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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人才引进政策3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2-10 09:35:05

园区人才引进政策3篇园区人才引进政策  XX开发区人才引进情况调研报告:开发区人才引进政策  人才引智构筑产业发展优势调研报告  经济学中的“微笑曲线”代表的是产业链利润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园区人才引进政策3篇,供大家参考。

园区人才引进政策3篇

篇一:园区人才引进政策

  XX开发区人才引进情况调研报告:开发区人才引进政策

  人才引智构筑产业发展优势调研报告

  经济学中的“微笑曲线”代表的是产业链利润的“U”型分布。浦口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经过15年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特点,但对照“U”形曲线多数仍处于产业链的低端。要想使开发区真正“笑”起来,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从制造走向创造,从投资拉动走向创新驱动,从资源依赖转向创业依托。创新发展,谁堪大任?立足开发区当前的发展形势任务,只有加快引进培养一大批高层次产业人才,才能为新一轮跨跃发展赢得新优势。

  一、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发展现状开发区自1993年成立以来,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浦口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园区内现有44家生产型企业,形成了以生物医药、电力电器和软件研发为主导产业的特色园区。生物医药园2004年7月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火炬计划南京市浦口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已进驻中脉科技、先声药业、老山制药等企业18家;电力电器产业园已进驻立业变压器、三乐科技、松芝电器等企业10家;软件园现有新宁光电等软件企业4家,世界500强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软件基地落户,将成为带动开发区软件研发产业的重要支撑项目。1、人才队伍规模壮大。至2019年底,开发区企业共有职工8311名。据统计,高层次专业人才288名,其中,高级管理型人才140人,拥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中层管理者106人,参加863、973等国家、省、部级以上科研攻关或拥有发明专利的科研人员42人,占总人数3.4%。从产业布局来看,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例较大:生物医药产业121人,占42.01%;软件研发产业57人,占19.79%;电力电器产业55人,占19.09%;其他产业55人,占19.09%。2、人才支撑作用明显。高端人才的集聚,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开发区整体科技创新水平。目前,开发区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10家,市级民营科技企业16家,其中,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家、生物医药骨干企业6家;开发研究机构7个,已承担国家火炬计划3项、863计划2项、973计划1项、“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1项。二、开发区人才发展存在的问题浦口经济开发区虽然有了一定的人才队伍,但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仍然不足,缺乏具有较高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高级管理人才;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人才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为传统型人才,层次低、专业化程度不高,而高层次、专业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较少,尤其是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领军人物、行业带头人比较缺乏,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严重不足。

  2、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不够优化。对企业人才有计划地引进、培训及激励的政策措施不够,企业引进人才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科研孵化平台和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领域发展步伐缓慢。人才引进市场化程度不够,人才市场或人才中介机构等服务环境的不完善。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企业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使得优秀人才难以造就,甚至导致人才外流。

  3、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环境不完善。城市化程度偏低,过江交通制约和园区公共交通缺乏,园区内商务、餐饮、娱乐、教育、居住、生活等配套设施不完善。产业规模还不大,聚集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不强。人才服务软环境不够,子女入学等问题,仍然存在。

  4、与开发区未来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当前跨江发展、沿江开发的加快推进,开发区迎来了黄金发展期。海峡两岸科工园的启动建设将放大国家生物医药基地品牌效应,以高新技术壮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模;隧道连接线两侧将高起点、高标准进行现代城市化建设,以富士康软件基地为中心,加快引进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等,着力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三桥园区将高标准拉开园区建设框架,着力引进附加值高、带动性强的龙头型项目,努力打造成为全市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先进制造业基地。未来开发区的人才需求量巨大,人才要求更高,现在的人才队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三、开发区加快高层次人才发展对策措施区委二届五次全会提出建设“南京新的人才聚集区”、“打造创新型城区”的目标,开发区作为主阵地,要着力抓好五个方面,即:编制一个人才规划、集聚一批产业人才、打造一个平台、创新一套机制、培养一支企业人才队伍。1、编制人才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立足南京江北新城和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的打造,加强与全国知名高校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拓宽引才视野,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三大主导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人才高地。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开发的环境体系,进一步完善促进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人才市场和创业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坚持人才引进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举,与引进人才的跟踪服务并举,与人才培养并举,增强人才引进的工作的成效。到2019年,建立开发区人才资源库,各类高层次人才占全部职工比重达10%以上。2、集聚一批产业人才。加强重点行业引智。依托开发区未来重点产业、优势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南京重点高校,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形成若干个高端人才密集区,实现人才集聚和产业聚集相结合,以此带动开发区人才资源整体性提升。世界500强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软件基地

  落户区内,该项目致力于5年内培养3万名软件工程师。创新引进人才工作机制。确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念,建立“两栖”式的柔性人才载体,大力引进国内外智力,鼓励企业“借脑”,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设产学研联合体,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柔性”研发机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建立引进国外专家智力长效机制,建立海外专家和留学人员库,通过远程服务、弹性就业、智力入股等方式吸纳国外专家智力。建立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人才需求监测制度。以重点企业用人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高端人才开发方向;鼓励企业成为“人才需求主体、开发主体、投入主体、使用主体”的统一体,努力实现发展一个产业就聚集一批人才,建设一个项目就引进一个人才团队。

