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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8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7 13:10:57

篇一: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近年来,我乡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居民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即人户分离的现象日趋突出。据统计2020年全乡共登记人户分离人口,181户318人,在人户分离人口中,有人无户104户187人,涵查15户41人,有户无人77户131人。以上人口虽以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但人户分离的逐年增加,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大量的人户分离,居民户口所在地与常驻地不一致,影响了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一是不力于案件的查处和侦破,严重的人户分离已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少新问题,如盗窃抢劫等案件发生后,因在户口所在地查不到涉案人员的有关情况以致贻误战机;二是难以掌握工作对象,人户分离使部分工作对象脱离实际管理工作的视线,给安全工作社会面的控制造成漏洞,不但削弱了户口管理工作的服务功能,而且不利于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在建成的拆迁房、商品房及新建住宅区中,由于存在大量的人口分离造成寄住人口交叉居住,公安机关掌握不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给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四是干扰了正常的户口管理秩序,造成了辖区人口迁移变动底数不清,给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设置了障碍,造成制发证件困难,同时也影响了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五是增加了常驻人口管理难度。由于大量的人户分离,形成空挂户口,使基层公安机关对辖区人口底数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不清,情况不明,户籍民警无法准确了解和掌握住户的具体情况。并且长期不能与这部分人的“户口薄”见面,进行核对,致使不少人私自涂改户口,甚至非法登记上户口,造成了户口管理工作的混乱。

  人户分离现象的日趋突出,已成为一个难题,已成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严格执行、采取有利进行户口管理的各项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户分离情况的发生。

  一、要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将人户分离清理列入长期规划工作,并纳入目标管理,这项工作应有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厅、民政、规划、城建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分解目标,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既利于管理,又符合群众利益的政策规定,为解决人口分离问题创造条件。

  二、要严格执行户口政策规定,加大管理力度,各基层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努力克服外部干扰和不合理的限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管理规定,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马上办理,不能办的坚决不办,努力控制人户分离现象的进一步扩大。

  三、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街道、居民小区的命名工作,按规定及时编排,安装门牌;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搞好人防、物防、技防的等腰三角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居民迁移户口的各种不利因素。

  四、要摸清底数,对人户分离人口进行全面清理,在解决人户分离工作中,各派出所要深入楼群院落进行核对,要区分人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户分离的不同情况,分类施策,以居民现住地为主以人找户,达到人户归一,对户口不在本地(有人无户),但确因历史原因和政策限制,不能将户口迁入现住地的,而实际工作、生活又在本市编制单位的人员,现居住地派出所应作为寄住人口登记造册管理。对有条件迁移而拒不迁移的人户分离人口,要依据户口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强行迁移。对户在而人不在的户口,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居民现住地派出所,采取电话、协查、发涵等形式通知当事人,限期将户口迁入现住地,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制度。对没有在居民区落户条件的人口,要发挥集体户口的作用,尽量控制户在人不在的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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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2022年上海幼升小第五讲:人户分离的相关问题

  2022年上海幼升小第五讲:人户分离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人户分离?

  户口本上的地址与居住地的地址不一致,而你又想选择在居住地就读。那么需要办理人户分离。

  给大家举2个例子:

  1、户口在a区,居住在b区,打算在a区(户口区域)读小学,这种情况不用办人户分离。

  2、户口在a区,居住在b区,打算在b区读小学,这时候则需要办人户分离。

  所以,需要办理人户分离的情况是取决于你是否选择在居住地入学(在你的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

  接下来我会根据讲座后家长问的比较多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总结:

  具体什么情况下,我需要办理人户分离?

  1、居住地与户口地的地址不一致,想读居住地的对口公办;

  2、想就读本区非对口的公办小学;

  3、想报考外区的民办,并且想要报考的民办是仅面向区内招生的。(例如:我是杨浦区的,我想报考徐汇区的逸夫小学,但是逸夫小学是仅

  面向徐汇区招生,此时就需要办理人户分离)

  附民办小学汇总:沪16区民办小学报考条件+志愿情况+学费汇总

  办理了人户分离后,是如何安排的入学?

  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凭户口簿原件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选择并确定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我应该什么时候办理人户分离?

  建议各位爸爸妈妈们先考虑好,如果考虑好通过办理人户分离入学的爸爸妈妈们,建议尽快去进行人户分离的办理,因为咱们明年3月份左右开始会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在入学信息登记之前,这些材料是都要备齐的。另外,入学信息登记前,可以选择在居住地统筹还是在户籍地统筹,这个大家是需要注意的。

  具体人户分离办理流程,可以去对口居委会询问流程及需带材料。

  关于人户分离的小提醒:

  2022年录取原则: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

  根据政策指示,录取的时候会优先安排人户一致的孩子入学,然后再接着安排人户分离及居住证的孩子,所以大家如果因为入学而考虑办人户分离,请谨记这个录取原则。

  户口所在地对应的学校一般,自家另一套房对口的公办小学更好,是否应该办理人户分离?

