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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8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0-02 12:10:24

篇一: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与仲裁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25【实施日期】200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仲裁委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

  (2004年8月25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员办案能力、提高仲裁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本会就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仲裁员仲裁业务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本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暂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二、今后本会将优先聘用符合《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且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本会仲裁员。

  三、本会已经聘用、但尚未参加仲裁业务培训的仲裁员,应参加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本会主任将优先指定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仲裁员审理案件。

  前款所称“仲裁业务培训”系指2002年以来本会组织的有关仲裁规则、仲裁员办案规

  范、仲裁员守则以及裁决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具体情况由本会办公室根据仲裁员参加培训的记录统计确认。

  四、仲裁员的培训情况,将作为仲裁员专业背景的一项内容,列入本会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参考。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的说明

  (2004年8月25日提交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

篇二: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稿:在仲裁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学员、同志们:

  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华东政法大学组织全省仲裁机构人员和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首先,我代表省仲裁学会向参加培训的全体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前来为我们培训班授课的专家、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做好这次仲裁培训,省法制办高度重视,年初就列入《年度重要会议和活动安排》,拟定培训方案。4月份,与华东政法大学相关部门进行了磋商,分别对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授课教师、食宿安排和经费预算等进行精心筹划。在培训手册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次培训的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突出了目前仲裁业务的热点、仲裁工作的难点和仲裁发展的重点问题;培训授课的老师都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造诣很深的专家教授,他们有XX市政协常委、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仲裁员、韩国商事仲裁院仲裁员XX教授;有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导XX教授;还有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博导XX教授等等。同时,这次培训工作,得到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及其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作为开班动员,也是我自己的一点体会,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仲裁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仲裁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仲裁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

  展的大局中谋划,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开拓创新,仲裁工作呈现稳步上升的发展势头,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纠纷、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取得明显成效。仲裁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越来越被社会关注,被公众所接受,被市场所选择。

  一是仲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仲裁的产生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育而成长。国外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表明,商品经济的发达和活跃是仲裁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也遵循了同样的规律。1992年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市场体制建设和商品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后,在1994年就制定颁布了《仲裁法》,比较系统全面地确立了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制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确立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紧接着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把仲裁列为五大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并要求“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因此,仲裁发展有其自身的逻辑和内在规律,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推动仲裁成长发展的根本动力。作为仲裁业内实务工作者,必须把握发展规律,适应市场需求,谋求仲裁事业发展。

  二是仲裁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这是首次在中央全会决定中提到仲裁。这一提法,不仅肯定和强调了仲裁是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而且将仲裁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对仲

  裁业界提出了更高的希望和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仲裁工作再提新要求,把仲裁列为五大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作为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仲裁法确立的仲裁调整范围、对象、程序和机构等,具有法定性,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仲裁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仲裁事业得到发展壮大就是最好的诠释。仲裁机构从无到有,目前全国已经建立251家仲裁机构,我省各省辖市普遍建立了仲裁机构。仲裁管理制度从简到密,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仲裁规则、内部管理制度,而且还强化了对仲裁员选聘和执业纪律等制度建设。仲裁队伍从小到大,全省目前有仲裁工作人员200多名,仲裁员3000多名。仲裁案件从少到多,稳步增长,2016年全省仲裁机构办理案件7163件,涉案标的额192亿元。因此,仲裁工作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化解了大量民商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将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三是仲裁是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仲裁制度具有意思自治、方便快捷、公正高效、调裁结合、保守秘密和一裁终局等特征,仲裁优势发挥得好,对于那些追求诚信经营、快速平和解决纠纷、注重商业声誉的企业更有吸引力。如:我们办理的一个省政协提案,省级金融机构负责人联名多家金融机构的政协委员,提出要加大金融纠纷的仲裁力度。同时,我们通过对仲裁案件审理、裁决及履行情况分析,社会有识之士对仲裁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升。如:软件开发、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转让、一带一路商贸投资等从事科技和涉外商贸投资者选择仲裁的在逐步增多。传统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银企借贷、证券保险、股权投资等案件增长较快,而且这部分案件调解和解结案及自动履行率更高,他们选择仲裁并受裁决约束的自觉性更强。因此,我们要紧盯这些目标群体,及时设立相应的仲裁院,更好地服务这类优质客户的需求。

