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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5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2-10 12:40:05

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5篇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龙岩市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审计处理的综合效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5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5篇

篇一: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龙岩市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审计处理的综合效益,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以下分类处理办法:一、对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问题的处理对于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应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的问题,在审计结束之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按照和《龙岩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职责,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和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明确的的处理意见,并按照《龙岩市审计局审计处理结果跟踪落实制度》的规定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二、对属于需要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或整改问题的处理(一)强化审计移送责任制1.审计组应切实执行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应及时组织2名或者2名以上审计人员专门负责,对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审计事实,分析事实的实质,初步作出专业判断,并严格按照《龙岩市审计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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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并向局领导提出报告。2.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审计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组织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违纪的事实,依法移送。情况复杂或认为必要时,经局长批准,可以商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早介入了解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或保全证据,形成监督合力。3.明确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对于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属于有关部门执行政策、监管部门监管、财政财务收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且问题涉及对象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应在上报给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的《调查报告》、《呈阅件》等文书的同时,制作《移送处理书》,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进行纠正或整改。4.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决定负责。5.遵守保密规定,对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发现的所有应移送的责任人和事项,由法制科进行复核。(二)审计移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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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必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做到:1.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人员的具体罪名和相应的定性依据、审计证据材料等。2.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应明确违规违纪单位或人员,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性依据等,并有相应的审计证据材料。3.确定由主管、监管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事项的移送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员、具体违规的行为及违规的定性依据,已造成后果的要一并予以说明。4.确定移送主管、监管部门或下级政府对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处理的。应明确有关单位的名称、具体违规的行为或违规事实及违规的定性依据等。5.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联系人应明确填写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三)审计移送种类审计发现的需要移送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1.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审计发现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只向一个机关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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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2.关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移送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查处;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根据党政机关行文的规定以及纪检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审计发现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事项,一般应向监察机关移送,不直接向派驻主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移送。3.关于主管、监管机关或政府进行处理事项的移送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监管机关或下级政府进行处理的事项,根据被审计对象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单位)、监管机关或下级政府移送。移送事项即涉及责任人又涉及事项的,按照上述1、2项规定办理。(四)责任人的移送原则对市局开展的各类审计中,涉及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责任需要移送的按以下原则办理移送。1.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市检察院、市公安局。2.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市直机关及市属事业单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向市监察局移送,对副处级以下干部按干部任免管理权限移送相应机关处理;涉及县(市、区)干部的,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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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以上干部向市监察局移送,副处级及其以下级别干部的移送县(市、区)监察机关处理。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中属于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向市监察局移送,对市属国有企业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向市国资委或市级主管机关移送。(五)审计移送文书的规范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1、2、3)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或政府进行移送。附件:1.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公安、检察机关)2.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纪检监察机关)3.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主管、监管部机关或政府)适用公安、检察机关)附件1(适用公安、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全称)审计移送处理书龙审*移〔****〕*号关于******涉嫌**罪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我局在******的审计中发现,***(涉案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规定,涉嫌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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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院、局、局)依法处理。具体案件情况如下:……(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人员姓名、身份;涉嫌犯罪行为的时间;涉案金额;涉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审计手段有限等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或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请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局。附件:1.2.……(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全称印章)****年**月**日联系人:*********(主办人)适用纪检监察机关)附件2(适用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电话:*********

  ******(审计机关全称)审计移送处理书龙审*移〔****〕*号**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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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在******的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行为违反了《》第*条有关“****”

  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具体情况如下:……(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涉及的违规违纪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性依据等。)……(因审计手段有限或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也应加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请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局。附件:1.2.……(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联系人:*********(主办人)联系电话:*********