  仅仅通过人户分离想进入热门公办小学的家长们,请赶紧打消这个念头,尤其是想通过办理租赁证明的家长,孩子按照区内统筹的原则,被统筹到还有很多名额的、比较远或者很一般的公办小学去。

  户口对应的学校还行,但是区内没有好的民办小学,想报考徐汇、杨浦这类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区。

  通过办理人户分离来报考外区民办小学,这在手续上是可行的。但风险在于,如果没有考上民办,公办就只能被统筹。

  所以,如果你觉得孩子是牛娃,被民办录取的概率很大,而你中意的民办又不是全市招生,那确实可以考虑办理人户分离。

  但除了这种情况,真心建议谨慎选择人户分离。

  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距离很远,确实不方便在户口对应的学校就读,而且户口对应的也是比较普通的学校。

  实事求是地说,这类情况可能是比较适合办理人户分离的,也是这项政策推出的初衷,缓解孩子上下学的奔波之苦。

  但是要提醒一点,并不是你办了人户分离,就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旁边的学校就读的,具体需要看对口学校的学额有没有满。

篇三: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关于人户分离的若干思考

  本人自2010年5月18日从普查地域确认到12月27日人普短表光电扫描结束。亲历了整个某某社区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各个环节。每个节点如从前期普查小区划分,绘图,编号,招聘普查员。户口整顿过录,汇总,人口普查摸底调查,填写,过录,汇总上报。人户不一致的核实查寻。人普入户普查登记短表,长表的培训,辅导。11月1日至10日正式上门登记普查的全部工作流程。对长短表数据过录,户名底册汇总,人户不一致核对,编码,核查,光电扫描的人普工作全过程。经过近半年的时间,在40名普查员8个指导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本社区40个普查小区1个虚拟小区的4416户人口摸底调查,11319人的入户长短表登记普查及本社区内流动人口373人,本街道跨社区的1290人,人户不一致的核对工作。本人从社区人普工作组织,参与,统筹,协调,使本人对人普中对人口数据影响突出的人户分离现象,特别是当前人口流动,居住条件等诸多因素发生变化的今天产生一些思考。

  一,社区居民人户分离的现状分析。

  从社区六普登记数据来看,目前人户分离主要是两种现状:即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此种情况在过去的居住与户口状况一直存在,但其数量,复杂程度远非当前。现在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人员,留学出国。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化。国际之间流动(本社区)不明显,国内流动(新居民)

  省内流动。市内、区内,本街道内、本社区内,其原因不外呼如下几种情况:国际流动,国外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国内大量出国留学,培训,商务。国内30年改革开放,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城镇化,沿海地区经济迅猛发展。大量失业失地农村居民向沿海转移,大量人口涌向我省,我市居民中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向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安家形成新的人力转移。本省市的流动主要是就业,商务,就学,形成流动,本区,街道,社区的流动主要是:近年来城市规模扩大,城市建设,居住条件改善生活质量的追求购置新房造成同城地域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而在此人群中有些是户口在父母居住的地址,住在新购置房内,有些是全家全部搬迁,而户口留在原居住房内,还有是两头居住户口在一处。另有隔代户口落在祖(外)父母处。在同一个普查区不同普查小区多处住房。同街道不同普查区(社区)多处住房的,更有原来国营企业内有集体户口,现企业改制户口登记职工现住所不知去向的。撤村并居的原农业集体户现已划入街道社区地域管理农村集体户。老城改造城中村拆迁,户口已划归城市社区。而当前暂租他处居租等待期房的人口分离户。最后是用工改革,人才流动,人才市场的集体户,更是散居在不同社区不同用人单位的宿舍内。总之当前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无论是数量上,地域上。民族上生活习惯,学习就业社会管理上都存在着质和量的巨大变化。对人口的普查登记核对带来极大的工作量。

  二,分析目前人户分离(流动人口)现状。经过“六普”上门登记普查。社区、街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地人口信息与户籍地信息进行核

  实。但目前人户分离流动人口的现象对社会管理,人口普查数据准确性的核对带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本次人普的实践中看,本社区内人户分离流动人口的核对还是相对容易操作的可以实现不重登不漏登。但是从对本街道区域不同普查区(社区)的核对来看,理论构思设计与普查之间相互核对准确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

  1由于居民对人普工作的复杂性,信息的准确性不理解或者是误解,造成在正式普查规定时间内提供登记信息不准确。

  2居民对提供信息的随意性大。误认为只要没有离开本地区域住哪里都一样,随便说了居住地,造成不同普查区都登记造成重登。

  3个别年龄较大的居民对人口普查意义相关政策不理解,特别是一些老住宅区居民,误认为今后拆迁要依人普信息为依据把户口上的人全部叫普查员登记上,不论居住与不居住的造成重登。

  4离开原居住地的居民认为户口所在地已登记了。户口不在这里不让普查员登记。而户口所在地普查员认为当前不居住在这里不作登记造成漏登记。

  5由于个别普查员责任性不强,对人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几次上门找不到人,主观臆断根据前期户口表信息,摸底调查信息登记造成重登、漏登情况出现,虽然此种现象是极个别的,但是给人户不一致核对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造成人力、时间极大浪费。

