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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9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4 15:05:04

篇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浅析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内涵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需要通过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来解决和适应。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界定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公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推进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引导各方面统筹发展;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一些改革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党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信访不信法”现象依然突出。

  在乡村治理中,人们存在相信上访而不相信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访不信法”现象。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集体上访成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难题。

  (二)法治化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不足。

  由于基层工作待遇差、工作压力大等因素,致使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愿长期留在基层工作,而是选择辞职或调离基层工作单位,从而造成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人员流失。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法治化程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功能虚化。从法律规则和顶层设计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的权益归属者,但事实上村居两委基本代表其行使了基本权能。

  三、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基层法治机构建设需要解决法治机构设置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建立农村基层大法治网络,整合区县一级公检法司力量,组建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在区县乡村建立综治工作机构,实行干部联村维稳制度,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完善村干部议事制度。加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建设,加大城市街道—居委会体制改革力度,完善社区单位参与基层治理的协商合作机制,加快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社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社区组织结构。

  (二)建立重心下移的法治工作机制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各种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发挥和强化人民调解中心组织听证对话、社会舆情研判、稳定风险评估、指导重大纠纷排查调处等综合功能。以法治为依据健全完善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构建民意吸纳和利益制度化表达机制,探索建立听证、评议、监督、举报、行政效能考核等多种形式的表达诉求渠道,保障城市居民的知情权、咨询权和监督权。结合农村社会建设,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农村社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推进法治下基层活动

  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为他们在基层工作创造条件,帮助协调解决困难。推进信访接待下基层,利用“信访接待日”等形式,做好干部带案下访、专题接访、重点约访等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主题活动,建立便民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中心、展馆、公园、广场、街区、长廊”等场所建立法治文化阵地;广泛开展“法律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进学校”等专项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法制的社会影响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四)培养社会公众法治思维

  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思维,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仅有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是不够的,人们只有真正信仰法治,法律才能被更好地实施。基层社会治理有机体在运转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如群众之间或者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

  冲突时,人们常常通过非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群众之间大打出手,群众“信访不信法”,原因就在于法治思维的缺失。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思维,要加强法治宣传,让居民群众生活在法治氛围中,加快形成全民信仰法治、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童彬.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基本现状、主要问题和实践路径[J].重庆行政,2018(4).[2]杨海莺.今年来国内关于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综述[J].社会科学动态,2020(5).

篇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社会治理研讨发言: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范文推荐)

  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会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将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是实现基层善治的必经之路。用法治化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国家治理基石,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运用法治精神审视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各层级党政机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长期努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在强调社会治理规范化、精细化的当下,尤其需要运用法治精神审视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由于管理事项不断向基层下沉,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面对的任务日益繁重复杂,有时会因为过分追求结果和完成期限,做出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基层政府会对社会组织实行过多限制,导致社会组织束手束脚,无法有效发挥作为社会治理中间力量的应有作用。审视基层社会治理,要突出依法治理这个根本。要坚持以__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

  合,主动作为,综合施策,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持续和谐稳定。要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晰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完善清单式责任分解、常态化责任落实、全过程责任考评机制,依法推动职能部门简政放权,选准事项让权力“放得下”、上下联动让职能“接得住”、强化监督让事项“管得好”。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会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生机活力。

  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具有全面性,需要将法治思维贯穿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首先,有法可依是法治思维得以贯彻的前提条件。需要全面梳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的立法,发现重要事项尚未立法的,尽快启动立法程序,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其次,执法必严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遵循法治思维为执法的性质所决定。执法人员一方面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必须在法治思维引导下,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执法尺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再次,司法公正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基层的各种纠纷可以得到公正而彻底地解决。在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重视各种类型调解的当下,需要特别重视司法裁判在民众行为引导方面的作用。调解本应以非诉讼的方式达到经由诉讼程序的结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调解有时未必能够做到这一点。而司法裁判虽然有其自身的局限,但它所形成的文书却对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范化表述,形成了裁判规范,并在实践中成为指引性的行为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由裁判规范转化而来的行为规范能够呈现出法律的明确含

  义,避免因法无定论而引发纠纷,从源头上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支撑。

  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职权行使、社会组织功能发挥和民众守法观念形成三个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不足。在政府职权行使中,权力和事务不匹配、权力和责任不对等、权力和资源不对称是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的难题。要在法律上适当调整基层政府的权力范围,使之与所管辖的事务相匹配,避免出现所行使权力无法覆盖所承担事务的困境;坚持权责相一致原理,根据基层政府实际行使的权力对其进行追责,避免出现基层政府因无权力处理某个事项而被追究责任的现象;合理分配资源,使基层政府可因权力行使的需要,掌握应有的资源,避免赋能不足。在社会组织功能发挥方面,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法律限度内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规律,依法规范具体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介于基层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作用。民众具有良好的守法观念是基层社会取得长效治理的必要条件。唯有民众从内心接受法律规则,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要借助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典型案例,详细解析其中的是非曲直和法律后果,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篇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朱锦红: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法治化路径探析公共政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法治化路径探析朱锦红(中共阜南县委党校

  教研室,安徽

  阜南 236300)[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并激化,群体性事件蜂起,基层社会秩序和传统的治理模式正面临挑战。为了实现治理模式的重构,推进基层治理能力法治化,文章分析了转型时期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通过对新形势下我国基层治理模式路径选择和积极探析,探讨了如何依法推进基层治理能力法治化。[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合作共治[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9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变迁的不断深化,基层的社会生活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管理模式正面临着诸多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我们要突破以往基层社会管理以行政为主导的局限,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1

  国内外关于社会治理模式的理论综述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与社会理论被引入中国并迅速传播,广泛应用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随之,社会治理理论成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重点。就目前而言,国内外对于社会治理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强政府—弱社会”背景下的全能控制模式、“强政府—弱社会”背景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强政府—强社会”背景下的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模式及“弱政府—强社会”背景下的社会自治模式。11

  “强政府—弱社会”背景下的全能控制模式全能控制模式是指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并支配覆盖着社会,全方位控制社会方方面面。在政府的强势掌控之下,社会组织生长空间十分狭窄,公民社会十分弱小。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就属于这种模式,政府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唯一主体,掌控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所有事务。12

  “强政府—弱社会”背景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是指由行政力量主导、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的治理模式。当社会力量发育到一定程度,同时,民主政治、公民社会、有限政府等现代政治理念通过网络等媒介逐渐传播和普及,公民参与意识与参与热情不断提升,具备一定的实力参与到基层治理中,但力量又不足以抗衡,这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普遍采取的治理模式。13

  “强政府—强社会”背景下的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模式

  合作共治模式中,社会事务主要由社会居民和社会组织来承担,政府对社会事务并不直接干预,政府主要职能就是政策规划和经费支持。当今世界,社会治理模式比较成功的国家,大多属于这种模式,比如日本。强社会是这种治理模式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当下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尚不完全,合作共治仍需假以时日。14

  “弱政府—强社会”背景下的社会自治模式社会自治模式是指社会事务由社会组织主导的管理,公民主动参与,由下而上实施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并不直接介入社会事务,而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间接指导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及公民按照自主自治的原则处理具体事务,政府与社会相对分离。这种模式在早期的希腊城邦模式比较常见,也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2

  转型时期基层治理模式法治化的困境随着体制转轨的深化和公民社会的崛起,政府主导模式的弊端和不足开始显现。21

  “人治”思想和基层治理行政化由于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当前我国部分基层干部人治思想仍然很严重,做工作习惯于讲人情,凭个人经验做决策、下命令。加之我国金字塔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很难博弈,争取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的政策简单机械地执行任务,基层治理模式行政化倾向严重。22

  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与政府公信力下降公民的社会发育成长,越来越多的公民维权的意识开始增强,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群体开始壮大,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降低,自主性增强,伴随而来的自然是对政府的政治认同降低,加之网络的普及为公民参与监督公共事务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伴随着公民社会崛起的同时,政府公信力却在不断地下降,伴随着经济改革中权利与资本利益的捆绑导致社会陷入弥散性腐败和严重的贫富分化,再加上机关官僚作风,老百姓办事难,造成群众“仇官仇富”的心理开始滋生蔓延,自然对政府信任度逐渐降低,陷入“塔西佗陷阱”,即无论政府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政府的决定和公共政策难以贯彻执行,执政陷入困境。23

  风险社会与多元化利益诉求的现实困境所谓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自然界的风险;难以预防的天灾人祸,比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力、物力的损失,日本的地震都能让我们的市民一窝蜂地哄抢食盐;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社会生活本身的现实困境,公共危机事件频发、资源短缺、公共物品涨价等能够引起大面积的紧张和恐怖,有时会严重影响公20169

  191.com.cn.AllRightsReserved.

