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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6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5 16:00:04

篇一: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

  

  关于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有效地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机构编制工作高度重视,先后颁布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法规措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正在向规范化、科学化扎实推进。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各级机关部门普遍感到工作任务重、机构编制紧、正常运行难,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呼声十分强烈。为了使政府职能、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由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提议并牵头,成立专门课题组,就新形势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走访、座谈和书面问卷相结合的办法,就市级机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相关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结构状况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及分析。

  一、机构编制工作的现状

  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它要与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和服务。“十五”以来,南通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要求,在机构编制管理、统筹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机构编制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协调,基本形成了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局面。

  (一)从机构编制数量上看,南通市现辖六市三区,2001年以来,经过两次机构改革,市级党政部门由原来的64个调整为50个,减幅达22%;县(市)党政机构由平均40个调整为31个,减幅达23%;市、县(市)区、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由原来的19125名精简为15300名,减幅达20%。机构改革后,除全市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幅明显、财政负担压力有所减轻外,政府职能转变也迈出扎实步伐,有效促进

  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效能的提高。

  (二)从机构编制管理上看,机构编制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为统领,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强化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增长得到有效控制。2002年以来,全市机构编制总量始终保持“零增长”。

  (三)从机构编制工作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保障上看,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和不少区域的管理内容、管理范围、管理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统筹协调,多措并举,使机构编制规模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调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南通市机构编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持续保持了“零增长”的态势,总体规模基本适度,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通过调查也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职能、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能尚未完全理顺。可以概括为,职能既有“错位”,也有“缺位”,还有“越位”。先说职能“错位”。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责任主体偏移,导致政出多门,交叉错位。如海洋环境监测职能,现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市环保局同时都在管理。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其职能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行使。但长期以来,这一职能都由市环保局承担,并已经建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能,市环保局依据政府“三定”规定行使职能,由此引发的职能交叉矛盾比较明显。与此相似的情况在其它部门同样存在,如在企业上市管理、流通领域管理、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等方面,有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严重,重复设岗,造成人员、经费的浪费。再说职能“缺位”。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有些部门没有能够履行到位,以致社会管理出现断档,公共服务不到位。如市区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职能,明确由市、区两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行使。面对几百家歌厅、舞厅、网吧等市区娱乐场所,市、区两级文化部门主要力量放在发证、审批、年检上,而对日常监管很难履行到位,以致于出现了问题又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再看职能“越位”。一些部门超越自身职能范围,行使下级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情,致使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职能交叉,政事不分。如在行政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的关系处理上,上级机关习

  惯于从人员调整、收入分配到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包式管理。而作为具体法人主体的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权责关系不够明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利在上、责任在下”。比如,近年来市级机关、市属企业在计生工作、安全工作、创建工作、综合治理等方面都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因而相应责任主体转由变为区或街道,而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实际管理权限却在市里。二是“利益在上、服务在下”。比如在农机系统中关于对“拖拉机及变形运输车”的管理方面,区里负责申请、受理、审核、检验的前期服务工作,而年检和发证及最后收费由市监理所负责。三是“权责不一、管理脱节”。比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都上划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原有的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已经上调。而市里又把社会保险的扩面任务下达给区里完成,区因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机制而难以完成下达的任务。

  (三)机构编制调整难以同步。首先是市、区之间调整难同步。2001年以来,我市大的职能调整已有三次,调整使市级机关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了不同程度的弱化、下放和转移,但机构编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多少,个别部门甚至还要求增加编制。而三个区职能增加了,机构编制总量仍然维持在2001年的水平上。区里的机关部门,行政编制一般5-6人,少的只有2-3人,而且基本被部门领导所用,具体工作人员的编制只能采取以事代政的方式解决,政事混编,各种矛盾

  和问题比较突出。再就是部门内部调整难同步。这几年部门内部的职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有增加,也有减少或转移。比如市房管局,过去主要以管理公房为主,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房数量日益减少,目前管理的公房面积已经非常少,职能有些弱化。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拆迁任务加大,拆迁职能明显加强。又比如市发改委、经贸委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方式正不断由微观转向宏观、直接转向间接,职能弱化趋势明显。相反,也有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较之过去有所增加,比如环保、审计、土地管理等部门,执法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职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强,而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明显滞后于变化了的新情况,存在着“以不变应多变”的状况。

  (四)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先看年龄结构,以南通市级政府机关为例,现有1854工作人员中,35岁以下318名,占17%;36-45岁723名,占39%;45-55岁604名,占33%;56岁以上209名,占11%。不难看出,机关干部的平均年龄偏大,缺乏合理梯度。再看“官、兵”结构。市级政府机关现有人员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492名,占人员总数的27%;正科级干部631名,占人员总数的34%,副科级干部563名,占人员总数的30%,科员以下168名,占人总数的9%。可见,目前市级政府机关中,部门领导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偏多,机关办事人员偏少。再来看专业结构。市级政府机关现有工作人员中,通过全省公务员招录的295人,占16%;通过过渡或调任进入的1084人,占59%;军转安置的350人,占19%;以其它方式进入的125人,占7%。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目前机构编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其成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既有利益因素的影响,又有不适当的干预所形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体制存在缺陷。政府职能与机构设置密切相关,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改革的重要体制性保障。从历次机构改革的过程看,改革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施到位,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少应该交付市场或社会力量的职能没有交付,政事、政企的关系处理也不完全规范。由于职能上的“错位”、“越位”等问题,不少部门管了一些不应该管、也管不了的事,因而感到编制偏紧,人员不足,不断要求增编,以致出现“精简-膨胀一再精简-再膨胀”的现象,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降低了行政运行效率。

