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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讲稿(8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1 17:45:09

篇一:《民法总则》讲稿

  

  民法总则》座

  制

  《法讲

  法制讲座演讲稿

  作者:

  阜新九三学社

  赵海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在民事生活领域,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过去的30年时间里,一直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

  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预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到底是是干什么的呢?它是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为编纂各分则编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加以解释。

  第一个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在第4条到第9条共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比如对于合同,民事主体要诚实地缔约,在缔约过程中不诚实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信用地履约,不按要求履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诚信地解释合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5.

  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

  绿色原则:也叫生态保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全新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绿色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同时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原因在于,等价有偿其实体现的就是要公平。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等价交换,取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以相同价值的赔偿或者补偿,可见等价有偿原则完全可以被公平原则所涵盖。

  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谁有资格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两种能力:一种是民事权利能力,一种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第一次提出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胎儿利益保护,以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只在继承法中出现过:“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特留份制度。这次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后只要是胎儿利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前两年有一个案例,一个孕妇患上了风疹,多次去同一家医院就诊、进行孕检。医生没有告诉她胎儿有被传染的风险。结果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双耳重度耳聋。后来孩子的母亲把医院告上法庭,获得了29万的赔偿。按照当时的法律,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也就没有享受权利的资格,自然也就不存在权利遭受侵害的问题,那个孕妇只能以自己受到损害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有了民法总则16条,以后这样的案件,孩子出生后就可以以自己作为原告,就其在母体中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

  每个自然人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能否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中,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这样干会有什么的后果,理应对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不能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也就无法对所有行为的结果都负责。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这样的调整很有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在一个八周岁的小孩儿,可以用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可以和同学交换玩具,可以在父母离婚时自主选择是和爸爸还是和妈妈一起生活。民法总则的另一个变化是将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样就可以将那些虽然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智力发育不够健全之类的人也包含进去,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自然无法对行为的结果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弥补他们行为能力上的不足,民法特意设立了监护制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次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中出现了很多新规。

  新规一:遗嘱监护。我一个同事,几年前老公去世了,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半年前她被诊断出了癌症,于是就开始担心万一哪天自己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谁来担任他的监护人?她想让自己的姐姐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想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这样做法律允许吗?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就是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找第二顺序监护人,该未成年人的兄、姐。如果还没有,第三顺序,才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成为监护人。《民法总则》公布之后,我告诉她这个问题有办法解决了。《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最了解孩子,他们通过遗嘱指定的新的监护人,可以在父母死后对孩子进行最周到的保护,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新规二:老年监护。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成为法律必须回应的问题。我们小区有个大爷,今年七十多了。儿子在外地很少回来看他,倒是他的侄女,经常帮着老人打扫卫生,买菜做饭,带老人散心。老人生病住院,还忙前忙后照料。大爷决定让侄女成为自己今后的监护人,自己的房子也打算留给侄女。这次的民法总则还真是赋予了大爷这样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三:国家监护。有人在火车站发现一名弃婴,车站的工作人员暂时收留了他。但是工作人员也没法长时间照顾这个孩子,该把孩子交给谁呢?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让民政部门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是对探索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

  新规四:撤销监护。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如何撤销?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学校、医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对于孩子来说,亲生父母的爱是任何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被监护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论撤销还是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都是希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监护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第二类民事主体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样的分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民法总则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的不同,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加不分配利润原则。一直以来,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这样的组织是否可以营利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一方面他们要赚钱,另一方面法律上又不允许他们赚钱,处于一种扭曲状态。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事这些活动完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以后再成立的这样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属于捐助法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是民法中的新提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捐助法人的活动,民法总则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或者决定的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和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对于非营利法人,在法人终止的时候,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

  特别法人都有谁?包括为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而设立的机关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主要指村民小组;包括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指的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以往象居委会,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会面临很多问题,它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吗?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若要打官司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现在有了特别法人的规定,居委会就有了完整的民事主体身份,它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第三类民事主体是非法人组织。他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一旦出现债务,组织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它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最本质的区别。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他们开展民事活动,也能很好地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

  第三个问题,作为民事主体,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法律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本人和他人之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这里就不再一一展开。在其他合法权益中,民法总则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权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权。作为21世纪的民法

