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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制度7篇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12-10 16:54:05

行政执法制度第1篇一、调查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深入分析研究、评价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制度7篇

行政执法制度 第1篇

一、调查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深入分析研究、评价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等重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主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别报表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通过《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

行政执法制度 第2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执法行为的量化反映,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xx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办函〔20xx〕245号文件备案。

一、调查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统计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安全生产“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安全生产培训持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等情况。包括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

三、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基础A表、综合B表和监察C表构成。基础A1-A9表由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综合B表和监察C表由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分别提供给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

四、基础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于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单位,应分别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

五、统计分析报告及报送时间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建立“月统计、季分析”制度。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建议。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后6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六、统计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统计数据审核与统计考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七、制度实施

自20xx年1月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和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制度 第3篇

一、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机构、委托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确认;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借助媒体、公开栏等各类载体公示,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并积极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八、监督举报电话:

行政执法制度 第4篇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分类分级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原则要求,确保监管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全覆盖,充分发挥执法效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全面建设“一城四区”新苏仙创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郴州市苏仙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本级监管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职权。

三、执法范围

依法对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执法检查。

四、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检查范围。一是原则上纳入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均为重点单位。对于无贮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可以按一般单位对待。二是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含危险化学品(含中间产品)使用或储存的工贸行业单位、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近三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单位为重点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五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六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七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八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的企业取证情况。九是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五、案件办理

实施安全监管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省厅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遵循省厅执法程序规程,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案件审理、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应急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依法治安。

(二)科学编制执法计划。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在分类分级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以保实现有效对接和点全覆盖,加强协调,避免市、区、镇(街道)一月度内对同一家企业重复执法,加强对行政许可下放事项、未遂安全事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应急厅﹝20xx﹞538号)要求,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四)大力加强执法宣传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

一是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案要案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三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含区、镇、街道)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瞄准弱项补强,针对短板提高,提升执法业务水平。

(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要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行“两月一通报”,法规股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制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政工室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确保行政执法制度落实到位。

行政执法制度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阜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和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全生产执法证的人员,方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不谋私利、裁量公正;
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全过程记录,客观评价;
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系统内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予以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法制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制度 第6篇

第一条、为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四)坚持究责与纠错相结合;

(五)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过错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作为或违法不作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造成极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或协助其曲解、规避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受贿,收取索要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五)**,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

(六)超越职权,**,故意阻碍、刁难管理相对人,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七)因侵权、报复、违法实施处罚,引起行政诉讼,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八)其它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行为后果的;

(二)主动呈报过错并接受组织查处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行为过错的;

(四)配合组织调查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五)情节轻微和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报复陷害等造成违法处罚的;

(二)过错经两次以上纠正但仍犯类似执法过错的;

(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导致败诉赔偿的;

(四)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后,又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责任形式及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讼、赔偿的,视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过错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工作程序:经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来和内部检查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案件,经调查属实后,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九条、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向人事、监察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督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工矿商贸、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行业领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依法实施,无执法检查计划或者无单位安排,严禁擅自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条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制定抽查事项清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坚持“分级分类、无事不扰”原则,对遵法守规的企业少执法或不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 推行以“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优化流程,优化服务,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严禁行政许可把关不严、降低许可标准、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第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提级调查。对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属实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省厅可以提级调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厅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复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防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强化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依法应对行政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诉讼意识,杜绝执法随意性和简单化。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监管的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定期对厅内设执法处室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厅内设执法处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执法处室在行政执法中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厅相关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完结后,应当及时将执法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规范、完整、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审查、证件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对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廉政承诺,填写《廉政承诺书》,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不正之风,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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