  

篇二:园区人才引进政策

  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不断优化我区高

  层次人才集聚环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才公寓租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等标准和流程,根据《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细则》(长高新区发〔2012〕69号)(以下简称“555”人才计划)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入选高新区“555”人才计划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期为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于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区创业期限及创新人才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已入选“555”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租赁应在麓谷园区内。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公寓仅指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在麓谷园区内开发的楼盘。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性质由人才办界定,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仅限于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对全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产业化前景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先供地、厂房代建、项目启动资金提标、人才基金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项目启动资金视项目情况可最高给予500万的支持。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助的方式。补助实行三年全额补助及先缴后补的形式,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满额缴纳指定住房租金,经审核后,本年度返还上一年度租金。高层次人才个人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50平米(含50平米);家庭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含120平米)。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为已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一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益。贷款贴息补助的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资金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第九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按照企业实际用房的需求,按实予以补偿。合计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30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合计生产厂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25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

  第十条麓谷园区内创业服务中心、信息产业园(软件园)、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开发或指定的办公用房、生产厂房,按第九条规定给予前两年房租全额补贴,第三年补助房租50%;在麓谷园区其他的孵化器、加速器等场所自租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的,按同等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办公场地和生产厂房赁租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第十一条自长高新区发〔2012〕43号文件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再一次或多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长沙市“313计划”的,人才或团队可自选其中一次进行申报,管委会配套一次,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未入选“555”人才计划但入选上述计划的,直接入选“555”人才计划,按上述办法享受配套,但不再给予“555”人才计划创业启动资金或创新研发经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返还参照《长沙高新区关于建设国家创新性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1号)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章流程及细则第十三条申请程序(一)个人申请。每年3月,由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以

  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1、申请人才公寓

  (1)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申请表;(2)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4)申请租房补助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证明和未享受福利性补贴的说明;(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2、申请项目贷款贴息补助(1)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贷款利息支付单据、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贷款资金仅用于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的说明材料。3、申请办公用房、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贴(1)长沙高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办公用房、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缴纳租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个人所得税返还(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人才办。(三)局室会商。人才办会同经济发展、统计、纪检审计、财政、

  总公司等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人才办签署意见,报委领导审批。

  (四)管委会审定。委领导根据人才办意见进行审批,提出审定意见。

  (五)发文。人才办根据审定意见发文明确。(六)发放补助。企业持文件、收款收据向人才办提出拨付申请,由财政分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拨付补助。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政策与高新区产业、科技、孵化器政策中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政策的期限不超过其管理服务期。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补助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高层次人才离开高新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其他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所享受的补助待遇同时终止。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内租赁住房因房源供应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更改。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其中一方申请解决其住房问题。第十六条“555”人才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高层次人才离开高新区或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重大变故时,企业须及时向人才办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人才办实行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记录高层次人才补

  助申请和发放等情况。人才办和纪检监察审计局负责资金监督和检查。对采取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货币补助或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管委会对其所有支持,追回既往所骗取的所有货币补助或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区相关部门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需经费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园区人才引进政策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洛阳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洛阳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

  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洛阳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原则(一)坚持统一引进与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缺什么人才、引进什么人才的原则;

  (三)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四)坚持效率和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硅材料研发生产领域和光伏产业研发生产领域;(二)钛(钨、钼)材料研发和生产领域;(三)精密轴承研发和生产领域;(四)先进装备制造业研发和整机、整套设备加工生产领域;(五)生物制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六)其它高新区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第四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是指:从区外新引进到高新区创业或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以下几类人员:(一)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第二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三)第三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四)第四类: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五)第五类:企业急需的掌握高级技能的技术工人。

  个别需要破格引进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紧缺急需、且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须经特殊认定)。

  第三章扶持政策第五条生活津贴对进入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省市及企业给予的各项待遇外,高新区再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一)对于引进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二)对于引进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三)对于引进的第三、第四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对进入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人员,除享受以上生活津贴外,同时享受博士后有关补贴政策。对进入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河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人选,除享受以上生活津贴外,高新区再一次性发放特殊人才津贴10万元;(四)对于引进的第五类人才,经评选获得“高新区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奖的,除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外,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每年3000元的生活津贴。第六条创业扶持在给予生活津贴的同时,对符合前四类的高层次人才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以下创业扶持:(一)创业资金扶持。高层次人才创办具有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专家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二)贷款贴息补助。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有贷款的,给予两年期内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三)税收留成补贴。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高层次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中,高新区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50%,以奖励的形式,等额补贴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四)房租补贴。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期每年2万元的用房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3000元发放专款补贴用于企业交纳各类社会保险,每个企业享受补贴人数最多为5人。