  二、抓住机遇,加快推进仲裁事业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仲裁事业只有做大做强,才能被更多人所认识、被社会所认可,才能体现仲裁公信力的提高。目前,加快推进仲裁事业发展正处于很好的机遇期:一方面,法律和党的重要文件确立了仲裁不可动摇的地位,仲裁机构历经长期发展奠定了组织、人才和业务资源等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社会更加需要多样化的矛盾解决机制。同时,加快结构性供给则改革,实行一带一路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新战略、新经济、新业态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当然,仲裁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有国外仲裁机构进入国内仲裁业务的挑战,有统一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业务的竞争,更有制度性不完善对仲裁发展的制约。机遇必须抢抓,挑战成为动力。为此,我想要从“三个坚定”方面来思考推动仲裁发展:

  一要坚定地推进仲裁改革创新。改革是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快仲裁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力度推动仲裁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这一点是面临的首要任务。仲裁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依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治理架构。”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探索仲裁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推进完善仲裁制度、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仲裁员准入和退出机制。重点内容是:准确定位仲裁机构的职能性质,探索构建以理事会为核心的现代治理结构;建立更加专业化的仲裁队伍和仲裁管理队伍,实行与之相适应的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完善司法、行政

  和社会等对仲裁的监督制度,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运行。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仲裁机构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改革创新不能搞一刀切,要走多元发展道路,机构性质、职能定位、运行管理等可选择不同的实践模式。因此,仲裁改革创新是当前破解仲裁发展慢、障碍多和活力不足的根本途径,应当成为当务之急,抓紧抓好。目前,一些兄弟省、市已有较为成功的经验,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性的学习和借鉴。

  二要坚定地加快仲裁业务发展。我省仲裁业务量与经济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与国内走在前面的仲裁机构相比有较大差距。从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看,据2016年相关资料反映,全省仲裁受案总数和标的总额排在全国第七位,广州一个仲裁委去年受案27383件,标的额为436.6亿。从仲裁与诉讼的占比看,据同口径统计,全省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近80万件,仲裁占诉讼的比例仅为0.9%左右。从国际仲裁受理看,全球500强企业大约80%的经贸纠纷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由此可见,我省仲裁业务发展空间很大。如何加快发展,除了我上面讲的改革创新外,我想着力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抓:第一,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仲裁公信力是仲裁发展的灵魂,仲裁办案质量是仲裁公信力的体现。要健全仲裁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加强立案审理、调解裁决和送达执行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仲裁机构和仲裁秘书要牢牢把握案件审理的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加大对案件审理的过程监督。第二,充分发挥仲裁优势。要针对案件性质类型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对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民生工程案件等,建立仲裁绿色通道,推进快速受理、快速结案。要针对特殊群体和案件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让当事人既感受到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又感受到成本低廉和优质服务等仲裁的好处,并通过他们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选择仲裁。第三,加强仲裁业务推广。要从源头上提高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比

  例,积极争取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等合同约定仲裁。要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激励措施,鼓励开拓新市场、新客户,像跑营销那样建立案源渠道,做好需求服务。第四,加强仲裁队伍管理。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高素质的仲裁队伍是仲裁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仲裁公信力提高的根本保证。要重视仲裁队伍的培养和锻炼,抓住仲裁员和办案秘书两个关键,加强培训教育,增强仲裁队伍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要创新管理模式,研究制定仲裁办案的激励措施,增强办案秘书的凝聚力、战斗力。要充分发挥金牌仲裁员、优秀仲裁员和优秀仲裁秘书的典型示范作用,打造热爱仲裁、敬畏法律、具备公平正义现代法治精神的仲裁队伍。

  三要坚定地营造仲裁发展良好环境。仲裁的改革发展离不开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和协调: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注重视。仲裁工作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下功夫,把仲裁改革发展纳入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总体布局和规划打算中,积极争取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多汇报,多争取,在积极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中赢得主动。二是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仲裁工作在过去的发展中得到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要继续做细做实相关沟通工作,特别是加强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协调联系,搭建互动平台,通过双向互动增进共识,加深理解。提请大家关注,要积极建立与大型企业集团、企业总部的关系,为他们投资、生产经营等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中增强他们的仲裁意识。三是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支持配合。在这方面各仲裁机构做了很多工作,建立了工作互动机制,有的还共同发了文件。要深化这种协调配合关系,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积极构建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培训任务(弘利教育)

