大立功表现不在此列;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后不少于6个月。

  17、未成年犯的假释:可以假释;对犯罪集团首脑、主犯、累犯和重罪犯应从严掌握。

  8、未成年犯的释放:刑满释放发给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家属接回或由人民警察送回;具备复学和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9、未成年犯的警戒:警戒和看押统一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的警戒机构负责,其监区围墙可安电网,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警械的使用:不使用戒具,符合《监狱法》45条情形之一可使用手铐。】

  10.未成年犯的生活:A.饮食方面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设单灶;B.作息时间,保证每天睡眠不少于8小时;C.卫生医疗方面,每年体检一次,禁烟禁酒。

  11.未成年犯的会见: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表现突出者可准许其与亲属进餐或延长会见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小时。

  12.未成年犯的通信:同成年犯;经批准可与亲属和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13.未成年犯的离监:其离监探亲适当从宽。

  14.未成年犯的考核:其日常考核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由人民警察直接考察。

  15.未成年犯的奖罚:有《监狱法》57条所列情况之一可给与警告、记过或禁闭;禁闭期限为3-7天,每天放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奖罚应通知其家长。

  16.未成年犯的教育:

  1)方法,集体与个别、课堂与辅助、所内与社会之教育相结合。

  2)内容,思想(定期升旗,开展成人宣誓),文化(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技术(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发技术证书),出所入所教育(各不得少于2个月),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3)保障,师资队伍(符合国家学历的人民警察任教,按押犯人数4%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教育设施,教育时间(每周不低于20课时,每年不低于1000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时数的70%),社会力量的参与。

  17.未成年犯的劳动:为习艺性质;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不得从事过重或危险性作业,不得从事外役劳动。

  18.未成年犯管教所:我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惩罚的机关。

  一是管理犯人生活劳动的。二是进行思想教育思想改造的18

篇七:我国监狱警察的职业保障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析监狱人民警察生命健康权之法律保障

  作者:王玥琪

  来源:《赢未来》2017年第02期

  摘要: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监管、改造罪犯,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将自己的人身安危置于危险之中,本文通过对监狱人民警察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着手,研究我国法律中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监狱人民警察健康权利的行使,不仅是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和生活品质提升的基本需求,并且也是完成监狱警察使命和行使职责的要求。

  关键词:监狱人民警察;生命健康权;权益保障

  监狱警察的重要职责是执行刑罚,而工作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罪犯,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这一职业是具有较高人身危险的,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越狱、暴乱、报复等各种危险的情况。监狱警察的工作环境是面临生命权和健康权双风险的工作,而现实中很多案例也证明了,监狱警察这一职业是要付出汗水和鲜血的代价的。

  一、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生命健康权之重要性

  2005年X月X日晚,山东省某监狱民警陈某(34岁),在监区的管理室与罪犯徐某(25岁,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9年,余刑6年)谈话时,突遭徐某用木棍袭击头部,倒地昏迷不醒。徐某夺取陈某的警服后,于当晚22时11分身着警服伪装警察,从监狱大门值班室的警察出入通道脱逃。次日凌晨5时左右,罪犯徐某被抓获归案。而警察陈某因抢救无效牺牲。另外,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值班加班是常事,常常没有周末与休息日,监狱人民警察的健康让人担忧。由此可见,保障监狱警察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尤为重要的。其中,监狱警察的生命权,是指监狱警察依法享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权力,监狱警察的健康权,是指监狱警察依法享有保护自身身体机能、器官组织、心理状况等方面的健康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中国公民拥有的最高的人格权利,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公民权利的基础。监狱警察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主要内容是维护自身生命的延续,禁止一切违法剥夺生命的行为,另外,监狱警察在遇到自身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时,也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力。人民警察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违反这种特别义务,即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监狱人民警察健康权之最大影响因素

  当前,影响监狱人民警察健康权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狱人民警察的休息休假权在现实中还没有落实好。本来监狱人民警察的休息休假权是工作权之中的一个内容,但因为这个权利落实得不好,会成为影响监狱人民警察健康权的最大因素,所以将这一权利移位到监狱人民警察健康权之中来研究。随着近年来社会转型,体制转换,罪犯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监狱中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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