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天铭文秘网 > 范文大全 > 工作汇报 > 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14篇

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14篇

来源:工作汇报 时间:2022-12-10 16:50:05

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14篇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14篇,供大家参考。

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14篇

篇一: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显而易见,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积极参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结合本

  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及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第一道防线”。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风、谋民利”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本地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质的水平和能力。学习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常用的涉及承包、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农业生产、民事侵

  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要求及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光盘(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通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强化对调解员的考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思路,加强及地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及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特别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并配合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促进人民调解及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及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及,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

  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人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大力提升乡镇人

  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及、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加强及劳动、土地、城建、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作。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表彰经费、调解办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充分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及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及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及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及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

  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及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及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及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及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

  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及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及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及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及;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

  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及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及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及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及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及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及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及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及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及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及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及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及;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

  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二: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生活工作在基层和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把个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紧紧结合起来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以案讲法宣传从而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更好的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普法一方就是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作用的直接体现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

  用的探究

  【摘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和难得机遇,也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重大挑战。

  【关键词】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和工作,与社会管理中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本任务密切相关。通过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笔者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预防性、治本性和长效性的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有生力量,越来越彰显着它特有的地位和作用。一、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具有调处纠纷及时的优势。民间纠纷很多具有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而且民间纠纷发生没有规律,有时一句玩笑话就可能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纠纷都通过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来解决很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各级人民调解遍布基层,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由于调解及时,很多矛盾在还没有升级转化的情况下就得到了处理和解决,解决起来先对容易,所以调解成功率非常高,深受群众欢迎。人民调解具有调处成本低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第四条明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人民调解深受群众欢迎,老百姓乐意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纠纷,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许多民间纠纷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相反,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往往会给当事人增添不小的经济压力,即使经济上不存在困难,时间成本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作为法院一方,调查、审理案件需要花费时间、人力、物力,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人民调解却成本低廉,既为纠纷当事人节约了金钱,又为法院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其他案件。由于它成本低,调解快,成功率高,已经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人民调解具有调处后不结怨的优势。“打官司”并不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最理想途径,它除了诉讼成本高,会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外,纠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还缺乏有效互动,一些案件很难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再加上有些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法律水平有限,对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并不是都能很好地理解和接受,

  因此往往会影响判决的执行效果。多数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并不是心服口服,这样就会使当事人双方隔阂加深,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人民调解能起到很好的疏导化怨作用。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会先让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然后调解员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当地风俗习惯提出解决方案,并就当事人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详细讲解,将大道理同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调解人员在和当事人倾心交谈中,情真意切,和风细雨,富有人情味,当事人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法制教育,就很容易接受调解员的意见,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也就顺理成章了。这样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很少有反悔的,履行率也非常高。

  人民调解具有以案普法的优势。开展全民普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虽然经过了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基层群众居住较为分散、生活忙碌,几乎成了普法教育常规方式的盲点,人民调解却能很好地担负起对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重任。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生活工作在基层,和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把个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紧紧结合起来,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以案讲法宣传,从而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更好的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普法一方,就是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作用的直接体现。

  被西方人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为社会和谐稳定筑起一道坚强的屏障,在新的历史时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法律服务的地位与作用客观公正的法律援助咨询解答,能够得到群众信任,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弱势群体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情绪激动,法律认识模糊,如果得不到及时、恰当地引导,很可能会采取一些错误甚至违法的方式处理问题,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超脱利益纷争,能做到耐心细致客观公正地说理、释法、讲政策,真诚地为咨询者提出合法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接到电话咨询上万人次,在第一时间为群众想办法出主意,及时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到了群众的认可和信任,绝大多数咨询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我,符合条件的咨询者还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避免违法行为和过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面的法律援助咨询解答,能够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法律援助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在与群众面对面的咨询解答过程中,接待人员凭借自己的敏锐性和洞察力,能够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性问题。实践中,很多群体性纠纷案件,起初都是个别人前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兴长村的稻田跑水导致相邻的1500亩旱田被淹一案,开始就是有5名农民代表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人员从咨询者的诉说和亢奋的情绪中了解到一个信息,该案涉及的90多名农民已作好集体到县委上访的准备,正在等待5名农民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结果。接待人员立即向县司法局领导汇报,同时耐心做好农民思想工作,该案得到了依安县司法局长赵广军的高度重视,县局和该镇司法所组成专

  案组,不到6天将“旱田和水田之争”解决在了萌芽状态,有效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常规性的法律援助咨询解答,能够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架设桥梁。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依法设立的无偿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也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经过十来年的发展,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成为老百姓反映问题、倾诉委屈、寻求帮助的窗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每天解答来访来电咨询,能够清楚地看到各类矛盾纠纷的消长变化,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助于观察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动态。通过个案报告、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等形式上报党委政府,为其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矛盾纠纷得以消除,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稳定。当贫弱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因经济上的贫因和地位上的弱势,靠自身能力难以通过诉讼解决,对方当事人往往抓住这一点,或不予以理采拒绝协商,或乘人之危达成不平等协议,导致部分弱势群众不得已采取伤害自己或伤害对方的极端方法维权,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法律援助的实施,无偿为贫弱群众解困、为他们维权、为他们伸张正义。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和满足,对社会充满信心,从而减少了矛盾积累,避免了通过非法途径解决问题。这些年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办理几百件法律援助案件,通过诉讼、非诉讼方式,为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贫弱群体成功维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篇三: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作用?

  一、强化政治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一要加强政治修养。在政治上立场坚定,是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的重要条件和必须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时,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中要旗帜鲜明,要服从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健康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要加强道德修养。“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作了明确规定:应具备公道公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文化、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人公民,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是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的道德观念的表现。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于民,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员必须要做到忠于职守勇于尽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开拓进取敢于创新,心系民众踏实干事,主持公

  1

  道坚持正义,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勤奋好学不断进取。三要熟练业务技能。精通的业务,扎实过硬的本领,是人民调解员具备的基本要素和条件。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领会其内涵和实质,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同时,要不断探索调解方法,从案例中发现方法,从实践中研究方法,从经验中汲取方法,注重向媒体学、向庭审学、向能者学,坚持把实践放在首位,把实用作为目标,把学用结合,集思广益作为研究方法,才能不断地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工作效力。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服务能力一要善于学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穿于整个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中,坚持运用法律,适法宣传,依法进行调解。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具有较好的学法条件,年轻、文化基础好,掌握法律知识快,应主动学、不断学,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只要有决心去学,下功夫去学,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只要持之以恒去学习,将会成为优秀的法制宣传员。二要乐于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了,可促进纠纷化解,帮助和引导当事人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可控制矛盾升级,控制情绪激动,防止矛盾激化,能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顺利将矛盾化解。大学生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每一位大学生法制宣传员要积极融入法制宣传的前言阵地,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加大法制宣传,要深入到农民中去、企业班组、学校班级、农民工工地等面对面地讲解法律知识,运用案例剖析,在

