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天铭文秘网 > 心得体会 > 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7篇)

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7篇)

来源:心得体会 时间:2023-10-04 17:15:05

篇一: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三篇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____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____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开展好宗教工作,我学习了新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条例》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修订,即:两个维护,维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规

  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通过近段时间对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学习,我受益匪浅,现将我的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上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具有产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行政事务,不能危害国家政权主权。同时要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宗教要拥护__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神论者。

  五、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预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务,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影响国家的团结和稳定。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让我们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关知识,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我们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宗教干部要认真学习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论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____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在工作中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苦干、实干、巧干。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篇二: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学习,使我更加深了对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法规的了解,更大地激发了我们的活力,在充分发挥佛教和谐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到教育系统的重要性。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在依法管理、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新疆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优良的社会环境。但受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影响,部分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多发频发。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活动加剧,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犯罪思想发动和成员发展的活动基础。宗教极端思想的泛滥,已经对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现实危害。

  我们要精通自己的业务和专业知识,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好有关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否则,就不能很好地教育学生。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要进一步加深对宗教的本质和“三股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图谋的认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判断和处理宗教问题,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决策、判断和安排部署上来。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是境内外“三股势

  力”蓄谋已久组织的反民族、反人类、分裂祖国的犯罪暴力事件,严重破坏民族团结,扰乱了新疆各族人民的正常生活。当前反分裂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保持清醒的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强化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认识,时刻绷紧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弦,扎扎实实将各项维稳措施落实到实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好民族团结,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作为高校教师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坚定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正确宣传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履行教师职责,不信教,不传教,与一切“三股势力”、分裂分子、打着宗教的口号进行民族分裂的活动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为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和谐繁荣富裕的发展做贡献。

篇三: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牛小妹带领下,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宗教局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我市部分佛、道、基督、天主、伊斯兰教场所,并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宣传贯彻工作不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宣传不够,知晓度不高。(二)配套制度措施不健全。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时间较短,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尚不健全,造成新修订《条例》中规定事项无法操作。(三)宗教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宗教工作体制不顺、工作繁重、人员不足,宗教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仍有差距。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方面还有差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宗教人才引进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三、工作建议

  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建议:

  (一)深入开展新修订的《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新修订的《条例》宣传工作,要宣传其重要意义,解读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是不仅要重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宣传作用,还要重视发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手段,通过理论文章、专家访谈、漫画图解等方式,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继续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实现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全覆盖。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宗教活动场所要悬挂张贴新修订的《条例》,宗教团体要把新修订的《条例》列入学习内容,宗教教职人员要将新修订的《条例》融入到讲经说法中,拓宽宣传贯彻的渠道,增加受众面,提升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二)抓紧制定新修订《条例》的配套办法。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要以新修订的《条例》为遵循,结合全市宗教工作实际,尽快出台有关宗教管理的规章,完善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使新修订《条例》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一是要加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财物、活动、环境、安全、文物、档案等方面管理,组织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对自身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和编印执行,使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二是要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三是要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宗教工作机构建设,配全配齐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解决基层宗教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三)着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加大对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宗教和睦等突出问题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更好地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新修订的《条例》落实生效。

  (四)积极做好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做好群众工作的高度,宣传党的宗教工作政策,团结、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与党同心同行。教育宗教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信仰和感情,帮助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广大信教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活动,在xx发展和稳定中发挥宗教积极作用。

篇四: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本条是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除宪法外,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1/2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和延伸。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指采用行政、经济等手段迫使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指在一个宗教里面,采用强迫性手段迫使信仰这种教派的公民转而信仰另一种教派。“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是指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舆论宣传等方面不平等地对待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在规定保障公民有信仰宗教的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保障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就是说,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歧视信教公民,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在我们国家,信仰宗教的人是少数,大多数人不信仰宗教,少数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中,信教的情况又各不相同。在汉族地区,有多种宗教并存,真正信仰一种宗教的人在整个人口中比例不大。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少数民族历史上几乎全民信仰某种宗教,宗教的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的社会生活、精神文化等领域。因此,在多数公民不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公民的权利;在多数公民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公民的权利。要在社会上营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都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的风气,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2/2

篇五: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学习,使我更加深了对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法规的了解,更大地激发了我们的活力,在充分发挥佛教和谐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到教育系统的重要性。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在依法管理、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新疆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优良的社会环境。但受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影响,部分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多发频发。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活动加剧,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犯罪思想发动和成员发展的活动基础。宗教极端思想的泛滥,已经对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现实危害。

