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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合奖惩机制13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2-10 11:55:04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13篇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工作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13篇,供大家参考。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13篇

篇一: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工作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xx〕13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发改信用函〔xx〕1927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以及xx常务副省长在xx召开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部署,我市须先行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力,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更好地推进该项工作,参照《x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工作方案》(xx办函〔xx〕2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要求,实现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将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审批、事

  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实现自动推送信用核查信息、自动匹配红黑名单、自动嵌入奖惩措施、自动汇集反馈实施情况的“信用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遵循重点先行、逐步推广原则,切实做好信用联合奖惩试点工作。到xx年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通过在省选取的10个部门、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中介超市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实现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嵌入业务流程,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到xx年底,实现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中实施联合奖惩。到xx年底,通过在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中将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嵌入业务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合奖惩全覆盖,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制

  成立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负责信用信息全量归集、研究确定分步实施事项,组织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奖惩措施嵌入业务工作流程,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专责小组具体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见附件,并根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及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或增补。

  专责小组组长由市政府xx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编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科室负责人和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

  三、分工及主要任务(一)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与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归集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指导各成员单位在业务工作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协助各成员单位做好

  联合奖惩重点事项梳理工作。继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业务模式,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采集标准。牵头梳理国家出台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制订联合奖惩环节嵌入审批服务流程工作指引。及时跟进国家后续印发或调整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情况,并补充完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结合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推进信用数据采集、共享,将信用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数字政府”统筹管理,支撑联合奖惩信用服务上线运行。在各成员单位明确实施联合奖惩的重点事项后,对应各成员单位业务系统现状,研究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的嵌入环节和嵌入方式。在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的业务事项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事项,协助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确保我市联合奖惩工作各时间节点顺利完成。

  (三)市编办。结合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工作,协助指导成员单位修订办事指南,做好联合奖惩措施事项嵌入办事指南的规范性审查工作。(四)成员单位。市法制局负责对实施联合奖惩措施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和审查。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负责在征信领域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在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市文明办推动在全市评先评优工作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与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对接工作,并按照系统自动提示的国家出台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进行操作办理及实时自动反馈。

  其他成员单位:(1)在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审批页面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功能,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2)修订办事指南,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3)在省梳理的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系统)权责清单,进行核对确认,按照措施类别、措施类型、措施内容、激励/惩戒对象、权责事项、关联处室、相关依据进行具体列明。建立业务办理事项与红黑名单、奖惩措施的一一对应关系,确保所有事项均对应红黑名单主体及具体奖惩措施。此外,省未梳理清单的部门应按照清单编制指南标准进行梳理。(4)各部门联合奖惩事项

  和实施结果应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反馈到市网上办事大厅和信用xx网。

  (五)其他相关单位。市法院将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四、分阶段工作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7月15日,已完成)。成立联合奖惩专责小组,确定3家共同牵头单位,按照省选取的10个单位及我市选取的7个单位为2018年工作试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节点,各成员单位配合,挑选本单位2至5个重点事项作为重点工作推进,从而初步框定2018年重点突破的事项。(二)推进“红黑名单”等信息嵌入政务办事系统(2018年9月30日前,已完成)。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红黑名单”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办事系统。

  

篇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通知

  为发挥信用联合奖惩对信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转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xx信用办文〔2015〕7号)及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合奖惩对象范围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对象。2.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需要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对象。二、建立联合奖惩发起机制

  确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部门为联合奖惩机制发起部门,发起部门应向信息平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信息。

  三、建立部门或行业联合奖惩机制1.建立部门联合奖惩制度。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联合奖惩制度,明确联合奖惩对象的确定和发起方式;建立联合奖惩信息事先告知等缓冲机制,制定落实全市联合奖惩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联合奖惩工作责任。2.强化实际应用。各部门要负责本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组织实施;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资质认定、干部选拔任命等方面的应用。四、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动态管理机制1.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由联合惩戒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该联合惩戒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扣分。