  2

  处理矛盾中结合纠纷类别,适法宣传。三要勇于创新。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中,农民的需求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为适应发展需要,真正使依法维权的意识得到加强,必须要不断地改进法制教育的方法,创新教育的形式,拓宽教育渠道和教育面,使法制教育不断适应经济发展、适应社会需要、适应群众需求。三、坚持排查分析,提高科学研判能力一要坚持全面排查。根据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复杂性强的特点,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显得十分重要,只有通过排查,才能发现问题,掌握动态,才能为解决问题提供最有效的科学决策依据。在时间上,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并进行日分点、分项查,区域集中查、月开展全面查。在方法上,采取上下沟通,左右互动,按分级、分片、定点,形成主体式、拉网式排查,确保不走过场。二要坚持认真分析。分析是解决矛盾问题的关键和重点,根据排查出的不同矛盾、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可采取逐个分析法,分别制定出矛盾纠纷的不同预案,分类列表,分类处理。三要采取有效措施。针对不同情况及原因,在分析“透彻”,判断“准确”的基础上,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对症下药,定人、定责任跟踪观察,牢牢掌握矛盾纠纷苗头的主动权。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预防机制,构建严密的防调网络,发挥整体预防功能,从而坚持排查走在预案前,预案走在化解前,并做到抓早、抓好、抓苗头,将矛盾化解在前,解决在萌芽。

  3

  实践证明: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矛盾时不认真分析、正确判断,就会造成在化解矛盾中的失误,就化解不了矛盾,严重时会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大学生调解员要始终铭记这个道理,进行分析判断,减少失误。

  4

  

  

篇四: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nowyuhas谈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誉为东方之花要充分认识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并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谈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谈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誉为“东方之花”

  要充分认识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并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耿马县勐简乡辖区内共有六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81名调解员。

  一、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一是从社会发展进程规律看,人均gdp增长了,既是加快发展的“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二是经济发展上看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发展中要正确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工作,如果对一些小事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不够关心,就会导致社会矛盾增多。三是从我们自身的稳定和治安形势看,随着我乡发展进程加快,一方面大批项目开工建设,征地拆迁矛盾将不可避免地增多,由补偿标准问题、资金兑现问题、工程建设中的民工工资问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于高发态势;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改制向纵深发展,要突破重点和难点,事业单位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将涉足新领域,触动新的利益群体,在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同时,还可能带动过去曾经暴露或潜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少数重复访、涉法上访等问题,一些带有地方特点、涉及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上访问题,产生的影响很大,处置的难度也很大。虽然当前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很多,但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主要靠基层组织的调解手段解决。二、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然而现在社会稳定工作存在很大压力,社会矛盾纠纷处在高发阶段,有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问题较多,这是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必过于担心,要想办法认识、把握、处理,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稳定有信访、调解、法治三个平衡器。现在信访事件应接不暇,其中80%以上的信访是有道理的,这些信访中80%的问题是能在基层解决的。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就是信访不信法。以为到信访去的人越多,事情闹的越大,领导越会重视。《信访条例》规定5人以上不能搞群访、集访。这些工作靠谁做?要靠基层人民调解干部,要把他们的作用充分发挥好,起到扁担平衡力量的作用。从20xx年开始,县里就非常重视调解工作,在县级、各乡镇成立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实践证明,在基层平安建设和维护社稳定中,调处中心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解决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它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措施。这一做法之所以科学、管用、有效,关键在于它适应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现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涉及干群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纷争所占比例较大,成因非常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不断增多,不仅数量上升,规模扩大,而且一些群体性事件组织化倾向明显,行为方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从实践看,勐简乡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达几百件。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乡现有人民调解组织6个、人民调解员181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谈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第2页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法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3)向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注意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1、时间要素运用技巧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2、地点要素运用技巧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3、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异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4、情节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5、原因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拓宽人民调解范围确定调解协议效力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民事诉讼,一是诉讼外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它符合中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按照现行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一般是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实践证明,这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极应加以拓宽。我认为人民调解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民事纠纷,诸如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扶养、抚育、债务、赔偿、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农机俱等;(2)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这种违法行为轻微,未违反治安管理,更未构成犯罪;(3)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既不违法,也无权利义务争议;但却有很大危害性,极易激化和转化;(4)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例如,侮辱、诽谤、损害名誉、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这些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当然属于刑事范畴;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此类案件如果涉讼,人民法院也可调解。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对之进行调解。以上这些调解的对象,基本上是公民个人间的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增多,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公民之间的纠纷,也极需解决,亦可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拓宽人民调解范围,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从社会效益说,对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自愿合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具有合同效力。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关民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当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且还与一般合同不同,比一般合同真实合法。

  其次,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法律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以直接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篇五: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个人民调解员2916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今泰学院推荐文档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文档

  Strengtheningpeople'smediationwork,preventingandresolvingcivildisputes

  编订:JinTaiCollege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按照用途、性质来划分,是演讲上一个重要的准备工作。本文档根据会议演讲稿的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调处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xx年至20xx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的形式之一,要巩固全县163个调解组织,规范他们的工作,增强他们的活力,当前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组成。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要围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所和调解场所,场所门口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配备统一规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一制发的人民调解统计台帐。目前我县机构和网络基本健全,但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委员会设备较差、没有办公用具和调委会公章,制约了调委会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不能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与自己的观点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不能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处罚当事人;不能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泄露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事情,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不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我们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县司法局负责培训到司法所干警,乡镇负责培训到村级调解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和业务素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导和领导,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县稳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上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

  1、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

  人民调解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的首要工作。目前我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基本完善,调解员已达2916人。尽管调解员处在纠纷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大人民相比,人民调解员的数量还是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获得信息的时间也相对滞后,要达到完善的信息网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如果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能在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民间纠纷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环境不同,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就不同。例如:在农村存在着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在街道、社区,存在着房屋拆迁纠纷;在厂矿存在着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引发的企业与下岗职工之间的纠纷等。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去分析不同地区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因地制宜采取预防措施。

  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以年龄不同为例:在老年人身上多发赡养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以性别为例: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男性,那么发生凶杀、械斗的可能性就大大高于纠纷双方都是女性的情况。在预防纠纷激化的过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愚昧落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是调解人员的预防工作重点。

  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也是不同的。如串宗祭祖引发的纠纷,山林水利纠纷,区分边界纠纷,常常会引起聚众械斗;赡养纠纷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类型预测法使调解员可以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形式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

  任何民间纠纷都有一个从潜伏、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过程。主动预防就是指调解人员在纠纷的潜伏期就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努力消除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被动预防是指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调解人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纠纷控制在始发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预防作用。

  (2)重点预防和一般预防

  重点预防是指针对性地对纠纷多发的人、户、事、场所、季节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如,对于常闹户、隔阂户、蛮横户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进行重点预防,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再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多次引发恶性械斗,有过流血事件的地方,应划为重点预防区,乡镇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实行值班、巡逻制度,调解员和信息员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发现苗头就要及时调解并上报。一般预防是指为预防纠纷所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采取的经常性预防措施。一般预防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经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目的。

  4、加强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

  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要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就必须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相结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整体功能。

  (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讲明道理、说服教育当事人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在实践中是很灵活,并处在不断发展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找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和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积极思考,灵活采取既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能及时解决纠纷,又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方法进行,调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2、动员多种力量进行调解的方法;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5、换位思考的方法;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到,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6、苗头预测的方法;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问题常可采取这些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在实际调处工作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情绪,绪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就是褒扬激励法。

  总之,民间纠纷,无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轻微刑事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都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对于民间纠纷,我们要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妥善处理,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

  

  

篇六: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论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西藏社会稳定的作用

  作者:吴腾辉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作者简介:吴腾辉(1987),四川南江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2010级法学本科。