  (二)上级部门对机构编制不适当干预,管理受到影响。机构编制设置在明确总量的基础上,应由地方实行严格统一的管理,但事实上,却经常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受利益驱动,有时会有政策部门化的现象,在制定规章、下发文件时,夹带机构编制的要求,或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通过划拨经费、项目审批和评比达标等条件,要求下面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机构,而下级部门又以此为依据,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使机构编制部门难以应对。

  (三)机构编制调整滞后,需求难以满足。从目前看,虽然我市机构编制运转是正常的,但政府的职能、机构、编制大多还是在2001年党政机构改革时确定的,而且“三定”规定一经确定,通常几年不变。由于机

  构编制管理的相对固化性,尽管市、区之间、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职能在不断调整变化,但机构编制增减变化却很小,致使职能增加的部门机构编制得不到合理增加,职能弱化的部门又不能及时减下来,形成了职、权、责相互脱节的现象。

  (四)存在利益部门化现象,权责没有理顺。目前,政府部门层级之间的事权、财权、人权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层级之间事权不清、财权不明、人权也不规范。少数部门考虑自身利益较多,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有利的就争权,无利的就推诿,把公共权力演化成部门利益,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合法化,使正常的公共服务变成有偿服务。而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没有多少独立的决策权,只有无限的做事权,由此带来很多的矛盾,难以发挥应有的行政效能。

  (五)人员进出不畅,难以良性循环。从调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是缺人员,而是编制使用不合理。有很多地方是占编的不做具体工作,做具体工作的入不了编,采取了财政购买、以事代政等变通做法。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要么是历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不到

  位,新成份难以补充;要么是机关补员渠道单一,特别是专业人才无法进入公务员队伍;再就是公务员进出渠道不畅通、考核机制不健全、用人机制不尽合理,使结构性问题基本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此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非领导职数设置过多、二线人员提前离岗而仍占编制等,也是造成结构性问题的重要因素。

  三、对策措施

  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层级之间的矛盾,限制了行政效能的发挥,而且影响了机关部门形象,应当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予以解决。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按照“严格控制总量、盘活现有存量、调优人员结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机构编制零增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改革的方向和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二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实际财力相适应,量力而行;三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上级的政策规定相适应,从实际出发,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四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相适应,调整支出结构。

  按照以上要求和原则,围绕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还必须牢牢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首先,要搞清楚政府应该做什么。按照中央、国务院要求,现阶段各级政府要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强化经济调控职能,尽快取消对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二是建立和维护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保护公平竞争,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社会事业的综合管理;四是提供基础设施、科教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使居民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五是保护辖区内所有投资者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搞清楚已经做了什么。关键要做到“五个弄清”。即:弄清各部门各单位应履行的管理职能是什么;弄清实际运行中已履行的职能是什么;弄清管理职能中哪些职能是交叉的或未理顺的,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阻碍是什么;弄清因机构或岗位设置等条件的制约应

  履行而未能履行的职能是什么;弄清随着形势的发展,可能增加或需要进一步强化的管理职能有哪些。

  最后,要搞清楚下一步主要做什么。主要做到“三位”,即:该“退位”的坚决退位,对于那些可由市场、企业和社会办的事情,各级政府要尽快退出来;该“补位”的尽快“补位”,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该“正位”的马上“正位”,做政府应该做的事,充分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

  在具体工作中,应从实际出发,科学调整职能,理顺职能关系,规范执政行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一)要理顺关系

  第一,理顺市、县(市、区)之间关系。要坚持责权一致。各县(市)区在决策、规划方面应实行必要的统一管理,在执行、监管方面实行分层次管理,特别在具体执行方面可以实行授权或委托管理,像城市管理方面,管理重心应下移,尽量保证各县(市)区有完整的管理职能和相应的管理体系,以增强县(市)区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坚持合理处理利益关系。按照“小局服从大局,大局照顾小局”要求,充分考虑县(市)区实际情况,既要放事权,也要给予相应的财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照顾现状。按

  照有关规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一定的特殊性,要严格已经下放的权限应继续支持用足用好;应该下放还没有下放的权力,应积极下放,可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使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职权真正到位。

  第二,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市级机关各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重新梳理,合理划分和界定事权和职责分工。对交叉重叠、分工不清的相关职能,从工作实际出发,明确责任,分清主次,协调矛盾,将职能落实到位,减少扯皮和推诿。对近年来新增的职能,由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该明确的明确,使新增职能法定化。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撤消以及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明确撤消、转移的职能,一律不再纳入市级机关部门职能范围中。

  第三,理顺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和下属单位要将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真正落到实处。不管是那一种类型的下属单位,凡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都要理顺关系,权责明确。应该由行政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要尽快回归行政部门。对有法律法规明确委托或授权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具体分工上要与主管部门明晰关系,避免交叉重叠。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单位,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一些技术性、事务性的职能应全部下放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要归并职能

  根据调查反映的情况,目前需要归并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归并市、区职能。主要包括:城管、建设、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统计方面的在地统计职能;水利方面的主城区水体置换职能;农机监理的综合管理职能;市区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职能和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职能;农业推广和动物疫情防治的职能;农业、环境等方面的执法监测职能等等。