  前面我讲了,通过培训,要在把握仲裁发展规律上提高认识,要在推动改革创新和业务发展上多谋实招。参加这次培训的都是领导或业务骨干,离岗一周实属不易,我们要抓住难得的机会,集中精力听好课,聚精会神想问题,畅所欲言多交流,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有更多的收获。培训期间,我们将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方面领导和老师的沟通。同时,在教学、食宿安排等方面,也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好这次培训任务。为此,我提三点要求。

  第一要带着问题学。我们都是工作一线的同志,平时遇到不少问题,参加培训不能只带耳朵,培训不是灌输知识,而是启迪思想。我们和学校方面经过积极沟通,所请的教授都是在该领域造诣很深的专家,大家一定要认真听讲,深刻领悟,结合实际多总结、多思考。通过培训,对大家在理论上有所启发,在工作上有所帮助。第二要加强研究探讨。带来的问题不能带回去,要在培训班上共同研究探讨,及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家平时工作很辛苦,聚在一起学习交流的机会不多。参加培训除了学习,相互之间交流很重要,大家一定要抓住这次机会,主动与老师交流,把理论和实践中的疑惑向老师请教;主动与兄弟仲裁委的交流,探讨研究一些共性问题,集思广益,共同提高;还可开展一些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增进学员间的交流和友谊。第三要遵守纪律。希望培训期间大家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各仲裁委带队组长要切实把握好纪律,带好队,学员课余时间外出要注意安全,要向带队组长请假,按时归队,做到学习休息两不误。

  同志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仲裁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使命光荣而责任重大。完

  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任重道远,让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推动XX仲裁事业再上新台阶。

  最后,预祝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祝大家培训期间,身体健康,生活愉快,学有所得!

  谢谢大家!

篇三: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仲裁员素质,维护仲裁公正,保证仲裁效率,规范仲裁员培训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仲裁员培训,是以仲裁实务、仲裁理论、仲裁员职业操守、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仲裁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仲裁员学习和交流活动;主要包括XX仲裁委员(以下简称本会)组织的仲裁员培训活动,同时也包括本会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培训活动,以及本会认可或者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仲裁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负责仲裁员培训工作,包括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监督培训计划的执行、评定仲裁员培训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仲裁员的相关申诉等。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仲裁员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和仲裁员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记载仲裁员参加培训情况。

  第五条

  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由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于当年度一月确定并公布;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应当适应仲裁员的需求,并在时间、地点上适当考虑仲裁员的便利;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可以征询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意见。

  仲裁员培训计划,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经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同意,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在培训计划外组织培训活动。

  第六条

  仲裁员培训实行课时管理。

  全天培训,按8个课时计算;半天按4个课时计算;具体以仲裁委员会公布的培训计划为准。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每年组织和认可不少于50个课时的仲裁员培训。

  第八条

  仲裁员每年最低应完成12个课时的仲裁员培训。

  第九条

  仲裁员每年完成培训不足18个课时(其中包括本会组织的仲裁员培训12个课时)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不在具体案件中主动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除外。

  第十条

  新聘任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委员会专门组织或认可的入门培训,并计入当年培训课时量。

  第十一条

  仲裁员完成培训情况,是仲裁委员会考察和评定仲裁员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

  仲裁员一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新聘任的仲裁员未参加指定的入门培训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在具体案件中不主动指定其担任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除外;连续两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除具有正当理由外,仲裁委员会有权在仲裁员任期届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二条

  仲裁员认为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记载的培训记

  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更正。

  仲裁员对于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有权向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培训活动,仲裁员可以免费参加,不承担培训费,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仲裁委员会不负担仲裁员因参加培训发生的差旅费等实际开支。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籍仲裁员;外籍仲裁员以及居住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中国籍仲裁员的培训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2年

  月

  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年

  月

  日起生效。

篇四: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仲裁员就职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仲裁员:

  大家好

  XX仲裁委员会自设立至今凭借其出色的工作,在全国仲裁机构中有了很大的影响,也为解决民商事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天,我很荣幸的成为了其中的一员,与各位共享荣耀,同赴辉煌。站在这个讲台上,作为一名仲裁员代表,我也借今天这个时机,谈一谈自己的想法,以期抛砖引玉,与各位共勉。