  典,要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做出回应。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当今社会是个信息社会,大数据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象Q币、网游装备、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以后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个问题,民事主体如何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如何进行意思表示呢?一种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采用口头、书面、肢体语言(如拍卖会上的举牌行为)。另一种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比如在自动售货机上买东西,在ATM机取款,可以从其行为推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沉默作为默示的一种方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如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满不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比如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按照以前的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这次的民法总则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的、可撤销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了民事主体的意愿,又强调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标的要合法。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主体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一个6岁的小孩儿要把一块名表卖给我,我敢买吗?当然不敢,买了也没用,也无法发生法律上买卖的效果。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背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张三为了避免亲友不高兴,将他自己的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赠给他的好朋友李四。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归于无效,其背后隐藏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也不存在非法目的,则该赠与行为有效。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甲、乙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乙却和丙签订了转包合同,那么该转包合同无效。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买卖枪支、毒品、大熊猫等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对方告知真实情况,就不会实施该行为。我的朋友买了辆二手车,结果开了两天,车的小毛病不断,有一次还在路上抛锚了。到4S店一查,原来这车出过事故,曾经大修过一次。当初买车时原车主信誓旦旦地保证从未发生过事故,朋友很生气打算把车退回去,但合同都签了,车还能退吗?我告诉朋友,原车主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了欺诈,他作为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一旦被法院撤销,则该合同自始无效。到时

  他就可把钱要回来把车退回去了。撤销权作为一种权利,我朋友可以自主选择是行使还是不行使,如果不行使他们之间就是有效的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上把这叫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二是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威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导致对方内心恐惧,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领导要卖房子,打算卖50万,一个报社记者找到他,说要40万买这套房子,自己手里有他贪污受贿的材料,如果不卖就举报他,他因为害怕同意了。这个领导作为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三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显失公平的,另一方作为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四是重大误解。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导致自己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变动很大,一是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要变更,当事人自己协商就好了,没有必要非得法院来解决。二是删除了乘人之危这种情形,以后的实践中可以把它归入到显失公平这一类。三是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其他三种情形的规定不一样,是三个月不是一年。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一个15岁的小孩儿和一个摩托车店的老板签订一个购买一辆价值一万元摩托车的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能否成为有效的合同取决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就是一个有效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拒绝追认或者置之不理,就是一个无效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代理也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延伸和补充。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代理订立合同,代理履行义务等等。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我代张三打李四一顿这是不行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结婚离婚等行为必须本人亲自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今天的这个讲座我就不能派个人来替我完成。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是不会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五个问题,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共规定11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关,还通常由民事责任的类型决定。比如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对于违约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

  是不是只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就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呢?不是的。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形。一是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养鸡专业户,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半个月之后卖给人家500只鸡。不巧的是在这期间,一场大风把鸡舍刮倒了,鸡都被砸死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个养鸡专业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需要,他的不能履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是正当防卫免责。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三是紧急避险免责。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在小区里散步,邻居家的狗突然窜出来要咬我,我情急之下一脚把它踢到了一边。后来狗的主人说我把他家的狗踢伤了,要我赔钱,我告诉他这在民法上就紧急避险,我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是邻居和我有仇,看见我过来了,就致使他家的狗咬我,我把它踢伤了,我也不用赔,我这次实施的是正当防卫。四是见义勇为免责。这是民法中新增的内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司机在路上出了车祸,几个好心人把他送进了医院。后来医生说因为救助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司机发生了骨折,救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当然不用,理由就是民法总则中的这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多地鼓励这种救助行为。

  第六个问题,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权利不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我们提两点:一是,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由过去的两年延长为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认为今后所有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那就错了,这只是一般情况。其他法律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和民法总则有不一致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本身也有,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受害人至少可以在21周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总则中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同。试想如果连义务人是谁都不知道,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显然民法总则的规定更科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就是避免权利人‘眠’于权利之上,法律是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

  最后提一点,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关于民法总则,刚才给大家介绍了几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相信在民法强大羽翼的庇护下,我们的生活会变得越来越美好,非常感谢大家的倾听,谢谢大家!

篇二:《民法总则》讲稿

  

  《民法典》宣传讲稿

  一、认识《民法典》

  民法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的法典化盛事,充分体现了以良法保善治、以法典增福祉的编纂初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问题及解答

  (一)老吴与老伴膝下既无子女,亲属也距离较远。他们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有什么好的解决方式吗?

  答: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扶养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1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老李是一名受人敬重的老党员,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不过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此时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答:可以。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老马年事已高,意识逐渐不清醒,他担心自己以后的监护问题,应该怎么做?