  二是归并部门之间的职能。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对部门之间相近或相同的职能实行适度归并,整合力量,形成合力。比如将分散在农口系统的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林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六个部门的行政法执法职能以及市属区承担的农业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职能予以归并,撤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木材检查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渔政监督支队和崇川区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水政监察大队、农机管理所以及港闸区农机管理站、河道管理所、渔政站等机构,组建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三是归并部门内部职能。目前部门内机构众多,职能履行分散,人浮于事,效率不高。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部门的内设机构职能进行梳理,能归并的职能尽量归并,能合并的机构尽量合并,以减少机构个数,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三)要动态管理

  一是依据现有职能,制定机构编制调整方案。要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变化情况以及实际履行职能情况,对现有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逐一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帐资料。在此基础上,从实际工作要求和履行职能的需要出发,制定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在适当的时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该减的减下来,该增的适当增加,以保持各级机关部门机构编制配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是依据职能变化情况,适时同步调整机构编制。今后,对机构编制的调整要根据职能调整的情况,尽量做到同步进行。职能弱化、取消、转移了,机构编制就要相应减少;职能增加或强化了,机构编制就要及时增上去,特别是有些职能在部门间进行了转移,其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划转,人员编制随职能走,有增有减,保持总量平衡,实行机构编制的动态化管理。

  三是实行内部调剂。对市级机关部门中新增职能,一般要在现有机构编制的规模内消化解决,特别是有些部门本身职能有增有减,应该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不新增机构,不增加编制。对确有需要的,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紧控制。要采取适当奖励的形式,鼓励节编,从而达到控制机构编制增长,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四)要优化结构

  一是要做到“能进能出”。要强化在职人员的能力、政绩考核,健全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通过优胜劣汰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落实富余人员分流政策,在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条件方面适当放宽,鼓励机关干部离岗创业。进一步放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条件,在经济补偿、养老保险、配偶子女待遇、创业优惠政策等方面想足想透,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军转干部到市属事业单位工作,减轻行政机关的压力。

  二是要做到“能上能下”。对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明确达到一定年龄(如58周岁)后,不再占用机关编制,其它待遇不变,腾出的编制用于招录新人。对由中层干部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不管是否担任处室行政职务,必须仍在处室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可以通过合并处室减少正职、适当核减副职和控制机关中层非领导职务核定比例等办法,减少现有机关中层干部的总量,增加一线工作人员,使机关的领导干部整体结构得到改善,提高工作

  的实际效能。

  三是要做到“能文能武”。在安置军转干部时,尽可能知人善任,发挥特长。同时,要加强岗位培训,特别是相关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使他们的岗位能力不断提高。要鼓励引导军转干部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对一些在专业上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在不增加部门编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先进后退、临时超编、自然过渡的办法,解决人员结构问题。

  (五)要创新机制

  一是建立“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公开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职能调整与机构编制状况,明确界定各部门的责任,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渎职失职受追究的责任体系。

  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宏观管理机制。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控制编制总量、调整人员结构、实行动态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继续做好日常管理与审批的同时,更加注重宏观管理,更加重视调查研究,更加重视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新机制。

  三是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制。要在总结《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机构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以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使用为主要手段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做到在编人员、在职人员、预算人员、实际在岗人员“四统一”。

  四是建立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机构编制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真正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几点建议

  1、明确机构编制核定的具体标准。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还没有走出过去那种“下报上批”、“一事一议”的传统管理模式,任何部

  门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只能通过上查下问、左右平衡的方式进行研究,特别在编制的核定上,除少数几个行业(如教育、卫生)外,大多没有统一的核编标准。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职能分工、责任大小,研究制定一套相对统一的机构编制核定标准,一方面可以扩大机构编制核定的公开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机构编制核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和盲目性。

  2、疏通公务员的进出渠道。当前机关部门中公务员进、出口不畅,已成为影响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国家已出台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出渠道等问题,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各级机关人员老龄化,年轻的专业人才短缺已成通病,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老的人员占有编制无法退出,新的人员没有编制难以招录,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和运行。建议上级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允许当地政府出台地方性政策,通过允许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临时超编等办法,腾出年纪已大但尚未退休人员所占的编制,以面向社会招录急需人才,给各级机关注入生机和活力。

  3、创新军转干部的安置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军转安置任务越来越重,地方压力越来越大,基本上都是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采取超编进人的办法予以安置。建议上级部门根据目前的状况,制定相应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以减少地方政府这方面的压力。比如下达一定安置比例进入事业单位、增加补偿幅度鼓励自主择业等。

篇二: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

  

  健全机制

  严肃纪律

  推进机构编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配置执政资源的有效手段,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不可缺少的形式,是推进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起到了源头性和基础性作用。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先后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省上也出台了《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通知》等文件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机构编制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各级领导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视不足。比如在人员调配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用人找人事”、“重人事、轻编制”等现象。部分单位领导由于过去的工作习惯,只认人事局的红头文件,忽视编制审批,对编制工作认识不足,削弱了编制的制衡作用。

