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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9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5 20:25:06

篇一: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浅析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一直采用分散采购的办法,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还扰乱了市场秩序。中国公共采购网提供此篇文章。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需要,我国政府于1996年在上海市进行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做法是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财政拨款的设备购置由财政部门集中起来,实行统一采购。这次政府采购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随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逐渐在全国各地展开。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暂行条例》。此后,政府采购理论探讨、制度建设及工作实践,都有了飞跃性的发展。随着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各地区在贯彻实施采购法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与此同时,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范围窄,规模小

  政府采购潜在范围非常宽泛,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活动,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在每一领域中的项目十分有限。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3000亿元,但在西方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口径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2000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实际政府采购规模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而对工程及服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在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结构比例中,货物类采购的比重较大,服务类采购所占比例很小,仅为采购总规模的5~10%左右。以我县2006年政府采购情况为例,货物类采购占总采购规模的95%,而工程类与服务类只占总采购规模的5%,具体采购结构状况如下表所示:

  2006年长兴县政府采购结构状况

  二、制度不完善,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如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问题考虑不周,存在不少漏洞和疏忽,导致实施中的矛盾不可避免。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中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

  三、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启始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表现为实际编制时经常是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形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没有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不够认真,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在:1、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认证,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致使采购预算不是过高就是过低;2、对采购的商品未作具体说明,致使采购中心无法操作,影响采购的效率;3、临时安排的采购项目,有些采购单位有意无意地不按规定预先提出采购计划,而是事当临头责怪采购程序烦琐,或以部门工作受到影响相要挟要求批准自行采购,使监管部门左右为难,导致双方的工作都难以开展。三是缺乏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机构一般是将经财政批准的资金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财政何时批准,采购中心就何时采购,缺乏计划性和操作进度,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无时间计划,无规模计划。

  四、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支采购队伍,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专业能力上,都远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原来的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采购需要一支庞大的专业知识过硬的队伍,人才的缺乏将会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信息的发布中也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公开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如有的地区通过了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按规定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便于社会监督和供应商了解。但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却认为这与其他地区无关,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二是信息发布的媒体选择不科学。一些地方或行业的政府采购不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而是热衷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媒体上发布信息,有的还规定向采购机构收取信息发布费用,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更趋复杂,增加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困难。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六、管办职责不清,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缺位,这样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容易诱发新的腐败。即便有些地区实现了管办分离,但仍然出现监督与考核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

  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因此,健全监督机制就显得愈发必要和迫切。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中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按照“稳步发展,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部门制宜,因时制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首先,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将培训、会议、接待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的具体模式和机制;其次,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采取上下联动,实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采购资源的共享,积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扩大其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第三,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采购方式。

  二、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步伐

  政府采购上规模,制度规范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但仍需继续努力。可遵循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法,也是制定其它政府采购法规的依据。第二层次是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制订的适合各地情况的采购政策、条例。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程序和评标标准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及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等。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自主创新的三个办法即《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做到了“源头抓预算,过程抓评审,落实抓合同履约”,使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有了基本框架,具有很强指导性和操作性,是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的有益实践。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一是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尤其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采购单位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二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随意性。三是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实际运行中应克服忙于零星采购和无计划采购的弊端,实现规模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应避免个别采购单位以本部门工作要受重大影响为借口,而要求自行采购,进而减少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环节。众所周知,“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素有财政支出改革的“三架马车”之喻。其中部门预算是基础,没有了严格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就失去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刻不容缓。

  四、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化改革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商品采购不同,专业性很强,从业人员既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又要有一定的采购知识。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这就要求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我国政府采购人员作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逐步做到政府采购人员持证上岗。另外,还应加大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一是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购政策、采

  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另外,还要熟知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二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和大局观念,在服务中树立政府采购的形象,在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理解与支持;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五、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发布机制

  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合理性。第一,合理选择发布媒体,增强信息发布的有效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合法的指定媒体发布,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所要采购的项目特点,合理选择其他信息发布媒体。例如,某类产品在某一地区形成了大的产业群,并且在相当大的区域内具有竞争优势,则我们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时候就可以在制定媒体发布的同时,在此类产品的产业群所在地媒体进行发布,提高这一地区生产企业的知情度。另外还要注重网络、杂志和报纸的合理搭配发布,其选择的原则主要是瞄准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第二,明确公告内容要涵盖的基本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第三,实行定岗定责。鉴于政府采购公告在实现“三公”原则过程中的作用,应该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制裁措施。

  六、管办分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发布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

  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同时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实行全面彻底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人员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篇二: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牛海霞

  【期刊名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0(030)002【摘

  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制度,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职能和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导致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因此,如何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总页数】1页(P125)

  【作

  者】牛海霞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相关文献】

  1.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苏振济

  2.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J],赵书博;胡江云

  3.工程类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J],廖日祥;曹飞洋

  4.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J],牛海霞

  5.我国地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J],谭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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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关于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2019-09-14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的?种重要?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有效的?种财政?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但是,从运?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些必须着?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通过深?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为。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有效的?种财政?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但是,从采购运?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的。当前存在着?些必须着?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购单位意识不强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度不够,?原先出台的制度?缺乏刚性,对采购?没有法律约束?;另???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些地??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政府对采购中?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问题:???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形式?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少,只是象征性地??场?,不参与全程监督,?味地寻找采购执?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另???是年度?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员考核、进?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作也只能??形式,是对采购中??作放任?流与不关?的表现。(?)具体管理职责不清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套?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为的执?者往往基础性?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作中出现的?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不作为或?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作被动。监管部门采购资?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让许多没有采购资?的项?进?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却毫?表情。虽然采购中?没有直接责任,但项?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不?的?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的不规范?为,却做起了?好?,赢取当事?好感,获得?风评议选票,?把采购中?推上了风?浪尖。(三)双重标准操作执?不便对涉及采购中?具体事务性问题,采?双重标准,令采购执?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甚?超过?倍的项?,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愚弄”采购中?,不能及时按规定?式采购完毕的还抓?辫?,?对于?些明显可以采?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政权?权重??以及与??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因时因地?随机变幻,叫?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的劳作,?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根据?作实际?采?的?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开??,约定好的?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的合法权利。(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员?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因此,这种并?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定向招募专业?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录内的采购项?;采管不分;?程采购未能纳?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阵地,机构纳??政服务中?熙熙攘攘的?厅中,?作保密性、?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领导盲?指?与涉?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不与采购中?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员素质结构与业务?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成为领导安排富余?员的场所等。(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机构存有欺骗?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为。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情关系?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录于不顾,肆意让“?仪”的采购???采购或变相??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为,不?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成为了监管者?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出台的?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对政府采购?式和程序缺乏统?规范等等。现在普遍有?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定难度,因此不敢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切事关制度建设??的?作都要等待上?来了?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七)监管机构操作权?不当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些地?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擅?其他政府采购?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员的?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与供应商擅?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滥?,给采购中??作制造压?。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居,指挥着??的“下属”———采购中?的?作,涉?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由于?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明确的配备标准,?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也在?定程度上给腐败?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式的采?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强化意识,更新观念?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重要议事?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是政府采购的根本?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前,有些?认为“节约了多少资?”、“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作的唯?标准,考核?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根本?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标。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出优化的重要?段。规范政府采购?为对改善公共?出管理具有重要作?。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公开竞争机制的引???降低了合谋的概率。(?)规范运作,提?效益?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录、?法、程序和门槛价。第?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额的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是提?效益是关键。第?要造就?素质?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作?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就是不湿鞋。第?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络技术提?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录,并上?公?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样品,?上定购,?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采购效益。(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是建?审批制度,强化资?控制。各单位根据?作需要和财?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付能?,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是建?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作?员明确分?,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三是建?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三专”,即设?专户,由国库集中?付;安排专?,实?“四分开”:授权?员与批准?员分开,批准?员与执??员分开,执??员与会计?员分开,会计记录?员与出纳?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专账,统?会计核算。四是建?保证?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投标保证?制度和履约保证?制度,有效防?“串标”、“流标”现象和“?腐渣”?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四)编制预算,推进改?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1?到12?31?。由于我国的,?每年4?份甚?更晚,因此,应改?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1?到次年的6?30?,作为?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五)深?研究,积累经验?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的岗位责任制;第?是合理安排?作?员,明确分?,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腐败的?壤。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们最担?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员、采购项?、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为的产?。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法?作不仅仅是制定?部《政府采购法》,?是要建?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的制度体系。(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采购过程耗?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采购?的需求,有?故意推诿,消极怠?现象。应建?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纳税?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利益的。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作,?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参考?献[1]王?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3]张许栋,张?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好?章需要你的?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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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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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失败常见原因分析