  答:老马可以在意识清醒的时候为自己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老王生前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一份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再做一点补充,如今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想用这种方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等信息。

  (五)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答:可以。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老王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3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七)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答:特殊情况下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八)老谢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答: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九)老王与老伴育有一子。但是,早年因为对儿子的结婚对象不满意,产生激烈矛盾后互不联系,甚至不准备将遗产留给他。然而,随着年岁的增长,儿子逐渐悔悟,老吴应该原谅他吗?

  答: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②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十)胎儿尚未出生,是否具有继承权?

  答:胎儿有继承权。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十一)小明尚年幼,家人因新冠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十二)小刚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父母可以要求商店退回吗?

  答:可以要求退回。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三)13岁的小王使用妈妈的手机玩游戏,并且在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游戏充值了5万元,妈妈事后发现了可以追回钱款吗?

  答:可以追回。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四)小花被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还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答: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6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十五)小芳在12岁时遭受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没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十六)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发生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由卖家承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小周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周可否扣留对方的自行车?

  答:可以,属于自助行为,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八)小孙路遇小孩落水,积极跳入水中实施营救,但在营救过程中造成了小孩局部受伤,小孙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

  答:不需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九)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性施暴,阻止男子施暴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答: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十)小张在阻止施暴男子的过程中手机被对方损坏,如何索赔?

  答: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进行索赔,若该男子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当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一)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内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十二)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居民楼上掉落的物品砸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十三)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答: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规定了为期三1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十四)小王的男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王隐瞒,婚后小王发现这一情况,可以请求离婚吗?

  答: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十五)夫妻离婚时,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哪方抚养?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债务不用共同偿还?

  答: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十七)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答: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2(二十八)小周借钱被要求支付额外的高额利息,小周可以不付额外的利息嘛?

  答:可以。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十九)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散布自己身患传染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13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小刘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一场篮球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允许范围内的碰撞,导致其手臂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嘛?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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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民法总则》讲稿

  

  民法典人格权编精讲解读演讲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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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49大亮点梳理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22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

  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

  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篇四:《民法总则》讲稿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演讲稿是人们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它可以用来交流思想、感情,表达

  主张、见解;也可以用来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经验等等;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下面一起来看下为大家精选的演讲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习《民法典》讲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民法典》讲稿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

  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

  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

  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学习《民法典》讲稿

  《荀子·君道篇》中有载:“法者,治之端也。”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重“典”已出,广大党员干部当深学细悟总书记的这份重要“讲义”。

  深“明”大义,读懂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内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的主体日益多元化,人民群众的生活经历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有所呼,则法有所应。5年打磨,民法典宝剑锋从磨砺出,终成就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和国法治建设从现在起正式宣告迈入“民法典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

  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所谓民为邦本,法系根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典,承载了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旗帜鲜“明”,解锁以人民为中心的善治密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人民性”,7编法律条文不仅充分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传统美德和法律文化,同时也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中有益成果。同时,进入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政法意识不断提高,期待自己的各项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民法典积极顺应人民意愿,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保护人民宗旨,编纂过程中更是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汇聚民智、顺应民意,是权利的宣言,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事异时移、法随时变。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基层治理中的弱项和短板,对此民法典中明确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顾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等,此外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也强烈体现了民

  法典应时运而生、为民所需的特点,坚持“创新”与“整合”的协调搭配,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效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善治新格局。

  清正廉“明”,引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之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辟了“中国之治”的崭新篇章。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党员干部,是连接党中央、上级决策部署与人民群众的“最后一道桥梁”,是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一线施工员”,必须始终坚定“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的工作准则,心中装着群众,手中常握戒尺,脚下才有力量。好法尚需善施,好经还需正念。党员干部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赞同与满意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好表彰”,运用群众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阐释好民法典,让良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司法公信力,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助推“中国之治”迈向更高境界。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广大党员干部请查收好这份精读“讲义”,用心、用情、用力抓好学习,入脑、入心、入行推动实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携手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的幸福未来。

  学习《民法典》讲稿

  经过上个学期对法律学科的接触,对法律只是多少算是有些了解。但总觉得自己还是没有入门。没有学到很多,而且之前学的又学得不透彻。对于学习法律,我个人认为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些法条,但法律内容烦杂、理论性强,让人望而却步。当你置身于一片法律的汪洋中时,你会感受到你自己是多么渺小。以为那些法律的知识精华是经过数千年、经过一代代人的研究才有了今天的成果。可当你想如何吸收这宝贵的汪洋水时,又不知从何下手·····

