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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10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5 20:15:04

篇一: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完整word版)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中心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计划书;

  2。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

  3.委托代理协议;

  4。招标文件论证资料;

  5。招标文件确认函;

  (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1。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2。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3.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等);

  4.购买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

  (完整word版)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记录);

  5.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6.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

  7.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

  8.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

  9。现场踏勘记录;

  10.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

  (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1。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

  2.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

  3。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名单);

  4.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

  6。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

  7.不足三家申请继续开标的有关申请、审批材料。

  (四)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

  1.投标文件的正本(包括投标、报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文件、资料等);

  2.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已经撤回的文件记录;

  (五)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

  1.项目评标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到表;

  2。评审过程记录及打分表;

  3.评审报告及附件;

  4。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5。评审纪律材料;

  (完整word版)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6。现场监控录音、录像材料;

  (六)项目的中标文件材料。

  1。确定采购供应商的文件材料(含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定文件、采购结果通知书等);

  2。质疑投诉处理材料(包含供应商质疑书、采购中心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

  (七)项目采购阶段的文件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补充、修改、终止执行等);

  2.项目的验收文件材料;

  3。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

  (八)其他文件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效益评估书;

  3。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档案归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责任人将该计划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因故不能按期整理的,应由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催办.整理的档案应包括该计划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记录,包括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等载体的各类文件材料.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

  第六条

  政府采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应尽快补齐相应材料,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有效。政府采购档案需要补齐时,由相应责任人整理有关文件材料,说明补齐原因及有关信息。

  第四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完整word版)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并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

  第十条

  政府采购档案文件材料用纸规格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大型工程图纸、设计效果图、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可在档案中统一编页,单独保存.档案包装应使用无酸卷皮卷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查阅、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抽调档案,交查阅人查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指定页码复印。

  第十三条

  外借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外借时登记的内容核查档案,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

  册;

  (二)销毁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销毁政府采购档案时,应邀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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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销毁政府采购档案前,销毁单位和参加现场监销人员,应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档案的检查.

  二OO八年八月

篇二: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制度汇总

  政府采购中心制度汇总

  目

  录

  1、工作人员守则

  2、服务承诺

  3、主任工作职责

  4、副主任工作职责

  5、政府采购业务运行规程

  6、招标采购运作程序

  7、竞争性谈判采购运行程序

  8、询价采购运行程序

  9、工作制度

  10、会议制度

  11、学习制度

  12、采购回避制度

  13、考勤制度

  14、财务管理制度

  15、卫生制度

  16、安全制度

  17、档案管理制度

  附:机关政务档案分类

  附: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8、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9、廉洁自律十不准

  20、行为准则

  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树立采购队伍的良好形象,努力为单位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钻研采购业务,注重调查研究,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公开、公平、公正采购,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中途不擅自离岗,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坚守岗位,尽责尽力。

  五、开拓进取,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团结协作,相互谅解,相互支持。

  六、爱护公共财物,珍惜保护办公用品,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七、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克己奉公,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参加有影响公正采购的各种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八、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提倡文明用语,不做有损于采购中心形象的事。

  九、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室内外整洁、干4净、衣着庄重大方,仪表举止良好。

  服务承诺

  一、公开办事程序,为购置单位和供应商、定点服务单位提供优质、快捷、高效服务。

  二、严格遵循采购方式、程序,决不暗箱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以价格最低、质量最好、服务最优为标准,选择服务供应商。

  四、杜绝“吃、拿、卡、要”和刁难办事人员的现象,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各种活动。

  五、文明办公,礼貌待客,树立采购中心良好形象。

  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政府采购业务,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主持采购中心的全面工作。

  三、负责召开采购中心办公会议。

  四、及时了解掌握在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确保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拒腐倡廉能力。

  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廉洁自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

  二、协助主任抓好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及答疑维稳。

  三、制定下发有关文件及各项管理办法,制定本中心的计划、总结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中心全体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承办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采购业务运行规程

  一、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事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采购。采购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预算金额,分别采用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

  二、采购项目由相关业务部受理登记,进行市场调查,预测采购风险,提出采购实施方案,送主任审定或会议讨论决定。

  三、相关业务部根据审定的采购实施方案,会同采购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考察,编制规范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供应商资格及须知、商务条件和合同条款、采购方式和中标成交办法等主要内容。相关业务部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再送单位领导或会议审定。

  四、按规定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对项目上网公示,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商务活动。

  五、各业务部会同采购管理单位在网上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机构,严格按业务运作程序开展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并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六、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颁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有异议或质疑投诉的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七、主办业务部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积极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八、合同履约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九、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相关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发票,开具“政府采购报告单通知单”,采购单位到国库支付局办理付款业务。

  十、主办业务部对已完成采购项目的所有采购文件资料,按《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

  招标采购运行程序

  一、准备

  1、受理招标采购委托。委托人应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2、考察论证采购项目,审查采购项目预算。

  3、确定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4、测算招标费用,预测招标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二、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合同部分须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审定。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标书。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4、在法定时间内,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5、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6、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

  三、投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1件。

  2、投标登记,接收投标文件。严守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秘密。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招标人。

  四、开标

  1、会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临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人组成,技术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评委由采购单位的评委或专业技术评委担任。

  2、组织开标议式,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3、宣布开标后的工作日程安排、评标原则、办法以及评标期间对招标方、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验标。在监督机关或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由投标人检查自己招标文件的完整、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登记表上签字。

  5、开标。按投标顺序依次启封,当众开标。

  6、唱标。唱标结束后,由主持人、唱标人、公证人在纪录表上签名。

  五、评标

  111、评标过程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

  2、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非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介入。

  3、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相应的偏差程度,对不明白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逐一列出。

  4、如需要询问供应商标书相关内容,由专家评委进行询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标准文件的要求,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6、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方提交评标报告。

  六、定标

  1、招标人会同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2、公示中标结果。

  3、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

  依据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定书面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商家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八、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采购单位代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12认可的质量监测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13竞争性谈判采购运行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载明采购项目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成交办法等事项。

  二、上网公示,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三、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有关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

  临汾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就相同内容进行谈判,并记录谈判内容。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过程中若由于特殊原因使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将变动内容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按规定的成交办法向采购人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纪要及推荐理由。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谈判纪要,确定成交供应商14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在规定媒体上公示。

  七、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监督供应商按合同履约。

  八、项目完工后采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5询价采购运行程序

  一、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对采购项目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价格构成、成交办法、付款条件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上网公示,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参加询价,并向供应商提供询价文件。

