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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7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4 20:00:11

篇一: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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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浅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难点与对策

  今年6月6日,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针对我国近一个时期以来多地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究竟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6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呢?笔者认为应在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整改隐患的同时,要下大力气彻底解决影响目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才能不断开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一是体制不顺,头重脚轻,上热下凉,根基软。目前,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呈现明显的“倒金字塔”型状态,重心在上面,薄弱在下面。面对大量企业位于基层的实际,出现了“能看到的管不了”(乡镇无执法权、机构不健全)、能管了的看不到(上级安监部门)的尴尬局面。目前,一些基层安监机构(乡镇安监办)力量薄弱,无编制、多数安监人员为乡镇自招人员。政策讲得很多,实际扶持的很少。安监人员待遇差,没有岗位津贴和保险,上级文件规定的享受不到,执法装备配备严重不足,“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用手摸、尺子量”的检查方式普遍存在。出了事故,上级习惯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的理论给乡镇安监人员戴上“失职或渎职”的帽子。从而形成了企业赚钱,中介发财,政府埋单,安监受过的局面。

  二是定位不准,安监部门既不姓“综”也不姓“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是管理者,又是执法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安监部门这一角色很难把握,很易引发职能交叉、1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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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冠李戴,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安全监管本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体系,如果仅压在安监部门一个部门的头上,不免会呈现安监部门孤军奋战的现象。而职责和权限范围不明,又会导致安监部门“说话不灵”的境地。从专业监管看,责权不对等,工矿商贸企业的审批发证权在发改委,而出了事故却要追究安监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从而导致了一些地方安监局扮演了以罚代管的角色。

  三是环境不忧,把安监部门推向“风口浪尖、如履薄冰”的境地。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缺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认为严格监管会关停一批企业,“破坏”招商引资环境,影响税收,进而干预安监执法,为了政绩,有的地方领导不惜违法成本,违背科学原则,对安监部门盲目下达考核指标,导致一些地方不得不瞒报事故;另外,目前社会舆论不利于安监工作,反面深挖的多,正面报道的少,批评问责的多,理解鼓励的少。发生一个事故,社会哗然一片、不明舆论一大堆、领导批示一大片,安监人员普遍感到精神压力大,政治风险高,工作难安心。

  一些地方领导在一些大项目建设上,实施先上马后审批的策略,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很难落实,给安监部门后期补办手续和安全监管工作带来非常严重的困难,安监工作面临“左右为难,作茧自缚”的困境。

  上述困境的存在,既有现行体制的问题,又有地方领导实施决策时的偏颇问题,那么,究竟如何妥善解决处理以上问题呢?

  笔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和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监部门首先要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妥善处理安监事业与区域经济同步发展的关系。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为两条边,安全是一条底边,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没有安全保驾护航就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政府和企业将会处于事故的包围和纠缠之中,形成病态发展。经济发展需要安监工作护航,安监事业发展壮大也需要经济发展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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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安监工作主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妥善处理安全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关系。服务经济建设是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目的。安监部门面对“责任田”,不能就监管而监管,要不断调整自身功能,优化科室结构,提高内在活力,帮助企业解决源头困难,化解前置隐患。要树立监管不到位就是渎职,服务不到位就是失职的意识。安全问题上没有“绿灯服务”,为企业开安全“绿灯”,其结果就是拖经济发展的后腿。做到项目初审要早预警,告知投资者审慎决策,以减少不应有的损失;审批手续要早办理,在第一时间告知投资者,明确要办理哪些手续,到什么部门以及怎么办理;安全监管要早参与,强化“三同时”审查验收、督促行业标准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及相关制度,二是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在“责任田”以外的安全监管问题上,安监局要充分行使政府安委办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能,而不是对各个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的具体介入。准确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部门管理之间的工作职能,分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理顺责任机制。明确政府领导、地方乡镇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更多的精力是放在“多抓主管部门的责任分解和责任落实,少管行业监管的具体活动;多抓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少管行业主管部门自身应解决的问题”上,自觉把综合监管定位在宏观管理为主、微观监督为辅上,做到综合不缺位、监管不错位。

  三是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部门、企业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走出怕安全监管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而不能抓、怕得罪人而不敢抓、怕责任大而不愿抓的思想误区,以真抓实干的作风在安全监管方式创新上求突破。明确了监督的重点就是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不是替代和包办企业具体的隐患检查行为;管理的重点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政府层面上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替代和包办企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果断的高举从严执法的大旗,对违法违规企业敢于“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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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安全监管队伍要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议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队伍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人员、编制、资金、政策上给于倾斜,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彻底改变基层安监部门无办公场所、无交通工具、无检查仪器、无救援设备、工资待遇低、无编制、无保险的状况。针对审管不分、监管不分的现状,可尝试把安监机构分成审批、监管、执法三大块,把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从综合监管中剥离出来,建立一支独立的、垂管的执法队伍,以提高执法效能,优化服务功能,解决监管、审批、执法于一身的弊端,以有利于安监队伍的清正廉洁。针对目前社会舆论对安监工作不利的现状,建议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要多关心理解支持安监工作,新闻媒体要多挖掘安监队伍中积极向上的典型,以正面的舆论引导人,安监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多与社会民众沟通,争取社会民众的支持理解,树立良好的安监人员形象。

篇二: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不断强化责任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实现了连续6年事故总量保持稳定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扭转了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居于全省落后地位的被动局面,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呈现出“经济指标逐年上升、事故指标逐年下降”的良好发展态势,我市也迈入了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市州行列。

  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分析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在机制体制上、监管手段和责任落实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完全达到科学性的要求。由于我市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体制转换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一些基础性、素质性、结构性、体制性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不配套、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脆弱等等都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对象趋于多元化,监管难度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已经

  占到全市总数的70%左右;工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高速发展,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压力增大,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危产业(行业)点多面广而安全基础又十分薄弱。我市现有煤矿251处,绝大部分是高瓦斯高突出矿井,瓦斯、煤尘、自燃、冒顶、水灾等灾害齐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车流、物流、人流频繁量大,人、车、路之间的矛盾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每年我市道路交通和煤矿这两个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之和均占到当年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0%以上。此外,我市还有非煤矿山387处。这些矿山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低,安全保障水平低,造成了安全事故多发;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425家(其中生产单位31家、经营单位39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49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3263家,这些企业是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危险所在。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与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一是安委会作用还不明显。为了统一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市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42个部门组成,市安委在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安委会是