  三,对“人户分离”流动人口现象思考

  人户分离,流动人口的存在、发展、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管理,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关系到我国城市管理的科学发展与进程,关系到人类文明,和谐建设进程。针对目前存在问题,笔者作思考如下:

  1加快建立完善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户籍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大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淡化户籍制带来的社会福利,增强身份证与居住地为人口管理的意识与观念。逐步退出户口管理制度。

  2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就业,务工人群建立依据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流动人口管理过渡机制。

  3城市人口中人户分离建立依产权证、社会保险相结合。通过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与社会保险机构,身份证发放机构。社区物业(新居民管理)相互联网确认人员居住状况。

  4人普期间加强人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得每个公民理解、支持、参与人口普查。

  5人普“两员”应从政府机关、国企、事业单位选调充实普查员队伍。提高对人普工作中的各项政策、程序、规定、要求、说明能迅速领会、应用、适应现代人普工作之需要。

  6加大投入由国家统计部门牵头研究解决适应针对我国目前流动人口现状,在人普中人口核对难点问题。各地区建立因地制宜,制定流动人口普查统计的核对,可操作方法。尽可能减少投入,简便易行,准确性高的核对方法。建立网络对比自我核实电脑系统平台。

  总之,人普工作,人户分离,流动人口的管理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要坚持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建立中国特色流动人口管理模式。为做好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某某社区

篇四: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一、虎溪街道人户分离的基本情况

  虎溪街道(原虎溪镇)原有户籍人口18138人,总户数6481户。自2005年大学城征地拆迁以来,陆续有拆迁农民将安置房购买到陈家桥、西永、曾家等地,截止目前为止,共有6170户,17265人已拆迁安置在虎溪以外的地方,分别占全街道人口总户数的95.20%,总人口的95.18%。8年来,他们都是长期居住在这些地方,但户口却在虎溪派出所,管理在虎溪街道,出现了人户分离、管理混乱的现象。

  二、人户分离面临的突出问题

  大量人户分离户口的存在,不仅对户籍日常管理造成困难,也影响了大学城地区社会事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增加了人口管理难度。由于大量的人户分离户口形成空挂户口,使基层管理部门对辖区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造成户口管理混乱,极大影响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社会管理工作,甚至出现双重管理或无人管理的情况。

  二是难以维护社会稳定。人户分离不但削弱了户籍管理的服务功能,而且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不利于预防、控制、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不利于大学城地区社会事务发展。人户分离不仅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难以落实,并且给劳动、人事、民政部门的安置、调动,教育部门的入托、入学的统筹安排及工商、税务、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造成不便,这对整个大学城地区社会事务的整体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力。

  四是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人户分离使得这一群体的群众居住地和户籍地不统一,有的距离还较远。依据目前我国人口管理制度,人员档案调动、子女入学等社会事务工作要回原户籍地办理,因此拆迁群众要不停地奔波于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这无疑加剧了他们的生产生活成本,给他们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子女教育带来了较大影响。

  三、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建议

  解决人户分离这一难题,需要区委区政府牵头,对所有拆迁户的户口进行统一划拨调转,以便及时解决人户分离面临的各种难题。

  (一)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群众自主转户意识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入户走访、开展宣传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拆迁群众中大力宣传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增强拆迁群众对户口申报、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自觉申报登记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二)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一是制定、出台城市准入等户籍入户政策,对那些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接受其落户。二是健全完善户籍登记便民利民制度,在全区社区(村)警务室实行户口、身份证代办业务。三是要严格执行“人户一致”的户口迁移政策,加大户籍管理执法力度,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同时派出所户籍和社区民警应加强宣传法规条例,尽最大可能动员拆迁群众将户口迁到本人居住地址。

  (三)建立保障体系,解决拆迁群众后顾之忧

  建立拆迁群众户口转移的保障体系:一是要做好原户籍地集体资产等原有利益的分配指导工作,二是要做好转户后学校、居住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设置,以解决拆迁群众转户后的后顾之忧。这两项工作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房管、工商、城建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分解目标,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逐步减少和解决人户分离。

  (四)创新工作方法,控制“人户分离”增长势头

  建议征地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新增拆迁群众采取预留部分资金或专项奖励资金等方式,鼓励拆迁户尽快将户口迁到现居住地,等查验户口迁移证明后,再将预留资金或专项奖励资金

  再发放给居民,以解决因拆迁造成人户分离继续扩大的问题。

  “人户分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开展“人户分离”整治工作,既要方便群众,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又要达到治理目标的目的,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拆迁户户口进行统一划拨调转,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各部门的努力,共同解决“人户分离”这一城市化进程中的难题。

篇五: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人户分离现象分析及对策

  陈典学

  【期刊名称】《咨询与决策》

  【年(卷),期】2012(000)00【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武汉市的城市建设和改造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通道,城区居民流动性日益频繁,并因多种原因,使户口管理出现了“有户(籍)无人”和“有人无户(籍)”的“人户分离”现象。就江岸区来说,武汉大道、【总页数】3页(P82-84)

