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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纪委议事规则(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7 17:40:13

篇一:镇乡纪委议事规则

  

  纪委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旨在建立和加强党员的自律性,落实党员的会议行为规范,规范纪委会议的召开和进行,促进党的纪律和自律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保持组织的纪律和文明秩序,维护党的权威。

  二、职能

  (一)贯彻党的纪律,确保履行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及有关部门的政策和方针;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纪律的规定和有关组织管理、组织责任、组织纪律的规定;

  (三)审查党内民主生活活动的执行情况;

  (四)责令党组织和党员及时办理有关党的纪律的处分和党的纪律的检查事项;

  (五)审查党组织和党员的报告,定期检查党员的履行组织决定的情况;

  (六)维护组织的权威和党的纪律,发现党内违反组织纪律和党的纪律的行为,及时有效地进行改正;

  (七)把党的纪律作为党员学习和遵守的重要内容。

  三、会议组织

  (一)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负责组织,本组织有关负责人也可以参加。

  (二)纪委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由纪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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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纪委会议的程序,由纪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拟定,会议议题归结在党责任中。

  (四)纪委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席指定的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经主席审核,由会议决议决定签署,报纪委会书记审批备案。

  四、会议实施

  (一)纪委会议召开前,纪委会书记需要准备好会议资料,秩序良好,安全防范有序;

  (二)贯彻党的纪律,维护会议秩序,遵守会议礼仪,不可有无关话语和争执;

  (三)发言时要说明观点,文明讨论,做到恭谦有礼,不得言语攻击或者侮辱他人;

  (四)会议结束时,主席要总结会议情况并做出有用的建议;

  (五)党组织应当指导和管理依法办理会议,并做好会议安全防范工作。

  五、会议责任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议决定,从而保证会议的有效性和人民的支持;

  (二)会议主席应当履行职责,促进会议的良性发展,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实施和报告;

  (三)纪委会议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到充分认识会议议题,正确表达,认真审议议题,正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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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纪委会议应当遵循党的纪律,反映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坚持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纪律。

  总之,本《纪委会议事规则》旨在落实党员的行为规范,促进党的纪律和自律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保持组织的纪律和文明秩序,维护党的权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则,才能使党员会议取得成果,促进组织的发展,推动党的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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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镇乡纪委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三条

  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

  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

  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18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

  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六条

  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第七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

  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村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

  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情为村民服务。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会议

  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

  坚持本小组村民优先的原则.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等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办理如下重大事项,先由村民小组班子提出方案,经村民委员会

  和党支部同意后,再提交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一)讨论通过村民小组经济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集体承包项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重大项目等;(二)制定村民小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

  钱物的发放;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村民小组集体厂房、土地的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方案;村小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结算;(四)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

  度的处理;

  (五)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经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

  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有权提

  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

  开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小组

  班子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

  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集体工程建设.集体建设工程造价须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审核.凡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工程设计、勘查等价值10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投资50万元以下的招标,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拟定招标方案,再由村民小组组织招标,并

  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除竞投者及村组干部、部分户代表参加,还应当请镇纪委、司法所、乡

  镇规划建设的人员现场监督.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投资50万元以上的招标,应委托区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小额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理财小组人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员代理制。按照省、市关于“组账村记、村账镇管”的要求,村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会计员由镇委派,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财会人员.出纳员的人选应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年审。

  第十四条

  财务收入、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管

  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村民小组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单

  据不合法的开支,出纳员不准付款,出纳员保管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财务收支必须严格遵

  循财会制度,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季)公布一次。入账和公布之前,应当经小组

  长和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公布之后,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

  收集并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意见.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各种往来经济合同的签订要依照《合同法》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要素齐全。合同签订前

  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司法所审查合法后方可签订,同时办理见证登记,建立合同档案,并在镇司法所备案.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严禁丢荒或擅自将集体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加处理。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村民小组行政公章由小组长保管,财务公章由副组长保管,私章由其本人保管.村民小组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使用村民小组印章应经村民小组长审批,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以备查。

  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涉及本小组集体或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都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

  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时应当多

  方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每半年召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及

  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除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会议外,村民

  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小组长召集并主持,小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

  副组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可采用记名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赞成票超过会议实到人数

  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民表决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由村民小组班子拟定方案。二是宣传发动。

  至少在表决前三天公布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查同

  意后的表决方案,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

  本村民小组村民广泛宣传。三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

  议进行表决.四是确定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达到规定票数的,表决事项

  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没有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如遇多

  数村民或户代表有不同意见,该事项应暂缓表决,待取得共识后

  再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本小组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监督。

篇三:镇乡纪委议事规则

  

  乡镇纪委廉政谈话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精神,规范乡镇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本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乡镇纪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主题,与新任职领导干部的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乡镇纪委对有群众反映或经调查已经出现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乡镇纪委针对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乡镇干部、村社区主干的谈话。主谈人应针对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客观评价认真分析的基