  2、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配合不够,合力不强。虽然各级文件明确规定: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和编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密切。比如在人员调配工作中,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一切进人都要经编委审批,对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考录(聘用)、调配人员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增加预算和核拨经费。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调人在先,审批在后、财政部门“认文不认单”等现象,合力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3、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力度大和编制总量控制之间存在矛盾。近年来人事部门大量安置高校毕业生,而上级编制部门对编制总量数额未能及时作调整,部分乡镇人员膨胀过快,造成基层单位新的超编,形成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人员继续增长的现象,大大削弱了编制的约束力。

  4、机构编制政策和纪律执行不严,编制工作缺少有力抓手。上级部门虽然下发了许多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政策性强,纪律严明,但是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方法,造成编制工作要求很多,执行不力,机构编制纪律得不到有力保障,新时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加强编制管理工作。

  1、加大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增强各级单位“一把手”对编制的认识,通过媒体报道、下发文件、政策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编制就是财政”的观念,把机构编制工作当作减轻财政负担、增收

  节支的有效手段。从加强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着手,杜绝超编进人、逆向调动,进一步巩固机构编制源头性作用,切实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

  2、健全部门配合制约机制,增强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之间的合力。要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保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实效性。比如:可以建立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制约机制,使机关事业单位经费预算与编制挂钩,按编制预算经费,改变过去根据实有人员预算经费的机制,没编制就没有经费,这样,有效的增强了单位负责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视。又如:对非在编人员和在编人员在退休、工资、福利发放等待遇上有所区别,遏制人员无序增长。可以对非在编人员在医疗保险报销,住房基金补贴,绩效工资发放上低于在编人员,可以让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在退休时参照企业工资执行等等。这样,从干部职工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编制的权威性,认识到编制就是一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跨越红线半步,使机构编制真正起到其源头性作用。

  3、上级部门要积极调研和协调编制与人员安置的关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编制审批结合起来,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原则,先批编制,再定招考计划,做到编制下达和人员增加同步,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继续增人的错误观念,从而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更好的为社会跨越式发展服务。

  4、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主要领导离任要进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纪律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落实中央编办“五不准”要求,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总之,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持政为民的工作,需要各级编制部门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需要各级部门的协作配合,更需要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篇三: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尤其在2001年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后,市编委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办内部进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人员编制异动审批程序和日常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使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现,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机构编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理由对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打招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条条”干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编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门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事务。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必须实行政企和政事分开。近几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转变成间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宏观调控和指导经济运行,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上。相当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把所属的事业单位当成附属物,对人、财、物、事实行统管统揽,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本应由事业单位自主处理的繁杂事务。于是,有的部门以工作任务多、编制少为由找领导,为事业单位增配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调动工作人员等,致使机关工作政事不分、事业人员臃肿难消。

  (三)超编势头难挡,编制控制难度较大。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存在部分单位超编现象。一是上轮机构改革的分流任务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形成事实性超编。二是结构调整不到位。如事业单位中县城及乡镇中心学校超编严重,形成人员膨胀,乡镇村级小学离城区较远,人员严重不足,编制空缺,大量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员,属政治任务,在无编或超编的情况下超编安置。四是工作需要与人员编制冻结难以协调。五是人为因素难对付。

  (四)处罚机制不健全,监控乏力。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机构编制法律,中、省、市各级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不够明确,管理缺乏权威,监控缺乏力度。

  (五)部门协调不够,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作脱节。如部分区市县配备副科以上干部时,没有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存在超编制和超职数配备的现象;在人员调配上,有的不与编制部门核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随意办理调配手续。

  二、对策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机构编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政权建设。加强机构编制宣传工作,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机构膨胀、人员臃肿、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碍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损害的是最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简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机构编制管理的好坏,关键在领导。领导认识提高了,才能带动全社会重视机构编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为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体制保障。

  (二)继续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对机构编制的监督。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制度。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两办”督查室等部门的领导为机构编制特邀督查员,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统一制定处罚规定,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签批进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对擅自进人的要坚决清退,对擅自增设机构的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责令重新调整,对严重超编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竞争上岗、限期分流超编人员。

  三是完善控编进人办法。全市统一印制《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包括人员调配、政策性安置、录用、聘用人员,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计划调配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数核拨经费。

  四是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立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使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应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要科学、合理、实用。其内容发生变化时,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好超编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超编由各种原因造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改革解决。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改变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归于事业单位,使主管部门从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对编制不足造成超编的事业单位,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标准,根据定编标准进行据实测算,该补充编制的进行增补。三是对人为因素造成超编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进人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进入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和竞争上岗办法,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竞争机制。四是积极推行满编单位先出后进,出一进一,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的管理办法。四是对改革待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实行动态管理,编制管控为引进人才开路。

  就目前我市情况看,各级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致使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严重阻碍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实施人才战略,会造成一些单位超编,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第一:要做到静态定编和动态核编相结合。即在已定编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审核,根据各单位职能的变化、工作量增减和人员异动情况,对部分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核并予以增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二:实行预留编制引进人才。即在事业单位改革重新核定编制时,由编制部门预留一部分编制,对个别因工作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给予少量增编。第三:实施弹性管理,暂挂编制。对一些编制已满,又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采取暂挂的办法,解决引进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编时,及时收回编制。第四:确定人才专用编制,腾编引才。由编制部门在各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腾出10%左右的编制为人才专用编制,这些编制只能用于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五)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统一制定出台全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离任时要对任期内审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系统地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迫切需要加以分析和研究,探索出解决的办法和路子。