  公共政策共生活秩序。此外,社会不公和利益诉求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尖锐,人民对基层的居住环境和综合服务有了更高的期待,而滞后的公共服务又不足以承担提供多样社会服务的重任,基层社会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涌现,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诉求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如何弥合日益严重的社会分化和平衡社会各层面的多元利益所求,成为摆在执政者面前的严峻考验。24

  全民守法与法治意识淡薄的悖论全民守法,这是我们讲的一个法律认同的问题,首先就是老百姓要有法律意识,不然即使你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他也会内心上抵制这部法律。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习惯还是相信熟人,所以要求法官必须是与此案无关的“陌生人”。如果不是,当判决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时,即便判决是公正的,该当事人仍不相信。所以,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是要把老百姓几千年的这个惯性思维给扭转过来。当前,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加之司法公信力不足,造成很多老百姓不信法,甚至畏惧法律。遇到事情宁愿私下协商解决或通过行政方式调节,而不愿意诉诸法律。比如:“信访不信法、越法违法维权”现象较为普遍。3

  新形势下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与路径选择31

  基层网格化治理基层网格化治理就是将原有的金字塔模式不断地压缩,使之扁平化,形成官民共治的局面。我国目前部分乡村所采用的村两委、村(党)小组长、村民代表实质上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看似增强了基层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管理效率上成效显著,但实际上这种行政中心下移容易导致这些参与治理的人员“一边倒”,重社会控制,轻治理服务,加剧行政化的局势,增加财政负担。32

  能人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个别或少数能人在村级治理实际过程中居支配性地位,具有相当高的权威。这个权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德高望重的家族长老,常见与民国时代的家族村落中;二是当代农村里的致富能人,比如华西村、蒋尚存等,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阜南县、界首市等不少村庄,大多数村两委都是来自村办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等致富能人。农村中的能人治理现象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表现较为普遍,从实践来看,能人治理村庄相对于以前的靠道德权威治理有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经济能人在自身发展经济的能力比较强的情况下,能够带动村民发展经济、走向致富。但能人治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能人治理模式说到底还是人治。一旦这个人在带领村民发展经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人们对他便产生了一种依赖感、崇拜感,在村一级事务中有着绝对的权威,人们佩服他的能力,无形中就模糊甚至消弭了对他行使权力的监督,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人把发展经济作为评价村干部的唯一标准,认为只要村干部能够带领村民致富、发展经济,其他的问题可以不管。在村民这样的心态氛围下,许多能人村干部的不良作风开始滋长,这是在今后的基层政权建设中需要加

  19220169中国市场 2016年第37期(总第904期)强监督并着力解决的。33

  公约典章模式这种模式下,大到村干部违规如何处理,小到一块荒地的承包等各项村务,都有“公约典章”可循。与传统的村规乡约不同,“公约典章”由村民公议公决产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村务运作制予以明确和细化,给农民以行使民主权利的充分依据。以绍兴新昌县一个村为例,通过全体村民公决,通过浙江省首部“乡村典章”。根据全体村民授权,典章按重要程度及数额大小将村务分为“重大村务”“重要村务”和“一般村务”,哪一级村务须由哪一个组织研究决定,哪一类开支如何审批等,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典章形成小册子发到每家每户,内容主要涉及村级组织职责、村务议事及决策、村级财务管理、财务公开制度、村干部违规追究办法等。“乡村典章”的推行改变了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方式,由为民做主的“父母官”变成让民做主的“服务员”,党在农村基层的威信大大提高了。34

  合作共治模式合作共治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通过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并发出利益诉求和自治诉求,推动政府不断放权,使治理主体由单一转为多元;治理过程互动化,社会组织与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社区事务,不仅能够解决社区里规范化、表面化、浅层次的问题,还能解决复杂社会中遇到的纷繁多样的深层问题;治理结构的扁平化,改变了传统的行政主导的自上而下行政管理模式,减轻社区居委会繁重的日常行政工作,让社区居委会真正成为社区居民自己的组织。通过上述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和路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基层治理完全地去行政化仍然是不现实的,而另外,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要求参与政治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双方的因素,既要压缩政府的公权力,防止权力寻租;又需要将公民纳入基层治理的框架内,听民声、取民意。因此,合作共治模式无疑是当下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这种模式中的政府与社会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和弹性,既充分地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又通过互动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这种多元利益主体博弈机制下的治理模式正是立法的基本精神,将分散的个体利益诉求整合为组织共同的合理化利益诉求,并通过法治渠道将诉求纳入政府的政策过程,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参考文献:[1]张康之对“参与治理”理论的质疑[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2]毛万磊,吕志奎厦门综改区“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优化———以鼓浪屿社区为例[J].东南学术,2013(4)[3]戴燕玲正确理解市场作用创新政府社会治理[J].中国市场,2015(13)[4]符登霞,杨花英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然要求与必要举措[J].中国市场,2014(47)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作者简介]朱锦红,男,中共党员,中共安徽省阜南县委党校讲师。.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摘要: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构建共建共识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根底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选择,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方式。而目前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境,导致整体推进进程相对缓慢,与理想目标和状态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本文深入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化,并结合社会治理法治化现存缺乏提出相应推进策略。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缺乏;推进策略

  一、前言

  在社会经济持续开展过程中,国家越来越看重社会治理法治化,也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和策略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而现实中,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却面临诸多考验,比方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受到制约,立法质量有待提高等,这一系列现状都不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及推进。为此,有必要对社会治理法治化实现深层次研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必要策略,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开展。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实施价值

  1、提升民众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

  在社会持续开展过程中,我国教育领域持续开展,教育的普及使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显著提高,并且越来越普遍地建立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人们所建立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需要实现协调管控,基于社会实际需求,一定条件下权利意识可对法制意识产生制约作用。在传统管理模式下,人民群众原有权利意识有可能受到侵犯,而政府部门开展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期间很难获得管理实效,并有可能增加民众不满和抵抗情绪,更有甚者会通过自主信访等方式与政府管理相对抗,并且对政府丧失信任,进一步加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难度。而努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有助于促进民众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使民众通过正当渠道维护个人权益,促使政府管理工作更加有秩序。

  2、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精神导向作用

  在社会持续开展过程中,人们必须基于法治价值以及实际情况需求不断提高自我权利意识,在现实中表达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追求,并深化理解这其中所蕴含的含义。社会治理法治化涉及到的各种根本理念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和验证的,这些理念不仅满足了社会开展需求,也满足了当代社会中所有个人需求,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新时期环境下,公民需要基于实际社会情况深化理解社会治理所蕴含的精神理念,加强精神管控,在社会治理参与期间,合理应用各种法治理念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在现代法治精神全面吸收下,逐步提升个人法律意识。

  3、促使社会治理更加标准化

  社会治理具有突出的标准化要求,而要到达标准化标准,就要利用一些准那么加强约束,比方古代社会就非常看重儒学伦理道德。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政府相比照较看重以法律制度为根底促进社会开展,使法治化道路建设具有明确清晰的方向。在人们建立交易关系过程中接受法律约束,能够对交易纠纷实现有效解决。法律表达出突出的稳定性、权威性、明确性,并且为公众公示了明文规定条文,同步基于社会群众需求为行为主体标准了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且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什么样的,这些规定都有长期性特点,不受人的意志