  (仲裁制度开展至今,仍具有其旺盛的生命力)

  各位知道民商事仲裁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但传入中国的时间却并不长。从这几年XX仲裁委的不断上升的案件受理情况以及市场经济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下,我们坚信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在今后仍是有很大开展空间的。

  有了XX仲裁委这几年的开展根底,为我们仲裁员今后在XX仲裁委这个大舞台展现身手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我也坚信,在这么一个和睦温馨并积极寻求向上的团队中,我们能够分享各自的专长,共同进步并且分享彼此的欢乐与荣誉。

  (仲裁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维护仲裁委的形象)

  仲裁法对于仲裁员的要求是,仲裁员应当是公正、正派,具有专业技能的审案专家。也就是说仲裁员不仅仅是一位专家,更是一位道德过硬,作风正派的能肩负责任的社会人。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世界上对于仲裁的裁决在司法最后只就程序性问题和职业道德及纪律方面审查中看出来。

  仲裁员作为专业人士应当杜绝那种充中选定一方当事人代表的现象,更不能通过参加仲裁为自己牟取利益。我们应当说专家所具

  有专业水平的话、做专家应当做的事。当事人来到仲裁委仲裁案件,就说明了其对仲裁委的信任。没有了这种信任,我们就失去了开展的平台。可以说仲裁无小事,我们的公正、依法、及时,是我们对仲裁员这一荣誉的责任,更是我们仲裁委和仲裁员的竞争力的表达。有一点要提醒各位,但更应该提醒自我。因为我本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对此更有感触。我觉得作为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要及时转换角色,不能像做律师那样代表一方的利益来办理案件。经历是可以慢慢积累的,但是道德的缺失是绝不容许的。

  (注意仲裁制度特性)

  肖扬说过“审判活动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仲裁亦然,但仲裁制度有自己的个性。裁决不公、久拖不决,都会影响其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制度的开展和完善。一般地,在没有与现行法律制止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形下,合法有效的合同就如同是当事人双方为自己所设定的法律,在此根底上应该积极的追求效率与公正的最好平。

  本人多年工作时间中参加审理过一些案件,而其中新、老仲裁员在恪守职业道德、发挥专业特长方面给了我不少的启迪。尤其是仲裁委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正直无私、高效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给了我及其深刻的映像。这也为我积极寻求参加这一共同体给予了积极的影响。希望在今后的共处中我们能协调好各自的关系,精诚团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挑战。

  最后,我代表所有的仲裁员,感谢XX仲裁委为我们提供了开展专业特长的场所和时机,我们一定会严格遵守《仲裁法》和XX仲裁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为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之安康开展奉献自己的力量。

  我的发言完了。感谢各位!

篇五: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仲裁座谈会发言

  同志们:

  这次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我省第一次召开这样的会议。会议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交流了我省仲裁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研究了下一步工作。会议还邀请了人民法院、建设、证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联、保监等对我省仲裁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工作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参加,在此,我代表会议对到会的各单位领导和代表表示衷心地感谢。

  在这次会上,省仲裁法学研究会结合我省仲裁实际提出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建议,各仲裁机构总结了仲裁委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并提出了下步工作打算,各有侧重,各具特色,贵阳仲裁委员会还介绍了到外地仲裁机构学习考察的仲裁工作经验,省高级法院宋占平副院长、贵阳市中级法院孙贵丽副院长就如何执行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如何发展我省仲裁事业做了很好发言。在讨论中,与会同志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行了深入讨论,对我省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准备充分,内容丰富,安排紧凑,主题突出,收获较大,达到了预期目的。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争取更大发展