  西藏民族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摘要】西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是相对特殊的一个地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推动西藏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本文立足于西藏的实际情况,重点从人民调解工作对于西藏的社会稳定等方面,探讨人民调解工作对于西藏地区的重要性和特殊意义,并采取相关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西藏的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构建和谐西藏。

  【关键词】西藏;人民调解工作;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解决民间纠纷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都被称之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且逐渐展现出独特性。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具有解决群众纠纷、很好的宣传法治等多种职能,展示了群众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及自我教育,人民大众能够广泛参与到民主权利的行使当中,共同管理社会性事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直接民主”,让人民大众参与到政治活动当中。

  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西部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同时,各种纠纷也纷至沓来。在我国,西藏有着特殊的政治意义,也有着独特的民族文化,还有这高海拔的艰苦地理环境。为了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人民调解工作对构建和谐西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西藏地区司法工作的特殊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些年西藏地区社会中也涌现出很多新矛盾,使得人与人之间原本单纯的关系发生变化,矛盾纠纷主体及内容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

  西藏地区的交通极为不便,广大人民群众常常会遇到“诉讼难”的尴尬境地。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西藏各基层法院从2004年起使用“帐篷法庭”、“马背法庭”等多种方式,深入到基层巡回办案,提供主动的法律服务。这一措施在西藏的实行,的确收到了非常良好的效果,受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及人民大众的热烈欢迎。可是,“马背法庭”有着高昂的司法成本,使法院的工作任务更加沉重,原本应该进行正常的审判很难得到有效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在西藏地区内全面建设人民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由于人民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扎根于基层,能够及时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纠纷。它着重及时、就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能够省去法院人员长途跋涉所带来的旅途劳顿,从根本上有效节省法院司法资源。

  二、人民调解工作对西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随着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及改革的全面深化,逐渐进入了矛盾凸现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解决突出矛盾,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调解突出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在西藏的传统社会下,群众对私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认可度非常高,一旦当事人诉讼至法庭,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双方的熟人关系也断绝了。通常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当事人更愿意去寻求老人会、寺庙或是活佛等高僧大德或是村长、村支书进行调解。藏民族天性喜好和平,不爱争斗,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比较缓和中庸的解纷机制,采用讲道理、感化、教育的手段,劝说当事人放弃一部分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从而息事宁人,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其价值追求是纠纷当事人双方和睦相处以及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这同佛教文化所提倡的“重义轻利”存在价值趋同性。所以在西藏社会中,人民调解是最为有效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数据调查,近5年来,西藏全区共受理各种矛盾纠纷26343件,调处成功25133件,调处成功率达95%。

  从这里可以看出,调解是西藏地区的优良传统,调解在西藏地区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与群众基础。西藏地区所具备调解传统,能够使当前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更容易的被当地人们所接受。通过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更好的去解决诸多社会矛盾,加快西藏社会稳定的发展进程。

  (二)全面协调社会关系,有利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之后,逐步建立起人民调解制度,其在妥善解决西藏社会中各类矛盾发挥出了重大作用。当前,在经济全面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政治、民族、宗教矛盾日益突出,不光有人民内部的矛盾还伴随着敌我矛盾,这些矛盾混淆在一起,给有效解决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只要从多种渠道,多种手段,采取合理方法,就能够有效转化并化解这一类矛盾。及时解决各类社会矛盾,进一步协调社会关系,全面推动西藏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西藏地区从实际出发,积极联合各类民间组织,有效调解各个地区之间的民间纠纷;依照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全面构建起各类新形式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拓展相关工作领域,党政统一领导人民调解工作,并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持广大的人民调解员作为核心和主体,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营造出和谐的环境。

  (三)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对各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确保人们接受到道德、理想、法制与纪律的教育,加强了人民团结,构建起优良的人际关系。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当中,组织并发动人民大众制订“居民公约”、“乡规民约”、“厂规厂约”等各种文明型公约,在群众当中积极开展评选“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并开展“文明楼”、“文明村”、“文明班组”等多种活动。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当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篇七: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思考

  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也不断显现,在大量新情况、

  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去深入思考和探索。笔者结合我市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被国际上赞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是组织建设不断加强。我们坚持突出抓好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建设,不断把人民调解工作向社会各领域延伸,努力做到“哪里有人民群众,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有民间纠纷,调解员就出现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722个、有人民调解员12811人,初步形成了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为主体,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村(居)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为辅助,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每年调解纠纷达25000多宗,效果明显。二是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例会、学习、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实行了调解工作制度的公开,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民间纠纷处理程序、民间纠纷处理流程图、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制度上墙公开;实现了人民调解“六统一”,即: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三是调解队伍素质逐年提高。近年来,我们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力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同时,我们还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将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不断建设一支适应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四是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创新是工作的生命,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实行首席调解员制度、专家会

  1

  诊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人民调解面临的困难(一)调解工作难度增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

  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不仅家庭邻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特点,而且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下岗就业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甚至纠纷呈现复杂化、对抗性和组织性等特点。由于这部分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越级上访、长期缠访的数量增多,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原来的以调解邻里纠纷、婚姻纠纷、损害纠纷为主的人民调解制度遇到新的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而有些地方部门领导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差,造成调解工作单位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

  (二)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工作人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经费问题。实际上,这种规定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我市绝大多数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经费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可能由村(社区)委员会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经费和补贴。多种原因,导致人民调解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三)调解队伍有待加强。以我市为例,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少。目前,我市的司法所普遍是2人,有些所只有1人,但工作多、任务重,除了做好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本职工作外,还要下乡驻村、参加中心工作,工作繁忙。二是基层司法所不同程度存在人才流失现象。究其原因是,基层司法所干部福利和政治待遇低,工作任务重,升职空间小,相比之下,派出所所长享受副科待遇,其他部门又可以竞争副科职务,故出现“跳槽”现象。三是调解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我们目前村调委会成员大都是由村“两委”干部兼任的,而村

  2

  “两委”干部的任期只有3年,新任村“两委”干部大部分对调解工作不熟悉,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有一定的调解能力时,却又换届了,更换频繁。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延伸的几点思考(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民调解工作抓紧抓好。一方面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家事”上升到党委政府的“大事”;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一是要加强经费保障,切实将调解纠纷补贴、调解员报酬、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调解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激励广大调解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二是要加强人员保障,一方面加强基层司法所力量,增加司法所编制,每个司法所起码要配备4-5人。另一方面是适当提高司法所干部的待遇,在提高津补贴的同时,将司法所定为副科级单位,以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积极性。(二)要积极建立“三大调解”衔接机制。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大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践中,人民调委会可根据需要在法庭、派出所、劳动保障机构等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调解窗口依法协助调解案件。司法局和法院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调解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行。(三)要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建设。目前企事业的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在企事业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很有必要。一方面要在企事业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是国家的

  3

  政策,对维护企事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以镇(街道)调委会为主,积极指导、引导和帮助所在地企事业建立调委会,进行规范化管理,落实调解人员和经费;第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工作培训,应动员企业派员参加,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在企业建立完善调解组织。

  (四)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在搞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同时,要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4

  

  

篇八: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古金海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在民主

  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创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中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前进,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革。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各方面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大量涌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变化,并上升为社会矛盾的主流,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摆在全党、全社会面前的一道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对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初步探讨,从而加深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调解的内涵进一步延伸。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