  三、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有关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

  临汾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四、询价。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书面价格,报价单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密封递交。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依据成交办法,推荐出成交侯选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交询价纪要和推荐的理由。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依据询价纪要,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优良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在规定媒体上公示。

  七、合同签订及履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

  16八、采购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工作制度

  一、政府采购中心是代理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事项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县委、政府的各项决定和命令,积极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业务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或主任委托进行工作。各工作部按岗位职责和单位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

  三、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友爱,文明服务,努力建设一支勤奋、务实、廉洁、高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部在工作中要做到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努力增强单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五、实行主任(副主任)带班、职工值班和首问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带班主任和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单位的管理、内勤事务和来客接待工作,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为来客提供优质服务,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六、公文处理。单位来文由办公室收集登记,送主任批1示,然后送相关工作部传阅办理。单位发文(材料)原则上按业务归属和分工由各工作部分别起草,副主任审核,主任审定签发。

  七、业务管理。采购单位申报或委托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业务管理部受理登记,进行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风险预测,提出采购实施方案,送主任审查审定。重大项目需集体研究的,由主任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决定。审定后的采购方案由相关业务部按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组织实施。

  八、财务管理。实行集体研究和分管领导审批相结合的财务管理制度。采购资金支出严格按采购合同执行,由各业务部根据合同和履约情况出具结算通知单,送分管

  主任审批,财务结算人员依据结算通知单支付。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主任审批,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决定。

  九、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全体职工要坚持正常出勤,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脱岗窜岗,上班时间不准大声喧哗,骤堆闲聊逛街办私事,不准玩游戏,议论与工作无关的人或事。

  十、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效率。树立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对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不推不拖,不等不靠,做到满负荷、高效率,当日事当日毕;对来客不岐视、不刁难,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1会议制度

  一、采购中心实行支部会议、政务会议、业务会议、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凡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按时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有关业务会议内容,在未正式对外公布结果前,不得对外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定精神,研究支部党建工作,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理论研讨、心得交流。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

  四、政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各项决定、决议、指示和领导重要讲话;讨论上级委托拟定的政府采购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安排单位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讨论决定各工作部提出的主要事项;讨论决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和生活福利等。

  五、业务会议主要是指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会议。会议由业务部负责人主持,评标委员2会、监督部门代表、供应商代表参加。会议主要是组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开展评标、谈判及询价工作,并根据评标(成交)办法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价格。业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六、专题会议和各项工作组提交研究的事项,相关人员应提前作好准备。在阐明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的基础上,送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上会讨论研究。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相关人员参加。

  八、实行重要事项督办制度。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督办,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向领导报告结果。

  21学习制度

  一、单位坚持周一职工学习日,支部坚持每月2次党员活动日制度。全体职工和党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每次学习都要进行登记和考勤。

  二、学习内容以上级党委安排的学习内容和单位制定学习内容为主。

  三、学习方法坚持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单位要做到有学习材料、有会议记录,职工要做到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每个职工年笔记必须达到1万字以上,写心得体会4篇以上。

  四、坚持开展学习竞赛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交流、评比,办一期学习园地,展示学习成果,每半年进行一次学习小结。

  五、坚持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鼓励职工通过理论业务学习,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见解,撰写理论业务文章,优秀的积极推荐在有关报刊上发表。

  六、将职工的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人和事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223采购回避制度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四、凡该回避而未回避者,一经发现,取消该工作人员的采购资格,活动开始或结束后发现的,一并取消有关供应商的资格。

  五、符合回避规定但未回避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果严重者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4考勤制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正常出勤,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考勤办公室负责,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上下班要按时签名,全体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做好登记。

  三、职工有事离岗,必须履行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手续。请假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主任审批。请假人凭审批的请假条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到岗后及时销假。特殊原因不能当面请假的,应与单位领导取得联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职工请假时,必须将手头紧急工作处理完毕,如一时无法完成的要移交有关工作,不能因请假贻误单位工作。

  五、职工全年请假累计超过40天(不含公休、病假)者扣发一个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六、职工旷工、请假超假、不假而去的,按天扣发双倍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严格执行节假日休假的有关规定,超过规定假日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节假日(含公休假)的休假时间按上级通知执行,上级通知节假日停休的,职工应正常上班。

  八、对病假超过半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旷工连续25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按降档处理。

  26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财务组统一管理、结算、报帐,其它任何人不得擅自办理。

  二、坚持单位会计和出纳分离制度,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及时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帐务,做到日清月结。

  三、单位财务开支单据要有经手人和领用人签字,并对其行为负责。单位购物、接待事项开支必须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因公出差、赴外地参加会议、学习,按实际考勤报销差旅费,经办人签字。

  四、实行集体决定和分管领导审批相结合的财务审批制度。一般零星财务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重大项目开支应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财务组必须依据审批的单据据实报销。

  五、公款不准私借。

  六、单位所有开支要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报销。

  2卫生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自觉坚持打扫办公室、会议室、走廊、过道等区域卫生,达到无垃圾、无灰尘、无蜘网、无乱堆乱放。

  二、全体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放,经常对茶具、饮水机、卫生区进行消毒,预防传染病。

  三、职工在上班期间要穿着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不准在上班期间穿拖鞋、短裤,保持文明形象。

  四、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流值日的卫生制度,值日人员必须在上班前将卫生打扫完毕。

  五、坚持机关卫生日查周评制度,由值周主任和办公室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公布结果。

  2安全制度

  一、全体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切实做好防火、防电、防毒、防盗、防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吸毒、聚众赌博和参与非法组织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二、坚持安全值日制度,全体职工轮流值班,下班后值日人员要锁好门、关好窗,关好电,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做好记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下班后各职工经管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得存放在办公室,重要票证,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否则,谁出事,谁负责,谁赔偿。

  四、重大节假日、汛期及特殊情况下,单位必须安排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如有失误将追究其责任。所有职工在抢险、防汛救灾等特殊情况要保证随叫随到,不准推辞拖延。

  2档案管理制度

  一、单位政务、业务、财务工作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片证书、声像、软件资料、帐据表册以及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工奖惩文件等都必须建立规范完整的公务档案。

  二、档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确定专人管理。政务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直接立卷归档。业务档案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由各业务部分别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然后交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财务档案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三、政务档案的立卷按照《机关政务档案分类规范》执行。业务档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管理。