  【作

  者】陈典学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岸区人口计生委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99.21【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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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什么是?户分离?关于?户分离政策问题详解及?例!点击↑↑↑哈童上海升学↑↑↑关注10万上海家长共同订阅的公众号每天阅读上海地区??园?幼升???升初?择校?教育?户??政策?资料最近,很多家长都留?询问?编,?户分离证明到底怎么开?需要哪些材料等等问题。我们今天就具体来解释?下?户分离到底是什么:?先我们要明确两个概念:如何判断?户?致?房产证+户?本上的地址?致即可,?般来说,孩?与户主是直系亲属关系。?于住不住没有关系。但是??君要提醒下,部分学校对于亲属关系有要求,?如必须是?母亲,所以家长们要向对应的学校具体确认下!例?:?明户?对?汇师?学,但是这套学区房你买来是挂户?的,不住。现在居住在杨浦区。只要你选择在汇师就读,依然算?户?致什么是?户分离?户?本上的地址与居住地的地址不?致,?你?想选择在居住地就读。那么需要办理?户分离。例?:?明户?地址是徐汇的,居住在浦东新区,幼升?想在浦东新区就读。那么就需要办理?户分离了。好,接下来就是各种衍?问题——衍?1:?明的户?在A区,居住地在B区,幼?园在B区上的,?学想回A区上,可以吗?没影响,?学是按照户?地段对?,不是按照幼?园对?。只需在报名时选择户?地就读即可。不需要办理?户分离。衍?2:?明户?和居住地是分开的,对应的学校当然也不?样,但是都在A区,这种情况算?户分离吗?会被统筹掉吗?这种情况也算?户分离,如果?明在户?地有房产证,要报户?对应的学校就是“?户合?”,属于优先级;但如果报居住地对应的学校,就属于“?户分离”性质。衍?3:?明在居住地没有房产证,是租房,但?想读居住地对应的学校,应该怎么办?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开?户分离的相关证明,带上房东和他的房产证?起~衍?4:户?在A区,但是房?已经卖掉了,新房?买在B区,如果要报A区户?对应的学校,算“优先级”吗?有困难,因为登记填报时需要填写户?所在地的房产证编码,这个是联?可查的,如果没有户?所在地的房产,很难被认定为?户合?的优先考虑。衍?5:户?在A区,但其实A区是外婆家,平时??家住在B区,现在想到A区对应的?学报名,可以吗??般来说,房产证+户?本上的地址?致即可,但是同?个区的部分学校对于亲属关系有不同要求,?如有些要求必须是?母亲,有些则只需是直系亲属等,所以家长们要向对应的学校具体确认下!

  衍?6:?母??是外地?,孩?户籍在上海,但幼?园是在外地读书的,现在要回上海读?学,该如何办理?续?只要孩?户?在本市,且户?所在地有房产,产证主?和孩?是直系亲属,仍视作?户合?。户?有年限要求吗?各区细则不同,?如静安就要求满5年。户?年限是刚性要求,还是仅在报名?数多于招收?数时才要看?刚性要求。今年上学的?户分离孩?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续?将进??学的适龄?童,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学的,家长必须在4?11?本市开展?学信息登记之前,到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办妥居住地登记?续并领取回执,然后在孩?就读的幼?园或各区县指定地点进?适龄?童?学信息登记。选择户?或居住地,填报后还能更改吗?在?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选择让孩?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旦确定不可更改。各种情况?学顺序第?梯队:?户?致(满?对?学校的要求(年限、孩?与户主间是直系亲属关系或报出?等)的优先)第?梯队:?户分离(a.有房产b.租房或集体户?)第三梯队:?沪籍1.符合标准的积分居住证持有者(有房产优于?房产,积分分值?低等排序)2.符合标准的临时居住证持有者(有房产优于?房产、临时居住证办理的先后顺序)?户分离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材料??户分离办理时,携带孩??起,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办妥居住地登记?续并领取回执,然后在孩?就读的幼?园或各区县指定地点进?适龄?童?学信息登记。在?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选择让孩?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旦确定不可更改。A.有房产携带材料:产权??份证、房产证、?朋友户?本、?朋友与产权?的关系证明(如出?证明、独???证明等)注:若?产权?携带孩?办理,还需要携带结婚证等能证明与产权?关系的证件。B.?房产携带材料:户?本(并复印?张带有孩??份号码的?页)、租赁合同(做备案登记)注:具体到各区县可能略有差异