  1

  方针,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在理顺情绪、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无可争辩地成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任务。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历史地位调解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一直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根据史料考察,我国历史上实际存在过三种不同形式的调解:乡治调解、宗族调解、民间调解。人民调解是历史上调解的继承与发展,主要渊源于崇尚和睦团结与排患解难的民间调解。同时,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有着追求至中、和谐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对纠纷的处理更愿意不伤和气又解决问题,在相对的平和中将矛盾妥善化解,审判机关的判决并非是最理想的选择。人民调解顺应了这种民族的文化意识,它以说服的方式促使矛盾冲突的双方在争取或保护自己权利方面相互妥协,达成共识。但是这种妥协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在公正、平等前提下达成的互谅互让。这种互谅互让使纠纷双方在矛盾化解的同时也恢复、重建了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国的儒家和墨家,都把“爱人”作为自己理论的重要原则,要求做到“爱人若爱其身”,“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要互相谦让,不要争斗,在人际关系中崇尚“和为贵”。这是调解制度之所以长久流传的深厚历史积淀。调解的顽强生命力还来源于其它特有的社会原因。国人历来诉讼

  2

  意识淡漠,遇到权益纠纷,首先想到找人调停,很少想到法院诉讼。其次,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心理,使人民调解得以盛行。如果诉讼法庭,对簿公堂,则被认为把家丑外扬了,法官的介入被认为是外人介入矛盾,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庭、家族成员,往往难以接受。即便现在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发生纠纷,也习惯于自行解决,或通过单位领导做工作,或通过人民调解员调停,协商解决,不愿诉诸法庭。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均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宪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

  3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确立,使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信性,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调解协议的正确履行。

  (三)、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1、人民调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依法治国的范畴。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特有的调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便民利民,可以为群众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帮助,用较少的精力和投入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准则,一切法制建设都要围绕和服从、服务于这个根本性的原则,纳入依法治国的范畴。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一种有效手段。这种群众性的法律适用活动,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从而保证了依法治国方略在最广大的基层和民众中得以贯彻实施,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远发展。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适用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的过程之中。如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人民调解组织

  4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依法调处,消除纷争。

  3、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纠纷的调解过程,本身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和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不仅向当事人宣传,而且向周围的群众宣传。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的广泛性,从而使宣传的层面无比广泛。同时,这种联系实际,以案释法的形式,生动形象,便于群众记忆,当事人往往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记忆深刻,从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丰富了他们的法律知识。

  (四)、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的,是对社会事务的群众性自我管理,它本身就是人民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体现了人民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上当家作主。2、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体现

  5

  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的调解组织,来调处发生在人民群众自己内部的纷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自己动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可见,人民调解正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加国家生活,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表现。

  3、人民调解组织充当着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将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联结起来,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从而大大地促进了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五)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群众是改革和发展的主力军,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依靠力量和坚实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必然会触及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前,社会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压力加大;农村因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等引起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治安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再创业、再发展、再提高”的宏伟实践。事实证明,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消除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止矛盾激化、扩大,可以减轻政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可以使我们集中精力搞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情,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

  6

  发挥着积极的基础作用。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一个稳定、有序、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至为关键。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将不断出现,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大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其最大意义在于,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尽最大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人民调解在建国初期曾焕发出勃勃生机,尤其在乡村民间纠纷的化解、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起到过不可低估的“排忧息讼”作用。在今天,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巨大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健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会大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调解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

  7

  势,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陷和不足,成为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替代措施的主要形式。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多元化、多样性、复杂性,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仅靠通过诉讼渠道加以解决,人民法院难以承受,也加大国家、社会和群众解决纠纷的成本负担,效果也不一定好。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及时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民间引起自杀、民转刑和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等,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增强了国家凝聚力。

  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运转之中的整个社会体系,存在着各种矛盾纷争,既有政治的、经济的,又有社会生活和其他方面的矛盾。其中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又大部分产生在基层,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现实中大量存在和发生的民间纠纷,这正是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解决的范畴。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影响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安定。即使矛盾纷争用行政、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之间也很难消除,不可避免地留有或多或少的“后遗症”,常言说的“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而用人民调解的手段去解决,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当事人之间在平等的地位上,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就会避免这些弊端的产生。这样,

  8

  既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又改善了人际关系,提高了国家凝聚力。2、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有效预防犯罪、协助政法机关打击犯罪人民调解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预防功能。它可以通过及时发现和

  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为预防和减少犯罪,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人员,每年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都能发现大量的犯罪线索,及时揭露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有效的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了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消除了社会隐患,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二)、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减少群众诉讼,进而减少司法成本。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或者法人相互之间发生纠纷,都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公民之所以愿意接受人民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没有特别的入门条件和费用。人民调解员没有裁判权,但能通过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灵活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分清是非,息事宁人。法人之所以能够接受人民调解,也在于看重它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也带来的利益。特别是专家型人民调解员,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

  9

  通。他们可以将调解解决的成本和收益与诉讼解决的成本和收益相比较,说服双方当事人作出在现实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有了他们的帮助,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判断案件的法律依据,并据此对案件的诉讼前景作出较明确的预期。这种预期有助于当事人把握彼此让步的边界,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以和解方式了结纠纷。同时,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调处纠纷还可以解决基层群众对专业机构服务收费承受能力较弱的问题。

  (三)、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活动,将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及时、妥善地处理和解决,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生产秩序,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和文化两个方面的内容;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养成尊重道德准则、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各种民间纠纷,涉及到道德、纪律、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通过纠纷的调处,可以为当事人和周围的群众树立新的道德风尚,树立遵纪守法的新思想、新观念,积极倡导善良风俗,破除旧习俗和旧思想的影响,促进了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两个文明建设的加强,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

  10

  (三)、新时期如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这时人民调解就应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的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妥善解决社会新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从而有效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以适应社会需要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从组织形式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人员来自基层,人员地理都比较熟悉。人民调解分布广,可以较快地发现纠纷苗头,从而及时避免问题激化;从工作方法上,人民调解有预防手段、调解手段,对调解不了的可以采用控制事态手段,尽量避免激化矛盾,为有关部门解决争取时间;从对纠纷适应性上,除法律明确规定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矛盾纠纷之外,几乎没有人民调解组织不能介入的纠纷,有些纠纷法院不能受理,公安机关无法介入,人民调解组织都可以发挥其作用。强调人民调解优势,并不等于人民调解万能,它同样也存在自身的局限,关键是应给予人民调解以恰当的定位。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改革带来的利益重新调整、各类纠纷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我们认为,应当构建多层次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维护稳定新机制,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有多渠道的解决途径,逐步扭转目前过多地将矛盾集中到政府和法院的局面。

  11

  (二)、转变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使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1、拓展工作领域。根据现阶段矛盾纠纷的发展特点,以调解需求为目标,将人民调解工作重点转移到涉及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保险、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以及部分治安案件、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等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上来,在满足社会调解需求上下功夫,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的触角,拓宽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使调解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2、转变工作方法。人民调解组织要转变工作方式,从申请调解向主动调解方式转变,把要履行的职责作为向下搞服务,把全部身心和工作重点放在基层里、放在群众中、放在纠纷上。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面对新形势下的新型矛盾纠纷,各级调解组织虽尽全力,但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尤其在群体性、涉法纠纷的调处工作中,面对知识层次高甚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调解人员缺乏,特别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少之又少,往往使工作陷于被动。这些新问题的出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要有效地化解纠纷,各地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人员作些适当调整,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快社会资源整合步伐,调动相关专业