  左右。我国目前就有多元化调解方式对社会治理需求加以改善,因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能够为社会治理奠定重要的标准根底。

  4、使社会治理更加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根底性的价值追求,为表达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中国在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健全自我管理体系,加强管控管理论断,满足当今社会提出的法治需求。在我国未来开展过程中,公平正义属于一个主要目标。在法治社会中,公正是根本性精神,人类实现法治,就是不断探索并追求实现公正,同时以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公平正义,并在公平正义约束下获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现存缺乏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着社会治理法治化,并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治理规那么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宣传工作也愈加深入,公共法律效劳不断扩大着普及范围,公众参与度也持续提高。但是,中国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在逐步推进期间仍旧面临巨大挑战,整个征途布满艰辛和曲折,既有法治化现状依旧存在诸多缺乏,特别对于突發社会问题还缺乏充足的应对能力,比方台风、洪水、传染病、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出现的时候,各项基层社会治理新问题不断出现,而国家及政府对于法治思维及法治手段的运用能力还有待提高。为了有效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需要先认真考虑目前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缺乏,为后续改良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1、社会层面未普遍树立依法治理理念

  在社会治理理念持续开展及治理实践不断深入过程中,有序推动着社会治理法治化,这表达了国家和党对社会文明建设成果的认同和吸纳,同时也充分遵循了社会开展规律。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的主要目标是构建权利型、共治型社会,倡导从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转变为人民、社会和政府多方共治局面。在社会治理方式发生改变过程中,也需要同步转变社会治理理念,但是结合目前实践中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情况,局部区域开展的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旧只表达在政府管理与行政管理流程的形式化改革,地方及政府部门依旧手握重权,还是习惯性的通过指示、命令等硬性管理手段实现社会管控,未充分表达依法治理和合作共治理念,也没有充分保障社会治理期间公众的正当参与权利。虽然近年来公众也在不断提升着个人权利意识,而因为习惯了受权威管理,所以大多民众依旧缺乏强烈的社会治理共治参与意识,整个社会领域中缺乏浓郁的社会治理法治化环境和气氛【1】。

  2、社会治理有关立法工作较为滞后

  纵观世界领域,但凡具有比拟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的地区和国家,其法律体系均较为完备,而要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一个必然要求就是健全法律体系。以往我们国家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快速增加着立法数量,法律体系也加快着完善进度,使社会治理具有更突出的法律保障。然而很多立法在从无到有过程中,因为缺乏必要的经验和理论支撑,使一些立法质量相对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立法理念过于看重行政管理,很少涉及社会共治,关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体权益保障有所无视;主体建设层面比拟重视改革国家行政体制和相关机构,看重政府职能的调整与转变,无视了为社会组织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目前公众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领域缺乏通畅的参与渠道,相对支持力度较为薄弱;国家立法机关比拟看重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平安等平安领域的立法,对互联网空间相关社会治理、社区治理体系及法律效劳体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或立法缺乏

  情况;立法技术缺乏充足的公众参与度,而立法部门之间还存在政权问题,立、改、废、释等相关工作缺乏创新性

  3、社会治理相关执法机制不够健全

  __总书记提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所以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与实现过程中,要着重在实践中落实社会治理立法。结合目前的社会治理相关执法实践,可以看出社会治理有关工作机制和执法体制还不够健全。首先,我国还未全面建立多元治理主体体系,虽然社会治理机制在近年来已经在不断转型,而直至目前仍然未健全的形成独立的社会、市场、国家三大主体体系,局部地区仍然保持单一的政府主导治理模式。其次,社会治理法治化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缺乏,一些地方政府还未全面的识别并采集信息,而受到采集手段、采集方法、采集本钱、采集群体等多因素影响,群众还没有一个通畅、高效的渠道向政府决策系统反映自身需求,相关信息也未表达出全社会共享。最后,目前缺乏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中依旧存在悬殊的贫富差距,公共利益分配不够恰当,一些群体会出现不平等感和失落感,而又因为缺乏通畅的诉求表达机制,导致群众不能及时表达利益诉求。针对群众受损利益还缺乏有效补偿,容易引发更多社会冲突。

  4、社会治理法治化缺乏充足的公正司法保障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司法是法治化推进的根底保障,司法机关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很多审判业务依旧保持着行政化现状,司法内部人事制度也未有效改革,局部地区仍旧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情况,司法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深专业化程度,培育司法公信力。在实践当中,司法公开范围、方式和内容尚不全面,未表达全覆盖。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当中,对于百姓关切问题和社会舆论缺乏成熟的协调和处理方法,司法保障机制缺乏完善性,司法人员在现实中会有较多顾虑,导致司法权不能全面行使。

  四、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策略

  1、提升全社会的社会治理法治理念

  社会治理法治理念其根本是要保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多元主体全面参与到社会治理层面,进而实现并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全社会进行社会治理法治化理念培育过程中,首先要健全的建立社会治理法治化相关理念生成机制,打破一元的政府治理格局,强化公众、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当中的参与意识【2】。其次,要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当中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合作共治。再者,要渗透公平正义理念,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对社会治理成果实现共享。最后,要始终坚持开展创新理念,突破历史管制思维,在日常公共效劳与治理活动当中渗透创新,促使社会治理体制全面增强改革动力。

  2、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立法

  要实现善治,首先要良法。为此,要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就要着重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工作。其一,要针对社会治理主体加强立法,通过法律形式表达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当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规定公众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当中的参与程序和渠道。其二,对社会组织加强立法建设,使其健全的构建建立及运行规那么,为社会组织向社会治理中参与奠定坚实的制度根底。其三,要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关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从立法层面保障并协调多方利益关系,对个社会风险点进行有效防控,及时化解多种类型的社会矛盾。其四,要强化网络立法,积极推进互联网内容建设,针对网络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保护网络平安,正面引导社会舆情,营造出清朗、绿色的网络空间【3】。

  3、针对社会治理法治化健全执法机制

  首先,要多元化的建立治理主体体系,政府充分发挥自身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当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工程、政策以及资金倾斜等措施,支持并引导社会力量及民众参与到社会治理法治化领域。其次,要结合社会治理法治化构建信息化共享和互动平台,及时在相关平台当中公布依法可公开的一系列社会公共信息,在信息共享根底上提高社会治理專业化、智能化水平。同时要积极创新社会主体信息提取方法,广泛设置民众反响信息的通道与窗口,并基于互联网思维实现数据平台的构建,使社会治理具有坚实的技术支持。最后,要促进利益协调机制的持续完善,科学构建民众利益诉求平台,并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通过适宜的方法对利益矛盾实现理性解决。

  4、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司法保障

  首先,要深化改革司法体制,防止发生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问题,推进司法责任制,争取使每个案件当中都让民众感受到正义和公平。其次,要严格推进司法公开,提升案件透明度,强化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最后,要对司法队伍加强建设,对司法人员提升培训和教育力度,结合实践锻炼和理论学习,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综合素养和专业化素质。司法机关也要注重提升司法人员履职环境的平安性,强化其执业保障【4】。

  五、结束语

  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过程中,法治不单是社会治理期间需要采用的手段和方式,还是社会治理推进中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和目标。要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就要基于人民至上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破除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思想,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在法治理念引领下强化社会治理,并在法治保障下使人民群众更广泛、深层次的参与到社会治理环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更有效的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法治化推进轨道中,要健全治理体制,优化社会运行方式,保证社会治理具备标准、科学、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安排,最终实现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张雅洁.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演进逻辑与实践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2021〔12〕:80-80.

  【2】黄春英.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以江苏省江阴市为视角[J].延边党校学报,2021〔3〕:46-46.

  【3】张飞霞.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研究——以重庆市巴南区为例[J].学理论,2021〔05〕:69-69.

  【4】陈进.公共政策决策民主和"理性的胡闹"——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研究[J].理论观察,2021〔2〕:72-72.