  一要认真总结我省仲裁工作的成绩和经验。《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省各仲裁机构坚持立足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公正及时地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构建和谐贵州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使仲裁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仲裁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充分显现,全省仲裁工作得到了稳步发展。尤其是各仲裁委于去年开展了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组织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了《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加强对仲裁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了仲裁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使大批的优秀仲裁员成了仲裁业务骨干。近年来,我省仲裁受案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仲裁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仲裁案件质量不断得到提高,仲裁机构内部建设逐步规范,各仲裁机构的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下,依靠自己的努力,逐步得到改善。取得这样的成绩,这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的结果,是仲裁机构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艰苦创业的结果,是广大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为此,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向同志们并通过你们向广大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向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要进一步认清我省仲裁工作中面临的形势。通过总结和交流各仲裁委的工作,大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仲裁工作在总体上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但也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些都对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从全省仲裁业务发展来看,尽管各仲裁委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首先是各仲裁委的仲裁业务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有的依然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其次是依靠社会力量提高仲裁在全社会的普及度和认知度,特别是把仲裁工作作为一项保障、平衡、协调、处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做的不够;再就是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制度的宣传深度和广度不够,使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商事仲裁工作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仲裁机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完善;有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素质还不够高,对自己的要求不严,甚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一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仲裁机构要勇于更新仲裁理念,加强宣传,畅通渠道,提高办案质量,拓宽业务,搞好仲裁队伍管理和建设,从而使全社会了解仲裁,选择仲裁,信赖仲裁,确保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进一步坚定做好仲裁工作的信心。这次会议是我省首次召开的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各仲裁委回顾和总结了成立以来的工作成效和经验,特别是贵阳仲裁委员会介绍了到外地仲裁机构学习考察的仲裁工作经验,值得借鉴。仲裁是一项开拓性的朝阳事业,大家要对仲裁的地位和作用有更加清醒的认识。全省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负责人要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心、事业心去奉献、去奋斗。为此,我们相信,上有国务院法制办高度的重视,下有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各仲裁委只要振奋精神,理清思路,齐心合力、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我省的仲裁事业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二、认真贯彻司法解释,加强与法院沟通,提高仲裁工作质量

  在讨论中,大家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实施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想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交流和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我省各仲裁委和各级人民法院都认真贯彻执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仲裁事业发展,促进了我省仲裁工作的开展,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明确。因此,省仲裁法学研究会和各仲裁委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加强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以便全省仲裁机构都能正确理解和统一执行好司法解释。二是要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宣传。目前全社会尤其是多数市场主体的仲裁意识依然比较淡薄,不了解仲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业务的发展。因此,我省各仲裁委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仲裁法及其相关知识的力度,在适当的时候要集中组织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仲裁,选择仲裁。