  12

  力量形成合力,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创新调解理念,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大格局1、构建调解大格局的理论依据。稳定是政府的责任,是全体社会人的责任,单靠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不仅力量单薄,工作效率不大,而且,不利于调解资源的整合,不利于发挥社会调解的整体力量。调解,不仅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治安处罚法、劳动保障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上都对其相应部门做出了调解职责的法律规定,所以构建“大调解”格局即是整合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也是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2、调解大格局的理论含义。调解大格局就是成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信访、法院、司法、公安、林业、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社会群团组织等部门参加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调解大格局能充分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合力优势,齐抓共管,走横向联合、优势互补之路,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

  3、防止调解大格局的一种错误倾向。大调解格局,对实现调解渠道多样化、调解主体多层次等方面的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都无需置疑,对最大地发挥调解作用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大调解格局的构建要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就是不能一提大调解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没有主次,不分责任,乱哄哄一团糟。大调解也要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

  13

  头雁作用,既要有条不紊、层次分明,又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最大地发挥大调解的整体优势作用。

  4、把大调解作为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整体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厘清调解并非是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转变观念,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政府职责的一部分,作为基层政权的一部分,作为新农村建设整体项目中的一部分共同推进

  (四)、整合社会调解资源,积极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大量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仅仅依靠人民调解单一调解方式已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此,我们在强化巩固人民调解基础地位的同时,也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地融于一体,实现多种调解手段并举,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要实现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就要遵循“衔接、配合”两大原则,通过衔接和配合,把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调解在各个运行层面上实现相互的借力和参与,实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增强大调解机制的整体效能。在调解工作中,将人民调解作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居间行使行政处理的职能,牵头协调行政和司法部门联合调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实现调解资源与调解力量的整合,将“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落到实处。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代,人民调解工作也处在新的发展时期,任务艰巨而光荣。党和人民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工作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

  14

  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新时期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的前进方向。有鉴于此,只有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所处的重要地位,深刻的理解和充分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作用,才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满足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5

  参考文献:

  1.李刚:《人民调解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2.吴玉华:《人民调解案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3.吴磊:《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知识》,上海人民出版社。4.初晓燕:《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3期。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6.王公义:《中国人民调解制度》,中澳“纠纷解决替代方式与现代法治”研讨会论文7.缪晓宝:《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中国司法2004。8.郭丹青:《中国的纠纷解决》,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9.张新民、王欣新:《人民调解工作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10.吴兆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11.《人民日报》,2003年14期12.李利明:《创新举措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载辽宁平安网,2009年11月

  16

  

  

篇九: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根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风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表达了"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育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支配的工作反应不够主动主动,导致了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奉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当的。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本钱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主动劝告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状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治、经济、社会及形式进展的需要。

  

  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认清形势,把好"

  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声威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养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状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状况明,底数清。

  〔四〕落实经费,保障"常常性'运转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主动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需将调解人员的误工酬劳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计划,按时拨付。二是乡市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常常性的长效运转。〔五〕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敏捷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需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削减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特

  

  地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酬劳补贴直接挂钩。

  〔六〕整合资源,形成"综合调处'合力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冗杂性强,单靠市、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事办、经济办、社保站、规划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篇十: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协助基层政府善后处理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各种各样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子,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社会风气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自由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战略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长叶蝠绒假。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说劝告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一种群众自治文艺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饱尝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制度建设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建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了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营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21年至2021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在进行调解组织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管理制度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馆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作成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民事诉讼法》、

  《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法制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乡镇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自觉性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更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党员干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党务工作高层领导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工作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北部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工作要加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科学管理,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为我县的金融业建设保驾护航。三、巩固、健全、完善和产业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法制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论,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的表现形式之一,要巩固全县163个调解组织,规范他们的工作,增强他们的活力,当前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社团,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社团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非常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组成。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司法局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

  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诉讼激化。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围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进行规范人民调解的

  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基本上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或进行调解;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特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调解而阻止当事人向司法局起诉。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场所门口应当悬挂人民调解标志牌,配备统一规格的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一制发的人民调解统计台帐。目前我县机构和网络基本健全,但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委员会设备较差、没有办公用具和镇里调委会公章,制约了调委会的党务工作。司法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民警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合议,被邀请的扶助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蔑视不能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与自己观点的论调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不能不可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处罚当事人;泄露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不能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事情,防范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不断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素质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技术水平,为人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其他工作,田喜荣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有一定的法律、配套措施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我们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

  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县司法局负责管理培训到司法所培训课程干警,乡镇负责培训到村级调解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进一步提高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全民投票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和业务素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领导指导和的,围绕党和政府其他工作大局,以确保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要适应当新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生活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同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着力点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中之重,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争执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钱明奇,全力维护我县平稳。(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地方病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假如激化减缓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解决法律依据、展开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社会加强民主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1、确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同时实现人民调解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组建完备首要目标的信息网络的首要工作。公司目前我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会调解组织基本完善,调解员已达2916人。尽管调解员处

  在纠纷第一线,能够尽快了解事情动态,但与广大人民相比,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共产党人还是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获得资料的时间也相对滞后,要达到完善的信息网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提供方便应邀参加。如果能发动广大人民工人阶级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能在第十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

  2、把握民间纠纷时间性,不断加强纠纷预测分析工作民间纠纷的发生、健康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的,把握住这些规律,调解人员就可以争讼对民间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做出合理的和推测,从而先行一步,在纠纷发生前加以控制,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民间法律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的类型,我们把预防纠纷的方法分为以下几种:(1)因时预测法有些民事纠纷的暴发、发展具有季节性。如在农村收种、生产紧张的季节就容易发生以下纠纷:农田水利纠纷;农机具、牲畜纠纷;农用物资纠纷;秋收费用的借贷纠纷等等。而在农闲季节发生的纠纷就不同了,如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等。把握此类情况了这些债务纠纷的时令规律,延后就可以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调处活动。(2)因地预测法民间纠纷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环境不同,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就不同。例如:长期存在在农村存在着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在街道、社区,存在着民房拆迁纠纷;在厂矿存在着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引发的企业与下岗职工之间的纠纷等。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去分析不同地区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因地制宜采取补救措施。(3)因人预测法纠纷被害者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起伏也是复杂纠纷多样的。以年龄不同为例:在频发老年人身上多发再嫁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以性别为例: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然是男性,那么发生凶

  杀、顶郊的可能性就大大高于纠纷双方都是妇女女性的情况。在预防纠纷激化的过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愚昧落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是调解人员的预防工作总体目标。

  (4)类型预测法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也是不同的。如串宗祭祖引发的纠纷,山林水利纠纷,区分边界纠纷,常常会已引起聚众械斗;赡养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类型预测法使调解员可以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性质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的预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任何民间纠纷都有一个从脱逃、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过程。主动不失时机预防就是指调解人员在纠纷的潜伏期就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努力消除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相态。被动预防是指由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调解人员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有效措施,把法律纠纷控制在始发阶段,避免情势进一步扩大,心脑血管从而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预防作用。(2)研究重点预防和一般预防重点预防是指针对性地对纠纷多发的人、户、事、场所、季节进行着力点监控并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如,对于常闹户、隔阂户、蛮横户要逐一开展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展开重点进行预防,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再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多次引发官民恶性械斗,有过流血事件的地方,应划为重中之重预防区,乡镇村各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实行县市值班、巡逻制度,调解员和信息员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发现苗头就要及早捕捉到调解并上报。一般预防是指为预防纠纷所采取的经常性预防措施。一般预防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经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目的。