  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与各组成部门之间、与其他诸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等之间是一种指导协调关系,且安委会无专门编制、无专门经费、无专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也大多是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综合监管权威不够,指导协调力度不大,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指挥调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二是安监部门职责定位还不明晰。目前我市安监局同时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具体承办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监局既有属于自己的责任田,直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又是政府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三是条与块的监管权力和责任不相称。如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其主权主体属中央企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则由省安监局颁证,日常监管及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市级和县区级安监局督促落实;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部门颁发,建筑安全问题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考核又由安监部门负责,也造成相互联动不协调,配合不密切,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安全监管任务与行政力量配置的矛盾突出。一是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当艰巨。仅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就有4500多家。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管的重大危险源多达486处,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城市燃气、锅炉使用、炸药仓库等企业。二是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我市现有市、县两级安监人员142人,需要直接监管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就达4500多家,市县两级安监人员严重不足,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适应,工作一直超负荷运转。三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滞后是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完善、应急体系的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等方面,都需要充足的资金投入。由于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安监人员在日常监管执法中,也只能靠眼睛去看,用耳朵去听,凭鼻子去闻,靠人去严防死守,而这种严防死守的劳动强度、时间跨度和不可控性远远高于防洪防汛工作,安全监管的科技含量明显偏低。近年来,为加强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绝大部分乡镇(街道)设立了安监站,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乡镇(街道)安监站普遍存在无编制、无经费、无专业人员、无执法资格等问题。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市高危产业点多面广,门类齐全,危险性大,同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一些重大隐患和危险源(例如市煤气公司储气罐、春园加油站等),已处在城市的中心,并没有完成搬迁,给城市留下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使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建设迫在眉睫。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已将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提上议事日程,多次研究全市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工作。但是,就目前我市而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机构不健全、指挥调度不统一、救援队伍力量分散、救援技术装备落后、财力物力投入不足等问题,这些都表明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与我市的高危产业现状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

  (五)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中存在“两个不对称”的问题:

  一是党政领导及安监人员承受的责任压力与企业承受的责任压力不对称。在我市当前的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设计中,安全生产压力主要集中在各级党政领导和安监人员身上,还没有很好地把压力传递到企业这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身上。例如:我市规定,对于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县市区长及分管领导当年不得提拔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各县市区也同样规定,对于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及安监人员的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对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安监部门监管责任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对企业发生事故如何进行惩戒除法律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外,从责任压力和责任追究的实质后果来分析,远远不

  能和党政领导及安监人员所承受的压力相匹配。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死儿子、老板赚票子、政府当孝子、干部掉帽子”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是基层党政领导及安监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奖”与“惩”的力度不对称。基层同志反映,现行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对“惩”的一面强调得十分突出,而“奖”的一面力度远远不够。对于发生了重特大事故的、事故指标超控的有关惩戒性规定,非常明确而具体。但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长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层党政领导和安监人员的鼓励和奖励,往往很难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抓住根本,尊重科学,稳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特别要抑制部分行业生产能力盲目扩张和对生产资料需求的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改造。制定鼓励煤矿等高危企业,依靠先进开采技术,加强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和能力,为企业提高经营

  效益奠定基础。坚持以煤为基础,积极发展煤电、煤化工产业,大力气发展煤炭循环经济。

  二是坚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并重,着力提高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能力,提高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在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上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和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减少对安监人员的盲目责任追究,要想办法减轻安监人员的工作压力,树立安监人员的执法权威,为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能力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为确保安监队伍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提供持续的动力。

  三是坚持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着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完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认真落实企业伤亡事故经济赔偿规定;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理顺采矿权与经营权的关系;配套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经济政策,如:建立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煤矿收回采矿权的安全淘汰机制、对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道路危险路段强制安装防撞护栏、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推行HAN阻隔防爆和BF系列无火花快速堵漏等先进实用技术等,并纳入法规标准层次予以推行;制定煤矿等高危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吸引较高素质的人员从事煤矿等高危行业一线的工作,推进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的步伐,最大限度减少作业人数;建立高危行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稳定职工队伍。

  四是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主要内容,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完善和创新各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体系,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方位、全过程,强化闭环管理,致力于源头防范,进一步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五是坚持科技创新与进步,着力增强安全管理手段。引进吸收国际先进装备和工艺,提高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建立企业生产经营综合信息网络,提高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大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研究,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服务体系,围绕安全生产技术难题集中进行科技攻关,建立安全隐患的预测预报系统。

  六是坚持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从上到下构建全社会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舆论支持体系,培养教育个人和群体的安全价值观。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大力发展民营、民办、股份制等形式的职业技术院校;加强校企联合办学,按企业需求设定专业,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逐步变招工为招生;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传统的由企业、行业培训各类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转向社会化。逐步使高危行业走上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人员专业化、从业培训社会化、自主培训经常化的路子,达到企业职工人人想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能安全的目标。

  (二)健全体制、完善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要按照“经济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分开”、“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督分开”的思路,把行业力量、专业协会发动起来,把相关专业协会和技术人员组织成一个服务体系,强化行业管理职能,这样才能使各级安监部门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理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形成从职工、企业、社会到政府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安全监管工作只有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互动才能收到实效。首先要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层次落实”的总体要求,将各级政府、各级安监、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不同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这样才能解决好干部与企业责任压力不对称的问题。其次,对不同安全风险程度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安全风险低的企业实行高标准、低管制,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实行通用标准、严管制,增强他们对安全管理法规的自愿遵循性,避免安全管理的逆向选择现象。第三,完善市场准入标准。通过标准调控企业,使企业在政府确定的框架内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

  对许可事项,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证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

  (四)从实际出发,做到理性预防,不断夯实安全基础。政府要把企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与其对于事故的预防所作的投入联系起来,研究制定各类事故预防的投入标准,形成理性预防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使企业业主们时刻以一种“可计算的问责理性”压制住预防惰性,积极地为事故预防而进行实质性的投入,夯实安全基础。从安全监管的角度看,事故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作的结果,因此,安全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切实建立安全隐患的发现、整改、验收、处罚机制,完善隐患治理整改制度,严肃隐患整治纪律上。建立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企业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还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科学地研究和建立责任追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实事求是落实责任追究规定。首先,要准确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工作职能。分清哪些工作是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安监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是哪些,切实解决监管缺失的问题。其次,要准确界定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都不一样。政府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管理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实事求是追究事故责任。在严格界定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以真正吸取教训,警示教育后来者。第四,要做到责任追究与激励相结合、相对称,妥善处理好责任机制中“奖”与“罚”不对称的问题。