  一、采购人主观的因素

  (一)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过于苛刻。

  1.采购人提出过于苛刻或有针对性的资格条件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如某个精密空调招标项目,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必须有同样精密空调项目业绩,且该项目必须取得具备国家计量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采购信息预告期间已经有不少供应商提出异议,但采购人拒绝修改,最后造成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

  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2.采购人由于不了解供应商市场情况而提出不合理资格条件,提出过高的注册资金、资质或资格要求,或附加不必要的认证范围要求等。如有个采购项目预算仅30万元,采购人竟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达500万元;又如二级以上资质就能承担的项目要求必须具一级资质的供应商才可投标,诸如此类的限制容易导致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足造成项目失败。

  (二)提出的采购需求不合理

  1.倾向性的技术指标。采购人如果在拟定需求时有“私心”,在制定技术规格的时候就总会有“针对性”,规定某些特定技术指标,把一些不是“理想”的、不熟悉的货物排斥在外。由于有了带倾向或歧视性的技术指标,许多潜在的供应商没有兴趣参加,导致采购范围狭小、缺乏竞争力,造成采购失败。

  如某个中央空调项目的技术需求书竟然提出了近40个带★号的指标要求,这意味着投标人只要不响应某一个带★号指标就会被当作无效投标处理。有的采购方案,采购人就是按某厂家产品进行设计,基本排除其他厂家参与竞争的可能。

  2.不合理的商务条款。由于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技术指标容易引起供应商质疑,有的采购人则改用设定不合理的商务条款令非意向中的供应商“知难而退”。例如设定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有的不设合同预付款、有的扣押质保金数额大或退还期长;或要求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过于迅速,造成地域性限制;或设定非常严苛的验收方式,超出常规。这些商务条款往往降低了供应商的参与欲望。

  二、市场客观条件因素

  (一)项目非常规或过于繁杂零碎。

  非常规的项目因参与供应商少容易导致采购失败。如在教学仪器、医疗设备、专用交通工具等项目,都曾遇到由于技术高端专业生产厂家少导致采购失败。有的采购项目内容繁杂零碎,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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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某医疗单位采购劳保用品项目,从衣服、帽子、手套、胶鞋到锅碗瓢盆一应俱全并要特殊定制,且每种数量又少,市场上基本找不到同时经营这些产品的供应商。

  (二)采购预算过低。

  现在有不少项目采购预算过低,导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少。造成预算过低主要原因是物价或服务成本上涨、采购人编制预算时没有进行市场调研、或是采购人提高了采购标准等。

  三、供应商方面的因素

  由于供应商失误导致投标无效,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是项目失败的一大原因。供应商的失误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制作投标文件的失误。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时不重视细节,或有不规范做法导致无效投标。

  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1.提供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要求,如缺某项资质文件;没有提供已年检的资质、资格文件;没有提供代理证书或厂家授权书等。

  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严重偏离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如对带★号的技术指标或商务条款,没有全部响应。

  3.重要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制造厂商授权书、联合投标协议等,漏签名或盖章的情况时有出现。

  4.报价的失误。如超过最高限价、报价严重漏项、《开标一览表》的填写重大错误等等。

  (二)开评标期间的失误。由于供应商操作不当导致无效投标,常见有以下错误:

  1.未在截止投标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2.投标时投标保证金未能到帐,或保证金金额不足。

  3.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密封。

  4.评标期间,没有按评委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采购代理机构方面的因素

  (一)采购文件编制不当。

  采购文件意思表述不清或不明确,或前后有矛盾,令供应商无法响应或错误响应而造成采购失败。如有的采购文件漏写必要的服务项目或需报价内容不明确,最后造成投标报价漏项或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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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差大,无法比较。如有的项目技术和商务条款粗糙或过于简略,导致供应商在阅读采购文件时误解,放弃投标。

  (二)评标环节的失误。

  评委会评审工作至关重要,如果评委会在初审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对每个供应商逐项审查,把关不严,就会产生两个风险:一是本应废标的项目没有废标;二是不合格的供应商中标,引发供应商有效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虽然不参与具体评标工作,但如果业务不精、政策法规不熟,在评标组织过程出现操作不当或是非判断不清,会造成本该成功的项目失败,或本该失败的项目“成功”。

  由此可见,采购人、供应商、评委会、采购代理机构任何一方的失误,都可能造成采购项目失败。

  对策及工作思路

  为了提高采购项目一次性成功率,我们进行深入调研,提出以下对策。

  (一)制定通用类项目的采购需求模板。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行业的管理规定,在广泛征询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通用类项目的采购需求模板,重点是设置合理的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

  目前,我中心已建立了电梯、空调、厨房设备、物业管理、审计服务等项目的采购需求模板,可提供给采购人参考,利于他们掌握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惯例,提高工作效率。

  我中心对一些存疑的、倾向性明显的或提出苛刻条件的用户需求,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采购信息预告方式公开征询广大供应商意见,及时将意见反馈给采购人予以修正。

  (二)严谨采购文件的制作。

  严谨、规范、公平、合理的采购文件是项目采购成功的基础。采购文件的制作是否规范,条理是否清晰,逻辑是否严密,评审办法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理解及投标的积极性。