  幼升??例:?明(化名)今年即将进??学读书,他家户籍在本市A区,?实际居住在本市B区,?明妈妈选择让孩?在居住地B区就近?学。于是,?明妈妈在4?11??学信息登记之前,到居住地B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办妥了居住地登记?续并领取回执,然后在孩?就读的幼?园办理?学信息登记。登记时?明妈妈确定了在居住地B区就读的意愿,?旦确定不得更改。之后,B区教育局相关部门根据登记?学?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户分离”适龄?童、少年?学。如?明居住地对?的?学登记?学?数少于学校招?计划数时,按照“就近对??学”的原则,?明可以进?该校就读;如登记?学?数?于学校招?计划数时,区县教育?政部门则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致的适龄?童、少年,再统筹安排“?户分离”的适龄?童、少年?学,将统筹安排?明进?B区其他公办?学就读。当输?信息正确时,系统?动跳转到?学信息登记时所确定的B区,进?民办?学志愿填报流程,?明可填报B区民办?学或者本市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共2个志愿。如?明未被民办?学录取,仍由B区教育?政部门统筹安排其进?B区相应的公办?学就读。本?由热??友分享觉得本?不错,请分享给朋友,欢迎留?交流。长按下图,点击识别图中?维码关注哈童上海升学(ID:hatong-shsx)择校|升学|教育|政策|资料回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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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人户分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xx公安局裕安分局xx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强化,人口动态化日趋加大,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日益增多,人户分离日渐突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新形势下,如何科学管理流动人口、从根本上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近日,笔者就此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现就人户分离的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人户分离现状

  目前,我区人户分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㈠人在户不在。即居住在当地,而户籍入在外地。主要包括:

  (1)外县市在我区购置商品房,户籍仍留在原地;

  (2)已捐资“农转非”或商品粮户口且空挂在外地,仍居住在我区人员;

  (3)学生入学后但户口未迁。如皖西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国防科技学院等,据统计,3所院校共有学生16600人(分别有7500人、5100人和4000人),其中户口未随迁至学校的有4900人,约占总数的40%;

  (4)在我市长期务工、经商人员;

  (5)以单位建制挂户在外区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种情况在金安、裕安两区相互交叉,普遍存在)。

  ㈡户在人不在。即户口在当地,但人居住在外地。主要包括:

  (1)子女入学、考学、当兵空挂户口(这种现象在城区较为普遍,仅鼓楼派出所统计就有43%);

  (2)复退伍军人、大中专学生毕业以及待分配人员,挂户在亲友家中;

  (3)长年举家外出打工居住在外人员(据调查,仅分路口一乡镇外出务工达22000人,占总人口的47%);

  /5(4)以单位建制落户后又因城市区划的改革或单位整体搬迁而户籍未迁人员。如,永安桥派出所,所辖人口12000人,其中有辖区以外的马家庵园艺场602人、马家庵药材培植场1231人、苏埠园艺场249人、市砖瓦厂218人,共计2300人。1979年建市时,因是地辖市单位,不愿在乡镇落户,但实际工作地址、住户地址分别在韩摆渡、苏埠、城南等镇。再如鼓楼派出所,所辖单位中因地址变动而整体搬迁到金安的就有31个,约占单位总数的,户籍未迁移,造成户籍与治安管理严重脱节。

  ㈢人在户未入。俗称“黑人黑户”,指持证未入、或瞒报、或漏报、或不报户口人员。对此我们深入独山镇源潭湾村和前店村进行了调查,以前店村为例,该村总人口2800人,“黑人黑户”约225人(包括:

  持生育证未入50人,历年无证生育85人,育龄妇女漏登30人,其他包括瞒报、漏报60人),约占10%。

  以上几种情况形成了在城区是居住地、户籍地、生活或工作单位三脱节,在农村是户籍地与常住地、暂住地相脱节的特有人户分离的状况。

  二、产生人户分离的主要原因

  ㈠落后的户籍管理模式是产生人户分离的直接原因。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沿用的是以单位、居委会为主体的户籍管理方式,户籍资料也是依据几次人口普查突击采集的,之后便束之柜室,除非当事人要求更新外,否则便不再过问,户籍资料缺乏准确性、完整性、鲜活性。管理方式被动,户籍管理没有与时俱进,往往使工作陷入被动。

  ㈡户籍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导致人户分离的重要原因。现在户籍管理工作仍依据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解放初期的人口状况以及治安情况与现在相比大相径庭,沿用这一条例已严重脱离实际,不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其次户口法规、政策多变,加剧了人户分离。如省公安厅新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规定,“两劳”人员不必注销户口,而“两劳”回归人员释放后又脱离监管视野,造成公安机关无从收集刑事情报资料,无法纳入管理。

  /5㈢政策原因、历史原因、人为原因造成的人户分离。自1992年开始几次政策性规定的捐资“农转非”户口,只要交费,不管人在哪里均可入户。去年人口信息会战,我区发现100多个信息错误中,绝大多数都是1992年捐资户口时造成的。其结果形成了大量的一人多户和大批人户分离。另外,一些综合因素造成的“黑人黑户”,加大了人户分离现象。如,独山新村“黑人黑户”漏登情况,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婚育证未入;二是历年来无证计划外生育瞒报;三是育龄妇女漏登;四是老年人、五保户等其他特殊人群漏登漏报。究其原因:

