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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3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7 12:25:06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关于三公经费的解释

  三公经费(PublicOfficeExpenses)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公共财产和服务公众需求的活动中,可以经批准支配用于他们正式职能需要的有关费用。

  二、三公经费的总体原则

  1、实行及时规范合理的支出:有效控制三公经费开支,要求及时合法且规范合理地支出;

  2、公开透明的管理:执行三公经费政策应公开、透明,有效防止可能有腐败行为的发生;

  3、加大力度监督管理:实行精确的内部业务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违反政策的情况;

  4、严格控制开支规模:有效控制三公经费的总额,确保按规定的费用在可控的范围内使用。

  三、三公经费的管理机制

  1、改革方案:明确三公经费的支出策略和水平以及实施方案;

  2、费用清单:制定三公经费具体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支出清单;

  3、严格审批机制:建立健全三公经费申请、审批和使用机制;

  4、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和完善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和问责制度;

  5、营造激励环境:激发和加强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创新的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四、三公经费的管理责任

  (一)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使用三公经费,不得将三公经费用于任何非授权的用途;

  (二)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要加强审计监督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尤其应重点检查、审计的项目。

  (三)组织和管理部门:负有审核、核定、批准三公经费用途,审查和监督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三公经费使用的责任;

  (四)制定有关的政策守则:参照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三公经费使用的政策守则,加强财政管理,防范个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并对包括金额、途径等内容完善及时更新。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县厉行节约工作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用。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经贸洽谈、友好访问、培训、会议)的住宿费、旅差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统计单位。“三公”经费统计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往来并有“三公”经费列支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口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以前年度一

  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安排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条

  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当年单位“三公”经费控制数,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2018年,各单独核算单位接待费支出,以前三年年度(2018年至2018年)公务接待支出平均数为基数,超100万元的,要缩减50%;80万-100万元的,缩减40%;60万-80万元的,缩减35%;40万-60万元的,缩减30%;20万-40万元的,缩减20%;20万元以下的,缩减10%。将缩减后的公务接待费作为2018年控制数,今后每年招待费支出都不得超过此控制数,从而实现招待费支出“零增长”或“负增长”。财政部门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县城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禁止挂账赊账欠账,原则上要求到有pos机的餐饮单位消费,凭pos机小票与税务发票报账。逐步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适时出台我县公务卡结算目录,不断提高公务卡结算率。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平安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平安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平安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

  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方案,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那么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

  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平安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平安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职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工程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方案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方案,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

  出国〔境〕任务方案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方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平安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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