  2.对已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新发生失信行为或行业信用等级降低的,由联合激励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激励名单;该联合激励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加分。

  五、建立联合奖惩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及时发起、响应联合奖惩机制,或未及时移出联合奖惩信息,造成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措施未落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20XX年8月25日

  

  

篇三: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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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案

  金六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立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机制,制定本实施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结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开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

  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坚持表扬诚信、惩戒失信,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鼓励和约束

  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鼓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XX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

  息共享全覆盖,根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XX年底,全面建

  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

  织自律管理、信用效劳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视的共同治理格局。二、健全表扬和鼓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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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效劳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鼓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老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导;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效劳。在办理行政可过程中,参照我市容缺审批的实施方法,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效劳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非主要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要求在规定时间承诺将相关材料补齐补全,部门对进入容缺审批的工程提前介入,并联运行,协同会办,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效劳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工程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方法,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效劳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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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降低市场交易本钱。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效劳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及时通过各级政府和“信用AA〞等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鼓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鼓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立和规安康开展。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九〕对重点领域和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底上,通过信息共享,对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平安生产、消防平安、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重失信行为。二是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效劳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成心侵犯知识产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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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展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把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审核行政可审批工程,从控制生产可证发放,限制工程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等。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工程,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经营。对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那么.

  

篇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完善联合奖惩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开展联合奖惩,以及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奖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分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和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包括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四条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设在市场秩序司,负责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应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名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名单的报送与处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报送名单,并提出联合奖惩意见。报送的名单应包含如下信息: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限、法律文书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统一标准认定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可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意见:

  (一)在商务部网站发布;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三)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本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四)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个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五)推送给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奖惩;

  (六)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七)推送给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八)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和根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可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意见:

  (一)在商务部网站发布;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三)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四)推送给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五)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对于申请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发布的规则依据,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行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申请发布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信用办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载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对于红名单和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中相对应的名单,信用办可商相关业务司局、条法司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对于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以及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中相对应的名单,信用办可商相关业务司局、条法司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初步处理意见应由信用办集体研究通过。

  第十三条信用办应根据第十一条的处理意见,对信用联合奖惩名单进行发布、推送。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于相关主体退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用办,说明退出方式并提出处理建议。信用办收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联合奖惩。

  信用办应与其他部门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情况通报机制。

  三、名单的响应和反馈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奖惩响应和反馈机制,根据商务部所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对领导小组批准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开展联合奖惩,于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信用办定期梳理、汇总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的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向相关认定部门进行反馈。

  四、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名单报送、响应、反馈等工作,并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快与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提高名单传送效率。

  第十八条信用办应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加强大数据分析和运用。

  五、附则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五: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联合实施信用奖惩共建共享信用中国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指导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各地区、各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各项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水平,共建共享“信用中国”。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建立制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充分运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这一重要手段。当前,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还比较普遍,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最近发生的假奶粉、失效疫苗、e租宝等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达到2000亿元。现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归集的“黑名单”信息达到700多万条。经过分析比对,在两个以上“黑名单”上的企业达到19133家。“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达到65万条。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但许多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达338万,“老赖”招摇过市,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政策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打白条”、弄虚作假等等,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失信问题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失信的成本太低。很多时候失信不仅不需要付出代价,反而能捞到好处。在有的领域,“守信吃亏、失信得利”大行其道。很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就算被监管部门查处,多半是一罚了之,信息不公开、不共享,没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这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极大的破坏。与此同时,我们也缺乏对守信者进行褒扬和奖励的制度性安排,守信激励还不到位。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背后都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而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在这些地方,人们一般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因为一旦失信,读书、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租车、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在社会上很难立足。这就形成了使人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管用、有效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涉及各地区、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以及被激励和惩戒的