  首先,项目经办人事前要做好与采购人的沟通交流,了解采购人采购目的和用意,明确采购内容、服务要求、付款方式等事项,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保证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规范,特别是对一些复杂项目和专业性项目尤为重要,这需要经办人及时把握政策;最后,文件制作必须准确严谨,经办人在制作文件时要用心、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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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致和考虑周全。

  另外,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其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才能进一步提升采购文件的制作质量。

  (三)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开标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踏勘现场及答疑会、接受供应商询问等内容。

  项目经办人要及时掌握项目的报名情况,对报名人数较少或非常规的项目,经办人可以电话邀请以前参加过投标的同类供应商参与,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资料寻找潜在供应商鼓励其参加投标。同时要帮助供应商树立良好心态,参加就有机会,不参加机会就没有,不能患得患失,要做到赢得轻松,输得自在。

  项目经办人应同时将报名供应商较少的原因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如属预算偏低的,提醒采购人做好市场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预算,如属项目有倾向性的,提醒采购人修改需求减少倾向性。

  对含施工的项目,如电梯、中央空调、厨房设备等项目,应当组织踏勘现场。根据以往经验,供应商往往在踏勘现场后能提出不少疑问,这些疑问常常是采购人当时考虑欠妥的地方。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安排招标答疑会,以便广泛听取供应商的疑问及征集合理建议。

  对收集到的问题,经办人应尽快转达给采购人并促使其给出合理有效的答复。如发现原采购文件有误的,应及时修正或补充,并落实通知到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

  (四)实行供应商告知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虽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但却是事实上的“弱者”。为避免供应商投标无效,我中心整理了供应商投标失误的案例,将需要投标人重视的投标要点告知,主动为每一位投标人释疑解难,减少投标失误。

  (五)规范评审操作环节。

  评审是采购的关键环节。现实中,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常常产生于项目评审环节,如果评审环节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项目最终失败。我中心要求工作人员做好以下事项:

  一是帮助评委尽快了解熟悉采购项目。在评审前,除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要点外,采购文件编制人还可以提点评委圈划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指标和重要条款,帮助评委尽快把握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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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尽力提醒评委认真、细致、全面地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全部的投标文件,避免重大遗漏。在初审中对要淘汰的供应商,每个评委应详细列明淘汰原因。

  三是要求评委必须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审。要求评委不能仅凭印象或主观经验随意评审。如果发现评委发表带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意见的,要及时制止。

  四是保证操作程序的合法性。每步程序必须要求评委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针对特殊情况,如哪些问题是可以让供应商解释澄清的、报价有误如何修正、原评分细则有误如何处理等等,对此特别强调“合法是根本”。对可能失败的项目,评委会成员不能迎合采购人的要求,让本该废标的项目成功。

  综上所述,只有从采购人、供应商、评委会、采购代理机构各方面找原因研究对策并不断总结经验,才能逐步提高采购的成功率。

  竞争性谈判失败的采购案例分析

  在不满足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已经为采购人所经常运用的采购方式。但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如何应对竞争性谈判失败?这是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一例竞争性谈判失败案例因某市风景管理处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5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该风景处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次竞争性谈判,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单位第一轮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7.93万元;38.83万元。经过三轮谈判,三家最终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6.80万元;38.83万元。因参与谈判的施工企业串通合谋,且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谈判小组当场宣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失败。

  谈判失败的原因分析

  (一)采购人为个别施工企业“内定”采购项目。因前期工程拖欠了个别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采购人被逼无奈,事先承诺并指定后续工程为该企业施工承建。然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走过场,装样子,采取掩耳盗铃、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蒙混过关等手段,一方面按采购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与这家施工企业私下通气,给对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数。

  (二)资格审查走过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法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然而,该风景处出于偿还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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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欠工程款等考虑,怕得罪债主,对报名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也没有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资格审查工作作具体要求。事实上采购人被这家施工企业“牵着鼻子走”,暗地里默认了这家施工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同行来“凑份子”,一家作主,两家作陪,以达到参与竞争性谈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业的法定数,从而把资格审查一并推给谈判小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开“绿灯”,从而达到了逃避资格审查的结果。

  (三)谈判文件雷同。该项目谈判小组就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对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判时就发现,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出现雷同的现象,有串通一气的嫌疑,这是明显的不公正行为。

  (四)施工企业合谋抬价。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事先有“攻守同盟”与幕后交易,就恶意串通一气,合谋抬价。令谈判小组吃惊的是:三家报价相差仅几千元不等,在经营成本、管理费、材料费计价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连分项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价格,进而一家开腔,两家附和,造成谈判报价一家说了算,乃至在最终报价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轮报价的基础上稍作下调,而另外两家不作丝毫让步,形成“一边倒”、“一言堂”的现象,使竞争性谈判失去了现实意义,极其明显地出现了垄断行为,有失公平竞争。

  (五)采购代理机构敷衍塞责。采购代理机构基于采购人是“上帝”、“我们靠采购人吃饭的”的意识,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害怕给采购人设障碍,出难题,无形中有协助采购人撞“红灯”的行为。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出后,仅有三家施工企业前来报名,采购代理机构就及时通知了该风景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至于审查资格条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那是采购人的事,自己无权过问,以致在发现三家施工企业报名时间一致、联系电话不通、谈判文件同时送达等一系列问题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从而将所有问题集中到了谈判桌上。

  鉴于三家施工企业具有谈判文件相同、合谋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等行为,且最终报价突破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超过了采购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谈判小组慎重地综合评议之后告知该风景处。该风景处当场宣布本次竞争性谈判失败。

  重新谈判的应对措施

  (一)全方位监管是关键,查处于既然,防患于未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联合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力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谈判活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资格审查、谈判过程、合同成交与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现场监管,切实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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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对谈判活动中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促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谈判活动步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阳光下的交易”特征的集中体现。一是谈判公告信息要公开透明。采购人对谈判信息、谈判活动、谈判成交结果要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不能“藏着掖着”、“躲躲藏藏”,不能因各种原由利用“包包”政策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使谈判活动的运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二是供应商之间开展公平竞争。采购人与所有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居于平等地位。供应商相互之间在产品质量、价格与服务方面展开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三是谈判活动要客观公正。谈判活动要遵循政府采购程序。谈判小组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评审活动要客观公正,不能有歧视、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干预谈判活动的正常开展。四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谈判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采购人、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要讲求信誉,履行承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串通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彰显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

  (三)谈判规则、谈判内容、合同草案与成交标准的科学合理的制定是谈判成功与否的可靠保证。一是统一谈判规则和评定标准是谈判工作的先决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据此与采购人平等公正地磋商谈判内容、报价等。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便于每个供应商都有同等机会根据修改后的谈判条件作出新的报价与服务承诺。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严格遵循谈判规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相关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特别是采购人赋有严格保密责任,以避免供应商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最终不能取得公正的、合理有效的谈判成果,确保每个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在规定时限内展开公平竞争,作出最终报价。三是谈判小组要信守谈判规则,熟知谈判方法,坚持谈判原则,恪守谈判纪律,严格按成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以取得富有成效的谈判结果。四是最终的成交结果要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便于未成交的供应商及时得知结果,给予他们对谈判结果的知情权、监督权、质疑与投诉权。