  四、档案在立卷装订前应送办公室审核,由分管领导审定。档案集中整理归档在年底和次年初进行,原则上在3月底前整理完毕。业务档案以项目为主体,单项立卷的可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立卷,跨年度的采购项目,其档案在完工年度归档。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收集的档案分类归集,造册登记,编辑目录,建立查阅制度,方便管理和使用。同时要加强档案安全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

  3六、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单位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借阅单位出具借条,单位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负责收回,并检查其完整性。

  附:1、机关政务档案分类

  2、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1附件1:

  机关政务档案分类

  一、永久档案

  1、机关政务类:

  1.1、上级机关颁发的业务法规、条例。

  1.2、本机关制发的政策、法规、文件。

  1.3、省级表彰件、历史性合同、协议。

  2、机构人事类:

  2.1、机构设置、名称更改、人员编制。

  2.2、领导任免、省级表彰,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处分决定。

  2.3、获奖证书及文件、史志、大事记。

  二、长期档案

  1、机关政务类:

  1.1、政务会、重要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包括通知、日程、报告、照片、音像带、会议记录)。

  1.2、年度工作计划、规划、总结,专题工作计划、规划、总结。

  1.3、本机关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会议的发言。

  321.4、上级主管业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办法及细则。

  1.5、本机关财产、财务、档案移交清册。

  2、人事劳资类:

  2.1、本单位职工受市县表彰及一般处分材料。

  2.2、本单位干部录用、转正、调动、调资、退休、死亡、抚恤文件材料。

  2.3、本单位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

  三、短期档案

  1、职工会、专题会议记录,一般业务会的讲话、报告、录相带等。

  33附件2:

  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为了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工作进程,保证政府采购业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参照财政部、市财政局制发的《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就我县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定如下规范:

  一、业务档案管理范围

  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包括招投标采购、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各类采购台帐及资金通知(存根)等政府采购工作形成的资料。

  二、业务档案内容

  (一)招投标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招标公告(邀请函);供应商邀请名单;资质预审记录;招标书(采购单位和招标方法人签署的原件);招标书澄清、修正、补充文件;答疑会议纪要;(标底)评标标准;开标会议记录;询标记录;供应商投标书(正本);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变更合同书;质疑投评、答复;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含验收申请);其它34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询价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询价通知书;供应商邀请名单;答疑会议纪要;供应商报价书;评价报告;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质疑投诉答复;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三)谈判(磋商)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谈判文件;供应商邀请名单;谈判采购程序安排;谈判记录;供应商报价书;报价评议报告;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变更合同书;履约记录、质疑投诉、答复;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四)单一来源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采购代理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议价记录;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五)各类采购台帐、采购报告通知单存根、资金收款通知单存根、资金到帐通知单存根。

  (六)供应商审查登记汇总表。

  三、档案保管期限

  (一)招投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磋商)采购、单35一来源采购档案15年。

  (二)各类采购台帐保存15年。

  (三)资金收付通知存根5年。供应商审查登记汇总表。

  四、档案立卷归集方法

  招投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档案以采购项目为主体。

  各类台帐、政府采购报告通知存根分类归集建档。

  五、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分为文字、图片、声像和机读软盘四类,根据业务工作的特点,同一类档案根据载体不同进行保管。

  六、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归档职责

  以各业务部为单位,一个项目涉及几个业务组,由主办部整理,相关业务部应将项目资料移交主办业务部归档。各部经办人员按照谁主办谁归档的原则,根据本规范内容对政府采购业务中的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各业务部及个人为自身工作方便而保存的材料应是副本、复制件或暂存件。

  七、业务档案管理程序

  (一)做好平时的立卷工作。各业务部立卷人员要做好平时资料的收集、整理,发现资料短缺,及时补救。一般采购项目完工后即可整理归档。

  (二)集中整理归档。第二年年初,档案管理人员对上年度所形成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填写归档文件36目录。

  (三)送审。档案人员将初步整好的档案送综合管理组审查。发现文件不齐全、期限划分不准、整理不合理等问题,应予以解决。

  (四)装盒。档案经审查符合质量要求,档案人员可将文件按件号装盒,并填写盒脊有关内容。

  八、归档文件应按照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项目办理的业务顺序,考虑材料的数量多少和保管期限的不同进行装盒。具体要求是:

  (一)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及每件的页数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文件应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别立卷,跨年度的采购项目档案应在项目采购完结的年度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号码机依次编号。

  (四)档案盒脊应用碳素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字迹要工整、清晰。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盒内文件存在的问题,应在备考表中注明。

  (五)盒内文件材料要取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要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复制,盒内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装订,要求整齐、结实。

  (六)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计算机软盘应标明内容、时间及档案盒号3编号。

  (七)各业务组整理归集的业务档案应在第二年五月底前编写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二份,一份由各组保存,一份连同档案统一移交办公室。

  (八)各部文件归档后,如还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并向办公室补办归档手续。

  九、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

  (一)办公室对各业务部文书立卷工作要进行指导检查。接收档案时,应该根据归档文件目录进行详细清点,并由双方负责人和经手人在案卷目录上签字,各存一份。办公室及时入帐、入库。

  (二)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经常注意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潮、防尘等工作。平时应检查档案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三)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离职前须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

  (四)办公室应建立登记、统计制度。档案收进移出销毁必须在流水帐簿上进行登记,对保管、利用情况进行定期统计。

  十、档案的利用和借阅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历史和室藏档案情况,编制各种专题目录、索引、卡片等参考工具,编印政3府采购手册等,为机关工作提供利用。

  (二)查阅本单位业务档案,由查阅人在查阅登记册上登记,外单位查阅单位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除规章制度规定之外,一般应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抄录或复印。

  (三)档案一般不允许借出,确需要借出的最多不能超过一周。需要延期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人员对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和转借。在办理借出、归还档案时,要注意检查,维护档案的完整齐全,如发现遗失或污损档案文件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以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曲沃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集体利益,保护我县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中心廉政建设,保证本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防止工作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曲沃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错,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效率,贻误政府采购工作,或者损害政府采购工作当事人合法权益,给本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形式;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4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编制和发布采购文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否则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第四条

  本中心要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度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划分,保证内部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办事效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沃县政府采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过错责任:

  (一)对纳入县政府采购目录,按采购预算和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采购计划,应当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而不接受委托的;

  (二)接受委托后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的;

  41(三)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或确定的采购方式不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

  (四)对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预算及货物(工程、服务)没有进行详细地了解、核实,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不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的预算及要求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有误的;