  对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真正有效运转,必须有一整套管用的协同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奖惩的触发反馈机制、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信用红黑名单建立和退出机制、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八项机制,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顺利实施。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凝聚社会合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关键在于联合。要发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编制惩戒失信行为的“天罗地网”,形成褒扬诚信行为的良好氛围。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都参与进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失信成本和守信收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才能蔚然成风。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交易成本。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则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比如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区积极探索,联合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比如,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产品,对诚信纳税人提供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共青团中央与保险机构合作,对五星级志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签署对优秀青年志愿者、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进出口等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更多的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弘扬诚信文化推动信用建设,既要靠制度,通过加强刚性约束,提高失信成本,让人不能失信、不敢失信;更要靠文化,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通过文化的柔性约束,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让人不愿失信,真正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

  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让诚信的价值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抓住“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日”、“双11”电商购物节和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诚信宣传。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挖掘和树立诚信典范,曝光和鞭挞失信典型,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要大力加强诚信教育。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发展改革系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认真履行职责,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篇六: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在联合惩戒的对象上,《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要建立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培育诚信理念共建诚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惩戒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自觉。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同时,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方式,潜移默化,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真正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当前,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正在酝酿或组织签署对优秀青年志愿者、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方面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更多的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期待媒体朋友继续关注、报道守信典型和失信案例,营造更加浓厚的诚信氛围,共同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共建共享人人守信的诚信社会。

  分领域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经验成熟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详细的分领域具体措施。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已经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比如,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产品,对诚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共青团中央与保险机构合作,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体形成强大威慑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体形成强大威慑。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阻止出境边控443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一些失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被取消“劳模”等评先评优资格,一批失信案例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大量失信纳税人补缴了税款,约40万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主要开展五项工作政务诚信建设是全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在这方面,主要有五项工作要做:一是出意见。现在发改委正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做出具体细致地部署。二是建记录。按照信用记录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对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当中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搞预警。我们现在正在探索引入大数据对城市政府,包括所有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进行大数据的监测、评价和预警,对失信情况严重的地方政府要提出预警报告,督促其进行整改。四是追责任。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地方政府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等失信行为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五是树典型。我们现在分两批,选择了43个城市开展诚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创建的重点就是建设以政府诚信为重点的示范城市。通过这样一些综合措施,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和影响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对待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和法人的三条总原则“红黑名单”制度,是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守法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激励的对象就是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惩

  戒对象就是“黑名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我们处理的总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有限期惩戒,就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当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这是下一步我们需要深化和细化的方面。有条件修复,就是要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允许被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不失信,只要发生了失信行为,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征信机构自身信用监管做到有监管有记录有评价征信公司是从事信用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其自身的信用建设由此而显得的至关重要。对征信机构自身的信用监管可以说是“三个有”:一是有监管,就是国务院专门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也专门制定了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征信机构的诚信规范依法经营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有记录,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通过纳入信用记录,来实现对征信机构的有效监管。三是有评价,我们正在进行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征信机构开展评价。相信通过这样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使征信机构更讲诚信,从而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

  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必须依法依规鼓励全社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要做到依法依规。如果惩戒失信的措施本身不合法、不合规,那么这本身也是一种失信的情况。《指导意见》明确惩戒措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都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但都有政策依据。信用建设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规的框架下,这样信用建设才能发挥有效作用。激励和惩戒与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互相促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现在正在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整治,就是要建立一个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在这方面,主要有两个非常具体的重要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开展联合惩戒,使他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明确凡是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措施,有利于通过互联网金融秩序的整顿,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指导意见》非常注重正面激励。通过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既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注重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下一步,我们的

  重点任务就是要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同时加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力量在信用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让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诚实守信,知信用、讲信用、守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要抓好三项工作对失信行为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打造一个平台,就是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这样一个平台上,一旦一个地方发生了失信信息,所有接入这个平台的单位都能知晓这个信息。我们从去年就已经着手开始筹备这项工作,去年年底已经实现了全国信用平台的试运行。下一步,要把这个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向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相关机构延伸,使得所有地方发现的失信行为都能纳入这个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相关机构能够共享,从而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基础。二是打造一个网站,就是我们信用中国网站。我们从去年6月1日开始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目前网站已经运行了一周年,现在