  4、加强横向联系,建立全面性的预防控制系统搞好民间纠纷的地方病控制工作,要学习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应该政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就必须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相结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教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整体功能。(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和调解人员讲明作法、说服教育当事人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在实践中是很灵活,并处在不断发展战略中的。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善于调查取证研究,查明事实真相,找出劳资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宠儿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其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根据前述本地区和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积极思考,彻底解决灵活采取既能及时消除纠纷,又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方法开展,调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2、动员多种不同力量进行调解的方法;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算法;4、解决思想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5、换位思考的方法;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层次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到,结构性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6、苗头预测的方法;7、模糊处理法;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采行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问题常可采取这些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充分运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概念和模糊推理,再

  以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多的效果。8、褒扬激励的方法在时序调处工作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早予以表扬、鼓励就

  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情绪,绪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就是褒扬激励法。

  总之,民间纠纷,相比之下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轻微刑事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都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对于民间纠纷,我们要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妥善处理,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篇十一: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二充分収挥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彰显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社会价值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仸挄照人民调解抓基层行政调解抓责仸司法调解抓延伸的总体要求立足基层面对群众扎实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公平正义収挥了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组织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以及快捷、高效、低成本、平等协商、法理相融的调处方式,成为广大群众追求公正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深受百姓欢迎。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继承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广大人民调解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息讼”、“少讼”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一)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成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在我国,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自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与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纷争。可见,人民调解是推进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纠纷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人民调解的及时性,成为促和谐、保稳定的“前沿阵地”。民间纠纷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果这些纠纷都依靠政府有关部门来解决,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及时性是顺利化解纠纷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三)人民调解的便捷性,成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的“快捷法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1~

  庭”。目前,我国处理和化解民事纠纷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机制和渠道。尤其是走诉讼渠道必须履行法律程序,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还牵扯到当事人的精力、财力,“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它往往是当事人在无其他解决方式可寻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而人民调解突出的优势就是程序简单、高效快捷,可在短时间内及时、就地化解纠纷。目前,村(居)、乡镇(街道)和部分县(市)一级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也在矛盾纠纷较多的重点热点行业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当群众遇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地或特定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方便快捷。尤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费用,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四)人民调解“柔性”化解纠纷,成为新形势下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安定。有些纠纷即使矛盾纷争用行政、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之间也很难消除,不可避免地留有或多或少的“后遗症”。“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时,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情理交融、法德结合,情真意切、和风细雨,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的朴素公正感,以及道德情感、亲属情感、邻里情感等,不仅是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且起到了沟通、平衡法律规范与道德规则、公习良俗,为二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制度性对话渠道。这样,就更有利于民间纠纷当事人对公正诉求的追求和实现。

  (五)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成为党和政府加强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目前,市、县两级都成立了人民调解中心,配备了工作人员;加强与行政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第2页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的衔接配合,大力推动人民调解进法院(检察院)、进行政部门、进群(社)团组织、进重点热点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功能得到新的发展和强化;建立健全了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各类调解组织架起了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能够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各种期盼和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需要,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二、充分发挥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彰显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社会价值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2~

  按照“人民调解抓基层、行政调解抓责任、司法调解抓延伸”的总体要求,立足基层、面对群众,扎实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功能,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始终遵循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紧紧着眼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机制建设,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和广泛联系作用。坚持在继续巩固乡镇(街道)、村(居)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强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市县两级陆续建立健全医患、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以及消协、建设、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等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延伸了工作触角;全力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互联,市、县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相继成立人民调解室,在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室,着力在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上实现新突破;建立完善了纠纷分析、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等制度,牢牢掌握了工作主动权,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基层和一线。近年来,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5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位居“三大调解”之首。

  (二)充分发挥预警、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升级。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重心,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准确研判,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一是集中排查。组织全市2万余名人民调解员、1000余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500余名司法行政干部进村入户、走街串巷,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二是定期排查。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普遍排查;三是分块排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类分块排查;四是重点排查。组织司法行政干部、人民调解员深入到矛盾纠纷多的村(社)、厂矿、企事业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纠纷进行重点排查;五是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六是“五进”排查。通过开展人民调解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进车站(码头)、进规模性市场(商场)、进经济开发区(景区)“五进”活动,深入一线、贴近群众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七是对接排查。通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访和其他社会调解的对接机制,受理调解案件,掌握矛盾纠纷;八是协助排查。通过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乡镇、村社干部和无职党员参与纠纷化解,掌握矛盾纠纷;九是联动排查。通过建立和完善周边地区人民调解联系联动机制,对行政接边地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开展矛盾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3~

  纠纷排查;十是办案排查。通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仅2013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1000件,预防纠纷9000余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3件、13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38件、1092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721件、14649人次,防止群体性械斗125件、1648人次。

  (三)充分发挥化解、调处功能,确保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全市建立完善了“三三调解”、巡回调解、流动调解、专业调解等调解机制,在村、居调委会大力推行简易矛盾纠纷“随手调”工作,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复杂纠纷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着眼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全市司法行政系整合统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广泛开展“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人民调解化纠纷促和谐”等专项活动,成功排查化解各类积难老案2100余件,一大批积难老案和信访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围绕中心、服务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新成效。加大对重点领域出现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全市240余个专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3万件以上,仅2013年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1.9万余件,连续四年实现“上访率”为零和调解履行率100%的目标;市医调委成功调解重大疑难医患纠纷20起,特别是成功调解了市直属某医院与患者李某某争议长达7年多、法院审理和多次调解未果、赔偿金额高达140余万元的医患纠纷,以及十八大期间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协调会部署的市直属医疗机构与患者刘某某、权某某死亡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以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普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坚持“以案释法”,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个案调解的全过程,通过事前讲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不仅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而且向周围的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大力强化人民调解文化建设,结合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在城市显著位置设立“调解文化”长廊,在集中住宅小区创建“调解文化大院”,在集贸市场、大型工地、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置人民调解宣传栏,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集中时间开展人民调解相关法规专项宣传,近年来,各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通过印发资料、出动宣传车、开辟专栏、专题广播、挂标语出板报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宣传活动,扩大了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三、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4~

  在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紧抓机遇,迎难而上,不断创新,切实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筑起一道坚固的屏障。

  一是以深入推进专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型矛盾纠纷,特别是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和快速增长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在抓好传统民间纠纷调处的同时,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切实在推进专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当前,专行性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部分行业管理部门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够等问题,制约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与发展。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

  二是探索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大力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新形势下,涉法、涉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对人民调解队伍的法律、专业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整个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特点的专业化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大趋势。在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中,要把热心公益、热心为群众服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懂法律、懂政策、讲究职业操守、调解能力强和文化知识高的人才吸引到调解队伍中来;要积极探索“社会化招聘、专业化服务、专职化运作、契约化管理”的模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准入、培训考核、名册备案、薪酬保障、等级评定等配套管理制度;要采取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争创“名人调解室”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向各类调解组织配备一定数额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循序渐进地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三是依法开展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着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以及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和规定。要按照“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标准,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确保调解场所、标示标牌、必要设施规范统一;要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规范纠纷受理、调查、调处、移送以及司法确认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和统计台帐,达成书面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要做到一案一卷,按序装订,立案存档,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完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目前,尽管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现了政府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但标准偏低、缺口较大的问题比较普遍。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中群众的首选,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社会性、自治性组织,其组成人员大数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5~