  (四)规范代理行为是打造“阳光工程”的客观要求。作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规范采购代理行为。要对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经常性的监督和绩效考核,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现象要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上网公布“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可出示“黄牌”警告,取消代理资格,停业整顿,净化政府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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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代理市场。二是要引入采购代理竞争机制,规范操作,以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违规操作,损害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依政府采购程序运作,不能受自身利益驱动,对政府采购违规违法行为切不可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要恪守政府采购制度的主旨,有效地节约政府采购成本,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谈判活动的廉洁、高效、透明。

  (投资中国-采购)

  货物竞争性谈判采购失败后之反思

  项目采购失败原因

  某职教中心采购一批汽车实验装置,按照经批准的采购计划,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谈判小组与邀请参加谈判的3家供应商分别对拟采购的18大类设备111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了详细交流磋商,认为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并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C公司最终报价33.8万元,比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预算价61万元下浮44.4%,与最终报价次低价52万元相比也下浮了34.8%。

  C公司的最终报价与同类设备生产厂家市场销售价格悬殊较大。谈判小组直观地感觉到C公司的最终报价低于成本。能否按期保质履约供货?采购人持怀疑态度。

  经过短暂会商,谈判小组约请C公司谈判代表又一次来到洽谈室,谈判小组和盘托出了采购人的疑虑和担忧,善意提请C公司重新测算该设备的企业成本,并要求C公司将最终报价的成本、费用及其利润构成作出说明。谈判小组同时提醒C公司的谈判代表:一旦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放弃成交机会,或不按谈判文件和成交通知书明确的内容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谈判文件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实质性内容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公司授权委托人的答复大致为:本公司产品的价格构成是经过认真分析测算的,决定最终报价的价位是慎重的,其成本、费用及利润构成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承诺按期供货。应采购人代表的要求,C公司授权委托人口头提供了几个近期中标的类近产品招标人单位名称,但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证明其最终报价合理性的书面材料。

  由于C公司的代表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报价构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且信誓旦旦慷慨陈词,谈判小组无法获悉C公司的企业个别成本,无法解开其能否按照最终报价履约供货的疑团。如果确定C公司成交,采购人将承担供应商不能按期保质供货的风险;如果否决C公司报价的可行性而宣布次低价B公司成交,未成交供应商一旦质疑或投诉其确定成交供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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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商不符合报价最低原则也是麻烦事;况且,如果C公司能够按期保质供货,B公司与C公司52万元与33.8万元的价差也是不小的节约。经过反复权衡,采购人最终宣布C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将谈判结果通知了A、B两家未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B公司发函采购人和相关监管机构,表示对C公司按照谈判报价履约供货将予以关注,并希望采购人在C公司供货安装调试验收时通知B公司派员观摩。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向C公司签发了成交通知书。

  谈判小组的担忧在几天后的合同洽谈时成为事实。C公司不承认谈判现场的口头承诺,找出种种不足为理由的理由拖延签订合同时间并很快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先后托熟人或直接与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协商试图退回谈判保证金,进而书面质疑采购人“确定C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表明采购人已经认可C公司递交谈判文件的设备相关技术指标参数,不应该再要求C公司按照采购文件提出的相关技术参数订立合同。”

  采购人回复C公司:贵公司的谈判函“承诺自觉遵守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显然包括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参数订立合同。要求C公司诚信守约。

  C公司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政府采购监管部书面投诉,诉称成交通知书要求按照采购人在谈判文件中列示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签订合同是对C公司的不合理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及过错在采购人而并非C公司。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采购人承担。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某市财政局约请市相关部门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负责人及采购人就C公司的投诉进行专题会办。会办现场调审了该采购项目相关档案资料,认为C公司谈判现场提供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参数与采购人谈判文件要求的参数指标基本吻合。其个别指标参数偏差也是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正偏差而不是负偏差,C公司质疑及投诉的矛盾并不存在。会后,某市财政局函复C公司:①C公司谈判文件提供的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已完全响应采购人谈判文件的要求;②同意按C公司谈判文件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③C公司必须

  在×月×日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确保产品质量和供货日期,过期按谈判文件约定处理。

  财政部门的投诉答复发出后,C公司杳无声息。一个月后,采购人发函C公司,宣布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没收其谈判保证金,相关设备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但采购人错过了参加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星级学校评估晋级的最后期限.经验教训

  某职教中心设备竞争性谈判采购失败并最终重新组织招标采购,耗时达五个月之久,个中教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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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值得深思。

  (一)货物采购的主要技术偏差怎样评审?评审的结果是否需要公示?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货物采购时相关技术参数偏差客观存在,且采购人一般也都通过相应的技术指标来描述采购需求。笔者以为,无论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凡构成实质性要求影响投标有效性的主要技术参数均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醒目列示,供应商必须无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应当对每一个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谈判文件分别详细详审,并制作主要技术参数偏差对照表和评审意见汇总表作为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对不影响采购货物有效性的技术参数偏差应该签署可行或基本可行的肯定意见,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货物有效性的技术参数偏差应该向供应商提出质询并通过谈判形成共识后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对经谈判小组认可的相关技术参数偏差及其评审结论意见应在谈判现场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对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货物相关技术参数偏差最好在成交通知书中明确列示并向未成交供应商及社会公示。

  (二)怎样才能保证谈判结果与采购合同相关条款的一致性?口头谈判的内容怎样形成书面证据?

  招标采购时订立合同的主要依据是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货物在技术性能规格标准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往往需要谈判双方就货物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价格构成以及售后服务等诸多要素通过多轮次沟通磨合以形成共识,语言交流口头洽谈是沟通磨合的主要形式,如果不能及时形成书面记录,无疑会给此后的采供双方签订合同带来隐患。体现谈判结果的书面证据是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仅仅依据谈判双方初始提供的谈判文件订立合同客观上不可行。因此,及时将口头谈判结果形成书面证据,是谈判双方订立合同以及诚信履约的重要基础工作。当条件允许时,口头谈判最好能留下音像记录,但至少应该将每一轮次的谈判内容尤其是谈判结论形成经谈判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否则,类似本案的合同“扯皮”乃至投诉将在所难免。

  (三)如何准确把握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最低原则?当出现恶意低价时谈判小组及其采购人应该怎么办?