  (六)不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或将不符合的供应商作为合格供应商对待的;

  (七)将采购文件发送给不合格供应商的;

  (八)对接收的供应商文件不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的;

  (九)对采购活动过程中应记录的事项未记录的或记录有误的;

  (十)不按《采购法》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十一)未在指定媒体公示采购公告及结果的;

  (十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规、违法操作而受到采购相对人的质疑、投诉和诉讼的;

  (十三)不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四)无法定依据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

  4243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了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树立采购机构良好形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定如下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从事政府采购的特殊身份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不准参加供应商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

  三、不准制作带有倾向性的采购文件,不准提前透露标的或采购意向,不准提前透露评审专家;

  四、不准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准随意透露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信息;

  五、不准透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质疑内容和定标经过,不准透露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六、不准利用职务的便利和单位名义擅自向外单位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七、不准向业务单位推荐和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或要求业务单位为亲属或亲友经44商、为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八、不准到业务单位报销或用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学习及培训费用或索取其他资助;

  九、不准在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十、不准擅自参加业务单位的洽淡会、评标会等业务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不准收受评审费、劳务费等各类报酬。

  行为准则

  依法办事

  规范运作

  爱岗敬业

  务实创新

  诚实守信

  文明服务

  团结协作

  廉洁高效

  45

篇三: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职责和流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和租赁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审议各项政府采购需求;

  (三)监督政府采购过程;

  (四)对政府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五)协助处理政府采购纠纷,协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汇总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初审,确定资金来源、采购方式;

  (三)初拟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四)对政府采购材料进行登记备案,xx采购结果;

  (五)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与县财政局等采购业务部门的对接、联系。

  第六条需求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并提出技术指标需求;

  (二)组织实施具体政府采购行为;

  (三)起草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落实政府采购验收;

  (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验收单;

  (六)整理汇总政府采购材料并归档,同时根据要求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50万;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专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网上超市未上架的商品除外)。

  第九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工程类项目:400万元。

  第四章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各需求科室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配备需求等,提出采购预算(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等),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预算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需提交预算明细,由局办公室汇总并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照本单位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本章政府采购流程主要指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提交政府采购申请。需求科室向局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等。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0月份,延续性项目须提前1个月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核。局办公室初步审核采购计划,对不符合预算或采购规

  定的项目,有权不予审核或指导科室修改完善后列入下一年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审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报批。需求科室通过工作处理单平台报批,批复后,根据规定的政府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

  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由需求科室负责。其中,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台式计算机更新等货物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相应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以下几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①线下询价。需求科室须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询价,按照择优择廉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求科室向采购领导小组说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

  ③竞争性谈判。由需求科室牵头,选择采购领导小组成员3-5人参与谈判,并

  制定谈判条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效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成功后由采购参与人签署意见,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由需求科室组织实施;如未达到参考价格,由需求科室请示分管业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

  ④邀请招标。由需求科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自行(组织)项目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必要时可邀请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2-3人参与采购谈判。通过政采云开展项目采购的: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系统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全局日常所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等采购由局办公室统一实施,其他由需求科室负责实施。属于政采云平台采购范围的,应在该平台采购。主要流程: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求科室根据规定的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货物类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服务类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线下自行组织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线下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与验收。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需求科室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局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职能科室,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金支付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活动结束后,各科室应附齐原始票据、凭证资料、预算执行确认书、备案表等依据向局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有合同协议需附合同合法性审核备案表,办公室按照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并按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完成后,由需求科室整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并存档,属于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中要求签订的合同的,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至局办公室登记备案。采购科室应将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采购资料送局办公室存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直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

  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反映的,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采购纪律

  第二十五条遵章守纪,严守秘密。政府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政府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需求科室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廉政建设和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若本办法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萍乡市皮肤病防治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招标采购规定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萍乡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

  (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后勤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萍乡市卫计委审批。

  (四)萍乡市卫计委组织萍乡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萍乡市卫计委还将邀请萍乡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萍乡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萍乡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十)验收完毕后,医院根据合同条款,按医院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六)、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他设备

  四、其他事项

  (一)、医院后勤科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

  (二)、中标单位和医院签订合同,已中标的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定协议或不执行已签定协议的,医院将中止其中标资格。医院应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本规定由医院后勤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成立医院采购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后勤科、财务科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后勤科科长、采购员、需要采购的部门1名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后勤科。

  (二)、物资管理部门职责

  采购涉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

  1、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质量(有权确定采购物资的生产厂家,但不能指定供应商)、固定资产的调配和库存物资出库的审批。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卫生被服的主管部门是行政部;

  医疗设备的主管部门是后勤科;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主管部门是护理部;药品的主管部门是药剂科。

  2、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库存物资的出入库的汇总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总账、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报销审核,库存物资的监督和定期监盘。

  3、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验收时的质量保证,审查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和卫生材料的“三证”,各主管部门负责“三证”资料的保管。

  4、仓储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入库登记,日常库房管理,按照审批的出库单进行出库发放,月末汇总上报入库和出库汇总表。办公家具、设备、办公用品、卫生被服、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仓储部门是行政后勤科;药品的仓储部门是药剂科—药库。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1、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

  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2、采购科室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

  3、采购部门在采购物资时要凭领导审批的购物计划方可外出采购。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四)、采购方法

  1、药品耗材类、印刷品等一律实行招标定价,由医院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

  2、后勤类物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议价方式采购,常用的量大的后勤物资采取招标方式或者询价议价进行采购。由医院后勤科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3、2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招标采购,由医院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

  4、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设备可采取招标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由医院后勤科组织实施,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5、2万元以下的设备及物资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由医院后勤科组织实施,由院长审批。

  (五)、采购程序

  1、计划和立项

  (1)医院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或者使用部门主任、护士长拟定采购计划单,按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交后勤科按计划采购。原则上每月采购二次。

  (2)药品耗材类由药剂科库房管理员根据各临床科室用药情况(包括品种及数量),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拟定采购计划单报药剂科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分级审批同意后,交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3)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院长征求院长同意后,及时交后勤科采购。

  2、调研、论证、询价。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后勤科、使用科室、业务科室、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考察和询价,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3、招标、议标

  医院大宗物资及设备通过调研和论证后,由采购委员会组织后勤科进行招标、议标。招、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议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六)、验收和入库

  1、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后勤科库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后勤科下发的通知单共同负责验收。

  2、耗材类由库房管理员、护理部、使用科室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3、一次性卫生材料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务必检查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并有院感科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入库。