  一是群众户籍法律意识淡薄,该报不报,该入不入。二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一些农民为逃避上交农业税,乡村两级政府为减轻负担,从经济利益出发,人为的瞒报、少报,甚至注销一些妇女、老人户口。应该说,“黑人黑户”是人户分离的另类,属于有人无户,不消除“黑人黑户”,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人户分离。

  ㈣城镇改造与开发、劳动适龄人口的流动加剧了人户分离的现象。城市突飞猛进,劳务大军进城,老城区拆迁改造在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对原有的人员居住结构进行了重新洗牌。首先,流动人口激增,购房、长期租房人员增多,但户籍并未随之变动。其次,企业改制和关停、并转,大量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集体户变为空挂户,街道和社区没有及时对接。据鼓楼所统计,该所有倒闭、停产企业57家共计3040人户、5790人,户籍无人管理,仅凭一留守机构,连单位公章都没有,又何谈为下岗工人办理户口?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人户分离。

  ㈤公安机关管理不力是造成人户分离的间接因素。经费不足,警力不足,跟踪管理不到位,入户查访工作不落实,户籍内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户籍规定该销不销、该入不入等也是导致人户分离的重要原因。

  三、人户分离给公安机关带来的困扰和压力

  一是派出所信息掌控难、信息采集难、信息更新更难,造成人口信息资料的相对滞后。二是治安管理难度大,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成为治安管理漏洞和死角,易给负案在逃、流窜作案等犯罪分子潜伏、窝藏提供便利条件。在实际

  /5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外县区兄弟单位在查办流窜作案涉及的违法人员时,按身份证住址与户籍住址均无法查实,只得按提供的其他线索反复查询,直至查获其真实住址。这徒增了办案成本,有时甚至会贻误战机。此类就是典型的人户分离而造成的。三是影响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别是社区治安防控网的建设,阻碍了社区民警进行实有人口的摸排管控,严重制约了公安基础工作的进一步夯实。

  四、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㈠建立健全户籍法律法规。呼吁《户籍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尽快颁布实施,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平桥乡居民张初云要求迁入城南七里岗村“非转农”一上访件,其夫户籍在三十铺镇,属明显的人户分离,按户籍政策规定,应遵循现驻地原则按夫妻投靠入户,同时解决人户分离现状。但本人提出,他们本身就属于人户分离(本人在平桥,丈夫在三十铺),按现驻地入户无法律依据。对此信访件,公安部门也认为只有政策规定,无法律依据。只得被动的按本人要求给予入户。

  ㈡以政府牵头,落实科学规范的街巷门牌号,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户口管理新型机制。人口的大流动,要求更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对人口实现整体化、动态化和现代化的管理,即由静态户籍资料到人转变为动态从人到基础资料的适应。针对人户分离特点,完善动态信息采集,实现网络各种信息资源共享,不管公民在哪里,均能迅速准确地掌握其基本情况。所以必须统一规划,在改造后城区建立合理有序的街巷门牌号,否则,以现居住地为基础的实有人口管理实为纸上谈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难以落实,民警进驻社区更无法开展工作。

  ㈢落实以现居住地派出所管理户口,以社区为落户单位的户籍管理制度。取消以单位建制的户籍管理,严格实行户籍由社区管理,户籍登记一律在现住地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停产、倒闭形成的“社会人”纳入所辖社区管理。其次,学习芜湖的成功经验,实行“以房找人”的实有人口管理模式。

  ㈣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积极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缓解人户分离状况。小城镇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集散地和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基地。把小城镇建设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落户,在疏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人

  /5口盲目流动,限制人户分离、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起重要作用。我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小城镇改革步伐,积极落实公安部、厅的便民利民措施,实行警务公开,规范办事制度,积极主动为已搬迁到城市或正在迁居的人员提供帮助,简化手续,落实户口。据统计,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几年来,已为5000余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了购商品房入户手续,消除了部分人户分离。

  ㈤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发展农业的各项政策,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农业的深度、广度开发,是新形势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以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着重发展养殖业、副业、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兴办更多的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和落实人口属地管理原则,同时也培养了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责任感、使命感,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㈥动员依靠各方面力量,推动户籍管理社会化。一是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动作。各级领导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户籍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以现居住地入户的户籍管理制度。二是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主动协调关系,给社区人、财、物的大力支持,以保证人随居住地落户社区的工作落实。三是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户籍意识,自觉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人口管理工作。四是以“三基”建设为契机,充分认识到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基础的基础,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优化配置民警,提高户籍民警知识化、专业化水平,采取动态管理的办法,确保人口信息完整、准确、鲜活,赢得治安工作主动,提高打击与防范效能。

  (作者系裕安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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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解决人户分离的对策思考

  

  人户分离现状成因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强化,人口动态化趋势日益加大。虽然户籍管理制度在不断地深化改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落户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人户分离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由此给户籍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形势下,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下面以邢台县为例,就户口管理中的人户分离的现状与对策作如下浅析。