  三、认真建立和完善仲裁工作制度,积极拓展仲裁业务,为构建和谐贵州作出贡献

  一是加强仲裁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仲裁程序。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仲裁必须始终围绕这一宗旨依法裁决民事纠纷。在这一方面,我省各仲裁委为保证所裁案件的公正、合法、有效,先后制定了《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员工作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庭庭审程序》等规范仲裁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发挥了保证仲裁公正的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备,有的制度还没建立,有的还不够健全,有的没有很好执行,流于形式。因此,我们要结合仲裁工作实际,认真吸收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理念和在实践中积累的仲裁工作经验,探索建立权责分明、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仲裁程序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对仲裁业务,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等管理在内的一系列规范仲裁活动的管理制度,使之形成具有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廉洁保障机制的制度体系,既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又充分调动全体仲裁员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仲裁优质服务。各仲裁委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对受案范围、仲裁方式、组庭、开庭等仲裁办案的整个程序以及仲裁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均要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办案过程的管理和规范。要通过当事人、办案秘书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反映、评价及仲裁委对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核,加强对仲裁员办案流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力求做到每一起仲裁案件都公正、公平,为当事人提供仲裁优质服务。各仲裁委要根据《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仲裁权、仲裁工作管理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切实避免仲裁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要高度重视仲裁庭组庭的科学性、合理性,当事人依法自选组庭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要尽量做到应当回避的仲裁员不得进入仲裁庭;专业不对口的仲裁员尽量不进入仲裁庭;仲裁实务不够熟悉的仲裁员,不得安排担任首席仲裁员,从而确保仲裁庭审的效果和裁决的质量。另外,是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请专家咨询、研讨,通过专家“会诊”,确保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准确无误,切实提高仲裁案件的办案质量,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做好沟通协调,畅通渠道,拓宽业务。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各仲裁委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交流,虚心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撤销仲裁裁决。实践中,各地仲裁机构就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有时会发生分歧,这就需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交流,以减少分歧,使仲裁机构与裁决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同和尊重。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积极拓宽业务。其中,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要融入市场谋发展。对一些经济纠纷数量多、涉及标的额大的单位要积极作好工作,要花大力气帮助这些单位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提高仲裁协议率,并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积极推进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在坚持依法公正仲裁的同时,让当事人以最低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换取纠纷的最快解决,从而为与当事人继续合作创造条件。要畅通渠道,为行业仲裁提供空间。仲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能指望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有领域都成为专家。仲裁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必然会细化到行业仲裁,要在仲裁机构下面形成行业仲裁,在具体行业形成局部优势,从而快捷地解决行业内发生的纠纷。比如在纠纷较多的房地产业、金融行业建立行业仲裁中心,就值得研究探索。另外,要继续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现在各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服务的质量也在提高。然而限于条件,我省的仲裁委大多基础不牢固,实力还不够强,离不开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扶持。几年来,各仲裁委所在地党委、政府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必要的监督,保障了我省仲裁机构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仲裁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被认为是活的仲裁法,仲裁员是仲裁活动的主导者,其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质量,影响仲裁机构的形象,影响仲裁事业的生死存亡。各仲裁委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一直把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在不断扩大仲裁员队伍的同时,更加注重仲裁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贵阳仲裁委的仲裁员已从成立时的几十名发展到现在几百名,六盘水仲裁委、遵义仲裁委也在逐步发展壮大。总的说,仲裁员来源广泛,分布较为合理。有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企业家,其学历高、年龄结构合理、理论功底好、实践经验丰富。但是,我们有的仲裁委在对仲裁员严格筛选、培训教育和加强管理等方面还做得不够,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仲裁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严格依照《仲裁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聘任仲裁员,切实把好仲裁员的入口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全国和港、澳地区聘请部分仲裁员,提高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水准,提高仲裁机构的知名度。要高度重视对仲裁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培训,探讨、交流工作情况,促进仲裁员不断学习,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仲裁诚信建设。仲裁机构理应崇尚诚信服务,仲裁员理应成为法律服务业中诚信建设的楷模。要逐步建立仲裁员信用公示制度,可以利用仲裁委的网站建立仲裁员违纪违法执业网上投诉制度。

  同志们,当前我省仲裁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是各仲裁机构二次创业的关键时期,推进仲裁事业对于促进我省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设和谐贵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实现贵州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六: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仲裁员,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X届X仲裁委仲裁员聘书颁发暨培训会,刚才,X仲裁委几位组成人员向今天到会的仲裁员颁发了聘书,首先,我代表X仲裁委第三届委员会向各位仲裁员表示热烈的祝贺。本次仲裁员选聘,是X仲裁委组建以来第一次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拨,在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和《X仲裁委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中选优,各位能成为X仲裁委的仲裁员,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本次聘书发放和培训,采取新聘仲裁员和续聘的仲裁员分开进行,今天主要是对续聘仲裁员进行聘书颁发和培训。你们都是第二届X仲裁委的仲裁员,相对于新聘的仲裁员来讲,你们算得上仲裁员中的“老人”了,你们中的绝大多数在X仲裁委办理了不少案件,为X仲裁事业的发展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此,我代表第三届X仲裁委员会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继续发挥“老人”的作用,为新仲裁员搞好传、帮、带,使X仲裁委这支仲裁员队伍素质更高,能力更强,仲裁案件质量更高。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作为一名仲裁员,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这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仲裁工作二十几年来的发展证明:仲裁案件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要保证仲裁案件的质量,仲裁员良好的职业素养尤为重要。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包括思想、业务和人格素养。首先,仲裁员应忠于法律,公道正派,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并能超然于案外,探寻当事人的契合点,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交往,实现仲裁执法的高起点、高境界、大作为。凡是具有较高思想素养的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做到公平公正,评判标准也较为客观,绝少臆断,尽可能地杜绝仲裁过程中的主观性错误;而思想素养不过硬的仲裁员,则不具有此胸襟,有时很难摆脱社会关系的干扰,不自觉地会带着既定的目标办案,走入主观认识的误区,偏离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其次,是如何将仲裁法提出的“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实际办案当中,这就需要较高的业务素养。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还必须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惯例,能够扩张法理,智慧引法,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灵活地处置各种实际问题,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和谐性、兼容性。再次,仲裁员的人格素养在案件办理中有特殊的功效。如果说思想素养解决的是履职的立场和境界问题,业务素养解决的是尺度与标准问题,那么人格素养则解决的是二者的实现方式问题。它是仲裁活动润滑济,是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不可或缺的要素。仲裁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仲裁员解答,当事人的认可程度截然不同。这就是人格素养的魅力之所在。仲裁员在仲裁过程要注意塑造自己的人格形象,充分发挥人格魅力的作用。应摆正位置,开诚布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平等的心态对待具体的人和事,使人感到可信、可敬、可亲。通过细致入微,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消除误解,缩短距离,最终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矛盾得以解决。仲裁员的人格素养绝不可小视。它是实现程序公正到实体公正的桥梁。没有以人格相伴的程序公正,很难达到当事人所认同的实体公正,更无从言谈案件的处理效果。

