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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1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2-09 21:20:05

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14篇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14篇,供大家参考。

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14篇

篇一: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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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xxxxxxx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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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xxx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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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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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篇三: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拘留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合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合集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自治州《部门党组工作意见(试行)》和上级党委有关要求规定,坚持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一、需请示内容:(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委进一步明确的;(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请示上级党委的审定。(三)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委认可的。(四)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二、需报告的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二)党政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三)县域内经济贸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四)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五)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六)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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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事故、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八)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三、请示报告的形式凡需上级党委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三、时间要求凡需上级党委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二)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中央和省委对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十分重视,发出专门通知,对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文化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厅管处级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1.处级干部(含厅属企业董、监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下同)应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x办发〔20xx〕16号)精神,于每年1月底前如实填写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省文化厅报告。同时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xx〕1号)规定,接受组织部门核查。2.处级干部出现严重伤病、离岗动向不明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及时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3.处级干部出现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处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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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拘留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5.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杭州,应提前1-2天将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外出期间由谁主持单位工作等情况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三、厅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6.厅属各单位制定出台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和现行规定。制定出台本单位基本规章制度应报省文化厅备案。制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如综合性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应事先征求省文化厅意见并报备案。四、厅属单位重大业务活动、决策报告制度。7.厅属单位举办重大业务活动、作出重要决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决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符合单位事业发展方向,符合保障国家和职工利益方向。举办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敏感性强、涉及面较广,或有重大安全要求的业务活动,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领导班子作出影响单位生存、事业发展、重大国有资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及其他影响国家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请示。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参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涉及应报批和报备的事项,均应书面报省文化厅同意。五、厅属单位(处室)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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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凡出现党员集体要求退党或公开声明退党,境外势力、敌对势力干扰单位活动,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人员伤亡、国有财产遭到较大损失,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如网络媒体上出现涉密文件资料、涉及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重要言论),要在快速应对、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0.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出现因公(私)出国(境)滞留不归或者脱团失踪、非正常死亡,配偶及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1.厅属单位出现重大泄密事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处置。六、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制度。12.每年年底,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应书面向厅党组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13.厅属单位离休干部、老领导、老高知、老专家去世,在职高层次人才出现严重伤病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14.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大规模调整、破格提任,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内提任重要岗位,或出现在职高层次人才要求调离、非正常死亡、犯错误受调查(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15.厅属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涉及干部问题的,向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报告;涉及业务问题的,向厅(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在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告的同时报厅办公室;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请示报告。16.厅(局)机关处室发生重大事项,应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厅长请示报告。17.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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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以密传方式报告。18.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经研判将会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快速反应、分类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展情况上报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八、其他事项19.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处室)要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单位(处室)应加强自查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三)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和加强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区人代会的召开;(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三)区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或决定;(四)党组民主生活会;(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七)其他应向区委请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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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作专题报告:(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二)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四)重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六)其他应向区委报告的重大事项。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应先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六、区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后,由党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一、报告内容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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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1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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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通常具有动态性,其发生和变化与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受时间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对“一府两院”报告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报告重大事项的方式可分为即时报告、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和定期报告等几种。(一)即时报告。对一些与社会生活有密切关系、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情,或涉及政策和政府行为的变化调整等,人大常委会必须要求“一府两院”主动、迅速、及时地向人大报告。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查了解政府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必要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避免群众产生不必要的误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公共事业服务价格标准调整,各种社会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就应在方案出台前依照规定迅速报告人大常委会。需即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时间性强,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在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必须明确界定需要即时报告的重大事项的类别,严格规定报告的时间。(二)会议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要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的议程主要是依法集体行使各项职权,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一府两院”可以根据常委会的要求,直接向最近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新近发生的重大事项。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三)定期报告。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因此,必须严格要求政府分别在每年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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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第四季度,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另外,人大常委会还可要求政府就每年财政预算变更或调整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定期报告,以利于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或必要时作出决定、决议,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篇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需要报告的事项: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二、报告方式: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三、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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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一、报告的内容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车辆的情况;2、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4、工资及其它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收受礼金、礼品等事宜;5、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8、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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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二、报告的形式重大事项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审批表>,填写内容要全面真实。重大事项事前报告。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对于不可预见的事项,事中应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先由报告人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一式三份,报局党委、局纪委各一份,本单位党组织留存一份。在未接到组织答复前,报告人原则上不得办理重大事项。三、保障措施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要努力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自觉性,要把本人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民-主生活会,每年对本人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规定的重大事项应报不报的,经组织查实,初次予以诫勉谈话;再次作书面检讨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违规办理的重大事项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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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积极深化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建设

  易志斌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全面抓实落细请示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做到“两个维护”、有效服务大局、彰显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如何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不断提升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就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考题”。