  (六)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稳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一是突出监管重点。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实施重点监督、专项监督和定期监督,增强执法的实效性。二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三是坚持执法务必从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四是坚持依法行政与企业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实行分类指导。五是关心和爱护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进一步提高工作积极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压力大,在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比照

  11计划生育的政策,对连续二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产煤乡镇,给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定的奖金,并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重点产煤县市区,给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定的奖金,并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重点产煤县市区,给予其安监局局长、煤炭局局长一定奖金,并提拔享受副处级待遇。对县、市、乡三级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津贴,市级安监局设2-3名副处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县市区安监局设2-4名副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于乡镇安监站,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站长高配副科级的要求。同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核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基层安监人员的井下津贴、加班补助、岗位津贴、通讯费用等标准,以提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安全生产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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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

  

  基层反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

  根据《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题调研工作,调研报告如下:

  2005年以来,我省颁布了地方《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解决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针对近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先后进行两次修订,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现实意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推手。近年我县紧紧围绕《条例》有关要求,对县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尝试,加大了对各类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事故隐患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困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程和监管执法效果,现就基层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作如下浅析。

  一、当前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执纪存在行政干预,难以做到有法必依

  县域经济发展任务重,招商引资压力大,受传统政绩观影响,

  在处理经济发展和安全发展二者关系时还是有所失衡,为改善投资环境,自觉不自觉人为地造成了一些执法障碍。个别人存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以及“特事特办,慢事快办”现象,造成一些项目工程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有人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或通过各种途径给执法部门施压,要求采取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原汁原味”执法。

  执法不够规范,难以做到执法必严

  由于受外围执法环境影响,加之主观努力方面不够,在行政执法方面与依法行政规范行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认识上不到位。比如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在下达前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等要求,往往实践中存在一定瑕疵;二是素质上不适应。执法力量薄弱,有资格的执法人员严重短缺,个别执法人员自身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对不断修订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学习不够及时。

  执法主体分散,未建立联合协同执法机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牵涉到执法主体多,存在条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和职责不明现象。执法部门由于各自理解不同,容易造成互相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一种“有权管”的部门看不见,看见的部门“无权管”的奇特现象。

  在一些突击整治活动中,尽管多个部门联合行动,但因为权责不明,使得联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往往会出现许多困难。

  罚没制定不精准,实际操作执行难度大

  《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动辄就是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但基层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是规模小的企业,生产能力有限,很难按条款执行罚款,只能进行裁量处罚处理。

  二、加强监管执法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当前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态势下,要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设。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1、争取企业支持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对象是企业,所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离不开企业支持和配合。要从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提供各项服务,赢得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做好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

  2、争取社会认可。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首先要增强全民安全法制观念。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安全生

  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中确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加强组织一线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营造一种人人学习安全知识、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氛围,从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

  明确职能分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建设

  1、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公安、应急、交通、工贸、住建、环保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建立齐抓共管、分工明确、职责互补、沟通及时、协调有序的执法体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2、明确职责,协调监管。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首先必须做到对自身“责任田”监管不缺位,主要精力应放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上,放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上,放在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上,放在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上,放在地方性法规、政策调查研究上,做到综合监管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对其他行业系统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及时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去处理,应急管理局只需跟踪协调、监督、督办监管执法进展及落实情况。

  夯实基础,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建设

  1、大力开展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一直以来,基层信息化安全监管工作比较滞后,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底数不清、心中不明等现象,所以安全生产监管离不开基层工作有效支撑。编制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加强对基层重点企业和高危行业普查建档,保证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对监管对象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现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查处。通过构建基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为决策分析提供信息支撑,从而形成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2、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业务指导。深入基层一线,及时帮助解决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难点及疑点,建立健全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水平。

  科学灵活立法,解决实际执法困难

  基层实际执法活动中,往往遇到生产企业规模太小,很难按照《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执行罚款的问题。建议上级立法部门应充分调研基层实际情况,在原来立法修订修正的基础上,再进行细化,再进行分档,让执法人员按照不同规模的企业找到对应的罚没条款,彻底解决监管执法尺度比例大小的问题。

  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身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全民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

  和谐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才能提高监管执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随着《条例》修订完善,这将为基层增添新的执法“法宝”,也将加快基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和监管执法的效能,也为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好的安全法制环境。

篇四: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

  

  浅谈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秋龙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监督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之在九十年代末期出现了我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局面,在国内和国际上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进入21世纪,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00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部级)正式升格为安监总局(正部级),其监管职能和权威进一步加强,今年又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我国的依法监管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架构和建设统一协调、层级健全、职能到位、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大重要环节。

  一、浅析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合理配置、有关部门职责科学分工、监督执法机制协调高效的统一体,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机构、人员、职责、机制的有机结合.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业务不熟悉

  目前基层乡镇一级安全生产无机构无编制,现在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是兼职的,一般都是企业服务中心的人员兼职,这些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任务多且待遇无,不能安下心来钻研业务,认真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而是天天想着转科室,人在心不在,人员难于留住,流动性大,难以胜任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素质是决定法律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我国整个安全生产监察系统调整后成立时间较短,由于开展工作的需要和体制等原因,大量没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又充实到各地安监系统,导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普遍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效力低下,执法水平不高。

  (二)、行政人员依法治安意识不强

  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下政府长期采用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导致部分执法人员仍未能快速转变观念,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难于严格实施,表现出“严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现象。

  (三)、部门关系不协调,未能形成联合执法机制

  由于大部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都是初建,缺乏监管执法经验,尚未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关系,因而有的地方各有关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掣肘,严重削弱了监管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协商机制.有些部门之间工作关系不顺,重复检查、重复发证、重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使生产经营单位无所适从,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不明确

  严格的中央政策对遏制多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效果甚微,法律效力及政府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决心和力度的层层衰减,表明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安全监管工作由最初劳动部门统一管理,转变为安监、质监、建设、劳动、卫生、公安等等多部门分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了分散,但安全生产工作也出现了多头监管,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部门利益面前人人、处处争权力,重大责任、问题面前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互相拆台,安全监管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真空地带”,形成了“都想管而又都不管”的尴尬局面,导致地方政府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意愿.(五)、法律法规建设不配套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不配套,是目前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的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在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提案中屡

  有提及,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二、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的对策:我们必须把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当作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高度重视和发挥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作用,我们必须尝试运用新型的、科学的管理方式来不断的提高我们的安全监管水平,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探索创新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完善中不断提高进步.(一)、要建立健全三级监管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1、基层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但除了市县两级设立专门机构外,在最基层一级的政府的乡镇也应该有机构编制和监管执法人员,同时要保证基层一级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经费;

  2、基层监管机构须具备独立执法资格。

  作为监管执法的行政机构,应有独立的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处罚,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乡镇一级担当安全生产相当大的一部分责任,但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关于综合监管主体的条件,不能独立执法.这种情况需要尽快改变,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授其享有独立监管执法的权力,使其有位、有权、有责.