  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四、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

  廉政谈话工作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进行,谈话对象和主谈话人由乡镇纪委具体安排。

  五、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

  (一)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二)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三)进行廉政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四)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乡镇纪委议事制度

  一、议事要求:根据党章、上级纪委和乡镇党委的有关规定,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纪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纪委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议事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议事范围:围绕纪检监察工作职能,讨论并研究本乡镇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

  1、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决策;

  2、加强党员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

  3、研究乡镇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问题;

  4、讨论提请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5、讨论提请上级纪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6、学习、讨论乡镇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

  7、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布置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其他任务;

  8、纪检检察工作理论研究。

  四、议事规则:

  1、随时安排会议研究重大问题;

  2、会议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均应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3、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要作好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会上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4、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或问题时,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重大问题要实行票决制。

  5、全体委员要坚持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将研究决定的内容擅自外传,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6、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纪委领导班子的威信。

  乡镇纪检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

  一、乡镇纪检干部要深入农村党组织和乡镇机关职能室了解情况,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一次,并配合党委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与考察干部、民主评议党员、执法监察和专项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二、乡镇纪检干部对农村党组织实行联系制度:

  1、必要时可参加所联系的党组织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2、倾听群众反映有关意见,了解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配合所联系的党组织做好违纪的调查核实工作;

  4、负责有关纪检监察工作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乡镇纪检干部要加强对乡镇重点部门的联系工作,加强对干部的保护和关心,每人联系一至两个重点部门,及时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了解部门工作难度,帮助排忧解难,保障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切实贯彻。

  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考核,营造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激发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活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乡(镇)纪检干部,村(社区)纪检组织。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村领导干部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大力加强村纪检组织建设。

  二是落实《工作规划》,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全年组织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党员、干部的受教育率不低于95%。制定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是构建大调解快速联动联调机制,积极处理来信来访,按期优质办结信访件,无越级到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集体访。及时向乡镇纪委反映信访信息。

  四是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抓好村班子作风建设,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有效解决损害农民利益问题。

  五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围绕支部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廉政监察。

  (二)日常履行工作职能的表现,根据敬业程度、创新精神、工作作风和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做出评判。

  三、考核方法

  (一)采取工作考核和日常工作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由乡镇纪检干部个人、各村(社区)纪检组织根据工作考核任务先自我打分。经乡镇纪委审核确认后纳入总分。

  (三)民主评议办法:

  1、领导评议。由乡镇党委牵头,乡镇纪委考核组对乡镇纪检干部个人、村(社区)纪检组织的工作进行综合评议。

  2、述职评议。由乡镇党委牵头,乡镇纪委组织乡镇纪检干部、各村(社区)纪检委员进行述职评议。

  领导评议分占60%,述职评议分占40%。

  四、奖惩办法

  1、依据综合积分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个人、单位各取前两位为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

  2、五项工作中凡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不得参加年度综合评先。

  3、对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村(社区)纪检组织予以表彰。对后进个人和村(社区)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乡镇纪委考核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乡镇纪委牵头负责。

  乡镇纪委书记选用及工作规范

  一、提名、任免

  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协商后,报市委决定或进行选举。

  乡镇纪委书记任免后,由市纪委报州纪委备案。

  二、分工

  乡镇纪委书记协管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管纪检工作,可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关的工作,一般不得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工作。

  乡镇党委在确定纪委书记分工时,应征求市纪委的意见并向其备案。

  三、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

  (一)乡镇纪委书记应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有特殊原因纪委书记不能出席的,应电话征求其意见。

  (二)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存乡镇纪委。

篇四:镇乡纪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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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纪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公司纪委会对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作用,提高公司纪委会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坚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决定落实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2.研究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

  3.研究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分析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业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检查等工作。

  4.讨论提交党代会审议的纪委工作报告

  5.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分析案情;讨论决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取消党员的纪律处分。

  6.讨论和修改公司纪委有关规章制度。

  7.讨论向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审议通过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8.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议题的确定

  1.纪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

  2.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提前与纪委书记沟通,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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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日常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的议题和事项,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五条

  会议的召开

  1.纪委会一般每年召开2-4次,如遇重要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2.纪委会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各位与会委员,会议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准备,可提前印发给各位委员。

  3.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4.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5.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会的,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6.纪委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纪委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议事程序

  1.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

  2.纪委委员在讨论研究问题时,要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对重大问题讨论时,纪委委员必须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

  3.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党员的处分或对党员处分的取消事项,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事项表决时,应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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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若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5.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七条

  决议发布与执行

  1.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通知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纪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2.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公司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3.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在纪委书记签发后印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送达全体纪委委员。

  第八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失密、泄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纪委会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定专人担任记录。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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