  4、药品由药库管理员、药剂科主任、药品会计共同验收。注意药品数量、质量、价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5、仪器设备由后勤科、使用科室、财务科依据采购合同要求共同验收,5万元以上设备原则上由分管院长组织验收(进口设备邀请商检局)。

  6、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全体验收人员签名。

  (七)、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证明人、验收人、后勤科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报销。缺

  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分期付款的按招标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付款。

  (八)、常规物资采购时限

  物资库管人员应在每月的4-5日和20-25日集中报送采购需求计划表,采购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交仓库验收入库。

  (九)、采购监督

  医院纪检监察科是医院的监督监视机构,负责对采购计划、价格、物资入库、物资使用的审查和稽核,同时负责市场询价义务。对在采购中出现明显违反采购制度、价格虚高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提出纠正和处罚的权利。

  三、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计划

  医院应根据各科室临床医疗需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本着经济

  实用、功能适宜、技术适宜、节能

  环保的原则制定购置计划,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一)、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年度购置计划,填写购置申请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交《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其中因原有设备报废需重新添置或更新换代的除外),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后勤科。

  (二)、后勤科对各科室设备购置的申请进行汇总,提交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及医院本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出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成为正式的年度医用设备、器材采购计划。

  (三)、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科室需要临时增购的医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向后勤科提出申请,后勤科定期汇总后,报医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对于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并报送后勤科,后勤科定期汇总后提交医院领导会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拟定“临时增购医用仪器设备”审批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增列入当年采购计划。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需要考察设备者由医疗设备管理委员指派人员进行项目考察,其考察报告书面上报院长办公会,并由后勤科备案。

  (四)、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应当进

  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五)、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需采购进口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二、采购

  (一)、单机(件)在3万元以下的购置,必须由后勤科制定招标申请书,原则上应有3个以上供应商参加。应有3人以上人员参加谈判后通过招标签定合同(参加人员:主管后勤科副院长、使用或申请科室主管副院长书记、后勤科科长、使用科室主任)。采购3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必须先到市卫生局医药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

  (二)、单机(件)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购置后由后勤科负责,会同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制定设备招标书、技术参数,经设备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认可,报院长签字后,报萍乡市医疗设备招标办公室,进入招标程序。凭中标通知书,供货商与医院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三、设备的购进验收及管理

  (一)、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在与供货商协商供货合同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审查并保存以

  下加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

  (4)合格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6)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三)、医疗器械到货、安装、调试后,医院主管领导、有关科室人员和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以示负责。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四)、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以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购进记录由后勤科负责建档保存。

  (五)、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医疗设备证件,装箱单、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交药剂科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并妥善保存。因进货手续不全,无合格证或无合法依据的来货不得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

  (六)、医疗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后勤科、使用科室各保留一份合同(其中财务科为原始合同),对纳入科室固定资产的设备由财务科提出设备折旧方案,院长签字后,从使用后下一个月扣设备折旧。

  (七)、使用科室和设备库房对储备的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对在用的要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并做好养护、校验记录。

  四、设备的维修

  后勤科要定期下科室了解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生设备故障,使用科室及时通知后勤科,药械科负责全程跟踪,并据实填写维修登记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要签定维修协议,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要上报院长批准。

  五、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五: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________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

  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

  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属于当年公布的__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________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__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__〕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__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________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________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________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________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__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__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__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__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__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__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__〕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篇六: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管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品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2、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属于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的采购项目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二、操作流程

  1、年初各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实际情况上报所需购买物品的预算,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院领导小组,经院领导小组商议后交由财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统一上报市财政。

  .

  2、办公室、总务科根据采购预算制定这一年度的采购计划。

  3、各科室填写采购申请,报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财务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交由财政部门审批。

  三、采购过程

  年初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报采购预算交由办公室审核统计,统一由院领导班子商议,同意后由财务人员上报市财政。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

  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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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五、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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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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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现如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

  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直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执行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应严把专管员入口关,配备不少于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滁州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

  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

  第五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工作程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备案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因职务等原因发生变动,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程序更换人选,到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变更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本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项目。

  1.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2.编制采购文件。制定招标书、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

  3.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4.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

  5.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

  6.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7.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将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分成3个组,分别为综合组、采购一组、采购二组。按照采购程序,将采购委托受理、采购文件制作、采购现场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职能分别赋予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只负责整个采购过程中的一段,实行分段式采购。

  1.委托环节由综合组负责。所有接受的委托采购项目均由综合组办理,包括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接受采购人的具体项目委托,除综组部外,中心所有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受任何采购人的委托。综合组受理委托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拟订相应的采购方案,方案应明确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采购预算、建议采购方式等(如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方案中应明确邀请哪些供应商),并将该采购方案按审核顺序交组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审核,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转交给采购一组。

  2.采购文件制作由采购一组负责。采购一部接到综合组受理的委托项目后,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拟订采购文件,并拟订相关项目的采购公告,经主任审批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发布后,如有供应商需要答疑和现场勘察,则由采购一组负责答疑或安排现场勘察。如果没有疑问,需在正式开标前3天将有关采购资料准备好后移交给采购二组。3.采购现场组织由采购二组负责。采购二组接到采购一组移交的采购资料后,要求事先审核相关资料是否准确、齐全,并熟悉相关采购文件内容。在开标前1天将需抽取的评委类别和人数提交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处设立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的方式进行抽取。并通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和公证机构,核实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开标当天,采购二组负责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负责开标、唱标和评标现场的组织,承担评标期间评委和供应商的联络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当场宣布采购结果,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在质疑期内如未发生供应商质疑事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采购资料移交综合组。

  4.综合组对采购二组移交的采购资料需及时清点、整理,在对照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对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签订完合同的项目,综合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统计,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任报统计数据。最后对完成项目验收,同时,将采购资料立卷、归档。中心的采购工作一般即宣布结束。

  物业管理中心工程部经理竞聘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大家好!首先,感谢管委会、软件园、物管中心和同志们给予我这次展示自我的机会和舞台,第一、尽职尽责为发展物业的初期建设鞠躬尽瘁。

  第二、尽心尽力为发展物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众所周知,发展物业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我始终一如既往地尊重、支持各任领导的工作,维护领导的威信,愿当配角、甘作绿叶。辩证的看待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扬长避短,团结协作,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补台而不拆台。在保证自己所管辖的工程部工作符合公司要求外,还为公司主编了一套“发展大厦物业管理制度汇编”及以后辅助编制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为发展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且不断走向规范、走向成熟,贡献了自己的光和热。