  这学期刚开始接触民法,学到的关于民法的知识不是很多,自己也没有深入研究。但发现一点,就是民法与咱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是密切相关的。比如上街买菜、结婚生子、借钱还款等等。这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正是因为调整着我们生活中人与人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相关联,想必民法内容一定繁多,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如何学习掌握这门烦杂的学科成了我们所担忧的。

  如果说对于一个对民法有着很大很大兴趣的人来说,要学好它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经过应试教育的洗礼后,我的对学术兴趣爱好已早不知所踪。现在还只是在为学习而学习,也许以后就转变为为工作而学习了。虽然目前对法律、对民法还没有产生兴趣爱好,也还没有很大动力

  研究民法。但作为一个学生,其任务就是做好本职,学好老师所教授的知识。这是最基本的一点,所以我会认真学习。

  讲到学习民法的感受,说实话因为目前对民法学习还不是很深入,也不知道怎样去评论民法。我想从我们的民法课堂讲起。我觉得写这篇文章不应该当成一次作业或者一次考试,我更想把它当成是和老师交流的一次机会。老师也说过,其实教本科生比教研究生都难。我也会同意这观点。因为我们刚进大学,对专业知识什么都不懂,自学研究能力更是低。所以该如何教育我们,是让我们死记硬背学术,还是然我们自己摸索学习呢?我觉得这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培养本科生特别是我们大一,首先应该培养对本专业的信仰,其次是培养能力,最后是学术。所谓信仰就是对自己所学的知识表示肯定,认为学这些是有用的,是对自己有帮助的。然后能力就是学生接受老师基于知识的能力以及自学研究收获的能力。最后通过信仰和能力的结合,通过自身的努力,带到某种学术的水平。

  在我们民法课堂上,老师您的教学方式都很好。经常在课堂上让我们思考,给我们回答问题的机会,有意锻炼我们的能力。不过有些地方,我们同学会有些意见。平时我们私下也会讨论老师上课怎样怎样。有时还会和别班的同学交流,比较不同老师的教法。我想说说我的想法。对于老师课堂上让我们看的题目,我希望老师能把它们讲透彻。因为有时那题目已经过去了,我们还是不懂,或者一知半解的。作为大学

  生,主要是重在研究学术能力,本不应该太看重题目和答案。但我们还是要面对现实,因为期末我们还会有考试,以后还会有司法考试。所以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我们想更好的运用,这个运用也只能用在题目上了。

  还有,平时老师您还布置的小组讨论作业。私下有的同学会认为这没有什么意义。但我觉得这样不仅能让同学们多了解知识,还能锻炼同学们的能力。每一次讨论,每一次发言都是很好的锻炼机会。但问题也是会存在的。就是一组成员里大家的生活不一样,很多时候在讨论时总是很难把成员聚齐。这让我这组长有些无奈。不过我会尽量配合我们小组,让大家多沟通、多表达自己的见解。

  讲了那么多,最后希望在老师的辛苦教育培养下,我们都能够学有所获。

篇五:《民法总则》讲稿

  

  民法典培训讲稿

  今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第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第四、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

  首先来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们先从一个案例来入手,项某(52岁)和徐某(54岁)于199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徐一、儿子徐二,均已成年。2018年3月项某发现徐某于何某(34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赠送钱财。2018年10月16日,三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载明: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开始发生婚外情;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双方断绝情人关系,从此互不来往,互不联系;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赠与大额资金,金额累计80多万元,何某同意向项某返还10万元,此款何某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今后何某仍与徐某任何方式联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坏项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为,项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80万元。协议书签署后,项某发现何某仍在与徐某联系交往,且徐某赠送何某的钱财价值超过80万元。鉴于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而且在纠纷中,项某和徐某于2020年4月22日诉讼离婚了。

  问题一:徐某赠送给何某的钱财是什么性质?是否有效?项某如何维权?

  问题二:两人离婚了,这个钱怎么算?

  这个问题我们先放这里,等我们把下面的内容学完了,大家再来回答这些问题。现在我们就重点学习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共分为十章,二百零四条。内容主要有基本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关于基本规定,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这里面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序良俗、绿色原则。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意思就是说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道德习俗。绿色原则,是在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个原则是我们中国独有的,比如说这个光盘行为等。比如说自助餐厅里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罚钱,不要浪费节约资源。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主体、客体(行为、权力、物、智力成果等)、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也可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后面我们再讲,现在主要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的范围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从三个方面来讲。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民法赋予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面有两个特例。就是胎儿和英雄烈士。我们说胎儿还没有出生不能称为人,,英雄烈士已经死亡了也不是活着的人。他们应该说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但是在民法典第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这里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厉害关系人没有了顺序限制。也就是说谁都能到法院申请,不要求必须按照顺序。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灭。2、事实人未死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3、婚姻关系解除4、继承发生。5、单方可以决定送样子女。