  附件3(适用主管、监管机关或政府)适用主管、监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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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移送处理书龙审*移〔****〕*号**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我们在******的审计中,发现有下列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执行规定的内容、所抵触的法律法规内容。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员姓名、违规的行为及违规的定性依据。对应当由有关主管或监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应明确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责任人的姓名、审计质量的问题及定性依据,如果造成后果的要一并予以说明。对有关主管机关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的,应明确有关主管机关的名称、有关主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被审计单位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专项审计调查等其他应当由主管机关纠正或处理、处罚的,也应以责任人明确、违规行为或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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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局。附件:1.2.……(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联系人:*********(主办人)三、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对于审计发现的以下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一)对于经济案件线索或重大的违纪违纪问题,经初步确认,性质严重、需要有关部门迅速配合查处,或审计已经查实,需要市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迅速办理的,经局长批准,向市政府报送《审计要情专报》或《呈阅件》,《审计要情专报》或《呈阅件》除报告主要违法事实外,还应提出移送的具体建议。(二)对于一些由于时间紧迫等原因,须抓紧请示的特殊问题,经局长同意,可先向市政府领导口头或书面报告,再根据领导同志指示作出处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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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整改报告10篇

  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一):为认真贯彻全国公安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支队“审计整改年”活动要求,切实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我大队自3月开展“审计整改年”活动以来。取得了必须的工作实效,基本到达了预期的目标。现将我大队“审计整改年”活动自查自评状况总结如下:一、“审计整改年”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在支队党委和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大队全体官兵的倾力配合下,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此刻以下三个方面:(一)审计整改观念全面更新。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我们紧紧围绕支队党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切实做到了“三个转变”:由事后惩处向事前防范转变、由处理处罚向用心推荐转变、由被动监督向主动服务转变,改变了以前认为“审计工作就是找麻烦、整人”的错误观念。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确保审计整改年活动有的放矢。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大队财经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经济活动违纪违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经济活动“免疫系统”建设得到有效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逐步规范,经费物资监管更加有力,保障潜力更加高效有力,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等问题的发生,为

  

  消防部队可持续性发展带给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二)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明显。2022年支队对我大队2022年以来

  的财务开支状况进行了审计。发现我大队有4张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暂付款中有支队购车款30000元没有发票以及一笔不明款6402、39元;固定资产帐帐之间相差3098359元。为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得到整改。根据实际状况,我大队仔细梳理,针对以上四项不同的问题,按照问题的属性逐个进行了汇总归类并整改到位。分别采取自查自纠和审计问题整改回头看的形式,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进行再检查再核实,现阶段已整改到位3个问题。由于我大队营房重建,到此刻还未进行验收决算,导致固定资产帐帐不符,我大队将尽快和有关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争取将所有问题逐步整改到位。[]

  (三)机制制度逐步健全。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大队党委召集官兵学习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从而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完善内部制度。坚持目标科学、职责明确的原则,先后制定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宣传力度强,为确保审计整改年活动取得实效,为使全体官兵充分认识和重视审计整改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大队从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多次召开大队党委会议,及时传达“审计整改年活动”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并透过支队内网的形式发布工作状况。整个活动期间,大队在支队内网上刊登了3篇关于“审计整改年”活动的新闻报道。

  二、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审计整改工作有待加强,整改工作手段不新。目前的工作开展,大多仍停留在以前的老方法,不能创造出新的、更好的方法。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对问题的实质欠深层次挖掘和分析,信息专报的针对性和建设性不强,整改措施过于粗糙,可操作性差,促使强化内部管理的效果不明显,督促整改力度不大。个别问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

  (三)专业技能亟须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任务重、培训机会少,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潜力有待提高。

  三、认真落实整改提高的各项措施(一)把握主角定位,树立服务大局的财务管理理念。以开展工作评议为契机,用开放的意识、比较的思维、创新的理念、改革的精神,重新审视和研判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围绕支队党委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安排项目计划开支和开展工作,从机制、体制层面建言献策,强化财务管理服务大局功能。深入分析查出问题的症结,从加强内部管理层面提出有真效、有实效、有长效的工作推荐。(二)开展作风整顿,塑造礼貌高效的财务工作行风。将作风整顿与学习新的相结合、与开展审计业务相结合、与建立健全“刚性”管理制度相结合,以优良高效的工作体现良好的工作作风。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措施,坚决杜绝“两张皮”和“走过场”。(三)搞好业务培训,培养技艺精湛的财务人员。以“摸得清家底、

  