  第七条安家补贴引进人才调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高新区按照以下规定提供安家补贴,分5年逐步到位:(一)符合引进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人补贴安家费50万元;(二)符合引进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人补贴安家费20万元;(三)符合引进的第三、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每人补贴安家费5万元。上述享受安家补贴费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区范围内流动的,其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安家补贴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第八条配偶子女安置(一)高新区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配偶子女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行选择高新区所属学校就学,在区外其它学校自行择校就学的,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教育补贴。

  第四章奖励政策第九条设立“高新区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奖”,每年组织企业评选一次,每届10名,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经营管理中有卓越建树,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科研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设立“高新区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奖”,每年组织企业评选一次,每届10名,对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获荣誉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引进渠道第十二条利用信息平台引才。建立洛阳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充分利用洛阳政府网、洛阳人才网、高新区门户网站等网络资源,宣传高新区人才引进政策和措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增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三条集中组团出外引才。收集人才需求信息,组织企业定期赴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国家、地区召开人才专场招聘会,参加国内高校、留学生专场交流洽谈会,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第十四条发挥海外华人组织、侨领和其他海外机构作用引才。加强与海外华人团体、人才聚集地华侨领袖的联系,积极与驻外机构联系,发挥他们掌握情况、工作便利的优势,介绍政策、发布信息,建立方便快捷的引才渠道。第十五条依托园区发展引才。以高新区产业优势为依托,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等专业园区的引才作用,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第十六条围绕重大项目引才。紧紧围绕高新区的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关键技术,积极营造以项目吸引人才,以事业留住人才的干事创业氛围。积极搭建人才对接合作平台,吸引高层次人才通过技术合作、参与课题研究和项目攻关等各种形式来区发展,推动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的一体化引进开发。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十七条成立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组长由区主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担任,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项目服务和经济发展局、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招商工作委员会、创业中心等为成员单位。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担任。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坚持把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放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的突出位置,当作大事来抓。(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相关政策调研并做好上下级各部门的沟通联络、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考核和奖励等工作;(二)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高新区形象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树立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典型并加以宣传;(三)项目服务和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新基金支持、各类创新对象评选等工作;做好项目与高层次人才对接工作;(四)财政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的安排和筹划工作,切实保障高层次人才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五)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等工作;(六)招商工作委员会要在招商活动中积极宣传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发布企业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项目对接、各类创投风投资金的对接工作;(七)创业中心负责组织创业中心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认定程序第十八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填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报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二)本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业绩证明材料;(三)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等材料;(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对申报表和申请材料,由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后,提交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第二十条具体认定及发放程序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一条设立“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700万元的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洛阳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学、研结合,培养和引进经济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洛阳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高新区工作站”)。

  第二条高新区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和组织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到高新区企业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项目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为充分发挥高新区工作站的综合服务功能,指导企业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高新区工作站在国家、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高新区工作站下设若干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并以接收博士后的企业单位名称命名。第六条成立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领导及企业分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工作站的运作管理办法;(二)审核研究课题报批和研究人员接收计划;(三)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四)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重要问题。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由区人事部门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博管办的主要职责:(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二)协助企业草拟招收博士后计划;(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四)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

  (五)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等问题;(六)协助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及高新区的有关科研基金资助。第九条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企业分站,相应成立管理协调组织。主要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按协议提供生活经费,为博士后出站做鉴定。第十条企业分站的主要职责:(一)协助高新区博管办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二)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的研究项目,与博士后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与博管办及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三)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四)为博士后出站组织评估鉴定,帮助安排进站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入学等;(五)每季度向高新区博管办报告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每年向高新区工作站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一条招收博士后工作要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关。第十二条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且愿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均可向高新区工作站、企业分站或流动站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第十三条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可根据高新区工作站和企业的需要推荐进站博士后。第十四条高新区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流动站单位共同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

  第十五条博士后的录用(一)合格的博士后人选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1、《博士后申请表》;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3、《专家推荐信》(本学科领域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最好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4、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并注明迁出或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名称;留学博士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需由注销地登记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6、在国外的留学博士还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二)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应与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工作站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和待遇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所在企业分站须按协议规定为博士后提供安定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保证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视其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支付薪酬,支付标准报高新区工作站备案。第十八条高新区博管办协助企业分站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第十九条高新区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分站提供启动经费5万元,

  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的需要。该项经费使用由高新区博管办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研究期内,高新区每年给予2万元的生活补贴,并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分站应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企业确有困难,高新区博管办可协助申请洛阳市高层次人才住宅。购置费用由企业分站、博士后人员协商分担。

  第五章博士后在站期间及工作期满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及省、市、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博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四条高新区博管办会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按照协议书条款规定,每半年对博士后在站研究项目、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执行,博士后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因研究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高新区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办理出站时,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高新区工作站及时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第三十条高新区工作站负责组织进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第三十一条从高新区企业分站顺利出站的博士后,如在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成果转化,可享受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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