  有一些严重的失信信息,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让全体公民都能够知道。三是要充分发挥一批社会化征信机构的作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是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是激励惩戒机制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如开发一些类似“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这样的产品,缓解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等。信息和信用共享是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间转换的重要机制在金融体系之间与诚信体系之间建立一种转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信息共享,信用共享”。一个企业如果在很多领域是诚实守信的,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我们在其他方面就可以给予他更高的信用等级,从而对他提供一定的支持。我们的信息共享和信用共享,就是要完成这样一个基础性工作。我们现在正在努力形成这样一个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激励优秀青年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人,尤其是在青年人。开展对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守信激励活动,应该说是着眼于长远、着眼于未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措施,让诚实守信的青年人能够受益,并且能够长期坚持这样一种理念,让它成为受益终身的良好习惯。我们和共

  青团中央正在联合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年轻人、着眼于未来的这种长效机制的信用建设,使我们中国的信用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激励惩戒办法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拓展了新渠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失信行为当中的一个突出表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但最重要还是要加强信用建设,让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诚实守信、不欠薪。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出来以后,为解决这个问题又拓展了一个渠道。我们现在正在和职能部门联合,专门制定一个针对欠薪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欠薪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然后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动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严重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从而让这些企业不敢欠薪、不愿欠薪、不再欠薪。

  

  

篇七: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对象

  信用管理措施

  1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一)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2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符合

  3失信当事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4海关失信企业

  (一)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

  (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且被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

  违法失信主体

  的,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一)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一)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7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失信企业

  (一)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9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2/69

  (二)市委组织部

  序号

  对象

  信用管理措施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1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一)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

  2失信被执行人

  (一)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

  (一)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

  3其有关人员

  (二)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

  重要参考

  4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一)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

  5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一)招录(聘)为公务员参考

  6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一)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

  7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

  (二)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9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0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1

  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2人

  (二)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一)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

  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一)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二)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

  15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

  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2/69

  序号

  对象

  信用管理措施

  (一)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16

  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二)依法限制担任地方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一)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17严重失信主体

  (二)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18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二)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员参考

  (三)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19优秀志愿者

  (一)党政机关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三)市委宣传部

  序号

  对象

  信用管理措施

  1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3环境违法“黑名单”

  (一)限制获得荣誉称号

  4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5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二)依法限制参评“最美株洲人”

  6失信被执行人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一)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

  7其有关人员

  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8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9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69

  序号

  对象

  信用管理措施

  10海关失信企业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一)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

  11任主体

  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2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一)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一)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

  13违法失信主体

  资格

  14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

  (一)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通过市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5

  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一)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主体

  16

  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一)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失信主体

  

篇八: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

  建立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案

  金六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立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实施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开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坚持表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鼓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到20XX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根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XX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

  -

  .可

  修编.

  ..

  织自律管理、信用效劳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视的共同治理格局。二、健全表扬和鼓励诚信行为机制〔三〕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

  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效劳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鼓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老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导;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效劳。在办理行政可过程中,参照我市容缺审批的实施方法,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效劳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非主要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要求在规定时间承诺将相关材料补齐补全,部门对进入容缺审批的工程提前介入,并联运行,协同会办,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效劳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工程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方法,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

  .可

  修编.

  ..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效劳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七〕降低市场交易本钱。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效劳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及时通过各级政府和“信用AA〞等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鼓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鼓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立和规安康开展。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九〕对重点领域和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底上,通过信息共享,对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安康

  -

  .可

  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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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生命平安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平安生产、消防平安、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重失信行为。二是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效劳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成心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展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把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审核行政可审批工程,从控制生产可证发放,限制工程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等。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工程,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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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对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那么.