  3、监管机构是统一和垂直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特点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这就要求其管理体系必须是一个集中、统一和垂直的管理体系,应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模式,学习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立经验,围绕

  “综合不代替,监督不失控,协调有权威,指导有效果”的综合监管思路,从解决地方保护瓶颈和妥善处置地方经济利益与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入手,尝试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国家垂直管理或省以下垂直管理,以切实改变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没有地位,监管没有力度”的境况,使安全监管真正实现事故上报无隐瞒、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和责任追究不放松,真正实现安全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4、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1)是选用高素质人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相对较高,最欠缺的是法律素质。行政执法既要实施行政处罚,又要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复杂的法律问题,这都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特别注意选用精通法律专业的人才,改变执法人员的结构。(2)是加强培训,缺什么补什么。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知识。要结合工作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安全培训,重视他们的知识更新。(3)是充实一线执法人员。监管执法工作不单单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主,还应当保证基层乡镇一级监管执法力量,在人员配备上优先考虑.

  (二)、严肃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增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和自觉性.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无论监督检查、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做好的安全生产工作,都要依法进行。要认真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分清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理顺部门关系,完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

  1、要处理好部门之间关系.现在扯皮最多的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除履行自身职责外,应当是更宏观、更超脱,尽量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管工作,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同时综合监管部门也应当依靠专项监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做到多指导、多支持、多协商,和不包办、不干预、不争利。

  2、要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虽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但彼此之间仍需经常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高监管执法水平。通过安委会办公室或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办公制度加强工作联系。

  3、要形成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一些安全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监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集中的或专项的安全检查执法活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综合监管部门、有关部门还应与司法机关建立密切协调的执法机制,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形成疏而不漏的法网,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四)、确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统一管理、职能整合应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安全生产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率。安监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务要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与安全生产参与者就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政府提出决策性意见。

  必须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准确地进行定位,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综合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并制定一些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细化与专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增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安全生产主动监管意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联合监管,有效避免安全难题面前“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等同于政府"现象的发生,具体而言,推进安全监管,从本质上来讲要实施好3项职能:一是起草制定和宣传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是监督企业遵法守法情况,对企业从监督角度实施审查、考核、验收等职权;三是依法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查处伤亡事故。而其它专业部门要落实好“管生产要管安全”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等原则。

  (五)、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应以《宪法》为根本,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从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为重点,抓住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配套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发扬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安全法规培训与宣传,提高法治水平,共同构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2、加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要的是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生命权的规定。把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当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仅是从政府角度做出的,为了体现对公民生命权这一至高无上的人权的应有重视,应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予以明确。这样,就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价值取向上具备了宪法根据.

  3、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已经不再起作用,或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及时修订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

  与领域的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并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编纂,形成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更新机制。

  发扬立法民主,加强立法调研。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吸收工会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使立法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减少立法理想化色彩,避免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但法律关系主体却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协调好综合监管部门和各专业部门的关系,形成联合监管的新局面,同时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真正起到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社会的和谐进步的良好愿望和目的。

  参考文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③《中国安全生产报》

  ④《安全与健康》杂志

  ⑤《劳动安全与健康》杂志

篇五: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于洪军

  社会安全保障,是人民的生命财产正常存在的最基本条件,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是文明进步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就随时都有失去的可能,随即带来的是家庭的破裂、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随之伴生。安全生产是党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也是加快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贯彻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讲话不仅是统一全党思想的宣言是;同时也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动员令。这说明了我们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以及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一、目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是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整改的主体,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但现实中有的企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没有排查治理和没有登记建档,没有监测监控,没有组建应急队伍,也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更是无从谈起;有的企业、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生产,隐患四伏;有的企业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2、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存在两个“不适应”,即少数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与安全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肩负着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职责。

  3、安全事故调查阻力大,问题多。

  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有些安全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就合法;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

  的柱子的幌子,低价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有的安监管理部门用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和小团队捞取好处,人民的生命成为自己的交换筹码;有的安全执法人员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有的凭借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中介活动,在安全评价和验收中,将“事故隐患”货币化、福利化,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生产必须安全要求,要做到几个“应当”:

  1、应当弄清安全生产的本质。

  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它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充分诠释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当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民安全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良心底线。

  2、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定位。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生产安全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它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应当深刻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明确工作的方向和措施。

  目前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矿石、建筑、电力、农机、烟花爆竹等几大高危行业,发生事故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因素不得不深思。如有的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经调查,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都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有的地方竟然存在个别企业无证生产多年,有些部门只收取费用不管理,并发生致人伤残事故,除了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末落实外,折射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越位、错位和不到位。我认为应该实施三大措施: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二是在安全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实施科技兴安,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和投入到位。三是增加安监机构人员并应该是独立机构。安监机构如果不独立设置,就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不能行使执法监管职能。安监机构挂靠在其它部门,既不是政府直属机构,也不是政府组成部门,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无法独立实施日常的安全检查、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关键在基层,具体工作都在基层,没有腿怎么走路?没有队伍怎么抓工作?所以,必须加强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监机构班子和专业执法工作人员,不能把安监机构作为安置干部的渠道来

  对待。我局配有安监人员2名(其中一名是社会化用工),负责辖区365家工、农企业、商铺、机械加工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数量多,大量事故调查处理、摸底上报和监管工作都要由我们基层的安监机构承担,基层安监监管人员常年处于“白加黑”和“五加二”状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压力巨大,但仍然存在监管盲区和死角。

  4、应当依法行政,加大政府的安全培训、安全文化宣传投入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三关”,确保依法行政。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特别是尽快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培训中心,场地、人员(包括培训讲师)、设施要到位。红兴隆局直是人口多、面积大,建设项目多,经济发展快,农民工就业压力大,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差,安全培训任务重。安全培训教育,既能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又能给他们增加一技之长,使就业压力变为经济发展的优势。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员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之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老弱病残人员)应该零成本培训教育。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增加培训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证上岗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由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