篇五: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580关于县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你知道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怎么写吗?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县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根据县政协20XX年协商调研监督计划安排,4—5月,县政协社法委在王安琳副主席的带领下,会同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就我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情况,深入岳阳、城北、长河源、李家、镇子、南薰等乡镇及12个行政村开展了专题调研,并赴湖北省十堰市、武汉市进行了学习考察。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动平安和法治安岳建设、深化“七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及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相结合,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制度,有效提升了全县农村基层法治化治理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基层法治责任落实。县委政府坚持把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纳入全县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出台了《关于安岳县创建四川省法治示范县的决定》,制定了《关于安岳县创建四川省法治示范县工作方案》,对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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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0部署,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层治理工作体制机制。目前,乡村两级均成立了相应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村居健全了综治维稳室、调委会、治保会建设,聘请了法律顾问,成立了联合巡防队等,基层治理预警机制建立,群众表达诉求渠道顺畅,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落实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强化督查指导,基层组织网络完善。民政局着眼健全完善基层法治组织,加强对基层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督查指导,实现了全县926个村52个社区全部依法民主选举。加强对新当选的“两委会”班子法治和党建工作培训,形成了党组织领导、村(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的自治机制。

  (三)强化日常管理,基层民主决策规范。围绕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全县村级事务决策从议案的提出、受理、议定和实施都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村(居)民重大事项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健全,档案台账齐全完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意识普遍增强。

  (四)强化村务公开,基层民主监督有力。全县基层村(社区)均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组建了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实现了村务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时间统一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过程动态化,确保村务决策落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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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0(五)强化阵地建设,基层法治创建有效。县依法治县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的通知》,按照村(居)组织健全、民主建设制度完备、法治建设扎实有效、法治宣传广泛深入、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到位五项指标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了法治乡镇和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形成了“组织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法治宣传深入、治理措施到位”的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局面,我县被国家表彰命名为“全国法治县”,城北乡柳溪村、白水乡飞山村被国家表彰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有12个乡镇、36个村(社区)受到省、市、县命名表彰,筑牢了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阵地。

  二、做法及启示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夯实基层法治建设思想根基。一是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认真制定、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农村基层普法工作机制,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法治宣传工作,村(居)民小组有法治宣传员,有“法律明白人”。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扎实开展“法律七进”“特色三进”活动,结合开展“大走访”“三下乡”“法律服务进村到户,推进法治到基层”和“12·4”宪法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先后将《中国梦·安岳普法在行动》《农民常用法律问题解答》《青少年法律常识简明读本》等普法书籍25万余册全部免费发放到农村基层家庭。三是丰富基层法治文化。以加强村级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为载体,全县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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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0基本实现了建成1个法治夜校、1个法治宣传栏或法治橱窗、1个图书角(室)的目标,大力实施法治文化建设工程,先后编排法治文艺节目10余个,赴城北、岳新等乡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10余场次,建设法治文化广场10个、法治文化街道19条,建设法治农家大院、公园、小区等阵地106个,设立宣传橱窗、灯柱广告、仿古插牌等法治设施4000余个,在全县基层普遍形成了自觉学法、遵法守法、遇事找法的基层法治环境。

  (二)加强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全面夯实基层平安创建根基。一是做好面上治安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基层基础的首端作用,网格服务提档升级,群众对网格工作知晓率在80%以上,满意度达到85%;“雪亮工程”一期、二期114个镇村平台、515个监控点建成投用;常态开展“红袖标”治安巡防,建有“红袖标”巡防队伍20XX支,开展常态和集中巡防5万余次,参加人数达30万人次。二是充分发挥特殊人群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重点抓好艾滋病人、吸毒人员、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等基层特殊人群监管工作,组织卫计、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及时收治好艾滋病人、收戒好吸毒人员、收容好具有肇事肇祸可能的精神病人,全力做好治安防范和农村治保工作。三是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了村级社区矫正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监督管理教育责任和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组织矫正人员参与村级法治教育和公益劳动,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相应的社区帮扶救助。四是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和发挥村级组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责任和帮扶作用,对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及时提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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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0的生产生活帮助,确保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后有相应的生活保障,逐步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和杜绝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夯实基层维稳保障根基。一是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实现了全覆盖。全县共建成各级各类调解组织1066个,共有专兼职调解员4048人,建成范围涵盖家事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城市拆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性调解组织。二是充分发挥了各类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以村(社区)调委会为依托,重点做好基层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报告、前期处置和调解参与工作,做到信息第一时间掌握、事态第一时间控制、矛盾第一时间化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全面遏制民转刑案件发生,最大限度维护村(社区)和谐稳定。三是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三调联动”工作实践,着力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积极推行诉前调解,大力拓展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提升了调解员综合素质。四是创新了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矛盾化解多元推进、力促安岳大和谐”、“大下访、大化解、大稳定”等主题实践活动,真正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双无”目标。x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355件,调处成功6253件,调处成功率98.1%,维护了全县基层社会大局稳定。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做法和成效来看,有以下启示:一是思想认识是基础前提。只有镇乡、村干部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真心实意接受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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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0工作,才能为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组织领导是必要保障。只有建设一支有力的基层法治化工作队伍,全面强化对法治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才能保障工作有效开展。三是服务群众是关键内容。只有把农村基层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融入到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服务群众推行法治治理,在依法治理中强化服务举措,才能赢得群众参与,得到群众支持配合。四是真抓实干是核心措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内容宽泛,只有真真切切把每一项工作任务记在心上、拿在手上、落实在日常工作细节中,扑下身子抓落实,才能促进工作取得实效。五是巩固提高是重要环节。只有不断巩固已有法治化工作成果、提升法治化建设水平,才能确保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问题及原因

  (一)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基层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不浓,依法办事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还不强。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依法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人治思维依然存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仍然不强。二是法治宣传仍需加强。虽然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了30余年,但是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法治宣传的形式还不丰富,“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落实也不完全到位,特别是农村普法依然存在死角和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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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0(二)基层依法自治落实不到位。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由于村(社区)绝大多数工作精力被非主业所占用,多数乡规民约、自治章程、四民主两公开等民主法治制度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有些村(社区)仍然存在村(社区)事务公开不及时、财务支出不透明等现象,村(社区)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基层自治组织干部队伍年龄老化、文化层次不高、法治意识不强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的氛围还不浓厚。

  (三)基层法治力量依然薄弱。尽管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工作体制机制,组建了“三团两队”(即政府法律顾问团、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团、义务普法宣传队和法制文艺宣传队),但受经费、待遇等因素影响,目前全县农村基层法治队伍仍然比较薄弱,村(社区)普遍没有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主要靠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乡镇司法所以及综治维稳机构来完成,导致农村法治工作出现空档,有些村(社区)的法治工作已经出现停滞状态。

  (四)基层法治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基层矛盾纠纷依法调处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缺乏应有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导致大多数“老、大、难”纠纷和缠访闹访案件难以解决,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停留在稳控上,没有从根本上依法解决问题。二是基层法治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7-

  580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存在“同级监督不力、上级监督太远、自我监督落空”现象,导致许多失职、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处理。

  四、建议与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常态化。一是健全法治宣传机制。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普法工作成效纳入党委政府核心工作考核范畴,同部署、同量化、同考评、同奖惩。二是创新法治宣传形式。新建或整合法制宣传信息平台。通过编写通俗易懂的法律读本,组织法治文艺演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创建普法宣传阵地,开设农民(居民)法治学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三是壮大法治宣传队伍。可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出台政策扶持等方式,在农村和社区一线培育一批新型农民(居民)及社会名流人士组成法治宣传队伍,在农村(社区)两委干部、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人员、广大青少年、留守人员五类人群中遴选、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

  (二)推进依法自治,实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化。一是引导基层依法自治。把加强基层依法自治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在经费使用和人才引进上给予倾斜。可由县级政府制定出台规范村(社区)组织职责、工作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依法治村、按章办事。二是充分发挥堡垒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选好配强基层组织领头人,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三是打造法治示范单位。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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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0主法治创建示范单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法治创建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树立标杆。