  查得出问题、提得出推荐、经得起检验”为基本要求,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以“请进来教”为基本途径,邀请专家,进行电算化、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以“送出去学”为首选方式,将财务人员送到上级审计机关和大专院校强化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潜力,培养财务管理“精兵”。

  (四)加强廉政建设,塑造廉洁透明的形象。严格执行廉洁从业。以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建设为抓手,要求财务人员用高于别人的标准要求自己,用严于别人的标准监督自己,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等制度,探索实行项目质量职责追究制,切实维护财务人员的廉洁形象。利用会议通报、宣传栏等形式定期公开大队财务收支状况。

  审计整改报告(二):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区六届人大常委会

  《闵行区全面开展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闵府办发[2022]19号)、《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街道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22]14号)、《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状况核查工作方案》等文件,并在全区范围内重点开展往来款清理、企业清理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核查工作。

  

篇三: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10.30•【文号】公通字[1992]132号•【施行日期】199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

  1992年10月30日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公安审计机构备案。第六条公安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应当切实加以解决。第八条公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条公安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国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区、市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地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地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基层所、队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边防经费、消防经费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装备物资分配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收费、罚没款物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职业据点经费的拨入、使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利润的上交、管理;(五)与各项经费收支和装备物资分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七)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十)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公安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自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公安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第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本单位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第十五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第十六条公安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有关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五)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建议行政领导予以奖励;(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十)对审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照常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安审计统计报表是了解公安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如实填报。

  第五章审计纪律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律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财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领导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公安审计工作调研文章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维护改革开放大局稳定的任务艰巨,公安工作的各个领域都面临新的挑战。新形势下,各级公安机关扎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认真研讨应对挑战的策略,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公安审计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监督力量,更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观,用发展观的思维来全面审视公安审计工作,明确公安审计工作重点,强化公安审计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工作外延,推进公安审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实现公安审计工作的创新,为全面推进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服务。一、坚持以人为本,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公安审计队伍建设。(一)以公安审计受益人为本,明确工作重点。公安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为主线,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将人民群众作为公安审计的受益人,将涉及群众利益的焦点、热点问题确定审计对象,把群众最关心,领导最关注最迫切的突出问题作为公安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促使公安审计工作成为群众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参谋者。(二)以公安审计工作人员为本,强化公安审计队伍建设。首先,要端正认识,提高公安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公安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基础工作。一方面是反腐倡廉,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为公安经费保障工作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公安审计工作人员务必端正认识,摆正心态,克服认为公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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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偏门杂务,没有成就感和归属感等认识,准确把握公安审计工作发展趋势和要求,关注内部审计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变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其次,要立足培训,将公安审计工作人员从单一型向复合型发展。目前,在公安审计工作中,随着基建、金盾工程项目的审计任务增多,涉及审计领域不断延伸,除了需要懂公安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知识,按目前警力配置紧张的形势,增加工程专业技术方面的审计人员是不现实的。