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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4篇)

来源:工作汇报 时间:2023-10-04 16:05:06

篇一: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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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关系到权力机关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建立科学、严谨、有效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大和代表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实践中,开展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仍存在些问题,关于完善改进的方向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如何明确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的设计原则和方向,如何优化监督制度,如何通过程序的保障为履职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值得关注与研究。

  一、问题切入:履职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为促进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全国上下如火如荼地掀起开展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的创新潮。以我市的创新经验为例,我市市区人大都建立了代表履职登记、履职公开、履职报告和代表回选区述职评议等监督管理制度,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总体而言,监督制度建设运行与新时代下人大工作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

  一定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规制的操作性不强

  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而言,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远没有形成体系,一些法律规定仍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在履职管理上,宪法和代表法没有规定人大代表的责任构成、责任范围,不利于代表责任意识的养成和责任心的增强,也使代表在履职时仅凭自律性而缺乏法律的规制,这必然给代表行使职责带来不可预测的随意性,也严重制约代表权力行使人民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履职监督上,法律对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内容、程序、手段上未作明确规定,致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具体化,难以落实。比如代表罢免制度,法律未规定罢免的条件,实践中往往是由于代表违法犯罪才启动罢免,对代表的监督比较被动,往往是代表只要不触及法律“红线”造成恶劣影响,不踩道德“黄线”引起公愤,不管他作风不正、政绩平平、甚至失职、渎职,一般都能任期届满。长此以往,容易造成人民监督虚设,法律对代表的监督规定形成“牛栏关猫”。

  (二)代表履职日常监督不够

  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代表履职监督偏重于代表退出机制,忽视日常履职监督。正常在一届人大代表履职期间,都会有部分人大代表辞职或被罢免。辞职原因主要是领导干部调离本行政区域或部队代表转业安置等,而罢免代表基本上是因为被追究

  刑事责任或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因履职不到位被罢免或因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被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况鲜有发生。虽然代表法专门规定了停止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但这对大量日常的履职行为,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代表的退出机制与日常履职监督也未能很好结合起来。针对这种现象,中央要求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对此,尚需把党的政策要求吸收落实到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制度构建中。

  (三)针对消极履职监督不力

  对于代表应当做而没有做,哪些不能做,法律政策都有一些明确规定。如代表有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要终止代表资格,代表不能干涉执法、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投标,参加履职活动不能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这些行为都是性质比较严重、而实践中也罕见发生的履职不当。但对于代表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代表消极对待或存在不作为的,却缺乏规定。而人大代表是一种特定的职务,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权利,既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代表履职消极懈怠,本质上就是不作为,理应受到监督追责,但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日常的监督和追责无从落实。导致实践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产生了“哑巴代表”、“鼓掌代表”。从地方性改革经验看,一些地

  方人大相续推行了代表履职登记、代表述职报告等做法,但这些制度约束力较弱,在增进代表履职积极性上效果并不特别理想。

  (四)监督制度执行刚性不足

  法律制度重在执行,贵在落实。目前,各级和各地出台的相关代表履职监督制度规定不少,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执行偏软偏宽的现象。一是存在落实打折扣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些日常监督制度因缺乏公开和选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执行的规范化和有效性仍不尽如意。比如代表的履职登记制度,统一组织活动的工作机构有时并没有将参加活动情况录入系统,大多数代表也没有主动对自己的履职情况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致使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空转”。二是存在执行搞变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处置性监督措施的实施上,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出现从轻、从缓、或搞变通的问题。比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代会的代表资格应当终止,实践中有个别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不出席代表大会,但履行请假手续都能被批准。又如罢免人大代表,对于何种情形采用辞职或罢免,法律没有明确区分界限,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由于启动辞职程序比罢免程序要简便易行,特别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启动罢免程序的门槛和通过要求都比较高,这导致对违法违纪的问题代表都常常采取辞职的方式。而采用辞职的方式,却起不到罢免应有的社会效果。这种现象无疑会损害代表制度的威信。

  二、设计原则:履职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

  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就制度现状而言,开展代表履职监督仍处于缺乏有效措施和摸索长效机制的阶段。履职监督的对象包括哪些?如何确保监督数据的真实可靠?谁来开展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这些问题需要理性思考,需要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前人大代表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构建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构建人大代表履职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77、10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因此,履职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大代表,不论是老代表还是新代表,领导身份还是非领导身份的代表,城市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特别是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要带头表率,以普通代表的身份主动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