  一、人户分离现状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人户分离是指在常住户口管辖区以外居住的人员,它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于户口管辖区称,户在人不在人员,二是对于居住区来称,人在户不在人员,二者均为人户分离人员。人户分离人员与暂住人员的区别是:人户分离人员在居住地已经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或生活来源,除户口未迁入所居住辖区外,而暂住人员是指离开常住人口所在的市区或者乡镇,到其它地区暂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口;它与常住人口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在法定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我县地处华**,**,**,**,**,**市区雄踞东部,京广铁路南北贯穿,交通便捷,是一个典型的以山区丘陵为主的农业县和劳务输出县,每年约有4.7万人次人员外出务工经商,源源不断加入到全国的流动大军中。在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共登记108742户,总人口

  379756人,其中人户分离62715人,占总人口数的16.51%,显而易见占有较大的比重。

  可以看出,人户分离人员数量总体较多,又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的两极区域,贫困乡镇流出人口较多,发达的乡镇流入人口数量较多。且未来此类人员数量将稳中有升,呈扩大化趋势。其分布人群主要为以下几种:一是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了住房且长期居住,但未将户口迁入;二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在外地就业,但未将户口迁出;三是农村地区结婚人员,不将户口迁往所居住的男方或女方辖区;四是办理了城镇户口但实际仍生活居住在农村原址的人员。

  二、人户分离形成的原因

  “人户分离”现象错综复杂,既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滞后,是造成“人户分离”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一直沿用着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大流动的现实与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日趋明显,如《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由此可见,“人户分离”本身并不符合《条例》的规定,但是,对人户分离问题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约束或处罚,因此,对于如何解决居民因多种原因迁居后不迁移户口而造成的人户分离,也是多年来我们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因为无法可依,又要做到让群众满意,所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形同虚设。

  (二)群众自身利益的需求,是产生“人户分离”的客观原因。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邢台县工业园区建设规模的扩大和邢台市区坐落境内,大量的农村居民由农村买房居住到市区。这些居民,由于中央大量的惠农政策出台,大都将户口留在了原籍,造成大量的人户分离。近年来,邢台县由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如铁路、高速公路建设,以及城镇扩建、园区建设,已征用或拟征用大量土地,征地中有高额补偿,同时国家对有土地的农业人口每年均按土地或人口进行农业补偿,而作为城镇居民则不能享受到此待遇,因此,农村居民虽已具备城镇居民入户条件,但普遍不愿办理“农转非”;有部分农村居民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实际居住在城区,但不将户口迁入城市,有的为了子女入学、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仅根据自己需要将部分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城市,有些居民甚至经派出所多次动员仍不迁入户口,人为造成大量人户分离;还有的结婚后也不办理户口迁出,或将偏远地区户口迁入环城乡镇,甚至已经办理迁出的,为享优惠政策还想尽办法迁回原籍等,造成人户分离。

  (三)户口约束调节功能下降,造成群众户口观念淡化,是产生“人户分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户口曾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户口的约束调节功能下降,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逐渐减弱;加之现行的户籍管理法规中,对“人户分离”问题的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在日常管理中无法可依,这些都导致群众

  的户口意识淡漠,认为迁不迁户口都没关系,致使一些没有后顾之忧的居民迁居后不迁户口,为“人户分离”现象的加重提供了条件。

  (四)大中城市入户“门槛”仍然偏高,想入而不能。主要集中在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大中城市购买了房屋的人员中,他们往往受购房、居住年限、年龄,甚至学历、收入等等的限制,想将户口迁入而不能迁入,造成人户分离。

  (五)历史原因和城乡政策差异原因造成。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农转非政策刚放开之时,部分农业人口为了逃避农村税费,或进城招工招干、子女入学、吃商品粮等原因,以及国家关于居民低保、医保、事故赔偿等制度的实施均从城镇非农业人口开始,且早于农村多年,额度也高于农村,于是,许多未在城镇生活居住的人员也纷纷争相办理了城镇户口,而在城镇没有居住生活条件,在城镇只是空挂户口而已,实际仍居住生活在农村,造成人户分离,现在他们想转回原籍,但现行政策又禁止“非转农”,从而使这部分人人户分离继续。

  (六)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利益逐渐被剥离,户口对城市居民生活的约束调配功能不断弱化,许多人认为登记不登记与现实生活无关紧要,因此,就不能正确履行户口登记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加之,许多地方的户口网上迁移仅局限在本市、县范围内,而无法跨市、跨省迁移,办理户口迁移需辗转往返多地,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办理户口迁移的积极性,造成人户分离。人口流动的频繁性,也难以消除人户分离而达到人户一致。邢台县外出务工经商的已成为

  绝大多数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撑。他们也已成为城市不可缺的一部分,许多城市的旧城区、或城郊结合部的闲散住房和区域,已成为许多务工者较为固定的住所,许多人举家长期在外务工,一干就是几年、十几年,而户籍一直保留在原籍,成为“空壳户”,加剧了人户分离的持续。