  第三、全心全意为发展物业的突破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了发展物业有一个更好的未来,我已积累了各种资料约10多万字,计有《物业管理招投标方案》、《住户手册》、《员工手册》、《质量手册》、《安保手册》、《企业CI手册》、《管理表格汇编》、《管理制度汇编》、《合同协议汇编》、《设备操作规程汇编》、《应急处理程序汇编》等,今天,我参加工程部经理职位的竞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我有吃苦耐劳、默默无闻的敬业精神。在物业初创时期,我事必躬亲,到过大厦的`每个地方,摸过大厦的每个部件,工作上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充分体现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爱岗敬业的良好品质。

  三是我学以致用、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务实精神。一直来我不唯书、只唯用,不唯虚、只唯实。我基本做到了文理贯通、机电一体,既有广博的理论基础,又有实际工作经验,所以在我的工程技术工作中时常会揉和感性的审美元素和分析问题的融会贯通、解决问题的快捷实效;我水、电、暖、通、空、消防、电信、电脑、网络皆有所学。我想,虽然我不是最专业,但我确实很全面,这对一个技术管理工作者来说,非常重要。

  四是我有勇于实践、敢于挑战的求是精神。经过多个工作岗位的实践锻炼,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能说,能写,能干事,干成事。工作二十年来我思想活跃,爱好广泛,勇于实践、接受新事物快;同时我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工作热情高、工作干劲足。我分别参加了二个2000多万元投资的××厂的空调除尘专业设计、施工、安装及调试,我还为多个工厂企业的水电专业设计、施工、安装及调试,又为多个软件、商贸企业装潢、电气、网络专业设计、施工、安装及调试,另为一物业公司设计了全套物业管理竞标方案,并多次为大物业、控股公司上等级及技术问题献计献策、排忧解难。

  五是我有严于律己、诚信为本的优良品质。我信奉诚实待人、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地址:郾城区黄山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0395-3181601(缴存)

  0395-3101676(提取)

  0395-3177005(贷款)

  管理部(缴存、提取、贷款业务)

  舞阳县:舞阳县东大街145号中行2楼电话:0395-722398临颍县:临颍县银川大道新城路交叉口南100米电话:0395-866681缴存网点(缴存业务)

  源汇区:嵩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建行嵩山路支行电话:0395-292112郾城区:海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中行郾城支行电话:0395-356625召陵区:人民路与金山路交叉路口中行经济开发区中行电话:0395-263588一、申请范围

  符合下列提取条件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职期间被判刑的;2、到高校上学的;离职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三、六项不需要)、本人中行、建行、工行有效储蓄卡(折)、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相应证明材料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造房屋预算证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土地证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证明及复印件、施工单位出具的房屋预算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必须达到一半以上且需中心人员现场勘查,出具勘察证明。)

  (二)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金领取证、退休工资审批表、组织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退休手续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上名字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需要单位出具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1、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到高校上学的,提供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职的需提供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因九种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应提供:

  1、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2、出院结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出院结算费用发票需经医保部门报销);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1、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余额表(10天内有效);

  2、偿还公积金贷款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余额表(10天内有效)。(偿还建行公积金贷款的还需办理公积金还款专用卡)

  (七)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提供调动手续(行政关系或工资转移证明、外地市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的;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只可提取上一年度租房金额):

  ①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支付房租租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声明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④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房证明(查询结果一周有效);

  2、租住商品住房的(只可提取上一年度租房金额)

  ①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东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③出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④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声明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房证明(查询结果一周有效)。

  注意事项:

  1、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提取申请人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最高额为上一年实际发生的房租租金,但不超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为:未婚职工360元/月,已婚职工700元/月。但不超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遗产继承公证书一份(内容需包含公积金继承)。

  三、申请时效: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从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二)购买二手房的,从过户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三)九种重大疾病职工申请时提供的费用清单时间至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初审

  (二)审批

  审批人员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受理人员受理情况进行再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签注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三)信息录入并办理支取手续

  根据审批人审批意见,经办人员进行信息录入,打印支取单据。支取单据打印完毕后,工作人员将当天受理的提取业务统一汇总,制成“提取明细表”一式2份(财务科1份、银行1份),财务科凭“提取明细表”、“支取单”开具转账支票,银行根据“支票”及“提取明细表”转账。

  五、整理归档

  承办人按规定对提取资料整理归档。

  六、本业务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热线电话:0395-1232办理地点: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黄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西南角)

  舞阳县管理部(舞阳县东大街145号舞阳中行二楼)

  临颍县管理部(临颍县颍川大道与新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市中心网点(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地址:郾城区黄山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0395-3181601(缴存)0395-3101676(提取)0395-3177005(贷款)管理部(缴存、提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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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许晟、于佳欣)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指标好于预期,宏观经济稳定性增强。基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摩根大通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纷纷上调2017年中国经济增速预期,认为中国经济再平衡进程稳步推进,中国经济前景已经有良好支撑。

  国家统计局17日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38149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9%。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随即发布《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更新内容,将中国今明两年经济增长预期分别上调0.1和0.2个百分点至6.7%和6.4%。这是IMF今年第三次上调中国2017年经济增长预期。

  还有不少国际机构调整了增速预期。摩根大通和野村证券把中国全年经济增速预期由6.7%上调至6.8%;亚开行将2017年和2018年的中国GDP增速分别由6.5%和6.2%上调至6.7%和6.4%;渣打银行将2017年中国经济增速预期从6.6%上调至6.8%,并预计中国有望实现2010年以来首次加速增长。

  还有,花旗银行将中国三、四季度经济增速预期,分别从此前的6.5%和6.4%上调至6.7%和6.6%,2017年全年GDP增速预测值也从6.6%调高至6.8%;彭博对56位经济学家调查后也认为,中国经济三、四季度预期增长分别为6.7%和6.6%,比此前预估值分别提高0.1%。

  国际组织和机构上调经济增速预期的举动,缘于我国二季度经济的超预期表现。亚开行在其发布的《亚洲经济展望》报告中解释上调增速预期时提到,二季度经济数据的超预期表现;野村证券称,二季度经济动能高于预期且6月份经济数据表现较好。

  此外,国际机构和组织还对中国经济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肯定了经济稳中向好的态势。亚洲开发银行的报告认为,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公共支出不断扩大支撑国内消费情况持续向好;部分商品价格自2016年的低位温和反弹,叠加外需回暖,刺激了上半年进出口反弹。