  二、要有以人为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仲裁员在庭上要庄重耐心,尊重并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到庭上来的心情,每个仲裁员都应该体谅,他们的要求和意见都希望仲裁员能倾听,都能够记录在案,可是如果我们的仲裁员在开庭时手机声不断,随便进进出出,或认为自己是边裁,心不在焉,就会令当事人失望(过去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们这次确定续聘人员时,对有过这种不注重庭审纪律的人员作了重点甄别)。当事人抱着很大的希望来,他们希望仲裁员能够在开庭前认真阅卷,掌握双方争

  议的焦点,清晰案情。认真审查所有证据材料,能够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仲裁员在庭上表现出漫不经心的态度,他们感觉心里凉凉的。虽然这仅仅是一个很细小的表现,但是会挫伤当事人的感情,让他在心里打了个问号,再碰上裁决的结果跟他所希望的有距离,他就有情绪,有的还会闹。我们要避免这些负面因素,不要火上加油,不要因为自己的举动让当事人产生误解。因此,我们的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勤勉,依法负责,审好每一宗仲裁案件。

  三、要有准时出庭、快速、高效的工作作风。

  我们仲裁员都是兼职的,都有本职工作,当然本职工作应该放在第一位。但是,在确定开庭时间时要提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要临时才改期。我们要求办案尽量快捷,这是仲裁的优势。如果我们连开一次庭都要费尽很多周折,那么仲裁的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考察一个仲裁委的业务单单是办案数量和标的额,要有三个指标,即“快速结案率”、“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当然,有些案件要经过审核评估,这些我们无法控制,但有些时间我们是可以控制的。当事人就是因为不堪讼累,才选择仲裁,如果选择仲裁还跟诉讼一样,仲裁的优势就丧失了,当事人宁愿要法院的判决书,何苦要等仲裁委的裁决呢?所以我们仲裁一定要充分重视“及时”,共同关注,哪怕是抓紧一天半天都好。提前一天可能就进入一个新的境界,推后一天说不定就可能顺延一个月,寸阴必争,时间也是仲裁的生命。

  四、既要当好仲裁员,又有当好宣传员

  仲裁法已经颁布实施二十七年了,仲裁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仲裁法律制度还不能说已深入人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宣传。首先,仲裁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仲裁法律制度的社会知晓率,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认识仲裁、选择仲裁,使更多的人懂得通过仲裁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我市仲裁事业发展;其次,各位仲裁员也要当好宣传员。作为一名X仲裁委的仲裁员,你首先就要热爱仲裁,相信仲裁。我们评价一个仲裁员是不是优秀仲裁员,不单是看你办案质量如何,还要看你对仲裁的宣传做得怎样。特别是律师仲裁员,在你的顾问单位、你代理的案件中,甚至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首选仲裁。同志们,众人拾柴火焰高,我相信,只要我们X多名仲裁员每个人都充分发挥自已的主观能动性,真正热爱仲裁、关心仲裁、支持仲裁,你们每人每年带一个案子到仲裁来,X仲裁的案件数量就能实现一飞跃,X仲裁就能得到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同志们,仲裁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社会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务表现等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人们一直把仲裁员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好的守护神。优秀的仲裁员不仅应当具有相当的法学功底,能够准确地根据法理明断是非,而且应当掌握丰富的司法技能,准确体认社情民意,熟练地运用法律解决纷争。只有思想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精通的仲裁员才能运用好法律,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价值。我们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就是希望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遵纪廉政教育,严格对仲裁员办案程序的监督管理,提高仲裁的水平和仲裁的影响力。让我们共同努力,开创X仲裁美好的明天。

  最后,祝同志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进步!