  (三)健全服务体系,实现基层法律服务供给多元化。一是健全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设立村(居)“普法工作站”,吸收村(居)两委会成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和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加快健全村(社区)一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尽快形成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达到村(居)治安秩序良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加快服务队伍建设。通过“三官一律”进社区、基层公开招录、上级下派挂职、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法治工作者队伍。

  (四)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法治化。积极打造和完善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选优配强调解工作队伍,落实好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案代补政策及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补贴,激发调解队伍工作积极性,促进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的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相关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五)强化法治监督,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工作透明化。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中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尤其是发挥好村民、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力量,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包括集体财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的-9-

  580监督,确保基层群众能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探索建立村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推行民主管理或在推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益的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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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关于对我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对我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法治化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夯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基础,根据区政协常委会20xx年度工作安排,6月中旬至8月底,区政协法制社团三胞联谊委员会牵头组织部分委员,在副主席张莉带领下,围绕“我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主题开展了为期二个多月的专题调研活动。调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实地视察等方式进行,同时还组织赴浙江省**市、江山市学习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及工作成效

  我区现有人口90.1万,下辖23个乡镇(街道),236个行政村。近年来,我区加大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力度,大力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制度,在推动我区新农村建设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状况

  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中央精神,加快了法治某某建设进程。

  1、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牢固树立法治思想。区委、区政府将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高到事关某某工作大局和某某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如20xx年2月16日下发了《中共某某县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某某建设的实施办法》(广发〔20xx〕1号)文件,明确了大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出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6项措施。

  2、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建设。乡村两级均成立了相应的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设立了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以及群众工作站、人民来访接待中心,6个中心乡镇设有法庭,村居健全了综治维稳室、警务室、调委会、治保会建设,聘请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成立了警民联合巡防队等,基层治理预警机制健全,群众表达诉求渠道畅通。如排山镇的人民调解规范化试点、永丰街道创美小区的法治长廊、毛村镇的法治新农村、区实验小学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南屏中学的法治校园等法治文化阵地,进一步筑牢了干群心中的法治底线。

  3、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依法行政环境。截至20xx年9月,我区精简行政审批项目198项,精简率达80%,办理平均时限缩减77%以上,解决了群众办事难、手续繁问题。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主要成效

  1、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加强了对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同感,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增强,做到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调研中发现,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征地拆迁等基层工作中大都能按法律程序办事。

  2、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一是村“两委”班子选举过程平稳。到目前为止,我区共进行了四届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通过海选和差额投票选举直选“两委”班子,改变了过去“上级定名单,群众画圈圈”来确定村干部的方式,真正体现出了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真正体现了群众意愿,融洽了干群关系,从而大大减小了农村基层矛盾;二是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提高了广大干群的法律素质和民主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了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办事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目前,我区已有

  个村被评为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三是依法治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取得实效。信访工作方面,20xx年,我县赴京非正常访访量位列全省第一,赴京正常访、赴省访访量均排列在全市前三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在全省排名靠后。光泉书记到任后,通过坚持四个原则、树立八种理念和强化十个抓手,严厉打击歪风邪气,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xx年至20xx年我区赴

  京访、越级访、非访数量明显下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方面,由20xx年全省倒数跃升至全省第53位,成为全省排名提升最快的三个县之一。今年第二季度,全区公众安全感位次前移至全省第二方阵,政法机关群众满意度有三家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四是调解委员会作用明显。区道路事故交通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交通案件达300多起,排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成功调处矛盾纠纷167宗,立案27宗,调处成功率达100%,做到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

  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调研中发现,近年我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但受思想认识、利益驱动、固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对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认识不够高。一是少数农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法治治理新常态。部分乡村干部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甚至有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如计划生育工作,部分基层干部不能适应新的以服务育龄妇女为主的工作导向,尤其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因计生与户籍管理脱钩,征收到位率大幅度降低,主动上缴者少之又少,陷入

  了“穷的征不着、富的征不足、贵的征不了”的艰难局面,而提请进入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程序,则由于执法程序多、耗时长,加上容易与群众产生对立面,少数干部拉不下面子,甚至用转移支付等费用垫付。二是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认识上存在误区。少数基层干部错误认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就是普法,仅片面强调群众知法、守法,而忽略了引导群众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效果不理想。且在普法上也大都流于形式,方式单一。多数采用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有时虽然内容详细,但不贴近生活,干群不感兴趣,普法达不到预期目的,普法考试时以抄答案,甚至代考为主流,而普法的实际效果无从考核,无奖罚措施。

  (二)部分群众不依法解决利益诉求。一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群众存在“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观念误区,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且无理访、非法访代价低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小,导致群众信访随意性很大。二是政府信访压力大。##现行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轻则通报批评、告诫谈话,重则评优降级、一票否决,使得各地党政府一把手都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信访维稳工作牵制基层干部太多的精力。三是别有用心者挑动。尤其体现在土地归属、征地拆迁、山林纠纷等涉及群体

  利益时,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动下,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违法集体上访,甚至出现过激行为。

  (三)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明显。主要体现在村居两委班子建设上,一是综合素质不高。目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班子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对党的政策宣传、贯彻能力偏低,难以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问题。由于前年报销比例大幅度下降,加上医保报销手续繁琐,办事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村居干部对政策理解不深、宣传不透,不但增加了收取参合资金的难度,且使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也下降。二是协调配合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团结”。部分村(居)两委之间、村(居)支书和主任之间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拆台,思想和工作上存在“两张皮”,未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不办事”。三年一届的选举,时间短,部分新当选的村(居)干部业务还不甚熟悉,又将面临选举考验,致使基层干部人员不稳定,也沉下不心干事业,部分村(居)两委班子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工作不主动,或者是缺乏办实事的能力,缺乏自己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创业激情与本领;三是“不公正”。部分村(居)干部民主意识不强,办事不公开,处事不公正。如近年来群众反映最多的低保问题。目前还存在城乡低保制度还不完善,管理操作还不规范,优亲厚

  友仍然存在的现象;保障范围确定还不科学,动态管理还没有完全实现,有一部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没有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导致部分真正生活困难的群众没有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严重影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也妨碍了其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中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创新意识缺乏。

  (四)不稳定因素扰乱社会治理法治化秩序。据有些镇、村等反映,有个别地方不法势力不同程度介入村两委选举、农村土地流转、工程招投标、农副产品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威胁恐吓、低价下标、高价转手、垄断土地流转或工程招投标;利用复杂的农村社会关系作掩护,通过暴力、引诱、胁迫等手段操纵民主选举。由于手段隐蔽,公安、司法机关一时难以介入,易使部分不法势力逍遥法外。如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高,近几年,邻里地界纠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有上升趋势,致使解决大量的土地矛盾纠纷成为目前乡村两级工作的重头戏,如去年**镇余村村一农户因承包土地归属多次进省赴京访,当地镇村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安控和解决问题。再如对城市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漫天要价,胡搅蛮缠,导致工程进度推动缓慢,严重影响城镇化进程。更有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现象屡禁不止,城市规划执法大队有人员

  名,且无节假日在巡逻,但违章建筑还此起彼伏,防不胜防。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不适应农村政制改革的新形势,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感到茫然,以致消极被动应付。二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不到位,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据了解,大部分群众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渠道获取法律知识。而普法资源整合不足,普法经费投入不够,区电视台、区报社、区电台至今还未建立普法平台。有部分基层干部和村民认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普法、法律服务不够。三是由于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着为民争利、为民请命的旗号,借机利用农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策划并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误入圈套,违反规定越级、多次重复上访。四是由于农村社会关系复杂,部分党组织统筹全局的能力不强,村委会成员素质较低,使一些不法势力、宗族势力乘机制造事端,严重干扰了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理选举。

  三、进一步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区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推进体制改革,解决基层深层次矛盾具有保障性作用。因此,必须把加

  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常抓不懈。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要全面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为重点:一是要创新普法方式。要充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上的“法律需求”,建立多样化的普法平台,设计多样化的普法形式和载体,除媒体、横幅、宣传栏等常规宣传方式处,建议组建一支以本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某某区法制巡讲团,在城乡适当位置规划建设“法制广场”(浙江省**市的做法)、“法制家园”(**乡竹岩村正规划建设)等法制宣传硬件设施;二是要提高法治信仰。通过以案说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处理个人事务、依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着力在农村形成信仰法治、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夯实法治工作阵地。