  一、现状与问题

  (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没有法律保证,缺乏稳定性。制度虽然不能同法律法规相等同,但制度的制定大多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它是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编制的管理省上也只制定了一个《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对事业单位登记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办法》(国务院第411号令),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和管理没有一个科学、硬性的法律规定,各市洲和县市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可谓是五花八门。有些地方和部门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各地的这些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不尽相同。在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及领导职数等管理方面,有的以上级红头文件为依据,有的以单项法律法规为依据,有的以领导讲话为依据,找不出依据的,就与兄弟市州、县攀比……。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没有法制保障,每次机构改革后,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下发很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等文件。特别是今年中央再次出台了“五不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省上也规定了“四不准”(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准增设新的机构,不准增加编制,不准提高机构规格,不准增加领导职数),但效果仍不很明显,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现象仍然禁而不止。除党政机构相对稳定外,各地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以及内设机构都是有增无减,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机构编制管理干扰多,随意性大。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机构如何设置,编制配备多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应以社会需要为准则。实际上,机构编制管理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一是法律法规干扰。在现行体制下,受利益的部门化现象影响,也出现了政策的部门化现象。一些法律法规的起草部门,总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硬把机构编制问题也塞进单项的法律法规之中去,给他们的意志披上合法的“外衣”,强加给机构编制部门。二是部门干扰。一般来说,在机构设置上,自上而下应该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级之间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有些部门总是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或以“达标”为要挟、以资金审批、给设备、给项目为“诱饵”等等,要求下级增加或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机构,使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无所适从。三是领导干扰。领导分管哪个方面的工作,就会说哪个方面工作重要,有些领导就会以讲话、参与协调、打招呼,甚至于批文件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工作,也造成一些单位就干脆直接给党委、政府或给党委、政府领导写情况报告来要编制和增设机构,而不是给同级编委写报告来调整机构编制。

  (三)机构编制管理是经验型管理,缺乏科学性。所谓科学设置机构,就是要求机构与职能相对称,也就是说,任务和需要是决定一个机构是否设置、设置大小以及怎样设置的前提,既不能小任务设置大机构,临时任务设置常设机构,也不能将承担行政机关的职能分解后设置为事业机构,或以中介组织的职能为依据设置事业机构。但是,目前,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我们还没有走出那种“下报上批”、“一事一议”、“落实领导讲话精神”、“落实会议纪要”和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仍然是以“人治”、“经验”为主,出现了机构编制随意膨胀,行政经费不合理增长的怪现象,养了许多不该养的“闲人”,给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改革成本。一些事业机构时而合并,时而分设,在撤分中增加了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负担;部分县设置的优势产业办、重点项目办,其职能早已明确由该县的发改委和经委的相关职能股室承担;各级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已经很多,而且很多将向中介机构发展,向市场方向改革,再设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就显多余,已经有很多培训中心无培训工作,信息中心无信息。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禁不止。目前,在机构编制监督机制上,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一是认识误差。一些人认为,目前,我国在财政上是“分灶吃饭”,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级管理,机构设多少,编制核定多少,是本级政府的事,又不需要上级掏钱,无须过多干扰下级的机构编制事宜。二是职责不清。各级编制部门只是本级编委这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监督本级编委及党委、政府,显然是形同虚设,导致监督乏力。三是监督机构不健全。就我省而言,除省编办成立了督查调研处外,少数市州编制部门明确了分管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大部分还没有建立和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另外,编制部门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不是政府组成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值得质疑。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之体制上的制约,使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处于“雷声大,雨点稀”或“干打雷,不下雨”的尴尬局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政策走样”比较突出。比如:在机构改革方案执行中,一些机构明合暗不合,或变着法子“改头换面”搞特设机构和越权审批行政机构;在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上搞数字游戏,自欺欺人等。

  二、对策与思考

  (一)出台编制法规,严格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对政权的兴衰存亡有着重大影响。我国历代都比较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就拿唐代来说,规定各部门、各级政府机构有固定的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凡官员有数,而署置过者有罚”,“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增设机构或机构超员,都要受到处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建国以来,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机构设置、职能配备、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也三番五次地下文,要求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配干部,但事实上,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随意增设机构在各地屡禁不止,因违反各级机构编制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微乎其微。实践证明,仅靠红头文件管理机构编制,显然力度不够。因此,必须尽快立法,要用法律的形式,将机构编制相对地固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当然,机构编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正式立法前,国家可先制定机构编制暂行条例等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颁布机构编制法。在法律中,要对机构设置的程序、监督机制、违规处罚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尽量不用或少用原则性词语。尤其是在机构设置上,除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外,其它地区一律要撇开人口、面积、地理、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对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层次、领导职数作统一规定。“麻雀虽有大小,但五脏都是一样”,全国各地虽说差别较大,但就国家管理职能而言,都是一样的,只是在人员编制区别对待就可以了。这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的唯一途径。

  (二)创新管理体制,排除多方干扰。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组织部分,事关国家大局。因此,在机构编制管理上,不能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而应该像国家的大法——宪法那样,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是同级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党委和