  〔十一〕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视、警示和惩戒机制建立,争取在2021年6月底前实行与“信用AA网〞信息对接联通。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市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结合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试点,探索向信用效劳机构开放重失信主体的公共失信记录,逐步扩展数据开放围,提供数据比对校核效劳,支持信用效劳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立,创新监管式,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规开展。催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置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那么,对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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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效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争取在2021年6月底前通过“信用AA〞网,及时公开披露重失信主体信息。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那么。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信用效劳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加大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律管理等事项的监管力度,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XX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视的鼓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平安生产XX行为及其他非法XX行为进展举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强化舆论监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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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报刊、播送、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视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重的企业失信案件。

  〔十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形成重点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展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十六〕建立触发反应机制。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鼓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鼓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反应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十七〕积极探索开展信用区域合作。探索建立信用合作新机制,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立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信用区域合作,加强粤区、环北部湾地区信用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常态化信用合作机制,探索开展信用合作。〔十八〕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行政可和行政处分等信用信息要在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通过“信用AA〞公开,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效劳。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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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AA〞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健全政府与信用效劳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信用监测预警,广泛开展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广应用志愿者信息管理效劳平台,采集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逐步将采集围扩展到全体青年和全体志愿者。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归集整合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全面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使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置效劳、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招投标等事项中实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推行使用第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二十一〕编制鼓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市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出台的联合鼓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后,组织完成奖惩措施梳理并形成措施清单汇总报市信用办,争取20XX年6月底前完成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鼓励和对重大税收XX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XX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平安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主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重失信者等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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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鼓励惩戒措施进展分类管理实施,将依法必须执行的措施列为强制性措施;将实施部门推荐,符合表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的措施,列为推荐性措施,积极探索将实施效果好、操作性强的推荐性措施上升为强制性措施。

  五、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二十二〕规信用红黑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制度和重失信主体“黑〞制度,依法依规规各领域红黑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红黑信息提供应政府部门使用。〔二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效劳等式修复个人信用。对在规定期限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要及时更正不准确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划分。〔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投诉办理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及时受理异议申请或投诉。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核实并将情况告知实施部门,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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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行政诉讼等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立〔二十五〕建立健全标准规。根据和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公共

  信用信息目录和信息标准,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鼓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

  〔二十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以诚信创立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老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气氛。加强法治宣传和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广阔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完善社会舆论监视机制,通过报刊、播送、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视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容的职业道德建立。

  七、保障措施〔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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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组织领导,制订本部门实施案和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程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鼓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八〕加强部门联动。以推开工作任务落实为总要求,建立健全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规划统筹、联席会商、协调效劳、跟踪问效等制度,形成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规有序、互相协调、运行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进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落实。

  〔二十九〕加强催促评估。市开展和改革局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鼓励和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核查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

  (本案完结,由金六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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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绥芬河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激励和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绥芬河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外来人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是指按照我市征信管理规定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等级。

  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记录与信用积分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个人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等级。

  第六条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

  ―1―

  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第七条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个人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建设、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绥芬河”网,并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镇、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充实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第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应带头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个人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个人拥有信用“A”类等级评价的,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列入市级、行业诚信建设“红名单”,并作为诚信典型对外进行宣传或推介;

  (二)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三)在就业、社会救助、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优先照顾;在资格评定等工作中,评选时予以加分;

  ―2―

  (四)在发展党员、评先选优、资质评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活动,优先予以推荐;在涉及打分的评先评优或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五)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政策和信贷、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六)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七)在争取上级无偿资金、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资金等项目扶持时优先予以推荐;(八)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或予以加分;(九)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诚信窗口”,提供全程协调或代办服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十一)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及创业培训;(十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选拔任用条件的,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优先提拔、重用;(十三)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二条以一个年度为时间段,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居民除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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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予以200元的补助;(二)在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予以100元的补助;(三)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在现行报销标准基础上补助5%;(四)64周岁以下的居民给予100元的城乡公交乘车补助;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年度的意外伤保险费;(五)60周岁以下的农村参保居民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六)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无息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七)在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享受当期执行利率3个百分点的优惠;(八)“一事一议”的其它奖励措施。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个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审查等方式加强管理,适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激励措施。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自然人,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一)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三)暂停或者减少其它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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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支持;(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六)3年内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