  建议从农村治保会、调委会等组织入手,加强组织网络建设,选优配强治保会、调委会干部队伍,选派在村里有威望、有经验、有责任心的干部和村民担任治保会、调委会委员;可借鉴排山镇的做法,健全完善治保会、调委会工作机

  制,明确治保会、调委会干部在平安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探索解决报酬待遇,激发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工作积极性,全面促进治保会、调委会组织作用的发挥。要鼓励基层建立村级“老娘舅”、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群众性组织,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农村基层依法治理。要积极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要统筹协调,着力帮助一些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遇到的工作人员少、工作经费紧等问题。

  (三)抓好制度执行落实,促进基层依法自治。

  要坚持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将村规民约修订实施作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原有村规民约操作性不强、合法性不够、执行度不佳的问题,强化修订完善、教育宣传和执行落实,注重制度的刚性约束,注重文化的道德约束力量,全面陶冶民风、改善村风,提升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要加强农村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达到“多演一场戏,多一份和谐”、“多一个球场,少一个赌场”的目的(浙江省**市枫桥镇的做法)。要抓好农村现有民主、法治制度的执行落实,鼓励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通过抓好制度执行落实来促进村级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要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村

  (居)”创建的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激励基层通过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来提高法治建设整体水平。

  (四)增强法治为民意识,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基层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地发生具体行政行为,基层干部能否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就直接影响着法律在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着群众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但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基层干部中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徇私枉法现象还大量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在碰到诸如环境污染、计划生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民间纠纷等难点热点问题时,还习惯于用“老路子”“土办法”去解决,甚至“卖关系”“送人情”,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社会矛盾增加,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需要把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以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切实增强法治意识。

  (五)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维护法律权威尊严。

  要针对当前全区农村群众违法行为以及导致这些行为发生的因素进行严厉的打击和调处,让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轻易不可触犯的“地雷”。一是要对农村群众非法闹访、缠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使他们在得不到任何好处的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二是要加大对干部群众私下随意卖买农村土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依法保护好农村耕地;三是加大对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司法不公行为所涉及工作人员的处理力度,筑好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火墙;四是加大对一些农村群众闹访、缠访事件的背后策划者(调研中发现有少数干部

  、教师、律师等参与其中)的处理力度,促使他们增强社会公德意识。

  (六)建强基层战斗堡垒,强化组织队伍保障。

  要更加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中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问题依法解决。要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居)干部法治为民的意识,提升村(居)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农村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党员在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注重保护好农村基层干部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工作积极性。

篇七: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浅析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王 李 中共德惠市委党校摘要: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个持续性的递进发展过程,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中所呈现出来的发展问题也不尽相同。同时由于中西方体制机制、文化传统等一些要素的不同,中西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和发展思路。不可否认,当前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还存在着某些问题,例如法治化程度不高、法治化手段不畅等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一个国家从传统型社会走向现代型社会发展所必需经历的,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论的分析。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还处于一种初级阶段,基层社会治理初具法治化的雏形[1]。要深刻理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找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从而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一种新的实践方案,使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向更高级阶段迈进。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堵点”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堵点”在哪里?堵就堵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道路上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思维观念不强。(一)无法治思维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其程度最深的一种情况就是无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持有一种排斥态度,对基层社会治理涉法性问题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第一种是人高于法的表现形式。简单的理解认为法是人制定的,人在法上。例如: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现象[2]。对本应该通过法治方式予以解决的问题,而恰恰法律途径往往不是人们做出的第一选择,更多习惯于通过行政权力、行政官员等方式予以处理问题。第二种是情大于法的表现形式。简单的理解认为情是先天的,情在法前。例如: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信人不信法现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往往不是人们做出的首要选项,对本应通过法治方式进行解决的问题往往想要通过道德、人情等方式予以处理。(二)不习惯法治思维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其程度居中的一种情况就是不习惯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持有一种轻视态度,对基层社会治理涉法性问题缺乏基本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第一种是权大于法的表现形式。简单的理解认为基层社会治理就不是积极主动的进行疏导,使矛盾变小、矛盾变少,而是过多的采取行政权力方式对矛盾进行控制,更多的强调权力是用来管理的。第二种是政策优于法的表现形式。简单的理解认为基层社会治理就是“摆平事”。对当前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小问题”,不是积极主动的进行引导,使问题变少、问题变小,而是过多的采取政策文件方式对问题进行处理,更多的强调政策是用来管理的。(三)不善于法治思维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其程度最浅的一种情况就是不善于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持有一种漠视态度,对基层社会治理涉法性问题缺乏基本的程序意识和规矩意识。第一种是运用政策文件比运用法律文件更熟练情形。政策相对法律具有制定的便利性、操作的灵活性、目的针对性等优势,法律文件相对于政策文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基层社会治理往往更具有紧迫性、灵活性。因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往往是先制定政策文件,通过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使政策得到不断完善,为下一步上升为法律文件奠定坚实基础。但由于政策文件与法律文件制定时往往存在着主体的不一致性,导致政策文件的制定主体更倾向于政策。第二种是运用行政手段比运用法治手段更倾向情形。运用法治手段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既定的程序中运行,因此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同时对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力要求也比较高,而基层社会治理往往更具有现实性、反复性。因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往往是先运用行政手段对治理问题进行处理,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才有可能进一步从行政手段上升为法治手段。但由于行政手段与法治手段相比较,行政手段更加具有便捷性,大部分社会治理主体对于行政手段的运用比对法治手段的运用更加得心应手。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痛点”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痛点”在哪里[3]?痛就痛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道路上法治体系不够完善。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体系作为支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缺少一种系统性,进而就难以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体系思维解决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发展问题。(一)法治体系发展的不平衡性基层法治体系发展的不平衡性既可以体现在法治体系内部,也可以体现在法治体系外部。总的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从法治体系内部的关系上看,就是基层社是“不出事”。对当前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小矛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与法治实践体系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156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2021年01期 (1月上旬)经济与法问题,法治理论体系相对较多,法治实践体系相对较少,法治理论体系的“多”与法治实践体系的“少”二者之间的不平衡制约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现代化的发展;第二种从法治体系、法治能力之间的关系上看,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基层法治体系相对较强,基层法治能力相对较弱,法治体系的“强”与法治能力的“弱”二者之间的不平衡制约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现代化的发展;第三种从法治体系、经济体系之间的关系上看,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经济体系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基层法治体系相对较小,基层经济体系相对较大,法治体系的“小”与经济体系的“大”二者之间的不平衡制约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现代化的发展。(二)法治体系发展的不充分性基层法治体系发展的不充分性如果从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四个环节介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基层立法体系发展的不充分。虽然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立法权从原来的最低省级立法权下放给最低设区的市级立法权,丰富了立法层级体系,扩大了立法主体数量。但基层立法体相对于其他立法体系依然处于短板地位,而现实中基层的完善是一个过程,并不是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马上就能得到同步提升。第二种基层执法体系发展的不充分。虽然通过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尤其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捋顺了执法层级体系,减少了执法主体数量。但由于当前基层执法体系还没有在各个执法主体之间形成一种高度契合模式,“九龙治水”现象依然存在。第三种基层司法体系发展的不充分。虽然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了司法层级体系,完善了公检法司之间的衔接问题。但由于当前基层司法体系还处于各自为战的现状,基层缺少相应的互相配合司法体系。第四种基层守法体系发展的不充分。虽然通过“七五”普法等工作的开展,完善了基层守法体系。但守法体系建设相对于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建设还有一定的差距,守法体系离法治强国目标还有不少的道路要走。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难点”问题三种情况:第一种从法治能力内部的关系上看,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能力与法治实践能力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法治理论能力相对较强,法治实践能力相对较弱,法治理论能力的“强”与法治实践能力的“弱”二者之间的不平衡制约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第二种从法治体系、法治能力之间的关系上看,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基层法治体系相对较强,基层法治能力相对较弱,法治体系的强与法治能力的弱二者之间的不平衡制约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第三种从法治能力、经济能力之间的关系上看,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能力和经济能力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基层法治能力相对较弱,基层经济能力相对较强,法治能力的弱与经济能力的强二者之间的不平衡制约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发展。(二)法治能力发展的不充分性基层法治能力发展的不充分性如果从立法能力、执法能力、司法能力、守法能力四个环节介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基层立法能力发展的不充分。虽然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立法权从原来的最低省级立法权下放给最低设区的市级立法权,增加了立法的本地化,强化了立法的针对性。但基层立法能力的提高是一个过程,并不是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同步进行的。第二种是基层执法能力发展的不充分。虽然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增加了执法规范化,提高了执法公开性。但由于当前基层执法工作主要还是由各个不同的执法主体所承担,内部之间缺少一定的协同性,没有彻底解决“九龙治水”的执法困境。第三种是基层司法能力发展的不充分。虽然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增加了司法便利化,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但由于当前基层司法工作主要还是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基层司法人员的短缺、司法人员专业能力的短板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第四种是基层守法能力发展的不充分。虽然通过“七五”普法等工作的开展,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和能力得到了提高,但守法能力离法治强国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守法能力问题依然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道“阻拦索”。■参考文献: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在哪里[4]?难就难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道路上法治能力不强。如果没有高水平的法治能力作为支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缺少一种长期性,进而就难以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长期思维解决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发展问题。(一)法治能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基层法治能力发展的不平衡性既可以体现在法治能力内部,也可以体现在法治能力外部。总的来看,可以分为[1]黄毓毅,江德平.广州市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9(10).[2]邬逸峰.法治视阈下“信访不信法”现象的破解路径[J].法制博览,2018(20).[3]童彬.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基本现状、主要问题和实践路径[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8(4).[4]胡永洲.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5(4).作者简介:王