  政府要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只需打个招呼或签个字,编制部门就得不走样地执行;党委、政府红头文件中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就得办理;党委、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也得遵照。实际上,机构编制部门只是充当了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上的“出纳”角色。这种靠几个领导“拍脑袋”、点头画圈就随意设置机构的体制,是机构膨胀、人员编制一直增长的直接原因。要管住机构编制,必须从体制创新上着手。模式一:实行下管一级的体制。下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上级调配,下一级的机构编制事宜由上级直接管理,取消按机构规格分级管理的办法。这种模式可以减少各地在机构设置上相互攀比,减少同级党委、政府直接干预。模式二: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垂直管理为主。机构编制部门既要对上级负责,同时也要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它是同级党委在机构编制方面的办事机构、智囊机构,又是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分支机构。但在业务上,受上级领导。模式三:管理机构编制与管进人结合起来。在进人关口上,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由调配小组把关,一个口进人;有些地方是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管,工人由劳动部门管,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管;有的由常委会研究进人,由某领导一支笔审签。这种体制名为集体领导下的共同负责,共同把关,相互制约,实际上尤如“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多头进人就容易超编进人,进的人是不是合乎要求的人员进人后单位的人员是不是合乎编制及编制结构要求、就很难把好关。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杜绝超编进人,编制部门不能只管编制,还要监管进人入口关。各部门、各单位进不进人,进什么岗位上的人,由编制部门把头关,具体进什么样的人,配什么干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确定。这种模式可以分清责任,将超编进人的板子直接打到编制部门头上,加大编制部门的责任。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规行为。没有监督的管理不是科学的管理。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必须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一要转变观念。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配置和职能的调整,是一个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的综合部门,但是,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中,往往是比较注重决策,而容易忽视执行和监督环节。因此,编制部门也要转变观念,不但要注重审批,而且要注重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要建立监督机构。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既要对本级实施监督,还要对下级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全国统一的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举报案件查处要落实;既要行使监督权力,又要对监督不到位承担责任。三是加大惩处力度。近年来,上级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也作了不少惩处性规定,但是,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落到实处的少。因此,要加大对违规的处理,就需要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处罚办法。对于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等,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处罚办法,谁承担责任,怎样处理,都要明确。当然,就目前而言,机构编制事宜都是由本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仅靠本级纠正处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因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下级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要直接处理,不能手软。更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轻描淡写地处理,否则就会进一步滋长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机构编制的办事程序,是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从事机构编制管理活动的步骤和顺序,是保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调整职能的重要条件之一。一是进一步完善“三个一”制度。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个部门承办,由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机关一家行文,这是杜绝机构编制多头决策,强化各级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作为决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办法。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只作为参考,决不能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唱“黑脸”,不怕“抗旨”。二是要建立专家听证或咨询论证制度。凡机构编制增减、政府职能调整、重大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三要建立透明制度。多年来,有的人喜欢给机构编制蒙上“神秘面纱”,不愿或不肯公开机构编制事宜。其实,建立行政事业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或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如果对机构编制“遮遮掩掩”,就失去了机构存在的价值。及时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不但可以让服务对象知道该机构,而且可以对机构编制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对于机构编制事宜,除机构改革和重大机构调整外,在准备和正式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前后,应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张贴告示、在新闻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反映,通过“阳光”

  作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探索中不断推进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

  ——**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回顾与展望

  近年来,我市将公务员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公务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贯彻《公务员法》(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线,不断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出台后,如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近年来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凡进必考”得到坚持。国家推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至今,我市在公务员“进口”上,一直严把入口关,杜绝了违反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现象。在坚持“凡进必考”工作过程中,我市不断探索创新和总结经验,积累了一套成熟的做法。自2000年以来,我市共组织市县乡三级机关公务员考录15次,考录职位2321个,参考人员达18800余人次。通过严格坚持“凡进必考”,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增添了生机与活力,也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大大地提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平公正、唯才是举的良好形象。

  (二)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明显改善。从学历上看,我市公务员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1993年的46.1%提高到现在的82.3%,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大幅度增加;从年龄上看,青、中、老年公务员分别占公务员总人数的30.9%、41.1%、28%,45岁以下的中青年公务员占到公务员总人数的72%,年龄结构总体上更加趋于合理;从知识结构上看,通过开展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岗位知识更新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有针对性的对公务员进行政

  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现代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的补充和加强,全市公务员知识更加全面,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显著增强。

  (三)选拔机制日益完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竞争上岗,不仅使一大批优秀的年轻公务员走上了领导岗位,而且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意识,增强了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四)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公务员法》出台之前,我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务员管理工作实际,先后就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轮岗、回避、奖励、纪律、辞职辞退等制定出台了若干对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不断根据新的情况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调整,逐步健全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

  二、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过程中,在多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我市近年来通过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和机关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整个公务员队伍作风得到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仍然存在工作作风涣散等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些机关公务员存在着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安逸、不图创新等思想;一些部门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式方法呆板,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在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存在着服务不到位、管理错位和执法越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全市投资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瓶颈”,严重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二是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中大专以上高学历人员虽然为数不少,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参加工作后脱产、半脱产进修获得学历的,部分人员基础知识不够扎实,对经济政策和管理知识掌握不够充分;部分公务员存在业务不够精通、工作效率偏低、创新能力不够强的问题,存在不依法行政、服务不够周到、服务态度生硬、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

  三是公务员队伍考核机制亟待完善。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了定性考核,在激励和引导广大公务员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评价没有与单位的业绩结合起来,对个人工作态度的评价没有与服务对象的评议结合起来,致使评价标准不明确,考核差距不明显,有的单位还出现评优秀轮流坐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等级”等现象,致使考核不能很好地发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全面发展,整体推进,同时要重点在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狠抓贯彻落实,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洁、务实为民的公务员队伍。