  强化制度意识和制度执行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水平

  维护制度权威。学深悟透“两个条例”精神特别是政法单位向同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精神,深刻认识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大局工作中找准切入点突出靶向性、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积极实现检察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价值,时刻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坚决将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自觉尊崇、严格执行、坚决维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落细配套措施。紧密围绕“两个条例”基本规定,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党委配套制度要求,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配套措施,在明确事项清单、细化程序方式等方面健全操作规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都要相应细化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具体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把请示报告制度要求落下去、实起来。

  注重统筹协同。统筹贯彻“两个条例”规定,既认真执行各级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规定,又积极落实政法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特殊要求;检察机关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并认真执行党委政法委关于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专门规定。统筹落实领导体制要求,根据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领导职责、领导方式的不同特点,坚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正确把握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和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的科学关系,注重统筹协调、防止工作失衡。

  突出问题导向和靶向治疗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规范化水平

  明晰规范程序。始终坚持权责明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又要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担当的必须负责担当。注重规范请示工作流程,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严守事前请示原则并留以充足研判、决策时间,提出请示应当坚持“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说清相关理由,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切实避免“突袭式”请示、请示和报告混淆使用等问题。健全完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工作流程,定期将检察工作整体情况综合报告同级党委并形成长效机制,对重大事项情况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主动进行专项报告,坚决纠正要我报、我才报的“推推动动、不推不动”问题;对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应按交办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无具体时限要求的要注意第一时间报告研究办理情况,有效杜绝对交办事项研究落实慢、情况反馈迟等问题。

  科学适用方式。根据检察工作中常见的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分类明确相对固定的请示报告方式以便操作执行,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视情况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对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应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在采用书面报告时应坚持“一事不二报”原则,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对于共性问题类情况、专项工作或改革推进简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需要及时报送的工作情况,可以注重运用信息、简报等方式进行报告。检察机关在统筹使用请示报告具体方式时,应当认真遵守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相关工作规范或工作惯例。

  强化纠错追责。对于请示报告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典型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务必狠抓立行立改、推动健全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评通报。对检察机关推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违规情形的,必须强化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责任追究制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坚持聚焦中心和客观真实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科学化水平

  始终突出大局意识,聚焦大局要求抓实工作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要切实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贯彻转化为检察工作实际导向、执法标尺,同时将重大动态、重点问题、重要建议等及时请示报告同级党委,积极助力党委研判形势、洞察问题、科学决策。例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涉特定利益群体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加强请示报告,主动协助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及时研判风险隐患、统筹推进处置化解,确保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守客观真实强调实事求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检察官法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法定义务要求,这一法定义务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同样要落地生根。检察机关应当就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应当具有实质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就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报告时,应当综合反映上级部署要求在检察工作中的落地見效情况,努力杜绝贯彻落实仅一学了之、报告情况只一味求快等现象,真正做到力戒虚功、务求实效。

  

篇五: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2021年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0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

  1.占公司资产总额的0.5%以上至1%以内的;2.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13.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

  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应于当天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___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4、重大___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___全局的___,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___年___月八日

  六、重大事项上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清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

  七、重大问题经___审批后,方可执行。___通北林业局

  三、责任追究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对矫正对象中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处理本部门日常工作遇到问题、难题时,随时向矿长、技术科、调度室请示报告。

  四、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可分专题与综合两种形式,请示与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五、上级需要的报告、工作总结应及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2021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___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2、___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3、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有可能引起___和___的重大纠纷;4、在综治___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毒、___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宜;5、司法所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6、涉及敏感保密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及外界参观等事项;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二、请示、报告的方法1、电话报告:对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上报。2、书面请示、报告:除上条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报批。三、责任追究

  

  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对矫正对象中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___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___年___月八日

  度矿长:杜家保___年___月___日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煤矿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一、凡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之事宜及上级规定需请示报告之事项,均应按级请示报告。二、在执行上级指示遇到问题时,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三、处理本部门日常工作遇到问题、难题时,随时向矿长、技术科、调度室请示报告。四、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可分专题与综合两种形式,请示与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简明扼要。五、上级需要的报告、工作总结应及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

  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2.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3责任。

  

  

篇六: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一、报告内容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三、纪律与监督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五年七月八日?

  

  

篇七: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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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由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为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公司经营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公司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即:各公司主报告人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与报告,经该公司主报告人授权的实际负责人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该公司主报告人请示与报告。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按照《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明令禁止各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简称:集团公司以外,下同)提供担保;

  第六条禁止各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集团公司以外提供担保;第七条禁止各公司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第八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委托理财;第九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的,必须履行请示报批手续。

  第三章应请示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

  第十条公司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一条公司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第十二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财产抵押;第十四条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分立、合并、清算和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第十七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第十九条公司整体改变经营方式,实行对外租赁、承包和联营等;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调整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购置、出售、处理)资产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1.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及以上的;2.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及以上的;3.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10%及以上的。

  第四章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购置,其购置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行为:

  1.占公司资产总额的%以上至1%以内的;2.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3.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第二十三条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签订重大购销经营合同(单笔购销合同金额占上年销售额1%);

  2.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二十四条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单笔金额):