  李(1988—),男,汉族,吉林洮南人,讲师,本科,单位:中共德惠市委党校,主要从事法学、党内法规、党的建设研究。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157

篇八: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研究的述评

  陈嘉俊;鲁峰

  【摘

  要】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的研究起源于各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大量社会问题,研究内容集中在治理主体、手段及绩效评估等方面.国外城市基层的多元化治理主体、刚柔并济的治理手段,以及以居民、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评估理念对中国城市基层治理有重要启示.

  【期刊名称】《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00)003【总页数】3页(P49-51)

  【关键词】城市基层治理;综述;评价;启示

  【作

  者】陈嘉俊;鲁峰

  【作者单位】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1300;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130【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93一、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研究的起源

  国外学者主要用“社区”来表述城市基层。社区是城市功能的基本载体,是城市治理和建设的基本单元。德国学者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中最早将社区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提出,他认为社区是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

  从实践来看,各国社区发展运动的直接动力是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大量社会问题。早在18世纪中叶,一些欧洲国家就开始倡导通过社区成员自助和互助、增进社区福利等来解决工业化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20世纪初,许多欧美国家为了改善社区生活条件,试图借助“睦邻运动”来促进社区成员之间的融合与沟通,培养社区成员的自治精神和互助精神。到了20世纪中叶,由于战后重建的任务繁重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经济萧条、失业、贫困等,很多国家认识到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解决问题,因此,许多学者呼吁将社区管理和发展提上议事日程[1]。可以说,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的治理的研究起源于各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大量社会问题。

  二、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研究的内容

  (一)关于城市基层治理主体的研究

  格里·斯托克在《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一文中提出,治理的主体是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WDennisKeating在《社区开发公司的现状和展望》中研究了4本关于第三部门参与社区治理的图书,归纳出第三部门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状况和前景。盖伊·彼得斯在《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一书中指出,公众参与治理可以帮助政府实现行动合法化,同时对参与治理的理念、结构和管理技术等进行详细分析,为参与式治理框架的建立提供了明确方向。SherryRArstein在AladderofCitizenParticipation一文中认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其实是公众运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表达意见并发挥作用的过程。

  (二)关于城市基层治理手段的研究

  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的刚性手段,主要围绕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研究。美国学者WillamCBanks在《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一文中指出,行政执行是美国政府的基本使命,影响公众行为的政府权力来自政府能够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政府规则的履行;德国康斯坦茨大学的哈特穆特·毛雷尔教授在《行政法总论》一书中指出,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以强制方式实现公众或其他法律主体所承担的公法义务的行为;法国学者弗德尔在《行政法》一书中指出,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实现,而不考虑其强制执行的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的不同。

  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的柔性手段,主要围绕行政指导进行研究。在这方面,日本学术界处于领先地位。林修三在《关于所谓行政指导》一文中指出,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并非是基于法令而期望相对人按行政意图在某个行政领域中去做相关工作,而是以指导和建议等方式促使相对人同意和自愿协力去做工作;根岸哲在《日本的产业政策与行政指导》一文中指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意图,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并对其做工作的行为。

  (三)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的研究

  在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指标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学者GeneLTheodori及JohnBardo提出了关于社区满意和居民满意的绩效评估指标,GregS认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是社区绩效评估的核心指标。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中应用广泛的绩效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运筹学家萨蒂提出层次分析法(AHP),这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技术,可以单纯确定社区发展指标的权重;1978年,美国著名运筹学家查恩斯、库伯和罗兹等提出评价部门间相对有效性的DEA评估法,其C2R模型是一种具有多输入、多输出生产部门,同时规模有效、技术有效的方法;20世纪60年代美国数学家查德提出模糊集合论,根据所给条件赋予所有评估对象一个结果,并据此排序择优,这也是国外社区绩效评估常用的方法。

  三、评价及启示

  (一)对国外学者研究的评价

  1.对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治理主体研究的评价

  从国外学者对城市基层治理主体的研究来看,他们大多数支持多元主体对城市基层

  公共事务的参与,认为城市基层治理的差别往往取决于基层治理主体,即政府、基层社会组织及公众之间的权能配置方式。其中,政府是城市基层治理的组织者,基层社会组织是城市基层治理的提供者,公众是城市基层治理的参与者。基层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公众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的过程中,运用合法权利维护自身的经济、政治利益,使公众价值得到体现。城市基层治理正日益走向公众化、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概括来说,各国基层治理的组织体系是趋同的,主要由政府、基层社会组织、公众三部分组成。

  2.对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治理手段研究的评价

  传统城市基层管理对行政手段过于依赖,而对柔性手段却不够重视。刚性手段以基层事务为中心,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达成治理目标,居民的需求在这一手段中被忽视。刚性手段在传统城市基层管理中得以广泛使用,虽然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但是现代城市基层治理活动仍然强调刚性手段的必要性。对于现代城市基层治理来说,仅有行政手段是不够的,因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在行政指导中加强柔性手段的使用,将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相结合,实现“刚柔并济”,从而推动现代城市基层治理的高效化、民主化、人本化。

  3.对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研究的评价

  国外学者关于城市社区建设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认为社区发展规划已初步形成,也提出了如何建立社区发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议。他们认为绩效评估过程中社区要争取获得政府相应的资助及学术机构的支持,听取社区成员的建议,定期反馈评估结果。同时国外学者认为,尽管绩效评估指标在不断完善,但核心指标依然是提升居民生活水平。西方国家在社区绩效评估方法应用方面的研究也很成熟,有单纯确定社区发展指标权重的模型、DEA评估方法的C2R模型及模糊集合论等。

  (二)国外学者的研究对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启示

  1.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城市基层治理

  国外学者在研究中积极倡导城市基层治理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鼓励城市社会组织在城市基层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基层治理,这对我国城市基层治理具有借鉴意义,有利于我们摒弃传统的国家一元化管理模式,逐渐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合作”的治理模式。第一,城市基层政府应放弃全能型行政管理的方式,更多利用指导、建议等职能,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共同为城市基层建设和发展提供多样化服务;第二,要重视并发挥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培养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利用其经验与专长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第三,要提高居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与归属感,给予其发言权,在提高居民参与意识、体现参与价值的同时,加强居民对城市基层治理决策的监督[2]。