  (二)客观性原则

  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确保履职数据、履职情况的真实、全面。这是开展监督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最根本的原则要求。一方面,客观性原则要求代表履职情况的记录要真实可信,杜绝虚假和夸大其实,同时要尽可能根据代表工作的特点,量化相关履职指标,使履职记录尽量减少人为因素,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客观性原则要求代表履职监督内容要全覆盖,履职情况记录要全面准确,既要包括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也要包括闭会期间的工作,既要监督代表的“不正当”履职,也要监督代表是否消极履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监督内容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更有力地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常态性原则

  常态化原则有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实行监督常态化。

  代表的权利既是权力,也是职责。有权力的地方就需要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会滥用;监督缺失,权力就会懈怠。常态化的监督,不仅要像“防火墙”,及时约束代表或纠正代表的不正当履职,还要像“闹钟”及时发现和纠正代表懈怠履职,要做到代表权力行使到哪里,哪里需要代表的履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让监督始终与代表履职如影随形。二是实行整改常态化。要通过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着眼于约谈、函询等方式,早发现、早提醒,防患于未然,发现苗头问题或履职懈怠等现象,及时提醒纠正,促使人大代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发挥代表示范表率作用。三是实行问责常态化。要

  健全代表履职责任制度体系,通过选民询问、责令辞职、罢免等方式,及时监督和约束一些不正当履职和履职不力的代表,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以常态化问责深化推进代表履职监督。

  (四)选民主体性原则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谁对他们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其监督主体是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其监督主体是原选举单位。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是监督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唯一主体。目前,一些地方开展的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就是让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行使监督权利。

  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如何有效监督代表,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加之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很难对人大代表进行实质性监督。针对监督上的困难,重庆等地探索将履职情况细化、量化管理,实行积分考核或年终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进行综合考核。不过有研究者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从关系链条看,应该是人大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情况,而不是相反。

  为此,为最大化贯彻实行选民主体性原则,监督主体和制

  度构建可以通过两种模式实现:

  第一,基于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履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直接通过评分、评议来行使监督权利。在组织选民开展代表履职评议测评活动中,选民不可能人人都能参加,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要注重选民参与的广泛性,要从提高履职监督实效的角度确定选民代表。操作中一般要尽量顾及三个方面:一是代表性。代表所在选区的各居民小组、辖区单位要有适量选民代表参加。二是行业性。接受监督的代表是从事什么职业的,应当有这个行业的选民代表参加,如人大代表从事教育行业,最好有教师身份的选民代表参加,以便提升监督的针对性。三是权威性。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表现。安排参加监督活动的选民代表要有一定的威信,较为公正,要有一定的履行“评议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二,由本级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监督管理办法,对代表履职事项进行细化和指标设计,并授权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进行汇总、统计和公布。这样的授权解决了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出现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的法律困境。而且从制度运作功效分析,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力量或由工作机构对代表履职监督,符合监督效率和方便操作的要求。

  (五)公开性原则

  人大代表履职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需要,是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效果的有力措施。履职公开,让人民群众知道人大代表做什么,是怎么做的,做的怎么样,特别是能够了解到人大代表是否是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力,是否主动反映自己的诉求,使人大真正成为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落实公开性原则,要建立公开工作制度,将代表履职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效、公开的程序、公开的方式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向社会公开的工作规范,同时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证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构建思路:履职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面对目前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运行的现状和问题,基于上述的监督制度设计原则,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构建和完善。

  (一)明确履职监督范围

  人大代表的履职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履职。主要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依法对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或质询情况;对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议案或建议的情况;选举或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情况。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履职。主要包括: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评

  11议、调查、视察等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对同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或询问情况;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和政情通报等。

  据此,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范围,应当覆盖代表活动的全部领域,并且可以结合上述活动的特点,明确和细化具体的监督项目和履职指标。通过一些客观的履职指标,使代表之间可比较,群众可监督。

  在明确监督范围的基础上,还应突出两个监督的重点:一是代表是否正确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代表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够不用也不能够乱用,同时要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只行使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代表是否正确处理好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不能利用执行代表职务为个人利益服务,或者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等。