  摩根大通也有类似分析:虽然基建、房地产投资放缓,叠加金融去杠杆冲击,或对下半年中国经济产生一定冲击,但整体看,消费、服务业的稳定扩张以及民间投资不断上行仍为今年中国经济积极前景提供了支撑。

  国际机构普遍认为,消费、进出口、服务业的稳定扩张以及民间投资的企稳回升为中国经济提供了良好支撑,宏观、中观的较好表现,促使其上调对中国经济增速的预期。

  多项数据表明中国经济发展运行在平稳区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63.4%,稳居“三驾马车”之首;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9.6%,创下2011年下半年以来的半年度同比最高增速。

  但国际机构同时认为中国经济也存在不确定性。如,野村证券认为,下半年,房地产销售增速下降给经济带来下行压力;地缘性因素扰动、人民币汇率波动、流动性和货币指标高位回落,将给出口带来下行压力。

  《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认为,对风险的痴迷可能会使许多观察者忽视中国经济的机会,中国二季度GDP增长6.9%,消费者信心高企,固定资产投资依然强劲等,显示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中国经济有风险,但更多的是机遇。

  商务部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认为,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投资放缓并不会对下半年中国经济发展产生太大影响,因为上半年中国进出口增速明显,为经济增长奠定了良好基础,全年外贸实现正增长问题不大。可以期待,今年宏观经济增长前景将好于去年。

  国际机构的数据分析也预示着中国经济的前景看好。渣打中国经济增长月度分析数据显示,7项前瞻性经济指标近期均取得不同程

  度的改善,这意味着未来数月内中国经济出现突然放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花旗银行预计下半年经济略微放缓但仍能保持强劲增长,政府达成增长目标几无悬念。

  不少企业也对未来的宏观形势表示乐观。上汽集团旗下的上汽大通上半年销量同比增长近30%。上汽集团副总裁蓝青松说,上半年商用车销量的强劲增长,是宏观经济稳中向好发展的印证,“我们始终对宏观经济发展有信心,相信下半年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1、医疗保险年终总结(2016-03-30)

  2、医疗保险工作总结(2016-04-04)

  3、医疗保险参保证明(2016-04-05)

  4、购买医疗保险证明(2016-04-06)

  5、公司缴纳医疗保险证明(2016-04-07)

  6、2016下岗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6-06-10)

  7、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2016-06-20)

  8、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自查报告(2016-07-13)

  9、办理医疗保险总结(2016-07-28)

  10、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层特岗年度考核总结(2016-08-01)

  11、医疗保险1000字英语作文(2016-08-03)

  12、医疗保险假如我是服务对象发言稿(2016-08-03)

篇九: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篇: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中心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计划书;

  2.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

  3.委托代理协议;

  4.招标文件论证资料;

  5.招标文件确认函;

  (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1.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2.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3.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等);

  4.购买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

  5.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6.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

  7.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

  8.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

  9.现场踏勘记录;

  10.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

  (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1.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

  2.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

  3.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名单);

  4.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

  6.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

  7.不足三家申请继续开标的有关申请、审批材料。

  (四)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

  1.投标文件的正本(包括投标、报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文件、资料等);

  2.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已经撤回的文件记录;

  (五)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

  1.项目评标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到表;

  2.评审过程记录及打分表;

  3.评审报告及附件;

  4.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5.评审纪律材料;

  6.现场监控录音、录像材料;

  (六)项目的中标文件材料。

  1.确定采购供应商的文件材料(含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定文件、采购结果通知书等);

  2.质疑投诉处理材料(包含供应商质疑书、采购中心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

  (七)项目采购阶段的文件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补充、修改、终止执行等);

  2.项目的验收文件材料;

  3.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

  (八)其他文件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效益评估书;

  3.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档案归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责任人将该计划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因故不能按期整理的,应由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催办。整理的档案应包括该计划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记录,包括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等载体的各类文件材料。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

  第六条

  政府采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应尽快补齐相应材料,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有效。政府采购档案需要补齐时,由相应责任人整理有关文件材料,说明补齐原因及有关信息。

  第四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并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卷内档案材料

  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

  第十条

  政府采购档案文件材料用纸规格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大型工程图纸、设计效果图、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可在档案中统一编页,单独保存。档案包装应使用无酸卷皮卷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查阅、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抽调档案,交查阅人查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指定页码复印。

  第十三条

  外借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外借时登记的内容核查档案,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

  册;

  (二)销毁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销毁政府采购档案时,应邀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销;

  (四)销毁政府采购档案前,销毁单位和参加现场监销人员,应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档案的检查。

  二OO八年八月

  第二篇: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分类组卷及归档内容,严格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三、组卷及归档要求

  1、以项目工程组卷归档

  2、卷内文件按相应的时间或序号依次归档

  3、文件纸张大小为A4。字迹使用不易褪色的笔书写。

  4、首卷应列入总目录、各分卷分册的目录,各分卷分册另加本卷、册的目录。

  5、封面、封底纸张由办公室统一提供。

  6、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分册装册。

  四、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

  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

  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

  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

  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

  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

  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

  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三)政府采购开标(含谈判、询价)文件

  1.采购响应文件及

  有关资料等;

  2.在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3.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4.接受供应商投标或谈判的记录;5.开标一览表;

  6.开标(谈判、询价)过程有关记录;

  7.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1.评审专家签到表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2.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过程记录;3.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记录;

  4.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5.经监督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审查记录;6.评审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

  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采购结果公告(公示)记录(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4.公证书;

  5.与中标(成交)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1.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1.项目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3.发票复印件及附件;4.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八)其他文件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记录及投诉处理决定等;

  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资料;4.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萍乡市皮肤病防治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招标采购规定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萍乡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

  (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后勤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萍乡市卫计委审批。

  (四)萍乡市卫计委组织萍乡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萍乡市卫计委还将邀请萍乡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萍乡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萍乡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

  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十)验收完毕后,医院根据合同条款,按医院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六)、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他设备

  四、其他事项

  (一)、医院后勤科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

  (二)、中标单位和医院签订合同,已中标的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定协议或不执行已签定协议的,医院将中止其中标资格。医院应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本规定由医院后勤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成立医院采购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后勤科、财务科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后勤科科长、采购员、需要采购的部门1名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后勤科。

  (二)、物资管理部门职责

  采购涉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

  1、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质量(有权确定采购物资的生产厂家,但不能指定供应商)、固