  2.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城市基层治理

  在城市基层治理中,除了必要的行政手段,政府也可以发动企业通过市场化或社会公益性手段为城市基层提供公共服务。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关爱社区,调动企业资源进入城市基层,充实服务力量,激发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多元互动等方式,帮助企业在社区中树立良好形象,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的同时,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就业率,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推动城市基层治理优化。如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将总部办公区设在当地社区居民文化、娱乐、休闲的场所,聘请社区居民担任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这既为当地社区提供了就业机会,也使百事可乐总部成为当地居民的最爱[3]。在移动互联时代,城市基层治理还可以采用更多技术性能更好的移动互联手段,推行“预约式”“一站式”和“自助式”服务方式[4]。技术手段的更新应该成为完善城市基层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路径。

  3.完善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制度

  首先,引入先进的评估理念。我国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要积极引入国外先进的评估理念,以居民、结果为导向。绩效评估的居民导向要求城市基层政府对居民负责,立足于民,将实现居民根本利益作为评估内容和标准的出发点。绩效评估的结果导

  向要求城市基层政府能使居民满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其次,实现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的法治化、制度化。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政策,使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道路。加强对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系统总结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基层绩效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通过理论创新带动实践发展。最后,建立完善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城市基层治理绩效评估除了要实现制度化和法治化外,还要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要针对不同城市基层的特殊情况建立多样灵活的具体指标,同时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尤其要强化对居民满意度、生活质量的评估。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陈涛.社区发展:历史、理论和模式[J].中国人口、资源和环境,1997(1):18-23.[2]李枭.国外城市社区治理的经验启示[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7(19):98-100.[3]谢芳.美国社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4]高剑.技术手段更新是公共服务改进的机会[N].东莞日报,2014-03-13(A2).[5]张军涛.国外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的经验与中国的反思[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5):64-69.

篇九: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评述

  

  胡春莲:浅析新时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对策城乡建设与发展浅析新时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对策胡春莲(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1450)[摘要]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和多元利益冲突呈现一些新的特征,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实现国家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建设平安中国的客观需要。通过探讨培育基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培育多元主体治理能力、培育基层民众法律意识,营造基层法治文化氛围等提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对策。[关键词]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和多元利益冲突呈现一些新的特征,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对推动平安中国建设有重要意义。本文所讲的“基层社会”指广大的城乡社区。笔者认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基层社会,达到基层民众对理想社会的最高期望。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这两部法律不管是内容还是制度安排已不适应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需要。首先,通过国家完善相应立法,基层社会治理法律体系要与时俱进。比如制定关于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但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程序、方式和渠道。其次,完善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乡规民约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很多是传统风俗习惯的延伸,兼具法治和道德约束。新时代,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社会供给与基层民众需求的多元化兼顾的转型背景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基层法治建设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对待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规范的关系。2.1?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基于“多元合作、共建共享”的新理念,基层纠纷解决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多元局面,建立起了调解与诉讼的多元组合。一是优化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完善诉调对接中心,利用“大调

  解”机制,引导当事人自主地将纠纷移交调解组织,比如对家事、小额债务,“老赖”等案件实行先行调解,争取在诉讼前调解解决,发挥司法服务效能。三是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治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应急事件,确保及时控制事态。2.2?强化社会治理监督管理机制习近平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权力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滥用,权力滥用的结果导致基层民众利益受损。强化社会治理监督管理机制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需要,也是督促基层政府和其他主体社会治理权力正确行使的必要手段。首先,公开透明基层政府内部权力。公布基层政府权力清单1?培育基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就是要提高基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坚持依法行政。1.1?要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育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尤其是宪法意识、宪法思维,树立宪法是非观念,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把法治作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各级党校作用,加强各级党校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教育引导他们在具体的学习、实践、工作中要做到职责法所定,职权法所授。1.2?建立健全基层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制度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纳入考核的内容,加强群众监督。1.3?坚持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其位要谋其政,基层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履其责,一旦有责任事故或违法行政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2?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培育多元主体治理能力解决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法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补齐基层社会治理和法律供给短板,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收稿日期]2019-03-29[作者简介]胡春莲(1983—),女,河南中牟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243-

  城乡建设与发展和责任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配套相应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其次,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社会监督不外乎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我们要鼓励广大民众行使监督的权力,拓宽舆论监督渠道。再次,规范新媒体监督。新时代新媒体监督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新媒体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所以政府应当出台更多细则规范新媒体的监督,引导新媒体正确参政议政,强化责任意识,传播社会正能量。一旦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片面报道,要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最后,加强司法监督,惩治司法腐败。在多元合作共治的新时代,公开司法审判工作,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引入多元主体切身参与、体会司法,确保司法公平公正。3?培育基层民众法律意识,营造基层法治文化氛围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最根本的是培育基层民众的法治意识,建构和形成基层法治文化。“严格按照规则行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个人便利,甚至使个人利益局部、暂时受损,但规则本身确实为了社会安定有序,最终保障每个公民的福利。”让法律规则成为人们行动的共同标尺,自觉在法律规则所界定的范围内行事,坚决杜绝一切违反规则,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行为。“老虎伤人事件”以悲剧的方式告诫人们,“守规则”不仅是个体自由的前提,而且是对个体自由、尊严、生命以及财产权益的最大保护。3.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向基层民众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思想,培养基层民众的法治意识。首先,选择合适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基层民众,他们的知识水平普遍较低,法治意识不强,在法治宣传内容的选择上我们要结合基层民众的生活实际,通过身边鲜活的案例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通俗易懂,告诉基层民众哪些是应当承担的义务必须要做,哪些是错误的不能做,哪些享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年在基层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关于传销、卖给老年人保健品、民间融资、短信诈骗让给银行账户打钱等等这些典型的案例,我们要给广大民众宣传到位,以防上当受骗。其次,创新法治宣传教育途径。要结合国家宪法日、国家禁毒日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丰富的文化活动为载体,经常性的开展法治大讲堂、法治文化演出等法律宣传活动,营造法治宣传氛围。开展十佳守法家庭、十佳守法公民、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评选活动,树立崇尚法治的良好风-244-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30卷第11期(总第463期)尚。以案释法,利用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真实案例,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在法治宣传教育时,我们可以讲述身边的一些典型案例,也可以借助于微博、微信、微视频、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向公众公开审理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件让人们了解法律规则的价值,拉近民众与法律、法院及司法的距离。比如新乐法院的《法案透视》节目,该栏目来源于基层真实案例,以老百姓身边的事为法律关注点,具有亲近感、亲和力和贴近性,容易使基层民众产生认知和情感上的共鸣,该栏目以接地气的方式把有血有肉、生动鲜活、案件争点、辨法析理、法律条文等都融于案情中,让民众不仅了解了基本案情,而且学习了法律知识,加深了对法律条文适用的理解。最后,要勇于和善于向非法治因素亮剑,以法治的力量解决有违法治的现象。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果断向“老赖”亮出法律之剑,对震慑老赖、提高执行率和推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在地方电视台栏目中设立“失信执行人名单”栏目,对老赖事件进行曝光,有力地打压“老赖”的生存空间,强化基础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法律规则落地并扎根于基层社会,形成良好的基层法治环境。3.2?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科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基层民众复杂多样的法律服务需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作用,帮助基层民众及时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让法治惠及民生。首先,建立便捷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立乡(镇)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站,鼓励和支持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走进基层,走进乡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使人民群众在涉及到法律问题及矛盾纠纷调处中,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倡导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进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到基层调研,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次,充分发挥干部的资源优势。引导和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帮助协调解决困难,抽调普法骨干力量组建“法治宣讲团”,进基层社区宣讲,激发法治干部下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法治社会影响力。基层社会治理常治常新,进一步研究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时代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进一步丰富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国经验提供思考。[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2.[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92.[3]郑重.规则意识是法治建设基石[N].学习时报,2013-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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