  (二)推进履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同时公开本身也是一种监督。各级人大应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反馈通报,或在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公示,使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了解代表履职情况,12一方面为代表履职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也为选民监督代表创造条件。推进履职信息公开,目前应当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公开通报代表履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代表出席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次数、提出议案建议数、联系群众次数等量化数据。二是公开代表建议提出及办理情况,在人大网站上公开代表建议提出情况、办理过程、结果以及代表的满意情况,督促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持续推动办理单位解决群众问题的情况,使代表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三是利用各种媒介,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审议发言情况和发言内容,对投票表决情况、闭会期间参加各种活动的发言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公开,或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现场情况,增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公开,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三)完善履职监督程序

  代表法原则规定了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是选民如何监督?通过哪些具体程序来监督?代表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选民监督代表难以操作。对此,立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综合目前的情况,从便于操作角度出发,应着力完善以下监督程序。

  1、询问程序。代表法第45条规定,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询问实际上就是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了解情况、监督履职的13过程,同时也是代表说明、释疑、辩解的过程。为增强询问的可操作性,建议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询问的方式。对人大代表的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二是询问通过什么渠道受理。如果询问是与履职报告结合起来开展,应安排专门时间、专门环节,要求代表回答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代表的口头询问。书面询问,则可以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或代表大会主席团秘书处提出,由其转交并由代表予以解释、回答。三是对被询问代表的解释或答复不满意时,如何处理。此情形下,询问人可以要求被询问代表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答复,也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后回复。

  2、述职评议程序。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是一种法定的监督途径。目前我省普遍都已实施代表履职报告制度,但代表履职报告后,其结果如何进一步运用,群众对履职情况不满意怎么办,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在履职报告的基础上,探索完善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对此,完善述职评议程序要着重处理好以下事项:第一,述职评议的对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都应当是述职评议的对象。第二,述职评议的时间。述职评议一般安排在代表任期内的第二年开始,实行一年一次。第三,述职评议的内容。代表述职的内容是代表的履职情况,代表参加联系群众工作平台活动、联系群众情况是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向选民报告联系群众

  14的主要成果,反馈群众之前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第四,代表述职的方式。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实行书面和口头述职报告相结合。书面汇报可以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测评或评议,口头汇报除了接受测评或评议外,还应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联系群众情况的询问。第五,述职评议的结果。外地通过述职评议对代表履职实施监督和约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重庆市南岸区《人大代表履职“承诺、述职、评议”暂行办法》针对测评结果订立详细的奖惩规则,代表测评结果两次无法达标的,其代表资格将有可能被罢免。外地的做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除启动罢免等问责程序外,还应通过网络、媒体或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代表述职评议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激发代表履职动力。同时,述职评议单位要及时将述职评议结果抄报代表所属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向代表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有关的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四)健全代表退出机制

  要加强代表履职登记、公开、述职、评议等日常管理监督结果的实际运用,对群众不满意、违法乱纪等“问题代表”,坚持严厉问责,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明确处置的办法和措施,规范相关操作程序,使懈怠履职、不正当履职的代表及时退出代表队伍,让代表履职监督从“虚无”走向实际、从法律文本走向具体实践。

  1、建立责令辞职制度。依据选举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

  15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县一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根据这一条款,各级人大代表辞职的主动权在代表本人手中,如果问题代表不主动书面提出辞职,也难以启动代表辞职程序。站在问题代表的角度,有些可能认识到其违纪违法行为有损人大代表形象,而主动引咎辞职,或接受“劝辞”,但也不排除少数问题代表执迷不悟,就是不写书面辞职请求。因此,建立责令辞职就显得尤为必要。事实上,20xx、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个别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报告中都有出现“被责令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一词。“责令辞职”已成为处置违法全国人大代表的新常态。

  对此,建议除了代表法第41条规定的6种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外,要按照选举法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建立和实施人大代表责令辞职制度。对经常不出席会议和代表活动,不深入联系群众做调查研究,长期提不出合理化建议,几乎发挥不出“代表”作用的代表,要实行定期督促和重点提醒。对明显未尽履职责任、群众不满意或经提醒仍不改进履职的代表,应按照有关要求,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2、完善代表罢免制度。罢免是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在何种情况下罢免代表,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者原选举单