  定资产的调配和库存物资出库的审批。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卫生被服的主管部门是行政部;

  医疗设备的主管部门是后勤科;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主管部门是护理部;药品的主管部门是药剂科。

  2、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库存物资的出入库的汇总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总账、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报销审核,库存物资的监督和定期监盘。

  3、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验收时的质量保证,审查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和卫生材料的“三证”,各主管部门负责“三证”资料的保管。

  4、仓储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入库登记,日常库房管理,按照审批的出库单进行出库发放,月末汇总上报入库和出库汇总表。办公家具、设备、办公用品、卫生被服、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仓储部门是行政后勤科;药品的仓储部门是药剂科—药库。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1、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2、采购科室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

  3、采购部门在采购物资时要凭领导审批的购物计划方可外出采购。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四)、采购方法

  1、药品耗材类、印刷品等一律实行招标定价,由医院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

  2、后勤类物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议价方式采购,常用的量大的后

  勤物资采取招标方式或者询价议价进行采购。由医院后勤科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3、2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招标采购,由医院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4、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设备可采取招标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由医院后勤科组织实施,由院长办公会审批。5、2万元以下的设备及物资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由医院后勤科组织实施,由院长审批。

  (五)、采购程序

  1、计划和立项

  (1)医院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或者使用部门主任、护士长拟定采购计划单,按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交后勤科按计划采购。原则上每月采购二次。(2)药品耗材类由药剂科库房管理员根据各临床科室用药情况(包括品种及数量),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拟定采购计划单报药剂科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分级审批同意后,交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3)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院长征求院长同意后,及时交后勤科采购。

  2、调研、论证、询价。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后勤科、使用科室、业务科室、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考察和询价,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3、招标、议标

  医院大宗物资及设备通过调研和论证后,由采购委员会组织后勤科进行招标、议标。招、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议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六)、验收和入库

  1、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后勤科库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后勤科下发的通知单共同负责验收。

  2、耗材类由库房管理员、护理部、使用科室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

  (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3、一次性卫生材料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务必检查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并有院感科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入库。

  4、药品由药库管理员、药剂科主任、药品会计共同验收。注意药品数量、质量、价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5、仪器设备由后勤科、使用科室、财务科依据采购合同要求共同验收,5万元以上设备原则上由分管院长组织验收(进口设备邀请商检局)。

  6、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全体验收人员签名。

  (七)、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证明人、验收人、后勤科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报销。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分期付款的按招标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付款。

  (八)、常规物资采购时限

  物资库管人员应在每月的4-5日和20-25日集中报送采购需求计划表,采购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交仓库验收入库。

  (九)、采购监督

  医院纪检监察科是医院的监督监视机构,负责对采购计划、价格、物资入库、物资使用的审查和稽核,同时负责市场询价义务。对在采购中出现明显违反采购制度、价格虚高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提出纠正和处罚的权利。

  三、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计划

  医院应根据各科室临床医疗需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本着经济

  实用、功能适宜、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原则制定购置计划,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一)、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购置计划,填写购置申请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交《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其中因原有设备报废需重新添置或更新换代的除外),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后勤科。

  (二)、后勤科对各科室设备购置的申请进行汇总,提交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及医院本经费预算,编制出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成为正式的医用设备、器材采购计划。

  (三)、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科室需要临时增购的医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向后勤科提出申请,后勤科定期汇总后,报医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对于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并报送后勤科,后勤科定期汇总后提交医院领导会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拟定“临时增购医用仪器设备”审批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增列入当年采购计划。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需要考察设备者由医疗设备管理委员指派人员进行项目考察,其考察报告书面上报院长办公会,并由后勤科备案。

  (四)、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五)、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需采购进口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二、采购

  (一)、单机(件)在3万元以下的购置,必须由后勤科制定招标申请书,原则上应有3个以上供应商参加。应有3人以上人员参加谈判后通过招标签定合同(参加人员:主管后勤科副院长、使用或申请科室主管副院长书记、后勤科科长、使用科室主任)。采购3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必须先到市卫生局医药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

  (二)、单机(件)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购置后由后勤科负责,会同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制定设备招标书、技术参数,经设备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认可,报院长签字后,报萍乡市医疗设备招标办公室,进入招标程序。凭中标通知书,供货商与医院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三、设备的购进验收及管理

  (一)、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在与供货商协商供货合同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审查并保存以

  下加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4)合格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6)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三)、医疗器械到货、安装、调试后,医院主管领导、有关科室人员和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以示负责。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四)、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以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

  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购进记录由后勤科负责建档保存。

  (五)、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医疗设备证件,装箱单、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交药剂科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并妥善保存。因进货手续不全,无合格证或无合法依据的来货不得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

  (六)、医疗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后勤科、使用科室各保留一份合同(其中财务科为原始合同),对纳入科室固定资产的设备由财务科提出设备折旧方案,院长签字后,从使用后下一个月扣设备折旧。

  (七)、使用科室和设备库房对储备的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对在用的要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并做好养护、校验记录。

  四、设备的维修

  后勤科要定期下科室了解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生设备故障,使用科室及时通知后勤科,药械科负责全程跟踪,并据实填写维修登记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要签定维修协议,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要上报院长批准。

  五、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校长签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实施,具体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处理采购纠纷等。

  第六条:财会人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总务处提供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采购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七条:预算执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情况,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

  有需要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劳务或工程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统一办理。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与审批。

  总务处根据签批后的采购计划和申请会同财会人员依法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确定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报资金申请和政府采购申请,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手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的,遵循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的审核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工作实际,采购成本是否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采购金额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定价是否接近国家标准。

  总务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总务处对审核和审批后所确定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时向校长汇报。必要时履行签章手续,以示负责。

  第十条:实施采购活动。

  总务处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总务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实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总务处在供应商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根据采购需求,总务处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总务处首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其次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有关信息。最后,总务处根据供供应商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范围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法是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组织验收。总务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书)。验收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验收人及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款项支付。财会人员根据总务处提交的验收证明等资料,按照资金支出程序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质疑投诉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由疑问的,总务处应在监督室配合下,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总务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

  种文件,定期通报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并将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及时提交财会,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采购预算、中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总务处、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的;

  2、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的;

  4、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的产,防止保管和使用不当导致资产丢失、毁坏等损失发生。发现资产损失的,保管人员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按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处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和移交。

  第五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

  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

  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

  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

  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1]

篇十: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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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

  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

  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

  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

  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

  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

  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编辑文档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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