  三、人户分离的“弊”与“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且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而人户分离却违背了这一规定,它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弊”,即不利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利于公安机关特别是社区民警对居民的管理,导致人口管理失控,基础工作不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诸如出国、参军等问题,也会因“人户分离”长期找不到人,而无法及时或不能出具有关的政审证明材料,直接影响了居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人户分离”人员的大量增加,易造成民警对辖区内的实际居住人口底数不清,致使对重点人口管理上弱化,乃至发生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

  二是难以准确统计和预测辖区人口状况,给行政部门科学决策带来了难度,影响社区资源分配,影响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配套设施的发展,也影响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

  三是给某些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带来了难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影响。许多人员长期不在户口登记地的行政区域生活,当地政府和群众不知其去向,无从联系,国家关于居民的社会保障等许多便民惠

  民制度、政策不能为其实施,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施和保障。

  四是在居住地形成一些边缘人群和区域,给当地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一定影响。由于这部分人群长期人户分离,许多部门和单位不能把他们当做本地居民,甚至在公共资源和设施出现紧俏时,很自然地被当地部门和居民视为“另类”而遭到压缩和排挤,而形成一些边缘人群和区域,即户籍地不能管、居住地难管、不愿管,给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人户分离的“利”主要体现在:

  一是更加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身份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户籍登记地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约束、控制逐渐降低,人们只要有户口登记、有居民身份证,就可以在居住地方便的居住、生活、学习、购物、就医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管理体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孜孜不倦的向往和追求,户籍的优势地位的弱化正充分表明许多地方的区域界限正逐渐被打破,区位优势正逐渐被取代,分享人类社会进步成果人人平等、机会均等的现代社会理念正逐步建立,极大地促进了人才流动、人才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是户籍控制弱化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人类文明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市场经济和商品社会不断发展完善,用户籍将人们束缚固定在某个区域已越来越不现实,同时,也只有遵循自然发展客观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与世界发达国家管理方式相一致,这也将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四、治理人户分离的对策建议

  自新中国建立户籍制度开始,人户分离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人户分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弊端,已经成为影响我们正常开展工作的大问题,也是目前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改革户口管理体制,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是解决“人户分离”的根本出路。

  (一)加大户籍管理执法力度,增强居民法律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派出所户籍和社区民警应加强宣传法规条例,尽最大可能动员“户在人不在”人员将户口迁到本人居住地址,同时派出所要做好详细的采集录入工作,完善派出所基础信息系统,建议为适应新时代建设的需要,更新相关法律法规,让公安机关在服务好群众的同时有法可依。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意识。要采取多种渠道,各种方法向群众广泛宣传,让群众对户口政策和规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使他们能够主动地与户籍管理部门配合,及时登记和办理各种户口手续。

  (三)公安机关根据目前“人户分离”现状,制定相应措施:一是严把入户关,对挂靠的户口一律不予批准迁入,杜绝关系户口、人情户口,严格控制新的、人为的人户分离的产生;二是将解决“户在人

  不在”工作落实到社区,社区民警要通过多方渠道与“人户分离”居民联系,动员其迁移户口。严格执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适当调整和放宽大中城市入户门槛,扩大户口网上迁移的范围,建立更加便捷的户口迁移方式。严格执行“人户一致”的户口迁移政策,不能因子女入学、申请低保等事项,随便迁移户口。

  (四)为解决因拆迁造成“人户分离”问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属于货币安置的住户,因大部分居民有多处住房,因此能否考虑采取预留部分资金或专项奖励资金等方式,鼓励居民尽快将户口迁到现住地,待查验户口迁移证明后,再将预留资金或专项奖励资金再发放给居民,以解决因拆迁造成人户分离继续扩大的问题。

  (五)为解决因入学造成的“人户分离”,教育部门应改变原有的仅凭现有户口入学的政策,区内各小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放宽户口政策,凡是要求回原户口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校可凭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依据《居民户口簿》中的原户口所在地址(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优先予以解决。学校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对原址已拆迁的居民,劝其将户口迁到现住地后再报名入学。

  (六)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定期的失业金、救济金发放审核制度以及完善档案存放、再就业等制度。对“户在人不在”的人户分离人员,在发放审核、档案存放以及安排再就业时应予以限制,同时要做好与他们现住地劳动就业部门的协调、接收工作,促使人户分离人员尽快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七)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工作管理,完善“低保”审核管理

  制度,彻底清理人户分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应制定低保对象中,凡是属于“户在人不在”的空挂户,不能享受特困人员的救助等有关待遇等相关政策。同时将“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向实际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反馈,以解决“低保”人员的后顾之忧。

  (八)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育龄妇女《生育服务证》时,应制定对“户在人不在”育龄妇女的限制措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后办理《生育服务证》。

  (九)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卫生、房管、工商等等),也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一些相关的能够控制、解决“人户分离”的措施,并且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互通情况,以缓解日益突出的“人户分离”问题。

  总之,“人户分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开展“人户分离”整治工作,既要方便群众,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又要达到治理目标,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减少和防止人们利用户口登记去依附国家的相关政策,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户籍管理的同时,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执法,通过各部门的努力,有效遏制“人户分离”人口增长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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