  16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因此,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纪律和道德行为,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当代表职务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而没有辞去的等。

  工作实践中,罢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直选代表罢免程序启动和通过门槛较高。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县乡代表则要30人或50人以上联名,同时得过半数选民通过,这比候选人联名推荐和当选的要求都要高。这导致实践中一些代表因各种问题应被罢免的,但选民对不称职代表的品行和履职情况漠不关心,未能获取30人以上选民联名,不构成启动罢免案条件,其本人又不愿主动辞去代表资格,于是又继续担任人大代表职务。鉴于目前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情况,以及人大代表与选民群众之间关系不密切的实际情况,建议:一是立法上应适当降低罢免标准,使人民不满意的代表真正能够予以罢免。二是增设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动议的环节,由其主动向选民介绍拟被罢免代表的自身和履职情况,交给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讨论决定,让选民按选举法的规定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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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本栏编辑:吴星(wuxing0704@126.com)把人大机关建设成学习型机关规范制度,让学习变本能。要真正把

  学习从口号变成实际行动,组织机关干部

  效,从而成为提升机关建设水平和常委会

  履职能力的强大动力和活力。党建促学,让学习有热度。强化和突

  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的学习功能,把

  围绕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

  规开展集中学习,以学习提素质,以学习

  提能力,以学习塑形象,以学习出成效。学习作为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引导机关

  党员干部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和工

  以考督学,让学习有动力。进一步建

  立健全督促检查、述职述学、考核评价、评

  优激励和成果转化等学习机制,把学习考

  作状态,将个人学习与组织学习紧密结

  合,切实把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核与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

  结合起来,使学习成果转化为开阔思路、改进作风、提高素质、推动工作的实际成

  力凝聚到推动转型跨越的生动实践中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者:王英东,摘自《人大建设》)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和服务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引导和监督人大

  代表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建立人大代表

  和协调力度,采取与有关国家机关、组

  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等方式,为人大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提供更加有效

  履职档案,完善代表履职档案登记、管理

  和通报制度"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考评机

  智力支持和服务保障。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报道代表工

  制,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是

  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逐步推行和完

  作,展示代表履职风采。加强对履职突

  善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

  述职制度。出的人大代表、代表小组和实效较为明

  显的代表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提高

  及时向人大代表提供履职必要的信

  社会各界和广天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工

  息。通过召开通报会、座谈会或者邮寄

  政报、简报、信息等形式,向人大代表通

  作和人大代表的正确认识,形成共同支

  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

  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情

  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及时向人

  围=(作者:张文成、崔刚,摘自阜新人

  大代表提供履职必要的信息。加大指导

  大网)H

  2020年第03期51

篇三: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代表作用和效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如何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成为人大工作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xx市人大工作实际,对代表履职情况、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如何推进代表履职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当前代表履职情况

  一直以来,xx市人大代表整体履职情况较为良好,大多数代表都清楚自身职责,并且知道如何履职、怎样履职,但也有少数代表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应付状态,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均衡。一是常委会议审议发言不均衡。xx市人大平均每年要召开6—7次常委会议,基本每次都有5—8名常委发言,虽然现有的27名常委每年都有1—2次发言机会,但有的常委随声附和,发言内容空泛,缺乏指导意义。二是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数量和质量不均衡。每年人代会期间,绝大多数代表都能及时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并且很有针对性,能够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而有的代表很少提,甚至有个别代表任届五年都没有提过一件建议、意见。三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不均衡。以“代表进社区(村)”活动为例,总体情况是街道社区开展活动的情况要好于农村,企业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要好于机关代表。四是代表联系选民不均衡。目前

  xx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现状是,工作、生产、生活在该选区的代表联系选民的次数较多,搬离原选区的代表和州市下派到基层单位的代表联系选民的次数较少。

  二、深入分析代表履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个别代表履职不积极不主动,履职效果差强人意,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却出在主观和思想上,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点。