  充分竞争可以促使供应商压缩利润空间。但是当出现恶意低价时,谈判小组可否要求谈判供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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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商对报价构成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回答应该是肯定的。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最低原则,其实质性内涵是建立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基础上的理性报价,而不是低于成本的恶意竞争。正如招标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并非就是最低价中标一样,如果谈判小组认为按照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在前的谈判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或是有恶意低价之嫌,有可能影响供货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报价构成提供客观真实的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允许某些不诚信的供应商以赌咒发誓式的承诺或“商业秘密”为借口走过场,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蒙混过关,否则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按顺序由排列在后的供应商递补。对最终报价低于平均报价或次低价一定幅度的,也可通过谈判形式要求供应商书面承诺适度提高履约担保比例。若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后不诚信履约的,采购人则按谈判文件及书面承诺的约定没收其担保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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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

  现代

  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广泛运用经济和

  法律

  手段干预经济的产物,其实质在于把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如表1所示),年均资金节约率达到10%以上,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

  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

  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代理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

  现代

  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

  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6.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

  经济

  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更多政府采购

篇六: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过实践,采购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本文分析了现实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对策。

  标签: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1政府采购的现状

  我国的政府采购从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逐步扩大,再到2000年的全面铺开,现在已是初具规模。据统计,我国1998年政府采购额度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为653亿元,仅3年间,就增加了20倍,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98年的3%增加到2001年的3.5%,占GDP的比重则从0.4‰增加到7‰。实践证明,政府采购作为改革公共支出的一部分是一个创新型制度,它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这是有目共睹的,也是目前理论界研究的比较多的方面

  2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目前各地基本上实现了政府采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采购范围窄,规模小

  近几年,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采购规模小的问题依然很突出。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而对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在现有的政府采购结构比例中,货物类采购的比重较大,服务类采购所占比例很小,仅为采购总规模的5~10%左右。

  2.2落实不得力

  政府采购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部门的既得利益,部门的负责同志如果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模糊会影响采购制度的推进。比如,一些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先斩后奏或先斩不奏的方式,把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2.3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传统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制约,政府采购资金管

篇七: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浅析政府采购工作相关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随后相关法律得到不断地完善,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推出与时俱进的法规章制度,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等,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已逐步进入法制化的范畴。政府采购应当为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且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参与主体较多,利益关系复杂。但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还存在不足之处,时而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其至会影响政府机关公信力。本文以采购人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为促使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随后相关法律得到不断地完善,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推出与时俱进的法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

  绩效原则。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时,面临的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廉政风险也较高,前期涉及的工作要素较多。采购人通常情况下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时,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例如年度累计采购同类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如经常使用的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形式。

  自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以来,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虽被赋予更多的自主权力,亦承担了更多责任与风险。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特点,制定专门的防控措施,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虽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法制基础且作出了巨大贡献,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且由于采购人自身业务能力及经验不足,使得政府采购过程中并不顺利,造成中标的供应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采购人的功能使用。造成这一局面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法规制度及监管部门原因。一是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文还不够完善,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虽然会进行监管,现阶段给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但国家尚未建立统一合理的机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以至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问题后,主体应承担相关责任尚不明确,也不能彻底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二是某些采购人认为,只要申请到项目所需资金,就可以以“萝卜坑”的方式随意采购,极易滋生腐败现象,而政府监管部门也没有及时进行纠正。三是影响政府采购招标的因素是评审专家的专业业务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且

  过程中是否与供应商串通等情况也会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虽有表述但法则不够清晰,执行难度较大。因此,应当尽快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及严格的法规制度及监管体系。

  (二)采购人原因。采购人因自身业务经验能力不足,有时连采购的需求属于何种采购品目都无法厘清了解,或是不知道应该如何选择具体的采购方式,未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且自身法律意识不足,不知道如何依法依规进行采购。贪图方便轻率将采购事宜交由招标代理单位全权负责,且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也未能表达得清楚明了、完整准确,容易出现中标供应商无法提供与采购人具体需求相匹配的服务、或提供的货物设备货不对板的情况,容易导致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例如,近期“花都区某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采购”项目,因采购人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且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业务不精,项目采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花都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与项目需求不匹配,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认定该项目属于滥用竞争性磋商情形。这就反映了采购人业务能力不足,容易出现类似问题。

  而且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综合评分法的评分项也无法做到做到“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造成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完全客观把握评审的分值尺度,不能如实反映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编写质量,也极易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例如,“广州市某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建设项目”,广州市财政局认定该项目存在“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

  求对应”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对采购人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供应商原因。在调查和分析中发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些投标供应商自身业务能力不强,编制标书的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其在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就因为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重大瑕疵而被废标。而投标供应商虚假投标现象也时有发生,存在串通招标情况而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使得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不公平。目前《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串标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惩罚规定,然而还是有单位为了一己私利围标串标,且目前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处理均没有具体条文涉及。另外存在恶意低价竞标,以远低于市场价作为投标报价进行投标,评审委员会虽然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要求投标供应商出具书面说明,但是有些评审委员会对“合理的时间”难以界定且担心引起质疑投诉不敢将其废标,出现供应商低价中标后不能履约的情况,使采购人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

  三、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对策分析

  (一)当前亟待完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再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此可见该法迟迟不能立法与相关条文内容的不完善息息相关。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完善:

  (1)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和宗旨应当考虑得更加全面,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政府采购作为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如当前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都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上,宜将将“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放在立法宗旨中更加符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同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应该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不应给政府采购赋予太多的“重担”,可能会让基层政府采购无所适从。为了既实现全国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目标,又要照顾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不均衡性,现阶段可灵活考虑,采取过渡的方式,以免造成顾此失彼。例如,广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自2021年以来精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切实为采购人增添了便利,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取消投标保证金,坚持质优价优采购规则。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并发布了《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从而更加体现贴切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和宗旨。

  (2)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应当尽快健全。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行为质疑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积极适应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素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并应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而惩罚条款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减少人为控制的因素,依照具体情况,从各个细节方面对惩罚机制进行明确。另外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二)采购人应主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及主体责任应该更加明确。采购人宜制定相关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提高采购人了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平,同时,采购人单位应当成立类似审计的监督管理小组,对政府采购工作过程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

  另外对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问题,应当体现“谁采购、谁负责”的指导思想,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选择、直到合同的订立、履约验收等采购全过程工作都强调采购人要负总责。应当更加突出采购人的权利行使,使采购人责权对等。为夯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宜在采购方式的确定与变更、采购人参与评审的决策权等方面增大其权利,让采购人的责任与权利对等。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时,采购人需要根据内部的需求,对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执行手段进行创新和优化。另外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性,规范信息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科学、透明加。采购人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要求,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性。

  (三)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应当更加简化。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少投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附加条件、节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应当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改为具备只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等条件即可,进一步降低门槛,而且应当允许供应商采用承诺制来“自证清白”。为更有利于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应当进一步重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完善,采购人也应主动自我提升业务能力,以达到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初衷。

  以上纯属个人拙见,还请各位同仁多多指正。

  参考文献:

  [1]李莹,唐飞.高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难点探讨与质疑投诉分析[J].实验室科学,2021,24(02):226-228+231.

  [2]李强.面向政府采购的在线招投标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D].天津大学,2018.