  5、应当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相分离。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成员必须有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特别是事故调查组组长应该是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复合性人才,从而有效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在具体是事故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做到“四个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批复)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处理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各个单位要建立安全事故台账,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生产是永不竣工的工程,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既需要政府的重视,又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更需要广大安全生产战线执法人员用生命诠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精神。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起步年,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督查、政府抓督办”,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很抓落实。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慎重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规则,注重细节,超前预防,令行禁止敢管理,细针密线保平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抓好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让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让安全生产常

  识家喻户晓,让安全生产成果共建共享,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扬弃,才能为安全发展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确保家乡一方幸福平安。

  (作者单位: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

篇六: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1998年以来,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行了多次的改革与调整,确立并强化了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机构的地位。根据这一定位,抓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定位的整体要求是明确的,但在现有的体制架构、工作格局、运行机制及机构设置条件下,仅仅依据这一定位的整体要求是难以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因为这一定位的整体要求是粗线条、甚至是模糊的,对什么是综合监管,哪些工作属于综合监管,如何进行综合监管,综合监管与政府领导、专项部门监管和企业管理的关系如何,综合监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一系列最为基本但又最需要回答的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准确的说法和清晰的界定,由此造成目前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重重困难、种种矛盾和诸多棘手问题,甚至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有效性。因此,全面、深刻地分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既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不具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可依据的基本规范。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安全生产法》中大量条款规定的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并没有对综合监督管理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管什么怎么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综合监管工作的内容及其成效也缺乏可行的参照要求和评价标准,由此引发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无所适从,不知道综合监管怎么干,不敢大胆开展工作,不敢大胆创新,缩手缩脚,害怕出错,害怕承担责任,甚至连一些属于综合监管部门应该抓的工作也不敢抓,工作打不开局面。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上消极对待、被动应付,坐等领导指示、坐等上级部署、坐等别的部门上门,对安全生工作中一些需要加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是主动协调、联系有关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或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解决,而是遇到问题绕道走,碰到矛盾往上交,面对困难往外推。三是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内涵、内容说不清、弄不明,抓到什么是什么,抓到多少是多少,对综合监管全局工作的把握不准,对自己的做法是否符合要求心里没数。四是在综合监管工作上抓得太多、太广、太散,什么都想抓,什么都想管,四面出击,结果是“四面楚歌”,到处树敌,出力不讨好,部门有意见,领导有看法,非常辛苦但效果很差。

  2、职责范围不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应有的职责“边界”。从机构的定位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中的“综合”,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二是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它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层次上是有区别的,其职能运作的方式、手段及结果也是不同的。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划定综合监管工作的职能范围,加之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地区多、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多、环节多,涵盖内容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与多变,工作任务繁重、压力与责任巨大,不下决心、不花力气、不费时间、不给投入是抓不好的,一些地方、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与责任总是想方设法往外推,虽然有“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等原则,但由于有些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上很

  难非常清楚地界定和明确由某个具体的部门负责,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最后总是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承担与“兜底”者,综合监管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无“边界”、无界限的状况。具体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个筐”。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协调的应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自然灾害、社会治安、意外伤害及公共安全方面而引发的事故或事件并不属“安全生产”,应由相关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解决,但在实践中,不少地方认为只要涉及人身伤亡的,都是“安全生产”问题,都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或协调,实际上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变成个“筐”。二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把枪”,安全生产常常涉及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和责任,工作中少不了要得罪一些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少部门、地方为了不得罪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便通过领导将一些自已可以协商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有的地方将一些不直接属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如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筹措等也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这一状况常常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陷入“左右为难”、“上下挤压”和“两头受气”的困境。三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是个‘危险’部门”。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出现一个值得令人关注的新变化是,一些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办法和途径,将一些不好管、危险程度高、发生事故概率大、监管责任大的职能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这很可能使“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为“安全生产,一家有责”,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步成为“危险”部门及“责任”部门,这对于整个本来就十分薄弱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长此以往也必将使安全生产工作难以为继。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机动部门”。由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不明确,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进行一些比较重大的专项工作安排时,常要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参加或联合发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了不少属于专项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具体工作,成为有关专项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补充和预备力量,一些真正该抓的工作却没有时间考虑,如有的地方安监部门经常和有关部门上路检查道路交通及行车秩序等,“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3、体制定位不清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必要和有力的抓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这一范畴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不断调整与改革提出来的,历史上劳动行政部门曾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部门,但其工作定位在“国家监察”这一层次、工作范围集中于职业安全与健康这一领域,我们可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逐步演变过程清楚地看出这一点。1979年5月,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劳动保护座谈会,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法及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及紧迫性。1982年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在批转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上要求劳动部门尽快建立并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原国家劳动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劳动部实行国家监察职能,由此确立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及群众监督的体制格局。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各级综合管理国民经济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基本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工作格局,以后又在这一格局上加入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当时的劳动部也曾就劳动安全监察的内容、方式、程序及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职责等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1998年后,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又进行了多次的调整,1998年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由劳动部门划到经贸部门,国家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2000年12月组建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从上述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国家监察”的层次与定位最为清晰、也最为准确,而现有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所提的“部门依法监管”,在理论上并没有体现出综合监管应有的层次与定位,在实践中

  会被理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专项部门是处在同一层次和平面上开展工作的,在对下级政府及同一级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时,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就可能行不通,必须用政府安委会或政府安办的名义。因而,在现有的体制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主体、方式及程度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突破口和有力的“抓手”。此外,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部门本身又承担了矿山、危险化学品及部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这种集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角色与功能于一体的职能配置,难以真正保证和体现综合监管的超脱、公正与中立,这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难以有效推动与突破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4、权责运行不对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从其立足点来说,主要体现为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适当的方式,对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由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工作难度较大,因而从权力配置与运行的角度看,保证综合监管主体有效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基本前提是使其拥有相应及足够的权力,这一权力表现为其机构具备一定的规格并拥有与之相匹配的职权。而现实的情况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自形成以来,权力配置与其所负责任不对称的问题就一直相当突出。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相对较低的规格及地位与其承担的繁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仍然是副部级单位,但经常要牵头协调、指导、检查、督促众多正部级的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权威性显然不够。虽然机构的规格并不就直接等于机构的权威性,但没有一定规格的机构其权威性肯定有限。全国还有近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规格比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低半格,还有一部分仍是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最为繁重的市、县这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大部分还比同级政府的部门或单位低半格,大部分还是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范围相对较大与其职权相对较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工作范围除了安全生产领域外,还有众多的公共安全领域,不管是生产安全的事故,还是公共安全的事故,甚至是意外事故与非生产安全事故,一些地方的领导都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必须赶到事故或事件现场。全国还有不少地方在进行事故的责任追究时,不管什么类别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都“榜上有名”,理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出现了“谁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谁有责任、谁‘倒霉’”的现象,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陷入权力小责任大、无权有责或有限职权负无限责任的不合理状况。三是从业或履职风险相对较高与其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特别是随着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等危险性大、发生事故概率较高的职能逐步从其他部门移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后,以现有的综合监管工作条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风险非正常增加,大大高于其他部门,也高于全社会的平均水平,但待遇和工作条件却没有因其承担风险与责任的加大而相应有所提高和改善。