  1、履职意识不强。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导致个别代表缺乏职务意识,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个别代表自信心不高,觉得自已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甘当“哑吧代表”。这些代表没有把自己区别于其他公民对待,没有意识到自己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这些“充数代表”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2、履职能力不高。由于政治和文化素养参差不齐,代表履职尽责的质量和效果也大相径庭。比如有的代表缺乏执行能力,不善于联系群众,不善于调查研究,不善于发现问题,不善于提出意见。由于对代表培训不够,致使代表履职“底气”不足。比如有的代表开会讨论说不到点上,或者有的代表怕讲错话,干脆不发言,还有的代表也想尽些义务,但不知如何履行职责。

  3、履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选民监督意识不强。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基本就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选民行使了选举权却

  没有行使监督权。二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代表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没有具体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奖惩机制,履职好坏没大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关于如何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几点想法

  近年来,xx市人大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基层实际开展代表工作,努力加强对代表的服务和管理,现就如何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谈几点拙见。

  1、优化代表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只有单个代表的素质提高了,代表的整体结构才能得到优化。在换届选举时,要综合考虑候选人的文化、政治、能力、道德和健康等各个方面的素质,在结构配比上做出适当调整。在职业结构上,要增加活跃在生产、发展一线和新兴社会阶层代表的比例;在知识结构上,要增加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专业人才在代表中的比例;在年龄结构上,要尽量实现代表队伍中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热爱人大工作、年富力强的年轻同志,同时保留一定比例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上届代表,使代表队伍形成梯次,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灵活开展选举工作,增强候选人的参选意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参选积极性不高,往往也成为选举产生的代表履职能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所以在选举时,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

  强选举的透明度,鼓励选民“毛遂自荐”,允许候选人自我介绍,发表演讲,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回应群众关切,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把选民直接提名推荐的,敢于为民直言、事业心责任感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高的人才纳入选举范围,交由全体选民酝酿协商,让更多意愿强、素质高的候选人脱颖而出,成为人大代表。

  3、完善相应机制,提高代表工作管理水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备的制度体系是提高代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一是在组织代表活动方面,要坚持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代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比如xx市人大推行常委会领导包片、相关科室包点的管理模式,定期对代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提高活动实效。二是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方面,要尽量做到“双保险”,既要保证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又要保证代表建议办理的效果,比如xx市人大推行代表建议逐级审理制度,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必须经过代表团团长和建议审查委员会双层把关才能确定,同时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xx市人大与市政府联系,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并不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承办部门当面答复办理进度,实现了代表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是在奖惩机制方面,要奖罚分明,通过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年终考评和对履职优秀代表进行奖励等形式,克服代表不作为的现象。四是在监督机制方面,要对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增强代

  表履行职责的外部约束力,解决好怎样监督的问题。

  4、加大培训力度,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要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代表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加强对代表的专业培训,针对代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邀请行业对口人员传授相关知识,使代表能够更快的进入角色,更好的服务群众。比如xx市人大在开展“代表进社区(村)”活动中,在全市各相关部门聘请23名专业人士与代表一起接待群众,答疑解惑,解决难题。此外,还要积极组织各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带领代表一起下基层、访民情、解民忧,使代表充分了解人大工作,支持人大工作。

  5、提高服务质量,为代表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代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政治、时间、物质、组织保障。作为人大机关,我们要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不断提高对代表法定地位和权力的认识,通过沟通联系、扩展平台、落实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加强后勤保障、营造舆论氛围等措施,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条件。比如,xx市人大在全市4个街道和16个乡镇设立“代表之家”,为代表随时反映问题,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开展调研提供场所,充分延伸人大工作,将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规定传达给每名代表,同时高度重视“代表之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为代表发挥作用提

  供有力保障。

篇四: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市人大: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代表的监督包括选举监督和履职监督,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督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代表履职监督的现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选民监督乏力。有的选民不懂监督,对人大制度不了解,没有认清选民

  与代表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知道有监督代表的权利。有的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现状不满意,认为对代表

  实施监督意义不大、与自己关系不大,因而不愿监督。代表基本上都是行业精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选民不敢监督。

  2.代表责任不明。有的代表重视享有权利却忽视法定义务,把代表身份当

  作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荣誉感强而责任感弱。同时,现行法律对代表履职达到什么程度和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为代表消极怠职提供了绝佳掩护,导致出现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尴尬局面。

  3.监督层级单一。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特别是下派代表的认知,大多来

  源于代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履职的有限机会,仅靠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唯一层级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显得不够全面。同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要求涵盖方方面面,由单一主体实施对代表的专门监督,难以避免监督不到位的状况。