因此,立足实际,通过多种渠道的专业性培训,全面提高公安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显得尤为迫切。二、坚持全面发展,积极拓展公安审计工作的外延,推进公安审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一)积极拓展公安审计工作的外延。在我市公安局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中明确规定,凡是有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都必须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不允许存在禁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审计。落实“全面审计”成为了当前公安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首先,要拓宽公安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必须纳入公安审计工作视线,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这个意义上讲,公安审计决不仅仅限于一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诸如投资决策、预算安排、内控制度、招标投标、执法环节的涉案财物等等都属于公安审计的范围。其次,要加大监督力度,做到“四个重点关注”。一是重点关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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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量大的单位或项目,例如,公安“金盾工程”建设等;二是重点关注与公安执法紧密相关的单位和项目,如涉案财物;三是重点关注那些多年不审计、没有纳入审计视线的单位和业务项目;四是重点关注内部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部门。(二)要深入推进公安审计规范化建设。公安审计部门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强化服务和监督为重点,不断完善内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只有通过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实现以制度约束人、制度管理人,促进审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三)要大力推进公安审计信息化建设。当前,公安内审技术手段仍相对滞后,利用计算机和信息化手段辅助审计的尚难全部实现。公安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安局域网,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实行对接,开发人机合作远程审计软件,利用远程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适时收集审核,对掌握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取证、复核,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加大监督力度。三、坚持协调发展,处理好“四个关系”,不断实现公安审计工作的创新(一)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关系,审计目标由查错纠弊向制度设计转化,审计时间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转化。对于公安审计工作来说,监督是手段,服务是宗旨。公安审计工作不能停留在仅仅查错纠弊的工作层面上,虽查错纠弊是审计工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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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但不能为监督而监督,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要从全局的高度来看具体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来反照制度上、体制上存在的不足,找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机制或根源上加强管理。因此,公安审计应将目标定位从局限于查错纠弊转到从宏观调控、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最终实现服务于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战略转型。实践证明公安内审工作要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执法环节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上可以有更大作为,牢牢把握坚持审计工作抓早、抓苗头方向,坚持事先监督为主。有些问题长时间存在,原因之一就是审计滞后。如果能做到审计关口前移,加强审计事前、事中监督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及时发现予以纠正。(二)正确处理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关系,审计重心由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向绩效审计、管理审计转化。目前,公安基层单位已基本能够做到自觉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经费支出真实、合法,但一些单位和部门缺乏效益观念和成本意识,片面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执法成本过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因此,公安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点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变到单位管理活动的经济性、资源利用的效率性、达到目的效果性的评价上来,重点揭露由于决策失误、制度不落实、运作不规范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提高警务保障机制的运行效率、经济效益和实际效果,审计视角不仅要关注钱花得“对不对”,更要关注“值不值”,实现公安机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最大化,满足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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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在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一系列新的财政制度改革后,公安审计人员要重点审查警务资源配置是否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审核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支出的真实完整性,审查支出审批控制、支出结构和支出比例变化的合理性,对超预算、无预算支出以及异常增减的支出项目要查找原因。继续加大对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确保资金、资产安全和有序管理,从而促进各级公安机关降低行政与执法成本,提高警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三)正确处理审计处罚与加强管理关系,审计决定由内部处理向督办落实转化。公安内部审计要把督办落实作为审计的重要环节,不能重审计处理、轻审计意见采纳,重审计处罚、轻问题整改。一方面,对提出的审计建议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指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有理有据,使被审计单位能够接受审计提出的建议。另一方面,在下达审计意见书以后,应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进行督办落实,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和落实情况上报。然后还以后续审计程序对被审计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跟进审计出的问题是否纠正和整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是否追究和处理,从而规范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使被审计单位良性运作。(四)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计环境向和谐审计转化