  5、力量配置不适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少必要的支撑条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形成以来,其力量虽逐步有所增加,但远远适应不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范围扩大和工作量增加的需要,最为突出的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从全国情况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自上而下呈倒三角形、逐级衰减的状况,在地(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力量十分薄弱,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又直接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监管,而这部分对于安监部门来说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又较为直接和较大,必然要投入相对较多的力量加以保障,投入面上协调、直接从事综合监管工作的人员则少之又少,在一些地(市)从事综合监管的人员只有1-2人,县级安监机构中从事综合监管的人员还不到1人,人员的严重不足是直接导致一些综合监管工作难以及时到位和保持应有力度的主要原因。二是人员总体结构亟待改善、总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各级尤其是市、县两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中相当部分没有独立的人事权,法律、建筑、化工、交通、矿山、机械及综合方面等急需的人才又不太大愿意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工作,所配的人员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应安全生监管

  工作的需要,相当部分人员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综合监管范围内行业或领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规定和相关知识、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应把握的角度、内容及方式,对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及应有的技巧等还不够了解和熟悉,难以发挥综合监管工作应有的作用和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日常工作条件较差。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经费总体不足,相当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足够的办公场所,没有交通工具,没有录相、照相设备、传真通讯设备等,个别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只能骑摩托车或乘出租车赶到事故现场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效能受到很大影响。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还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中介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有所从事的工作中有相当部分诸如安全生产培训、技术服务、政策咨询、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有关审核项目中的一些技术性、事务性内容,可以交由技术支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但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中介机构数量不足、个别中介机构违规从业、垄断业务、收费过高、服务水平及质量低下等问题还较为突出,还无法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有力帮手和有效的支撑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时间和精力。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运行状况及质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运行状况及质量与水平。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搞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一个全新和充满挑战的工作。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必须具备众多的条件,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必须理顺,因此,我们要积极争取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通过修改《安全生产法》或出台有关法规,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相关内容加以明确,较为清楚地划定综合监管的职责范围;同时,呼吁国家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及力量配置等等,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体制性障碍。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的立法及监管体制、机制的理顺并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且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及格局并没有完全稳定成型,今后还将继续进行改革、调整与完善,体制、机制的调整也未必就能达到理论上的最优和最理想的状态,体制、机制性问题将长期伴随并影响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开展,我们不可能等到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后再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再者,即使这些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可能出现。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应做、能做的是在现有的体制、机制条件下,面对现实、认真研究、准确定位、理清思路、全力抓好自身应该抓、可以抓的各项综合监管工作,真正有所作为、有所建树。

  具体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站位,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及工作角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德学副局长认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就是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代表政府履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单位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概括地说,综合监管就是‘较宏观的、高层次的、全局性的、全面性的、全方位的监管,其功能和内涵应当是,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立规执法、组织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宣传培训、统计分析、通达反馈、调度综合’”(《中国安全生产报》2004年7月13日第七版《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这是近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这一范畴所做的级别最高,权威性最强,概括和表述最为完整、全面、准确的定义。而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为重要的是要明确自己的站位,站位包括自己的角色定位及工作的切入与把握角度两个方面。从“角色”定位看,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者的角色应在以下九个方面加以具体化: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成为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可依赖的智囊与参谋者,以确保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举措的正确、科学、及时。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与谋划者,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总体方向、方针、目标、政策的落实。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与推动者,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者、执行者及监督者,以确保安全生产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运行制度及机制的设计者与规则者,以确保安全生产权责的对称到位,工作运行规范有序。⑥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是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召集者与协调者,以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有效改善。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分析者与发布者,以确保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状况及重特大事故情况有所了解。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者与检查者,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及时、有效地落到实处。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者,以确保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到位。根据这一“角色”要求,其工作切入与把握角度应做到五个方面:①“高”,即要站在政府层面的高度,承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各项具体工作。②“全”,即从全局、全面、全方位的角度来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推进与整体成效。③“早”,即对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形势进行分析、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与苗头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及早提出应对措施与办法。④“超”,即综合监管工作不能依附于专项监管部门,不是有求于专项监管部门,而是要摒弃部门的利益,处于超脱、中立、公正的地位来开展工作、解决问题。⑤“后”,即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不是平行处于同一层面上的监管,也不是简单地抓那些专项监管部门不愿意抓的工作,不是与专项监管部门抢做那些该由专项监管部门做的工作,更不是成为各专监管部门的“补充”力量,而是要靠“后”站,对各级政府和各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评价。

  2、认真研究,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及《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对当时劳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能的有关内容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尽管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格局与原来相比发生较大的变化,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职能运行有其特定及内在的连续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与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在许多方面有相通、相同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借鉴原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劳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的内容、程序、手段和方法,并结合现有的实际,合理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重点内容与基本范围。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所从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是履行“裁判员”职责,即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协调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其大致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并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是认真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同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是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各级领导进行重大决策、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提供参考依据;四是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并监督贯彻落实情况;五是拟定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并对各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六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或督查活动,并向政府报告情况,同时督促有关政府、部门抓好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与隐患的整改;八是牵头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解决进行跟踪与监督检查;九是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十是统筹考虑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及中介服务体系的培育建设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是研究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有关工作等;十二是牵头组织对生产安全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建议等。

  3、面对现实,充分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种职权和工作手段。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不可能像有些部门那样,利用手中掌握的管人、财、物等手段加以推动,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身并不是一点手段和职权都没有,关键是要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把目前拥有的工

  作手段用好用足。这些职权和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作为代表政府承担安全生产具体领导工作的机构所拥有的职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同级政府行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的具体职能,在涉及一些复杂性的、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时,可以以政府安委会或政府安办名义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的制定及检查与考评权,即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可行的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效地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安全生工作。三是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权。即通过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点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必要时向全社会公布,以促使他们重视抓好各顶工作的落实。四是安全生产的表彰与奖励制度。即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对工作扎实、基础较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逐步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荣誉制度等,引导、激励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五是安全生产的法定监督检查权,即利用《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检查权与处罚决定权,有效地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六是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及问责权,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履职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明确启动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的范围、对象、程序,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七是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牵头调查权,即对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意见。