  [3]王进.简析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03):255-256.

  [4]别道亮.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04):246-247.

篇八: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分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指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特点

  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使用的是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第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对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多个领域;第四,政策性。由于采购使用的是公共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每个环节都有规范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第五,公开性。整个采购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

  二、政府采购的意义

  1.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

  2.强化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过敏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3.活跃市场经济。

  3.1政府作为一个购买者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面向市场采购政府正常运转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极大的活跃市场经济;

  3.2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使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

  3.3政府宏观调控,加大投资,促进内需,大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来进行。

  4.厉行节约,防止腐败。铺张浪费,贪污腐败,商业贿赂,往往在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过程中多发易发,屡禁不止,给党和政府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的形象。治理腐败问题不仅需要运用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更需要从经济源头加以预防。大量的案例表明,在实现政府采购市场体制化与公开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可以促进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规范,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5.保护民族产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

  三、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制度宣传不够。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腐败和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采购的目的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为采购单位采购质优价廉的货物、服务等。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还不高,社会各界参与较少,甚至有人产生政府采购是把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的片面认识,使政府采购部门背上不必要的黑锅。

  2.政府采购制度信息化建设落后。目前,全国36个省市和大部分地市都建立了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系统,但信息化水平不一致、发展不均衡。大部分省市的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不衔接,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交易平台不统一。对于一般的商家而言,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却并不是很顺畅地了解和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选择不科学。使得很多优秀的一般商家难以参与到公平有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来。

  3.招标文件制作不规范。一些招标文件内容过于简单,影响了采购的效果,采购单位很不满意;一些招标文件内容过于详细,影响采购的效率,经过多次采购难以完成采购任务。还有有些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4.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合理,缺乏计划性和操作进度,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无时间计划,无规模计划。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的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信息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专家的选择,评审委员会的确定,评标标准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等一整套过程,每一个环节在操作时都要力求严谨、规范。

  5.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质量。

  6.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相继出台了包括《政府采购法》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的影响,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但由于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五、针对政府采购的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宣传。通过宣传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力。让人们知道周围便利的设施和优美的环境都与我们的政府采购密不可分。让人们知道政府采购制度可引导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通过宣传政府采购制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配合与信任,政府采购工

  作才得以有效的、长期的发展。

  2.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是当前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潮流,是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正在不断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以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为主要内容的网上采购市场和网上政府已初步成形。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充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3.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解决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规范标准有利于政府采购参与者的公平竞争,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等规范文本,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信息发布不及时等问题。

  4.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做到规范有序。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编制和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适时科学调整采购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健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规范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反馈制度。

  5.加强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弘扬积极向上的政府采购文化,大力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道德建设,努力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是非的强大舆论氛围。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要经过适当的培训教育,只有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方能上岗。加强政府采购人员思想道德建设,让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远离商业贿赂。

  6.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断创新制度。建立和健全供应商行为档案、企业诚信档案和评委评审档案。对采购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按规范运作的行为及时记载;对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商业贿赂等不诚信行为,要迅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的投标资格;对评委不能公正评审、评人情标的行为以及评审发生差错的,视程度轻重予以警告,或清理出专家评委库等处理。

篇九: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审计情况看,它在规范单位部门采购行为,遏止损失浪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无预算

  编制实施政府采购,未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分散采购。如某地采购办代各个单位采购物品百余项,均没有按时间、品种、采购方式等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未实行统一整合集中采购,而是根据各单位情况一个单位一个采购计划,进行分散零星采购;

  二是公开招标采购物品比例偏低。有的单位自行采购,事后在采购办备案;有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而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采购;有些采购项目名誉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际则未向投标人发送邀请招标书,也未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是专家库管理不完善,部分采购项目的评委、专家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参加了评标,监督机构的人员以评委的身份直接参与采购。采购单位的有关专家,违规参加了本单位的项目评标;部分评委、专家无资质证明参与评委。且在评审掺和了行政首长的意思。

  四是部分采购项目程序过于简化,操作不规范。部分采购项目程序不合规,经办手续简单,有关资料残缺不全,档案资料不齐全。

  五是购货票据使用不合规。支付本地供应商货款,而本地供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六是执行与监督单位没有严格分开,混为一体。有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了,但人员工作在一起。

  要解决以上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

  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编制和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适时科学调整采购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按照同一阶段、同一品种的货物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方面进行统一集中规划。扩大采购规模,相对减少采购次数,消除采购活动分散、零星的局面。

  二是各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严禁采购方式随意化。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三库”档案。建立专家储备库,可聘请外地专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掌握各地有资质的定点供应商及其经销商品,实行动态档案管理;建立采购项目价格信息库。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价格信息,实行追踪序列动态分类管理,解决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问题,除法律规定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采购外,先预算审批,后集中采购。四是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增强采购人员力量。采购办人员工作职责应与经办机构人员分开,不得直接参与采购。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有效对各方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健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规范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是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采购工作,带头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以保障政府采购工作有秩开展。要强化法律宣传和监督检查,对违规采购行为,要加大处理处罚、通报批评和移交移送力度。

  六是加强采购信息发布,积极探索开展网络招标采购。要准确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公告、招投标、评标、询价以及投诉、监管等,全面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第二篇: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利津县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4年上半年,XXX县政府采购规模达到91274万元,较去年同时期大幅增长。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很多矛盾也愈发尖锐,总体呈现“三较多三突出”的局面,下面我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政府采购投诉项目较多

  上半年,投诉项目明显增多,且有些投诉项目对政府采购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根据成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工作粗放造成的投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工作的不严谨,往往会导致投诉发生。以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工程管材招标项目为例,由于工作人员未对现场资质的真实性进行细致审核,造成了一家持有假证件的公司参与了整个招标过程,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最终这个项目发了投诉事件。政府采购工作讲究细致和细心,有时一字之差也会造成很多问题,比如“现场资信证明要求单独密封”和“现场资信证明要求密封”两句话,虽然只是差了“单独”两字,但是意义大不相同,如果不能注意这些细节,在开标现场就会发生各种纠纷,可能导致投诉事件的发生。

  -1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利益各方均沾。(2)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让企业获取中标。(3)对于采取“低价中标”的项目,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4)招标单位与投标人私下事先约定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并以此作为投标的门槛。一些有资质的投标人中标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牟利。

  2、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三是投标人之间借资质投标、相互交叉陪标。

  具体做法有:(1)一些无资质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后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

  等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大公司是有资质的、合格的,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在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监督上都存在不足,这就很难保证好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2)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人均为一家挂靠,严重被坏了建设市场的公

  -3有人说,政府采购是“人傻钱多”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不可否认,政府采购“越采越贵”问题确实存在。据中国社科院2013年《法治蓝皮书》调查指出,在办公用品政府采购中,近80%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倍,有的甚至高于市场价6倍-37倍。我县同样存在“越采越贵”问题,主要表现方式有:

  1、玩“数字游戏”,节支率很高,但是并不节约资金。在有些项目中,出现这样的现象,只看表面,节支率很高,感觉节约了很多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只是玩了一个“数字游戏”。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是招标人对产品价格不熟悉,招标前未对市场价格进行询价,造成预算较高;二是部分产品价格保护较为严重,以海洋渔业局购买会议室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为例,该产品价格保护非常严重,对于非业内人士而言,很难获悉真正的产品价格;三是招标人出于某些目的,将预算价格定的很高。

  2、采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价格畸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外地企业不想来,而本地企业数量有限,最终导致采购价格难以降下来;二是在有的采购项目中,部分投标企业对产品提前报备,厂家出于保护价格的目的,只支持一家企业。以电脑采购为例,市面上常用的电脑品牌就那么几家,假如有投标企业提前报备,那么别的投标企业很难再从该厂家拿到产品,最终导致采购价格较高。

  3、采购形不成规模,造成采购价格偏高。就如同“团购”一样,政府采购有时也讲究“人多力量大”,当采购的-5过分开发票、合同等方法规避政府采购。

  2、借口“上级统一采购”,实则自行采购。有些单位借口上级部门统一进行采购,来规避地方政府采购监管,该行为在公检法部门发生较多。采用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说是涉密、有的说是要与上级联网使用、有的说是上级业务部门已指定品牌,总之各种理由繁多,看似有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

  3、以“急需使用”为由,逃避政府采购。有些单位在采购前“左等右等”,直到快使用了才来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留足够时间给政府采购,然后以急用为由,自行采购。

  4、有些单位“明知故犯”,逃避政府采购。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权利部门和乡镇,这些单位明知政府采购政策,但偏我行我素,自行采购,屡禁不止。

  (六)“效率较低”问题较为突出

  政府采购“效率低下”问题由来已久,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存在这一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很多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不熟悉,对政府采购需要的时间不了解,当需要采购时才进行采购,预留的采购时间往往不够,使得

  这些单位认为政府采购“效率低下”。

  2、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随意性较大。我县至今未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预算编制工作中来,这就造成了单位未能提前做好采购打算,采购随意性大。以西关排水沟项目为例,这么大一个项目,快到雨季了,相关职能部门才想起

  “采购事宜”,显然按正常程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

  -7抓好采购节点,要在采购流通环节上争取做到最优,以满足采购

  人对效率的需求。

  6、加大监督履约力度。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履约环节的监督,必要时可参与项目验收,严格控制采购人与中标人相互勾结,防治招标人在验收环节弄虚作假。

  (二)做好防治“陪标”、“串标”工作

  1、实行投标法人签到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企业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资质审查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2、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以此来限制借用资质。

  3、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

  -9“在质量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

  (四)做好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衔接

  1、采购前实地查看现场。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前都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可以利用这一条件做文章。在采购前,对于我县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查看,让“已开工”走程序的项目无处藏身,对于这些项目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做好工程类项目投标报价审核工作。由于部分政府采购专家不熟悉工程量清单报价这一方式,我认为,可以邀请从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人员,对投标企业商务标书中的报表进行审核,这些中介机构人员不参与“打分”,只是审核报价有无问题,这样一来既节约了时间,也避免以后出现问题。需要重点审核的问题有:(1)综合单价与数量相乘是否等于小计。(2)各项小计相加是否与合计数相等。(3)暂定价格是否重复加入。(4)不同企业之间综合单价是否有雷同。(5)综合单价报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同期价格。

  3、与跟踪审计、结算审查工作做好衔接。很多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往往远高于中标价格。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与跟踪审计工作

  和结算审查工作做好衔接,这两项工作与政府采购应该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单独存在的。应该重点审核工程量有无变化,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材料价格与招标时报价是否一致等问题。

  (五)做好与国库集中支付衔接工作

  -11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前与采购人做好接洽,为采购时间打出提前量。

  3、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合零为整,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要扩大政府采购的面,只有有了一定的面,才能真正合零为整,形成批量。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对部门不同,项目相同的采购需求,合零为整,实施规模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

  购的规模效应。从而解决采购频次高、额度小、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无序采购、零星采购的问题。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13-

  第三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的过程大致包括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即合同的订立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承诺行为。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所以,有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那么,如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

  机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双甲方合同中,如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值得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作为合同一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是难以落实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成问题。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的当事人是否适合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尚难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基于二个条件,一是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二是以采购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故而,由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

  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签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难以落实。

  (二)关于合同格式文本问题。

  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使用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根据调研,货物的合同文本较多是根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为蓝本制定的,基本框架未变,只是条款根据《合同法》作相应的修改。工程合同文本是以建设部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而制定,基本的合同条款依据示范文本,只是在合同的款项支付方式有不同的规定。还有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如国际招标采购的合同文本使用商务部的合同示范文本,系统集成则使用信息主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也有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还有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等等,不一而足。可见目前政府采购使用的合同本文非常的混乱,亟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范。

  (三)合同订立时间的拖延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会在法定的时间

  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内签订合同,但由于下列情形导致签约的延迟: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二是供应商因发生履约不能;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上述情形导致的签约延误应当区别对待,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履约不能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依法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因质疑、投诉发生,应视财政部门是否发出暂停采购的通知,如未暂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理。但何种情形为正当理由,以及存在所谓的正当理由又如何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四)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的问题。

  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确定的内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实务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一致。《招标投标法》仅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中标人确定后是否可以进行商务谈判?哪些内容是实质性条款?相关法律、规章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无所适从。

  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五)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与解除合同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

  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认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属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对于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难以依法处理。

  (六)合同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但在实务中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不介入合同的验收,也鲜有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所以,验收环节非常的薄弱,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的争议。由于疏于验收所致的质量问题,采购人往往难以举证以致索赔无果。某采购中心受委托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采购人使用一年多时间才发现部分部件非原厂商生产的,原厂商拒绝售后服务,导致合同纠纷。

  (七)关于合同的备案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目前大多数地方尚未建立合同的备

  案制度,主要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限制。一些地方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申请付款的材料报送,由于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在合同履行前,财政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变更合同,财政部门难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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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s.yingle.com第四篇:我市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共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有章可循,健康发展的轨道。与大中城市相比,我市作为县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由于受自身的特点和功能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笔者试从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和有

  效的监管制度,以及加强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等方面规范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作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和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9年我市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004年12月设立了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05年1月开始运行,它是代理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的唯一机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已逐渐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截止2006年上半年,已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电子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类和车辆保险等服务类项目计129批次,涉及金额5407.5万元,累计节约资金830.9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13.3%,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实践工作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且这些问题在县市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典型,需及时加以解决。为此,笔者试就我市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发表一些浅见。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太小,政府采购优势不明显。政府采购是政府为满足其政务活动,按一定标准给党政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物质条件的一项工作。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是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由于我市为县级市,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数量和各单位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市目前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物品采购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单位对物品采购数量的多少、品值的高低随意性很大,造成同类物品数量较少而所需物品种类繁多,尤其是一次采购的数量与金额更小,难以形成大的招标氛围。同时由于采购金额低和批量小对供应商投标也缺乏吸引力,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出来。特别在操作过程中为考虑采购单位利益的平衡,在物品采购招标时以各采购单位为主体设立招标标项,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减小了采购的规模,弱化了规模优势。