  

篇五:公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消防部队审计中发现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皮岚姬来源:《审计与理财》2017年第3期

  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审计工作紧紧围绕部队建设的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部队财经纪律,促进了领导班子建设,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了部队建设发展。在从事审计的工作中,笔者也发现基层部队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现以笔者近年来参与基层支队、大队审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形成原因及对策进行一些粗浅分析。

  一、财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不断加强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经济工作总体形势趋好,经费物资管理逐步规范,后勤业务基本实现电算化,综合保障能力增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审计中发现经济违纪违规问题逐步减少。但不应忽视的是,公安消防部队后勤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制约着部队的全面建设。笔者认为,部队违规问题概括起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决策不科学,理财不善,存在损失浪费现象。

  部分单位投资理财缺乏充分论证。有的单位在经济决策上走形式,虽然也召开党委会或办公会,但会前职能部门不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党委成员不进行充分学习思考;有的事不关己,会上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看主官眼色和口气行事表态,党委集体讨论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根本不经过集体讨论,主官摘“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有的不按理财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而是凭经验、拍脑门作决定,造成决策失误和经济损失。

  第二,制度不落实,管理不严格,财经秩序不规范。

  一是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1)建设项目手续不全。有的单位不按规定报批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健全,基本建设严重超计划超规模。有的单位在开工手续、土地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有的项目建成后房产手续不健全,由于产权不清,给后续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带来了很多难以弥补的弊端和后果。(2)规避招投标。有的单位规避公开招标,以单位内部评标甚至领导指定的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有的单位拆分项目,一个项目分段招标,故意造成不达标的招标条件。(3)合同不严密。有的单位合同签定不严谨,执行不严格,漏洞较多,纠纷不断,造成部队利益受损。有的单位在招标中约定的条件,在中标后签定合同时就没有按招标时许诺的条件和双方约定的条件内容签定;有的单位签定了合同,却不按合同内容执行,在出现纠纷和结算比较被动,特别是结算工程款存在利益受损的风险。(4)挤占正常经费,有的单位由于超预算或者建设资金未落实,为完成基建任务,未经审批擅自动用部队行政经费和地方业务经费搞建设。(5)变更项目较多。有的项目由于设计方案等前期考虑不周,施工环节把关不严,在施工中变更较多,基建人员不负责任乱签字,领导审核把关不严,结算时造成超预算或经济纠纷。(6)建设资金不审计。有的单位工程竣工后未经审计就全部结清工程费用,有的连质保金也不留,还有的单位工程拨款控制不严,发票索要不及时,最后出现建设单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比例过大,施工方为了避税,不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也不上报决算的现象。

  二是资产物资管理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核算不规范。一些单位重钱轻物“重建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资产管控措施不到位,单位几十万、上千万资产物资不挂账核算,存在流失现象。(2)管理责任不落实。有的虽挂账核算,但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协调制约

  机制不健全,造成账账、账实不符。另外,长期不进行盘点检查核对,资产出入库手续不健全。特别是干部转业、调动、士官退役等由于资产交接要求不严格,是资产易流失的关键时期。(3)审批手续不健全。特别是营区土地置换、车辆装备报废等评估、论证、审批环节随意性较大,缺乏比较科学严密的评估论证程序,造成部队资产流失严重,利益受损。(4)浪费现象严重。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单位购置的消防装备,采购的装备有的不适用,有的不配套,有的没有根据当地财力可能和部队实际,分轻重缓急去采购装备,造成浪费或是使用效益不高。

  三是日常经费管理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预算编制不规范。有的单位预算编制不科学、不规范、不细化、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预算编制流于形式。从审计情况看,支队级含)以下单位的领导对预算在经费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后勤财务部门参谋意识不强,预算编制不得要领,和年度中心工作及资产配置资源结合不紧密,是预算编制管理弱化的具体体现。有的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预算未经党委充分讨论研究,领导签字代替党委研究审批,有的虽讨论但不够认真,应付差事。(2)预算执行不严格、不透明。在执行中把预算搁置一边,有的领导批钱不问预算,财务不按预算把关,支出随意性大,预算安排与执行存在两张皮现象。有的超预算支出还比较严重。有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没有定期向党委报告。从近两年被审计的多个单位看,基本上都存在预算管理编制不规范,执行不严格的问题。(3)经费使用不严格。有的单位擅自调整使用上级和地方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有的单位克扣和挪用专项经费,或调剂它用。(4)资金管理不严格。存在借款审批不严,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提取现金不审批,违反规定标准使用现金结算(基层结算工程款常常出现使用现金)的现象。还有的单位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长期挂账,领导不督促,时间长了成了呆账、死账,造成损失。

  第三,清理欠款力度不够,为消防部队今后发展留下隐患。

  一是基本建设和装备建设负债较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部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这支部队,各级按照公安部的161工程、三基工程建设部署的要求,弥补了过去在部队营房和装备上的欠账,部队也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在发展的同时,部分单位领导大搞政绩工程,利用责任状或目标考核的形式,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有关建设项目及装备标准,只顾建设和装备数量,不顾财力可能。

  二是新官不理旧账”。由于有些单位领导还债也是政绩的意识淡薄,认识不高,上级抓的不够紧,措施不够有力,造成有些问题久拖不决。特别是认识不高占大多数,认为任职几年,有钱才能出政绩,还债如填坑,填了看不见,也影响政绩发挥,还债积极性不高。甚至还有的以前债务未还清,又欠了新债。总之,上述几个方面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部队财经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部队财产的损失,同时也败坏了部队风气,还诱发了一些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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