  4.处置规定粗疏。目前,对代表职务的法定处置方式,除主动辞职外,其

  余的均设置了较高门槛,没有明确其它逐级提高的处置手段,导致对消极履职但达不到刚性处置要件的代表无计可施。同时,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代表,也无任何奖励措施,难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1.增强两种意识。应当看到,对代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晚,实践历时

  尚短,选民和代表还没有完全养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自觉和习惯。一方面,要增

  强选民的监督意识。选民如果对自己行使监督权没有充分认识,势必造成法定的监督权力不能充分有效行使,在事实上虚设或闲置的结果。对此,要切实加强新修订代表法的宣传工作,唤起选民的主人翁意识,让他们清楚认识到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认识到只有行使好对代表的监督权,才能保证体现自己意志、维护自己利益,从而认真实施监督行为,推动选民与代表

  之间的制约机制健全和落实。另一方面,要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代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享有代表特权的同时,更应带头履行义务、接受监督。因此,要切实加强学习和引导,督促代表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内生动力,激发代表始终保持为民履职的饱满热情,使他们自觉忠诚于人民、践行于法定、履职于实践,切实担当责任,充分发挥作用。

  2.构建三级体系。代表来源的广泛性、构成的多样性、工作的专业性、活

  动的随机性,使代表监督工作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特别是新形势下,对代表的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的规定更加具体、要求更高,代表在闭会期间跨选区、跨行业执行职务已成为常态。这些都迫切要求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一要强化主体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作为监督代表的法定主体,在对代表履职

  监督的工作中自然居于主体地位,必须发挥决定作用。当前,针对代表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着重从如何促进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有着更好了解,以及完善对代表怠职失职渎职的处置方式、程序、机制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

  索,以确保选民或选举单位能够监督、易于监督。二要强化组织监督。代表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执行职务,以及辞职、暂停职务、终止资格、罢免等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这主要是因为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都使选民个体不足以承担专业化的代表活动的组织任务。同时,代表履职尤其是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主要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所掌握,大多数普通选民因没有参与而无从了解。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代表监督工作中起到事实上的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改变选民才是监督主体的法定地位以及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发挥好这种主导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给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承担监督工作(为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借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该机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而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由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给选民,从而增强对代表履职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效。三要强化单位监督。代表法明

  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优先、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根据权责对等和权利义务并存的原则,法律设定了单位为代表提供权利和保障的义务,相应就赋予其监督本单位代表的权利。同时,督促代表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法定义务,更是代表所在单位的当然职责。加之,对下派参选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只有其所在单位才能全面了解。因此,加强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的监督工作,能够有效解决单位保障到位而监督缺位的问题,实现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平时履职全时段、全方位监督,促使代表始终保持先进性,防止“带病”当选或任中“下马”。

  3.健全四项机制。近年来,各地对代表的监督工作从制度设计、方法创新

  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然而不容置疑,在形成一套高效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机制方面仍然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一要健全

  职责清单机制。职责明晰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前提。要进一步厘清代表工作职责,细化代表执行职务的范围和内容,为不同岗位、不同身份代表分类设置具体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详细的职责清单,比如明确代表每年出席人代会、参加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多少次,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多少条之类,并向选民公开,使代表履职有章可循、选民监督有据可依。二要健全联系选民机制。

  联系选民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基础。要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代表走访选区选民、听取意见、报告履职情况的频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评判代表履职的直接依据,以此促进代表加强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真正体现代表的人

  民性。三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关键。针对相关法律没有对代表的考核评价作出规定,使对代表的日常监督不便操作的问题,要改进代表考核评价方式,广泛征求选民、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所在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着重围绕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综合进行定量考核、定性评价。为确保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这项工作。四要健全结果运用

  机制。结果运用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利器。实践中,根据代表履职考核结果,应从

  正反两个方面给予必要的处置。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可由选举单位或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有怠职、失职、渎职行为而又未达到罢免法定要件的,可采取警告、扣减代表活动经费、劝辞等不同措施进行处置。对达到法定罢免要件的,坚决依法进行罢免。对代表的处置,均应如实记录在案,作为代表评优评先、提名连任、以及本身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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