  (一)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公务员,用现代科学知识充实公务员,不断更新公务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二是要进一步改进作风。通过广泛开展行风(机关作风)评议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一流的服务水平;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激励广大公务员奋发有为,大力培育“公务员精神”。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满意率评价制、末位淘汰制等监督约束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确立从政行为准则,筑牢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以提高五种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审时度势作出的科学决策。要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以提高五种能力为重点,立足本市实际大力开展公务员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培训和锻炼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

  (三)以建立健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继续坚持“凡进必考”制度。要创新考试内容和方法,注重选拔能力比较全面的人才,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要扩大公务员选拔录用的视野,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市县两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可从到农村基层锻炼期满的大学毕业生中优先考录。

  二是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是激发公务员活力,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方法。要继续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制度,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行各单位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通过竞争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努力进取,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公务员任免制度。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科学机制,创新公务员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任期制、试用期制,大力推行任前公示制度、考察预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探索降职、免职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是改进和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把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把个人业绩与单位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把本单位的民主测评与服务对象的评议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优化考核程序,规范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建立起兼具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公务员考核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考核的用人导向作用,激励广大公务员想事业、干事业、努力干成事业的决心和干劲。

  五是落实培训教育制度。公务员的培训是保证和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一条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大培训投入,强化培训保障,完善培训体制,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全市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开展高质量、高水准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挖掘公务员潜能,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浅谈公务员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务员年度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制度,无论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在的《公务员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作出的评价,是公务员奖惩、任用、培训、调资的依据,考核工作意义重大。但在实际考核中,往往表现为质量不高、准确度低、考核结果不能如实反映被考核人的真实情况,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值得探讨。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公务员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极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七)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公务员管理部门深入单位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五)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是是考核的终级目的。考核就是为了使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调资,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从而更好地管理公务员队伍。

  (六)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保证考核工作落实到位。一要审核年度考核方案。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各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前,认真审查拟定的考核方案。二要加强业务指导。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对各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培训,让单位负责人和政工干部掌握年度考核方法;可选择职工人数多或有代表性单位,跟踪了解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程指导。三要公开举报电话,对不按实施方案操作,随意更改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及考核程序的单位要及时纠正。四要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检查。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要检查本单位的考核实施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听取公务员的意见,切实防止年度考核工作“走过场”。

  市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根据恩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制定《恩施市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一、来文的处理程序

  建立来文登记簿。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各单位的请示和报告后,应按照收文顺序编列序号,将来文单位名称、来文时间、报告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根据来文内容及性质进行分类,拟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编办办公会议进行审核,确定处理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最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来文登记簿的结果栏作好记录,统一归档。

  二、设置机构的程序

  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必须具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能,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并按有关工作规则报批。

  (一)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再报州编委审批。

  (二)市直其它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由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审批。

  三、新增人员编制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都必须先提交使用编制的请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取得使用编制通知后,凭使用编制通知到组织和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编办上编。

  四、在职人员编制管理

  编办及各单位建立单位人员编制卡,是落实省编委“定编到人”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加强编制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上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新进人员后,必须办理上编手续。

  1、办理上编手续,必须有编委下达的使用编制通知(经市委和市政府任的干部凭任免文件)、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人事部门开出的工资转移证(其工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能认可)等材料,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相关证件到人事部门确认工资后,带相关材料到编办办理上编手续。编制卡一式两份,编办和单位各存一份。

  2、编办在办理上编手续后,必须在增加人员登记册上准确记录相关情况。属使用财政编制的要给财政部门开出增加人员经费通知单。

  (二)下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减少情况时,要及时办理下编手续。

  1、工作调动凭调动介绍信或任免文件和工资转移证,到编委办公室办理下编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编办下编手续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无编办下编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2、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应先到编委办公室办

  理下编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办下编手续审批和拨付抚恤费,无编办下编手续的,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时,作出上述决定的单位应负责将文件抄送编办,各单位应主动在一个月内凭相关文件到编办办理下编手续。

  4、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符合离退休(职)条件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手续及时到编委办公室办理在职人员下编手续,同时填写离退休人员编制卡。

  5、凡下编人员,编办及各单位都要认真写减少人员情况登记表,属财政编制人员的还要给财政部门开发减少人员经费通知单。

  五、离退休人员编制管理

  1、建立离退休人员编制卡。为准确掌握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编办及各单位必须建立离退休人员编制卡片。

  2、拨付离退休费的财政、养老保险部门必须经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

  六、领导职数管理

  领导干部职数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各个单位的机构管理台帐,明确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名称及领导职数。

  (一)科级领导职数的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核定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初步意见并主动征求组织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正式建议方案,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审批。机构编制部门在办理上编手续时,如发现超职数任命干部的情况要书面告知组织部门。

  (二)市直内设科、室中层干部职数的管理。由编办拟提核定中层干部职数的原则意见,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机关工委审定后,编办根据已确定的原则核定到单位。

  (三)建立领导干部动态管理的专门台帐,及时登录各单位领导职务变动的情况,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干部的文件都要抄送编办备案。

  (四)市直单位晋升职务后应调整工资的科级干部,必须先到市编办审核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在职数范围内的由编办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调整手续;超职数任命时,编制部门不签署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调整手续。