  我们要精通自己的业务和专业知识,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好有关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否则,就不能很好地教育学生。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要进一步加深对宗教的本质和“三股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图谋的认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判断和处理宗教问题,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决策、判断和安排部署上来。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是境内外“三股势

  力”蓄谋已久组织的反民族、反人类、分裂祖国的犯罪暴力事件,严重破坏民族团结,扰乱了新疆各族人民的正常生活。当前反分裂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保持清醒的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强化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认识,时刻绷紧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弦,扎扎实实将各项维稳措施落实到实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好民族团结,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作为高校教师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坚定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正确宣传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履行教师职责,不信教,不传教,与一切“三股势力”、分裂分子、打着宗教的口号进行民族分裂的活动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为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和谐繁荣富裕的发展做贡献。

篇六: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新版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的宗

  教事务条例

  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下文是宗教事务条例,欢迎阅读!

  宗教事务条例完整版全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

  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有效提升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良好条件。

  一是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要做扎实,监督把关工作到位。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要经过个人申请,场所推荐,县区宗教团体审核等一系列程序。市、县(区)宗教部门,要发挥好监督把关作用,督促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严格按照《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要对拟认定的每名宗教教职人员的个人简历,信教时间,宗教学历、师承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可采取走访询问,背对背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拟认定教职人员的详细情况,绝不能放松认定条件,更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要对一些教职人员进行必要的文化课目和宗教教义进行考试,并对拟认定的教职人员进行张榜公布,主动接受信教群众的评判。真正把学识好,品德好,信仰纯正,群众喜欢,遵纪守法的人员按照各宗教教义的规定,认定为教职人员,切实把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准入关,使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经得起信教群众的监督,经得起宗教部门的检验,经得住实际工作的考验。

  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报工作要严实,工作标准要到位。《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需要审批的场(处)所数量较多,加之

  一些场所并没有完全达到审批设立的标准和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政策标准,对暂时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能批准开放,可以先以民间信仰的形式加强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逐级审报,并且对已经审报的场所,要做到相关证件齐全,内容准确,决不能图省事、搞凑合,审报的宗教活动场所要经得起上级宗教部门的检查和信教群众的监督。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落实,走访排查工作要到位。宗教部门既要掌握本辖区宗教领域潜在性的矛盾纠纷,更要熟知一些历史遗留的矛盾纠纷,既要掌握矛盾纠纷中关键人的全部情况,更要对矛盾纠纷可能发展的情况进行前期评估。对于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坚决予以解决,绝不能有等、靠、慢的思想和作风,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在确保宗教和谐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反映,创造解决问题的有利条件。

  四是安全工作要抓实,隐患排查工作要到位。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关系到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实际成效。因此,要时刻把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记在心中,说在嘴上,抓在手中。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宗教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建筑和防洪方面的安全隐患,尤其在大型宗教活动中,要有安全工作预案,有现场指挥和疏导的工作力量,严防踩踏拥挤,确保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确保场

  所安全管理不留死角,为信教群众能够过上安全有序的宗教生活尽好心出好力。

  五是反渗透和抵御邪教工作要扎实,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要到位。针对宗教部门人少事多的情况,在反渗透和抵御邪教工作中,要善于发动群众,让群众主动参与反渗透和抵御邪教工作中来。要建立县、乡、村宗教工作信息员制度,最大限度地收集情况,为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邪教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支持。同时,要通过报纸、广播、板报等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宣传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旗帜鲜明地走爱国爱教的正确道路,旗帜鲜明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把《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制度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扩大社会知晓面,赢得全社会对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并通过教育群众不听邪不信邪不传邪,不断增强群众明辨是非的能力,彻底消除邪教得以传播的思想土壤。

篇七: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助力中国教会健康发展

  李云根

  【期刊名称】《天风》

  【年(卷),期】2018(000)001【摘

  要】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已经颁布了,这是当前宗教领域的一件大事,值得我们好好学习、领会并宣传贯彻。这次修订工作是在原《条例》运行十多年后,针对实际工作操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又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确定修改通过的。

  【总页数】3页(P7-9)

  【作

  者】李云根

  【作者单位】江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J],2.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背景下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J],方旭

  3.关于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几点认识[J],马龙;4.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体会[J],孙彰道

  5.宝山区人大常委会调研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情况[J],白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铭文秘网 https://www.itym8.com Copyright © 2019-2024 . 天铭文秘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天铭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吉ICP备1900176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