  谢谢大家!

篇七: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讲话

  

篇八:仲裁委副主任在仲裁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优秀仲裁员发言材料

  各位尊敬的师长前辈、各位同仁:

  获得“优秀仲裁员”这一荣誉,在下倍感光荣。今后的工作中,必将继续谦虚谨慎、努力学习,为深圳仲裁委的发展贡献力量。

  我想谈两点关乎仲裁员自身修养的问题:第一,客观认知自己的认知;第二,宽容地对待当事人和律师。

  首先,仲裁员对自己的认知要有客观认知。仲裁员要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还有一个工作是要善于观察自己的思维,知道自己的思维是怎样的,为什么这么想。

  在那些疑难案件中,裁判者的真实的法律思维过程,与裁决文书文字表面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有时是不同的。第一个不同,在裁决书中,我们看到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分开论述,互相独立的;但在人的法律思维过程中,事实与法律问题有时是互相纠缠、互相影响的。。一个人办案经验积累越多,法律技巧和知识越丰富,他对自己的法律直觉可能就越自信,越容易形成思维定式。我们看不到有刚入行的小弟固执己见的,固执己见的往往都是老行家。接下来,类比认知。类比认知是将先前认知问题的经验应用到当前的案件中来的具有启发性的认知方法,不同于归纳(从个体到总体),也不同于演绎(从总体到个体),类比是从个别熟悉的事物属性中引出对个别不熟悉的事物的认识。一个人的经验越丰富,可类比的旧事物就越多,认知新事物的速度就越快。但类比认知也有缺点,容易将问题过度简单化,忽视将过去经验套用到当下问题的可适用性。中国古代有一个说法叫“知见障”,就是当你的知识越来越多时,会达到一个阶段,既有的知识和经验形成心理定式,反而会阻碍自己进一步接受新事物。

  说了一大圈,结论是:我们的法律思维的特征决定了,仲裁员应努力客观地认知自己的认知,学会反思,在享受法律直觉和类比所带来的快速高效认知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这种认知心理所带来的思维定式固化、将问题过度简单化和存在想当然的可能的危险。裁判者应该承认自己经验边界的有限性,应该对生活世界的多样性要有敬畏,对不同观点持开放心态,对案件因果链中的各个事实保持足够的敏感和注意力。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没有任何一个人对真实的生活世界的认识总是能高人一等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越丰富,越要注意客观看待自己的认知,将自己的“术”升华为“道”,这是一个仲裁员走向成熟的必备修养之一。

  其次谈谈裁判者如何对待当事人和律师。

  包容对待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其实就是善待自己。

  深大心理系有一位教授,研究人的情绪管理。有一次他和我聊天,说你们搞法律工作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从事的是一种情绪污染职业,你们要学点心理学知识自我保健。什么是情绪污染职业呢,就是你的工作对象的消极情绪会污染你的情绪,使你的情绪也容易变得消极。来你们面前的,打官司的当事人,天龙八部,什么人都有,但有一个共同点,都不是怀着积极情绪来的,愤怒、恐惧、悔恨、抱怨、焦虑,有时充满了戾气。就象医院,除了产科,来的人全是带着消极情绪。被污染者的消极情绪不一定象当事人那样的愤怒、恐惧或悔恨。长期情绪处于受污染状态,人容易变得麻木冷漠,专业知识形成的傲慢容易让人变得刻薄,最终自己也不开心,产生职业倦怠,形成恶性循环。专业技术的精细化会对人格和情绪产生异化作用。如果内心修养不够,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有时反倒对自己的情绪不利。所以,经常面对工作对象的消极情绪的人,专业技术水平越高,相应的胸怀就需要越宽广。仲裁是个手艺活,当然讲究技术,但做到最后还是要讲胸怀,要将自己的“术”升华为“道”。仲裁员的胸怀,不仅体现在开庭时的和颜悦色,也体现仲裁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包括仲裁裁决处理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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