  另外,2005年11月,我市成立镇(街道)招标采购统一平台以来,要求各镇(街道)对规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市级平台统一采购,以扩大规模采购优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镇(街道)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基本上未执行政府采购,形成了很大的政

  府采购真空地带。根据对全市12个镇(街道)的政府采购情况调查,06年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除极个别参照规定执行外,其余均未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画地为牢,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一方面,有的政府采购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发布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政府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如今年我市组织政府采购43批次,其中投标单位在10家以上仅有1批次,10家以下5家以上的有10批次,5家以下3家以上的有30批次,投标单位因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或改变采购方式的有2批次。特别是有的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机电及电子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代理,这就使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也就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则被排除到了政府采购的大门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变动较大,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与普通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计划性、公开性、规模性、政策性及采购资金主要为财政性资金的特点,因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市对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了政府采购预算,设置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统一支付统一结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定程度上部门采购的随意性仍继续存在,个别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态度不负责、内容不详细、时间不准确,出现了少报、漏报甚至不报采购项目的现象,导致采购管理部门无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各部门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从而难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同时,由于存在大量临时安排的采购项目,也就难以控制采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致使政府采购资金失去应有的监督,导致预算追加频繁,重复采购和超标采购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有些采购单位有意无意地不按规定预先提出采购计划,而是事当临头责怪采购程序烦琐,或以部门工作受到影响相要挟要

  求批准自行采购,使监管部门左右为难,导致双方的工作都难以开展。

  (四)监督不力,采购合同的履行严肃性不够。采购合同签订后,主要由供应商和使用单位(即甲方、乙方)负责实施。这期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即监督方)应派人或聘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由于目前我市政府采购人员少,技术人员不足,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明显力不从心,使采购合同期限难以保证,存在不同程度地超期、延期问题;少数单位在合同执行中随意变更合同规定的采购内容,随意改变货物配置、增减品种、数量等,采购合同的严肃性被人为地破坏。

  (五)专业缺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亟待建立。专家评委是评标的主要技术力量,涉及货物、服务、工程三大领域的技术专家,但由于我市相对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建立完善的评委专家信息库有一定的难度。而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必须由2/3的技术专家参加,在实际工作中,只得聘请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土专家”参加,而且每次评标总是那么几个人,抽签评标的余地不大,这必将影响评标的质量,特别在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领域采购工作中更显得力不从心,给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带来了困难。目前评委人数太少造成的弊端已逐渐显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也极有可能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温床。

  (六)力量不足,政府采购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还不适应。采购是一门聚采购技术、商品知识、法律知识于一身深奥学问。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水平的人员胜任。但由于目前我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学习和训练,他们对政府采购所必须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知识的短缺和专业人才不足,使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形不

  成合力,导致规模上不去,也难以做到规范。因此,加快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已迫在眉睫。

  二、应采取几点对策的思考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升招标层次,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建议政府采购可在原有采购目录的基础上,不断增加采购项目,扩大采购规模。对一些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量大的采购项目,可进行集中采购或由分散采购调整为集中采购,如工程、公车的维修、用油可作为今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医疗设备、器械、通讯设备、救灾储备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等可由分散采购调整为集中采购。一些采购项目应作进一步细化和金额的限定,如电脑配件可设立限额标准,除目录中规定的电脑配件外,凡一次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配件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应加强与周边市、县的联系协作,签订联合采购协议,将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联合起来,形成规模,实行统一公开招标,以发挥出采购的规模效应等。另外,按照2005年《海宁市建立镇(街道)招标采购统一平台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应尽快把镇(街道)纳入到市级政府采购范围中来。

  (二)创造投标条件,增强供货竞争氛围。首先应建立比较规范的供应商信息资料库,掌握区域内的和区域外的供应商地址、联系方法、经营范围、供应商的资产、资质、信誉、技术力量、服务能力等情况;其次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面向全国,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向全国发布从技术上来看并不困难,除了市交易平台外,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网页数量不少,可考虑选择几家有影响的由财政部指定的网页作为我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这对提高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和竞争性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要打破品牌限制,对政府采购事项,只能建立统一的质量限制,不得指定品牌,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并提供到位的售后服务的,不管是什么品牌,都可以对政府采购物品进行投标。

  (三)强化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约束力。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这能使政府采购部门事先了解全年大概的采购规模,拟定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和供应商信息,并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定期采购或月度采购等。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到财政总预算,要和财政总预算同时进行编制。单位和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将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业务收入及各种事业收入统一考虑,以保证采购资金的落实,采购项目、数量、金额、投入使用时间及要求详细编列,使采购时能提前准备。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实际运行中应克服忙于零星采购和无计划采购的弊端,实现规模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应避免个别采购单位以本部门工作要受重大影响为借口作要挟,而要求自行采购,进而减少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环节。

  (四)严肃合同管理,强化政府采购事后监督。实行使用单位、供应商、采购中心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的办法(采购中心为监督方),对采购合同实施相互监督。合同执行中应严格合同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作小部分调整的,经双方协商报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中心监督执行。完善产品质量验收制度。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严格对照采购合同逐条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工程等实施严格的验收程序,以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提高政府采购的信誉。在验收中发现有擅自调整内容的,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制度”;加强与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沟通与跟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跟踪问效以及用户回访制度;加强实地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做到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采购资金较大的工程、固定资产等实施定期检查,对零星分散且较为专业的采购项目或定点,可采取不定期抽查方法。

  (五)充实专家评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本市在现有条件下应尽量建立充实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可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批评审专家,也可与其他地区交换专家库的办法建立跨地区的评审专家库。一个地区的行业专家数

  量有限,建立跨地区的专家库一方面可以共享更多的资源,另一方面采购资金较大的项目可以通过实行专家异地交叉评标,更大程度上保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消除某些项目因为评标专家少供应商向专家“公关”导致的评标不公正现象。另外,鉴于县市级采购部门所处地理以及人才、信息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建议由省、地级市为主建立全省、全市的评委专家库,各县(市)政府采购中心与省、市联网,从而达到人才资源共享的目的。各县(市)分别与省、市签订合同,采取抽签办法抽到所需评标项目的专家评委,其评标费用由县(市)采购中心负担,列支采购费用。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一是要充实政府采购办及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力量,将一些业务精、综合素质高的技术型人才充实到政府采购队伍中来。二是提高现有人员整体素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的培训。力争在短时间内培养一支既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又懂国内国际贸易政策和规则;既熟悉采购程序,又能掌握国内外市场行情;既懂经济知识,又具备多方面专业知识,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政府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第五篇: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学龙

  来源:《财会通讯》2003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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