  为专业执业人员和热心公益的积极分子,如果没有适度的经费保障,短期内尽义务是可能的,但久而久之必然挫伤积极性,责任心会大打折扣,甚至退出人民调解工作。为此,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真正树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理念,切实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求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建立经费逐年增长机制,以此提高广大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内生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持续、有效、深入开展。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6~

  

  

篇十二: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一)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二)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体现3、人民调解组织充当着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人民调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再次,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四)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一)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巨大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正确、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2、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二)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篇十三: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要性

  摘要: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撰写此文,旨在通过对人民调解这一法律制度的论述和探讨,与广大调解员、基层法官和司法行政工作者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正确运用并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武器,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新时期人民调节有关问题的探索,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有利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努力为完成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人民调解;新时期问题;对策

  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但目前,人民调解的优越性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有统计显示,人民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的数量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与法院一审民事受案数17:1的比例下降为目前的1:1。人民调解数量出现了大幅度下滑[1],这种大幅下滑现象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也造成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度上扬,压力骤升。

  -1-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这一定义体现了民间纠纷的一般特征,突出了我国人民调解的基本性质,也揭示了人民调解的重要地位。(一)人民调解的任务和原则基层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1、人民调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一是积极调解民间纠纷;二是深入开展纠纷排查、预防激化;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四是努力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2、人民调解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二是合法合理原则;三是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一条开宗明义:人民调解协议具民事合同性质,擅自解除和变更人民调解协议违法。1、《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由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2款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以为达成的调解可以随意反悔,挫伤了调解组织和人员的积极性,也使基层法官在受理和审理涉及类似案件时左右为难,无法可依,导致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调解率、成功率下降。因此它具有以下意义: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法学界人士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2、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3、为建立起人民调解和法院诉

  -2-

  讼协调发展的良性机制创造了条件。它使“第一道防线”与“最后一道防线”有机结合,两种法律制度协调发展、相得益彰,共同为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服务。

  2、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构成要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引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将作为民事合同对待,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依据。因而,不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还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等,只要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由此而产生的协议,都具有独立的价值,即不依附于原有的纠纷事实而产生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改变。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身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原告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时,只要举出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立案案由即可成立,并完成举证责任,不需对调解协议书存在的基础即原纠纷提供证据(目前其它调解组织或个人制作的调解协议还不能享受如此“待遇”);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方当事人仅以调解协议书作为反驳证据,证明自己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的义务。同时,依据《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凭人民调解协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和形式上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双方自愿,不带强迫性;3、当事人无重大误解,是真实意思表示;4、内容合法、合理,约定清楚;5、当事人签名盖章;6、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不足,调解手段老化,是导致诉讼

  -3-

  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当事

  人可以反悔、不履行,造成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不足,当事人与其花时间在无法律约束力保障的人民调解中空耗,还不如花点钱走具有法律保障的司法诉讼途径,这样促使了纠纷的解决从人民调解转向人民法院。社会转型的实质在于利益的调整与规则的重建,与此相伴而来的是纠纷的蜂拥而至。出于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仰,人们希望尽可能地将纠纷提交法院,断诸于法。然而,“法治”不仅仅是“由法院来治”,塑造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决不能仅仅是法院内部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而应当与其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相辅相成,构筑起解决社会纠纷的多元化机制,将民事纠纷导入到法院外的机构解决,而不是鼓励人民斗讼公堂,以使法官的职责从“纠纷的解决者”转变为“法律问题的判断者”[2]。

  (二)人民调解员素质普遍偏低当前,调解组织的凝集力有所弱化,尤其是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是靠志愿者和自觉奉献来维系,还有的靠担任村(居)自治组织的人员搭配兼职充数,具备业务素质的缺少热情,充满热情的又缺少业务素质,致使人员选拔的面比较狭窄,影响着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类型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人们找到调解组织时不仅要求解决矛盾纠纷,还常常要求“讨一个说法,还一个公道。”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迎接新的挑战。(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1)自身宣传力度不够。人民调解员大多由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兼任,因客观上的案源减少导致主观上对自身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对自身机构、调解能力、调解范围、调解效力的宣传力度不够。

  -4-

  (2)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作用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很多辖区居民特别是甚至不知道居委会干部可以进行人民调解。

  (四)政府对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1)日常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政府预算中没有明确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培训费、表彰费等等,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蓬勃开展;(2)办公条件与人员组成上的不合理。现有的社区办公面积在逐步扩大,但人民调解工作室没有得到发展,相当多的社区连调解室都没有,不知要如何调解,到哪里调解。且调解委员几乎都是兼职的,委员们只有在干完本职工作后才能顾及兼职工作,这种依靠兼职人员为主力的事业能长期持续发展吗?一旦纠纷发生,去哪里找调解员,调解员有空调解吗?(五)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大大影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是不同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的是:(1)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法院认定最多作为证据使用。(2)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就浪费了调解人员所有的努力和劳动。(3)在给付金钱的案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能会利用人民调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或逃避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三、新时期我国农村和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呈下降趋势,从近几年伊宁市调委会调处纠纷情况看,婚姻家庭纠纷,2001年调处1144起,2002年调处779起,2003年调处785起;2004年调处634起;邻里纠纷,2001年调处280起,2002年调处192起,2003年调处162起;2004年调处168起,房屋宅基地,2001年调处204起,2002

  -5-

  年调处20起,2003年调处59起,2004年调处84起。(一)新时期农村的矛盾纠纷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同时也是难点和薄弱点〔3〕,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调解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时期农村体制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业小生产经营方式向产业化、现代化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之中,农业、农村和农民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4〕。一些地方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上访量大、集压,群众告状无门,干群关系恶化的情况。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由此产生的使用权、经营权、分配权纠纷突出,这类纠纷引起的上访量大,甚至引发群体性的械斗事件;二是农民负担过重,不合法不合理,村务不公开,干群矛盾恶化;三是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现象死灰复燃,容易引起自杀和“民转刑”;四是重男轻女、家庭暴力、赡养老人、离婚纠纷增多;五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调处难度大;六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七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调处困难。

  例如:2003年4月,伊宁市喀尔墩乡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家庭纠纷,使两个“仇家”变为一对亲家,在群众中传为佳话。

  辖区居民库尔班江(哑巴)与伊达亚提(哑巴)非法同居造成伊达亚提怀孕八个月,而库尔班江父亲及其家人拒不接受事实,致使伊达亚提的父亲扬言要用刀砍杀库尔班江的父亲,两个平静的家庭也就成了仇家。辖区调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调委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库尔班江承认事实,用了一个多月时间,终于做通了他的思想;二是向伊达亚提的父亲宣传法律知识,使他能够认识到持刀杀人的犯罪性质和后果;三是在条件成熟之机,根据库尔班江和伊达亚提原来就有感情

  -6-

  基础以及二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实际,分头再做两个家庭主要成员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们尊重孩子的意愿。2004年5月21日,两位年轻人终于走入了婚礼殿堂,两个仇家从此也变成了亲家。