  “死去活来”的后果。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的,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不能恢复。收养关系,不能以自己没有同意为由主张无效。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条讲时间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讲代管人以及职责、代管人变更。四十五条讲宣告失踪的撤销,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确认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之能力)判断标准:年龄和精神状态

  1、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的人)。

  三、监护。

  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就要由监护人来帮助事实。民法上的监护分为四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兜底监护,委托监护。重点讲一下法定监护,它是由顺序的。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一、父母。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是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撤销与恢复、终止等问题再民法典第二节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与自然人不同。这一点今天就不作为重点,重点讲一下法人的分类,我国对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咱们重点说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

  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从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同时不再强调“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六大类。如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实践行为、诺成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成立有主体、有意思表示、有标的即可。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明示(例句,比如我要买衣服)。明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身体动作(肢体语音)等等。和默示(行为推定,默示只有法律明文归档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无相对人

  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

  1、即时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自表示为对方了解时生效。2、非对话。自到达相对人。电子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未指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进入起系统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多数情况下,二者是同步的。重点讲一讲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能力缺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标的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

  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行为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举例24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前,成立并且生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主要类型有1、重大误解。误解方自身的过失导致,不是对方欺诈,也不是误解方自身的故意或者中重大过失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2、无权处分人。主要是无权代理、超越代理、表见代理等。3、无处分权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灭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2、处分行为(交付或登记)效力待定。物权法里面会有学习。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在第七章内容比较多,基本原理

  分类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今天就不学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义而于第三人之间

  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发生。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通谋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涉嫌违法事项代理。向第三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

  效力待定。1、追认。代理权得到补正。明示和默示。2、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无过错责任)

  (恶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9过错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带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1、持有盖公章空白的合同书和介绍信。2、无权代理人代理权限尚未结束,代理权实际已经终止。

  法律后果。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后果,被代理承担后果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复代理转代理。自己代理,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重点学一下诉讼时效

  1、诉讼效力:是以抗辩权为中心的。

  2、使用范围,仅使用于请求权,一般主要是债权请求权。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个应当知道就是针对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来说,因为自己重大过失不知道也推定你知道。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

  5年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支付保险金的债权。

  4、起算。一般表达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表达

  再次请求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发现财产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1、定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2、未定清偿期的,宽限期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分期履行的债务:最后一期届满之日。4、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自合同被撤销之日。5、人身侵权赔偿,当时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知道伤势和侵害人之日。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7、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费用损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被管理人的损失请求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以及损害事实之日。8、未成年人遭性侵。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9、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

  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是由原因是,不可抗力,其他是由。发生的时间是在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计算。

  中断,是时效进行时,因一定事实发生,时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代该事实结束后重新计算时效。

  权利人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义务人承认。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全部、分期或者部分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权利人起诉,提起仲裁。申请调解或者其他途径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的。

  5、时效届满的后果。

  抗辩权。实体权利不丧失。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

  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我们再来看看开始的那个案例。项某和徐某时夫妻,徐某和何某婚外情期间给何某大量资金。我们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三但徐某私自讲将钱财给了何某,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我们知道婚姻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生活常理,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徐某为维持与何某不正当关系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项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返还财产。尽管两人已经离婚了,但因为徐某对何某进行赠与的行为存在过错,第徐某在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少分,前所以述确认的金额何某返还项某后,可由项某与徐某另行协商分割,所以说婚外恋需慎重,一不小心就会人财两空。至于真的想赠送钱财,就需要认真学习民法典,看看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行为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篇六:《民法总则》讲稿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稿

  各位老师: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学习《民法典》,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络中的q币、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络中的q币、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先哲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市民法、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就是要将这个总和,尽可能囊括到一部成体系的法典之中。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遵循。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标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伴随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我国民法典是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我国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有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以及仍在继续适用的民法通则等,单行法律数量多,内容庞杂,有的存在抵牾之处。如今,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汇聚成了这部共1260条、10万余字的民法典。经过整理、编订之后,在划定好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7个楼层里,民事法律各归其位,类型清晰、秩序井然。

  民法典对众多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确认,将在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民法典新增内容里用益物权中增加的居住权可能是影响最大者之一。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以房养老卖给他人,夫妻离婚一方没有产权又无房居住等等,都可以要求设立居住权。合同编中,基于此次疫情增加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还增加了4种典型合同;此前并没有单行法律作为基础的人格权,更是独立成编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以来,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编纂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充分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反映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民法典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也开启了我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希望各位老师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

  2020.6.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三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

  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篇七:《民法总则》讲稿

  

  《民法总则》讲稿

  《民法总则》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__年3月15日通过,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关系到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我国“民事权利宣言书”,表明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当做头等大事。

  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1、民法是干什么的?