  4、确立主体,充分发挥好各级政府、专项监管部门、企业和社会的作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不同层次和多方面的主体,只有各种主体都行动起来,都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才不至于落空,才能避免和消除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问题。在推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上,最特别发挥好以下四个层次主体的作用:一是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体,综合监管就包括着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较为明确的职责,督促下一级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格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一级比一级具体,一级比一级负责,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下去。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项监管部门。公安、交通、海事、铁路、建设、消防、渔业、电力、质监、旅游等各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各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一定不要与各专项监管部门“争权夺利”,不要去抢专项监管部门该做的工作,不要去代替专项监管部门抓工作,而是要相信、依靠专项监管部门,凡属于专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定要由他们承担,自己则集中精力当好“裁判员”。三是企业。企业是众多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目前大部分企业已是无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应切实加大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责任,促使企业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引导企业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谋划组织者、主要实施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受益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则侧重于对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情况的监督与监察,督促、引导企业而不是代替企业去抓企业自身应抓的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四是社会力量。即通过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曝光制度等,发挥好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媒体及广大公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5、培育中介,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广义上说,安全生产的技术

  支撑体系及中介服务体系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安监局提出的建立“六个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虽然侧重于“行为监察”,但也会涉及大量的技术性问题,处理这些问题工作量大、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仅靠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数量上、结构上是不可能满足需要的,在实践上显然也是行不通的,现实的选择是,建立健全并管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及中介服务体系,把综合监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审核、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等交由或委托相应技术支撑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具体要做好以下方面:一是适当增加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要根据法律法规定的条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需要,打破地域、部门垄断,加快认定一批门类齐全、条件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分布合理的技术评价、培训教育、检验检测、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主要从两条线推进,一线是从现有省级专业性的科研院所或大中专院校中,选择一批单位加以认可,赋予相应的资质;另一线是设区市一级也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专业性或综合性中介机构,在一些经济发达、总量较大的县(市、区)也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二是从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择一至二家技术力量强、专业门类全、管理基础好、能够代表省级科研院所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作为省一级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单位,通过加强指导、下达任务、委托职能、增加投入等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三是抓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既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综合监管体系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应通过制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公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黑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实行违规从业中介机构黑名单及曝光制度等办法,重点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无资质承揽业务,利用自己的资质承揽业务后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开展业务,出具不实、不公正或虚假的评价、检验、检测、认证报告,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6、提高素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既是搞好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安监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针对安监队伍的现状,必须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抓好安监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要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要求,强化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不能从综合监管工作中牟取个人的私利,而要处于公正、超脱、中立的立场,处于公心来开展与推进工作,淡化权力观念,淡化利益观念,强化责任观念,强化服务观念。二是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职责范围及程序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要因自己部门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喜恶、个人的感情乱干预、乱插手属于地方政府、专项监管部门及企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加强安监队伍的业务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及专项研修班等方式,抓好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如可以根据专项业务监管需要,多举办实践性较强的专项培训及研讨班,先进行理论的学习,在理论考试的基础上,将参加学习的人员集中到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运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业务知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能力进行考核,切实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政策、法律、业务及技术水平。四是注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艺术与方法,提高日常工作的协调性、整体性,提高综合协调的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指导、引导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五是强化安监系统内部的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整个系统的行政效能及服务水平。

篇七:安全生产监管面临困难和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范文二篇

  【xxxx--建议书】

  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产品从原生产地转移到其他地区。这种现象被称为产业转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

  【篇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

  根据8月21日李克强总理在重庆考察时强调西部地区要担负起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重任的重要批示,按照《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立足资源特点和产业基础,着力承接和引进一批精深加工,高端制造业,建设出口商品加工基地。围绕承接产业转移,有序的在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建立省级对外开放经济合作区,争取建设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要求,海东市着力承接和引进西宁市等地区。

  一、海东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

  (一)区位优势。海东市"公铁空"的立体化交通格局和干线公路网体系为提升海东门户枢纽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中,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区位交通优势转化为强大的发展动力。2016年我市建成青海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该物流中心总占地面积501亩、总投资19亿元、总建筑面积65万平方税物流国际商务区、昆仑国际酒店、保税商品直销中心、陆港口岸服务中心等,为海东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平台支撑。

  (二)产业优势。海东市设立"一区五园",河湟新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四大产业;乐都工业园着力打造装备制造、新型建材、房屋制造及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民和工业园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力度,发展以铝精深加工、镍基合金、镁基合金等为主的新材料产业,着力构建以铝精深加工为主的新材料产业基地;互助绿色产业园以青稞酒酿造、高原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制药、民族文化工艺品、高端装备制造业及新型电子信息为主导产业;化隆巴燕.加合市级经济园打造铝型材加工、高端复合材料等改良型加工制造、高原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绿色建材、房地产开发等为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循化清真食品(民族用品)产业园规划建设清真食品、民族用品、农畜产品、文化与旅游用品、现代物流与信息产业、小微企业创业园六个功能区。

  二、承接产业现状

  全市土地总面积1.32万平方公里,2019年总人口149.32万人,人口密度大,土地面积小,工业环境容量较小,西部地区要担负起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重任还处于探索规划阶段,相关准入条件、政策、标准、指标容量需进一步调查研究。截至目前,全市共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93户,规模以下工业企业434户。规上工业企业主要涉及九大行业,其中:铁合金行业共有企业18户,产能88.8万吨;碳化硅行业共有企业4户,产能11万吨;有色金属行业共有企业5户,其中:电解铝企业有2户,产能51.5万吨;铝加工企业有3户,产能70万吨;建材行业共有企业22户,其中:水泥企业有7户,产能720万吨;玻璃企业有1户,产能360万重量箱;商砼企业有10户,产能402万方;其余4户为砂石、标砖、混凝土构件等建材生产企业;能源行业共有企业19户,其中:供电企业有1户,水力发电企业有7户、光伏发电企业有5户,年发电量约133亿千瓦时;天然气企业有5户,年供气约14亿方;洗煤企业有1户,产能30万吨;化工行业共有5户,主要产品有电极糊、炭素、乳化炸药、磷酸铁锂等;装备制造行业共有企业6户,主要产品有轨枕、波纹钢板、网围栏、下支臂模锻件等;采矿行业共有企业2户,主要产品为砂石、铁精粉、金精粉等;农副产品