  (五)单位要求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

  (六)保留职级待遇的人员,只能由市委组织部门下发文件确认执行,其它部门的文件无效。

  论文: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

  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

  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篇四: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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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机构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改变了原来的设置模式,成为了党委序列机构。这一变化,使得编制部门管理的职能更强了,工作力度大了,社会关注度也更高了。一年多来,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在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发挥了宏观调控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形成了良好的局面。但在实际中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给推动编制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要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贯彻好中央精神,使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轨道,就必须充分重视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并逐步进行解决。

  一、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

  1、行政编制供与求的矛盾。

  编制的供应与需求,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和要求下大力气严格控制县级机构编制,消化超编人员,另一方面,党政群机关增加人员编制的要求不断。目前县级行政部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供需脱节问题,主要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县一级政府机构的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各部门、各单位都在申请增加编制,编制部门压力很大。由于编制供需的严重脱节,导致了新设立的单位、职能增加的单位编制不足,政府的派出机构和执法机构普遍-可编辑修改-。使用事业编制的问题。在编制结构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一是层级结构失衡,县一级超编较为严重,乡一级则出现空编。二是党政结构失衡。目前县级党委机关、其他机关所占人员编制的比例均高于规定的标准,挤占了政府机关的编制,造成了党政之间编制结构比例的失衡。三是官兵结构失衡。少数单位官多兵少,个别单位甚至是有官无兵。部门编制结构失衡、人手紧张,加剧了编制的供求矛盾。

  2、单位超编与缺人的矛盾。在县级部门有一个怪圈,就是单位一方面人员超编,一方面又感到缺人。乍一看,不可思议,其实也在情理之中。单位里人员编制不可增加,而那些年龄偏大的人员,有的转入离岗退养,有的是其它原因没有上班,然而他们仍在单位编制之列,只是干事的人少了,因此出现了超编与缺人共存的现象。由于人手不足,特别是干事的人不够,于是部门就采取了向下级单位借用人员的办法解决,导致人力资源被层层占用,也出现了混编混岗的问题。

  3、上级部门意见与基层实际情况的矛盾。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机构如何设置,编制配备多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应以社会需要为准则。实际上,在机构编制管理中也经常遇到上级部门意见与现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一是政策法规方面,出现了政策的部门化现象。一些政策法规的起草部门,总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硬把机构编制事项也塞进单项的法规之中去。二是条块管理方面,出现了部门干扰机构编制现象。一般来说,在机构设置上,自上而下应该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级之间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有些部门总是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或以达标为要求、以批-可编辑修改-。资金、给设备、给项目为条件,要求下级增加或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机构。少数强势部门则通过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上级文件等方式实现增加机构、增加编制。

  4、基层部门升格与工作规范要求的矛盾。长期以来,机构的升格作为编制部门严格管理的范畴,基层的机构特别是延伸乡镇的机构的级别都是一样的。但是近年来,这种格局出现了变化,垂直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高配,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和司法所也先后有了上级明确升格为副科级的文件,于是其它基层单位要求升格的呼声也高起来了,有些部门对自己所属事业单位的规格问题也开始提出了升格要求。

  二、对县级机构编制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树立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的理念。邓小平曾经指出:“编制就是龙头,编制就是法律”。机构编制工作是法律的延伸,机构的设立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此,要根据政策法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编制是法规,是龙头,是高压线,从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尽快形成机构编制工作更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引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处理好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摒弃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使之认识到只有建立精简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人民满意政府。同时,机构编制部门也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各部门充分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以扎实的工作赢得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机构编制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可编辑修改-。化和规范化。

  二是要统筹基层编制政策。要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因为机构编制标准是机构编制管理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确定机构设置和核定人员编制等管理事项的业务准则。要在对现有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的同时,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完善业务规范体系,做到依法用标准审批机构、核定编制。要坚持编制事项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编委或编办一家行文。那些未经编制部门审核,由部门代党委、政府起草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不应涉及机构编制事宜,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一律视作无效。上级业务部门不应以项目、资金、评比、检查达标等手段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应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不应要求上下机构完全对应。

  三是要在后备干部培养上大胆创新。近几年来县、乡两级机关、事业单位除了政策性安置人员和考录为数不多的工作人员外,基本上没有进人,而且一般工作人员大部分都缺乏合理交流,导致人员结构不优、年龄断层,专业和知识结构不能合理调配。副科级以下的干部职工想要换个新的工作环境,只有通过提拔为科(局)级领导干部才能实现,一般干部往往在一个单位工作几十年,甚至在单位退休,致使干部缺乏上进心,极大地影响行政效能的提高,因此,要下大力气-可编辑修改-。在改善人才结构上做文章。一要建立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大胆培养和运用德才兼备的后备干部。在事业单位,对使用急需、特殊、拔尖人才,要开辟人才使用的绿色通道。二要建立超编人员库制度。将各单位超编人员进行“入库”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有用人需求的,可申请使用储备人员。以此消化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缓解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手不足的矛盾。

  四是要统筹对基层单位的升格。机构的规格,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升格这一调控手段不能过滥,否则它容易产生攀比心理,反而起不到促进履行职责、调动人员积极的作用。因此,要对拟升格的机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在符合基层实际的前提下可对那些德才兼备、表现优秀的人才予以高配使用,实行用人不定岗,这样就可以避免形成机构普升一级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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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_调研报告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

  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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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

  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

篇六: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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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

  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http://]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

  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

  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

  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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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

  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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