  (二)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矛盾纠纷群体化,易激化;复杂化,难度大,这就是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矛盾纠纷的特点。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触及了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势必产生大量而复杂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可能导致激化。四、对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思索和探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结合这一点,本人有如下思考:(一)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执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要把强化依法调解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心环节,建立健全全面排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新机制,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做到法、情、理相结合,提高调解质量,不断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业务指导,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在审判工作中要对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善良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支持,不能简单化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法院在庭审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如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以直接在判决

  -7-

  中支持原协议条款[5]。司法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同部署、一同检查。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纠纷调解和民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巡回审理和法制宣传4项制度,形成合力。

  (二)努力强化人民调解的“三大功能”一是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特点、纠纷性质、调解难易程度及纠纷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优势,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三是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利用分布广、覆盖面宽、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8-

  (三)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实现“四大转变”一是调解的矛盾纠纷的主体范围要从原来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转变。二是受案范围要从原来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向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纠纷,以及市政建设、旧房改造中因拆迁、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发的各种纠纷转变。三是调处思维要从适应原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环境相对封闭的情况,向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空前大流动的情况转变。四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从原来的仅限于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如工程建设地、行政交界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发展延伸转变。(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根据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市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旅游风景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调解。(五)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另一方面,要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奉献精神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六)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制,确保正常的业务培训、

  -9-

  办公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支出的需要,保障基层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通过对新时期人民调节有关问题的探索,有

  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有利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努力为完成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1、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6月17日发布。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5、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6、胡泽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6期,第24—26页。7、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8、由高建勋主编的司法部法律出版社主办的《人民调解》2007年第9期第1页。9、由高建勋主编的司法部法律出版社主办的《人民调解》2007年第9期第29页。10、姜秀元:《谈人民调解制度改革与完善立法》。

  -10-

  

  

篇十四: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基层司法所必须切实抓住不放,抓出成效,这也是司法所八项职责中的

  方法上要多出招,在“硬件”配备上多出资,为提高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此,司法所的全体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由司法所牵头,街道机关部门参加,成立了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与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以办事处的文件形式,下发到全街道各企、事业单位,使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形成整体合力,按章有序的开展。

  二、完善制度,提高基层调委会的整体活力。为提高基层各村(社区)调委会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今年以来,街道司法所结合三个村(社区)调委会的现状,对各调委会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整充分,聘用一批素质高、有文化的年轻人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干部、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使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程度得到提高,并要求村调委会主任由村委会副主任以上干部担任,各片的片长担当纠纷信息员,定期由司法所组织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区、街道的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由司法所制定对各调委会的具体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并且继续开展创四无活动(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自201X年以前,全街道三个行政村都跨入了“四无”行列,201X年江心洲被省政法委评为“安全文明镇”。

  三、主动联系,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实现有机衔接。针对人民调解工作,江心洲街道司法所主动与南湖法庭沟通,就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适用适度审查原则和严格执法原则,既法院对人民调

  

  解协议进行审查时要充分注意人民调解的特点和调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即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对有关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裁判问题和审判程序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与司法所加强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法官定人、定点、定期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建立双向聘任参与制度,既法院、法庭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对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的原则下,双方商定,自201X年8月份开始,南湖法庭每半个月来我们街道一次,时间:

  半天;在街道司法所调解室内现场办公,开展法律咨询,解答有关人民调解条款与一些具体问题;针对全街道有影响的案件进行现场开庭,达到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应。从而使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街道调委会、法庭、公安派出所三位一体的格局,有效地促进了本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四、严格规范,按部颁规章制度作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一宗民间纠纷调解终结,出成果的根本所在,因此,今年以来,自规范性人民调解协议书颁发后,司法所在认真学习其内容,内涵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全街道各调委会成员集中学习,认真领会协议书的性质、作用,固定的格式,掌握制作的要领。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有了明确的认识,提高了制作能力。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照部颁规章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应效的规范性文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性、准确性、逻辑性、证明性、公开性、公正性七个方面的特点:

  

  权威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民间纠纷调解活动的载体,是调解矛盾纠纷终结的“产品”,记载民间纠纷调解过程的,除了调解笔录,就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但调解笔录仅能客观地反映调解过程,本文来自.gongwen123.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则是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过程及结论的总结,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规定以及公序民俗原则所作出的最后结论,因此,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身是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的过程是依照受理、调查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纠纷争议事项的调解结论是依照法律等规定和道德规范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是规范性、严肃性的语言。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准确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用词造句要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个解释,不能模棱两可;人民调解协议书用词要适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不能使用形容词,不能有情绪化用语;语言要精确,使人一看就懂;用词要规范。要使用法律和当地通行的标准化语言,忌用方言土语,更不能把当事人攻击性、谩骂性的语言写进人民调解协议书。逻辑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调解协议的通篇结构,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为认定事实、调解依据、调解结果三大部份。这三大部份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认定事实是小前提,调解依据是大前提,调解是结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

  

  性体现的另一方面,是在认定事实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证明性:

  一是对纠纷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的证明,当事人一方面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总是在某一方面发生了纠纷,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争议,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结果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书。

  二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调解协议通过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详细阐述,证明了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的证明。公开性:

  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公开表达纠纷的调解全过程;公开表述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认证情况;公开表述人民调解组织对所调解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除调解组织内部讨论纠纷调解意见等情况不公开以外,其余纠纷调解情况应当全部在人民调解协议上公开。公正性:

  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渠道,压滤机滤布除了调解过程,就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公开人民调解组织采用证据、认定事实,适应法律等情况,充分展示调解结论的公正性,使人民调解协议书成为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载体。从另一个意义上讲,能够参加调解的人员毕竟有限,甚至有纠纷当事人只委托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调解,本人未能亲身感受人民调解所独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纠纷的调解过程只是历史的一个瞬间,时间久了,人们就会淡忘,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为许多关心纠纷调解过程的人所阅读,可以永久保留。五、上下一心,舍身心地投入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党经过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长期历程中

  

  总结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政策与发展,给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做为农村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全身心地投入,指导与参与农村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牢固地树立“大调解、大服务”的理念,做到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出力流汗,充当“

  思想重视,宣传到位,措施有力,通过司法所全体人员全力配合村调委会,滤布不分昼夜到农户家上门开展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疏导工作,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保证了市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消除了干群隔阂,密切了相互关系;

  三是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深化依法治理的“推进剂”。人民调解的过程,就是生动地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也是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的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利用身边人、身边事,采取以案释法,示范引导的方式,收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了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缓解党、政领导压力的“减压剂”。今年以来,街道民间纠纷调解处中心直接调解疑难民间纠纷2起,解决拖欠农民债务近百万元,制止群体访1起,使街道领导从大量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经济、办大事、谋发展。五是人民调解组织成为农民群众的“自家人”,人民调解的便民性、亲和性和热情性,成为农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

  全区“两为两树”民主评议行风主持词全区“两为两树”民主评议行风总结表彰动员大会议程提示同志们:现在继续开会。这次全区“两为两树”民主评议行风总结表彰动员大会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民主评议行风动员大会精神,总结去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部署今年主要任务。会议共有三项议程。现在,进行大会

  

  进作用。但全区政治、经济建设正在加速推进,行风建设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墨守成规、安于现状,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使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富有生机地长期开展下去,为进一步开创我区改革与建设的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会议到此结束,散会!《全区“两为两树”民主评议行风主持词》

  

  

  

天铭文秘网 https://www.itym8.com Copyright © 2019-2024 . 天铭文秘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天铭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吉ICP备1900176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