  加工行业共有企业12户,其中:白酒企业有1户,产能5万吨,植物油企业3户,产能21.6万吨,其余8户为牛羊肉、辣酱、饲料等加工企业。

  三、海东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存在的堵点、难点和问题

  (一)依靠海东市减量化无法解决新建项目指标的需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总量增减平衡和排污权交易,且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前需落实减量指标,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无法落实,影响项目开工建设。

  (二)土地供给制约因素工业项目建设,各县(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紧缺,土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农转建土地指标落实难度大、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各园区可利用土地资源非常有限。

  (三)全市市级财政财力薄弱,对企业、项目扶持力度不大,引进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难。周边地区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步伐加快,制约发展的交通运输、人才集聚、要素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因素得到快速改善,海东的区位优势减弱,招商项目要素配置不足,招商引资工作的竞争压力持续加大。

  (四)对内贸易发展质量效益不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消费需求与兄弟市州乃至省外其他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与基础建设水平、服务保障能力还不相适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全市商贸流通企业仍处于规模小、管理手段落后、经济实力不强、市场竞争力弱的状况,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不强。缺少集购物、餐饮、娱乐、健身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跨区域消费("两头吸"现象)和网购影响了全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物流基础设施薄弱,尤其缺乏具有规模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及重要物资的储备、保鲜、冷链等设施。

  (五)对外贸易结构布局不合理、发展动能转换不合拍,外贸主体少、总量小、品种单一、竞争力弱的现状尚未根本改观。外贸企业培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市现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58家,但有业绩仅11家,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全市进出口支柱企业--平安高精铝有限公司向美国等国家的铝板带出口量严重下降。另外,因劳动力、原材料等各项成本上升,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以及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等因素,传统外贸订单量依旧走下坡路,订单碎片化目前仍然是企业的运营方式。

  (六)电子商务发展缓慢,专业服务人才缺乏。大量的信息资源无法有效开发,基层电子商务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薄弱,平台构建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企业投入,新的通讯信息技术、信息效据资源库、设备等得不到及时更新和普及。

  (七)招商引资工作有待加强。招商引资、对外开放交流等工作还处在探索新模式阶段,在谈项目多,签约落地项目不多,重大项目落地也不多。宣传方法单一,信息渠道不广,包装、推介项目的意识不强、针对性不够,招商引商氛围不浓,还需认真研究推动。

  四、政策措施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建议省上相关部门在承接并布局新能源、新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大项目方面向海东倾斜,并在重大项目规划、前期工作深度上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大项目、好项目在海东落户并建成投产,扩大海东工业经济总量,促进海东产业结构调整。

  (二)承接与被承接并举。一是加快优势产业被承接,积极推进拉面、青稞酒、青绣、富硒四大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原牌""河湟硒谷"等品牌优势,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拓展国内国际市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头作用,推动形成走出青海、面向国内、走向国际的发展模式;二是因势利导承接产业项目落地生根,根据各园区自身资源禀赋、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市场结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态势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科学规划,优化空间布局,深度融合产业集聚模式,培育形成完整产业链。深化青藏高原牦牛产业示范园项目、深圳森光、灿鸿等基础电子材料科技企业产业转移探索,强化无锡市对口帮扶海东协作关系,承接无锡工业园区产业项目。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一是在承接产业准入条件、配套政策、相关标准、指标容量等方面适当倾斜,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项目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直接交易,强化要素保障;二是严格执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篇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

  2007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我市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如何优化经济环境,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优化环境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作用

  首先,优化环境是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基础。经济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执政水平的具体体现。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从某种意义上就是"环境经济",哪里的经济环境好,哪里的经济就会充满活力,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发展环境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和决定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发展前景和发展后劲。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就必须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放在首位,做到以环境促开放、以环境促承接、以环境促发展。

  其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的客观需要。去年9月,市委张硕辅书记在中共XX市第四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未来五年将XX建设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五年内引进外资36亿美元,引进内资1200亿元,承接对接全方位推进,成为全省对外开放排头兵、产业承接样板区、对接东盟桥头堡。按照这一奋斗目标,今后五年,承接产业转移将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要实现第四次党代会的既定目标,就必须将优化经济环境摆在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第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珠江三角洲地区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逐步向内地转移的有利时机,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降低企业营运成本,吸引了300家珠三角规模企业向我市转移。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随之显现,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如不及时和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加速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实现既定目标任务将会大打折扣。

  二、我市承接产业转移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思想观念比较滞后。个别部门和单位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在思想上存在误区,没有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和"人人是环境,事事是环境"的观念,不能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抓环境建设,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职能弱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是本位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个别单位和部门考虑部门利益多,考虑整体利益少,有的甚至为了部门利益不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一些地方性、条块性行政法规成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争行政权、审批权、处罚权的焦点,老百姓戏称为"执罚权打架"。

  三是政务环境有待优化。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时有发生,行政乱作为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有的部门执行政策过死、过硬、过高。有的部门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执

  法中轻宣传、重处罚,轻服务、重收费的现象较为突出,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不是及时制止,而是等待行政相对人发生违法行为时进行处罚,存在"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问题。

  四是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个别部门存在重承诺、轻兑现,喊得多、干得少,上热下冷现象,服务态度呈"金字塔"型(即领导重视、小鬼难缠)。有的单位工作人员把"限时办结制"的最高时限当作最低时限来执行,限时办结不能提速。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言行粗鲁,态度冷、横、硬、冲。

  三、在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建议

  发展环境是一个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优化XX经济发展环境,推进XX承接产业转移,着重要营造好四个"环境"。

  一要营造健全有力的组织环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优化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任务、具体要求,确保落到实处。

  二要营造宽松灵活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大政策的研究和创新力度,用足用活国家和省里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借鉴广东和周边地区的好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财政扶持、规费减免、金融支持、要素保障、"飞地工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打造最具有竞争力、最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洼地",真正适应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

  三要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削减20%以上。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封闭运行、限时办结"的要求,把与承接产业转移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全程代办制"服务。对产业承接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园区检查。

  四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突出一线暗访和随机抽查,主动挖掘线索,查找经济环境和效能建设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做到重拳出击不手软、彻查到底不姑息、追责到位不袒护、公开曝光不留情,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要完善测评方法,建立测评库,深入开展"满意不满意"测评活动。要加强政府绩效考核,充实、完善具体指标体系,提高优化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在绩效评估中的分值,形成优环境、提效能、促落实的强大合力。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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