  证明、殡葬证明、骨灰存放证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记录证明、街坊四邻以及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墓碑和墓碑上使用的照片等都可以起到间接证据的使用效果,为保证证明的完整性,使用时注意最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通过申请宣告死亡,以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为依据。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6、胎儿的利益受保护吗?

  《民法总则》把丧失心智的老年人、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纳入监护范围,规定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依顺序成为监护人,弥补了法律空白。《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继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另外新增加规定老年监护,同时扩大了成年人监护的范围,使得老年人和其他成年障碍患者都可以在法律上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以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抚,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理念。

  13、监护真空谁来管?

  还是希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监护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八、宣告失踪和死亡

  无奈的选择

  18、如何宣告失踪和死亡?

  无论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都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既然是推定,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宣告的对象并没有失踪,或者实际上人还没有死亡。

  同样,失踪人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根据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不过,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虽然可以撤销,自己的财产还能要回来不?亲属关系还能不能恢复呢?财产原则上应该回来,要恢复原状。未成年子女如果被他人收养,原则上收养关系有效,不能就这样‘拿’回来,一定要有正当理由。婚姻关系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生存的配偶)再婚了,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绝对消灭。如果没有再婚,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九、法人是什么人

  2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都是些什么“人”?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取得法人资格的居委会、村委会面临的很多问题都解决了。以往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它是一个法律主体吗?它有权签订这样的合同吗?它签订的有效吗?以后要打官司的时候,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有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的规定,它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主体身份,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今后特别法人可以享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开银行账号、申请贷款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8、非法人组织有何规定?

  从法律角度讲,除了自然人,法人,还有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街道办的福利厂、户外活动俱乐部等,《民法总则》首次专门对这类组织做了一般性规定。

  30、什么样的民事行为依法受保护?

  例如:一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写的书终于出版了,还问我当初要的那20_本书什么时候付款。他一提醒,我才想起来,前年吃饭时曾听他说起过写书的事儿。当时,在大伙的怂恿下,我就认购了20_本书,条件是这书真能写完并且正式出版。可这两年前定下的事儿还能算数吗?

  这其实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一方的书确实出版的话,另外一方就需要按照他们的约定来购买这些书籍。

  除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民法总则中还规定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对未来事项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很有意义。购买物品时我们会说,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条件我来支付什么样的价款,或者到什么样的阶段、期限我来支付价款,这其实都是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在民法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你们约定的这些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可以自由设定各种条件。

  十四、我的事情,谁能替我做主?

  33、怎么把事情委托给别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多个责任人之间按比例承担责任,且相互之间又不牵连的叫做“按份责任”。与之相对应,根据法律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区别很大,比如你们三个人欠了我3万块钱,如果按份责任每个人1/3份额,我找你们每个人都只能最多要

  1万块钱。但是如果是连带责任,那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说我找你们任何一个人要3万块钱,你们都是负有这个义务的。

  3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39、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要担责吗?

  说到诉讼时效,很多人立马就会想到借钱的例子,因为诉讼时效一过,想把钱要回来就有些困难了。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的期间给延长了。

  但如果你认为将来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只是一般情况。像《产品质量法》、《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对诉讼时效期间还有特殊的规定,法律本身直接规定了某种法律行为需要在多长时间内起诉。实际上,只要和民法总则不一致,就属于法律上的特殊诉讼时效。

  4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怎么算?

  所以即便是过了诉讼时效,你和别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随之消灭的,只是从法律层面寻求保护这条路是走不通了。这是体现出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因为时效制度本来就是避免权利人‘眠’于权利之上,主要是督促你行使权利的考虑。

  4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

篇八:《民法总则》讲稿

  

  ...wd...《民法总则》法制讲稿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开展。民法总则有哪些新亮点

  一、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民法总则通篇表达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二、“绿色〞成

  根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根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wd...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表达。

  三、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承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对人的关心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承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方,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四、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wd...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解读:“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安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六、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

  ...wd...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七、个人信息制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八、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wd...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九、“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消除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wd...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十、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防止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时机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安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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