  员;(七)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

  法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自然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

  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取消政府资金扶持、补助;(三)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五)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六)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七)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八)限制贷款;(九)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

  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同时适用《绥芬河市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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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

  理,除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予以惩戒: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

  

篇十: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州平台、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

  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规章标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现行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分类标准、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并及时归集到"信用湖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相关涉企信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湖南"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责任单位:省国

  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有关单位)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

  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安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旅发委、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

  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省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为联合奖惩实施部门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

  2、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3、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应同步推送到"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4、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

  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

  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四)实行跟踪问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在现有月度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通报奖惩作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部门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公示、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篇十一: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7•【字号】忻政办发〔2015〕1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5〕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7日

  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进“诚信忻州”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5〕101号)、《忻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忻政办发〔2015〕84号)、《忻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忻政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称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信用行为的联合奖惩。第四条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应当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为实施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提供信息服务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信用奖惩工作,制定本单位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查询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

  用信息记录,实施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守信行为认定第七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良信息记录和本办法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作为认定标准,对所涉及企业的守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第八条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一)企业商品信誉良好,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二)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级别A级及以上的记录;(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企业、海关认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依法统计信用企业、价格诚信单位;(四)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在经济交往中履行相关合同,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以记录的荣誉信息。

  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第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良信息记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标准,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活动中所涉及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第十条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第十一条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及时报送公示

  年度报告等行为;(二)未及时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

  行为;(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或服务标准

  与实际不符,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四)被处以警告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少数额罚款行政处

  罚的行为;(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时间

  较短,违规使用发票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六)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第十二条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

  失信行为的;(二)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三)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

  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较大,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

  (四)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账簿、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六)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

  (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较重失信的行为。第十三条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三)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行为;(四)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五)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六)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巨大,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告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八)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九)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十)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章守信行为奖励联动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对企业守信行为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对没有不良信息记录且拥有优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

  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二)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事项中予以优先;(三)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企业上市、货物通关以及办理其他申请申

  报事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四)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予以优惠、奖励

  或优先办理;(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章失信行为惩戒联动第十五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对企业不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对失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第十六条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包括以下措施:(一)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三)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四)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等事项中依法从严审核;(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七条较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一)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予以限制;(二)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四)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五)在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主要发起单位时依法予以严格限制;(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八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一)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二)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失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后,应将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告知企业。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条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消除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影响,重塑企业信用。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失信行为被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允许该企业申请信用修复;被认定为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在失信惩戒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可向原披露其信用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自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规定的提供途径向相关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信用修复说明。

  第二十四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接到信用修复说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原不良信息已公布的,应将信用修复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后,信用报告中真实的未过期的不良信息记录继续保留至披露期限终止。

  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惩戒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自接受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做出书面答复。失信行为程度认定不符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失信等级和惩戒措施。企业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披露的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接受异议申请后,应对异议信息记录予以标注,并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核查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企业做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更正结果通知实施惩戒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记录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或重新调整失信等级。异议信

  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企业失信行为要及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企业失信惩戒的,追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及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实行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进行考核,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篇十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万秀区发改局关于城市信用联合奖惩创新做法

  及信用创新做法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重大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我局会结合实际做好有关城市信用建设中联合奖惩创新做法及信用创新做法各项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做好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部门、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经济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优良的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经济项目立项审批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项目审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审批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立项审批、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项目立项审批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执法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大组织各项目推进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按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万秀区发改局2018年6月20日

  

  

篇十三: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信用西宁”。((二))基本原则1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2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会计中介服务为先导,以信用建设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

  突破口,以用促建,逐步推动信用产品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44、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主体。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宣传守信主体,讲好“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二))落实“双公示”机制。推动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西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明确各处室的目标任

  

  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西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协调有关单位

  所涉及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征集和信用数据与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共享事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强化基础保障。加强教育引导,积极营造诚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合力。强化廉政建设,夯实纪律保障。严格考核奖惩,实现责任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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