  1.单笔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以上的;2.单笔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的;3.单笔金额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的;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六条公司更改、增加或缩小经营范围。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公司整体房产(含有单独产权证明的单处房产)对外招租、出租三个月及其以上者。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经营布局超过其经营面积10%以上(含10%)的调整。第二十九条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增减部门设置。第三十条公司管理岗位的增减设置、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变革。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应于当天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发现或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第三十三条发生服务事故、创建事故、三信事故及重大差错等。第三十四条公司财物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损失。(损失金额标准同上“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所规定之标准)第三十五条有损公司整体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及后果的事宜。第三十六条公司涉及法律诉讼。第三十七条接受外部审计、财税、工商、质检等监管执法部门的稽查需报告的事项。第三十八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九条其它应报告事项。

  第五章请示报告的程序及责任

  第四十条请示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经管层人员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加盖公司公章及由主报告人签名;同时由该公司总经办(综合部)备案(涉及机密的可封存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须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二条对属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如认为必要,对请示及报告事项可以要求主报告人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四十四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为集团公司总经办。第四十五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将报告封存并注明收件人报集团公司总经办或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但应在集团公司总经办备案。第四十六条请示及报告事项也可采用电子文档或传真的形式。第四十七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及个人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否则将追索其包括行政、经济、民事及刑事在内的所有责任。第四十八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按权限划分给予指责与警告,同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对因此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效益下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为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八: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

  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

  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

  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

  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

  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

  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

  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

  情况。

  第四条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

  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

  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

  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

  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

  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

  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

  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三)有关干部任免;(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四)流动外出情况;(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篇九: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使我委及时准确掌握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委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全委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一)重要工作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向县委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的制定实施等。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全委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二)重大事件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项目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三)重要事项

  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四)重要活动1、拟以县委名义举办或需要县委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2、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3、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五)其它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

  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政府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政府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2、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时报告县一线指挥部、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3、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按照自治区、市和县的有关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报告。

  4、重要活动的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应出具书面请假报告,按归口管理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般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向组织部报告,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领导班子或县委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2、建立工作机制。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单位所有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严格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处理。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篇十: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

  【篇一: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一、报告内容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三、纪律与监督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2、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3、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有可能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4、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毒、邪教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宜;5、司法所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6、涉及敏感保密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及外界参观等事项;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二、请示、报告的方法1、电话报告:对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上报。2、书面请示、报告:除上条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报批。三、责任追究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对矫正对象中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篇三: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讨论稿)为规范学校管理,促进上下沟通,及时稳妥地处置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促进学校发展,特制订本制度。一、须请示的事项1.教职工评先选优、聘称评审、人事安排、党员纳新、优质课公开课人选确定、教辅材料征订等2.中考招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大学生自主招生推荐、学生借读、插班、休学、转学、退学、毕业证发放、学生党员纳新、违纪学生处理等3.各类收费、支出、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校舍租赁以及公章使用等二、须汇报的事项1.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食物中毒、学生离校出走、学生群架群殴、校内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2.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学生严重违纪事件;全体教职工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的事件;3.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4.教职工及学生的各种原因死亡事件。三、请示汇报程序1.请示汇报的事项要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报办公室统一转呈校长。2.偶发突发的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必须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立即电话上报,1个小时内写出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书面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3.其它报告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上报。四、有关要求1.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领导要对请示汇报信息负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使学校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莱州一中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责任。2.各部门要经常了解和分析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排查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

  牙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学校稳定和校园安全。1

  

  

篇十一: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

  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第四条则:(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第二章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

  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

  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

  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

  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

  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

  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第三章第十二条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

  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备下列事项: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三)有关干部任免;(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

  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

  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第四章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

  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

  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

  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

  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

  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

  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

  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

  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五章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

  第二十八条

  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

  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

  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

  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

  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

  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

  第三十四条

  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

  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第七章第四十条监督与追责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

  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

  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

  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

  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八章第四十五条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

  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

  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篇十二: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使我委及时准确掌握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委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全委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一)重要工作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向县委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全委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项目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

  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重要事项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四)重要活动1、拟以县委名义举办或需要县委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2、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3、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五)其它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

  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政府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政府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2、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时报告县一线指挥部、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3、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按照自治区、市和县的有关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报告。

  4、重要活动的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应出具书面请假报告,按归口管理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般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向组织部报告,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领导班子或县委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2、建立工作机制。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单位及相

  关行业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单位所有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处理。

  

  

篇十三: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使我委及时准确掌握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委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全委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一)重要工作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xx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向县委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全委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项目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及以上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重要事项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xx事宜。(四)重要活动1、拟以县委名义举办或需要县委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2、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3、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五)其它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政府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政府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2、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时报告县一线指挥部、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3、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xx事宜,按照自治区、市xx的有关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报告。

  4、重要活动的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应出具书面请假报告,按归口管理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般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向组织部报告,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领导班子或县委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2、建立工作机制。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单位所有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处理。

  

  

篇十四: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5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xxxxxxx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

  2/5

  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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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xxx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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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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