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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2-07 11:00:13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4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4篇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篇1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

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距。

(二)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牧区卫生医疗机构。

(三)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业务服务的质量、效率。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苏木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三、机构设置

(一)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至少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及卫生院规模,苏木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对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撤并的苏木乡镇原有的卫生院,首先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群众需求、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可以继续保留。

(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隶属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卫生院。苏木乡镇撤销后保留的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地域识别名+卫生院。

(五)除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嘎查村设立1个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四、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牧区的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牧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2.妇幼保健。农村牧区妇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3.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4.健康教育。设立健康咨询门诊,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 知识,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计划生育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技术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手术服务和妇科病的普查、治疗。苏木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6.受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指定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农牧民患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群体预防、群体干预的建议,协助开展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疾病发生。

7.负责对嘎查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护人员的培训。

8.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一般卫生院职责外,还应协助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配备

(一)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牧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人口十分稀少的边远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7名核定;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77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8—10名核定。

(三)农牧民户籍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0人后的人口数不再按1.3‰的标准核定编制,每增加10000名人口增加5名编制。

(四)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为保证牧民享受同等医疗服务,牧区卫生院编制可按规定标准上浮15%—20%核定。

(五)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等职能的中心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编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核定。

(六)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按编制总额的85%左右掌握。

(七)苏木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八)由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六、机构编制管理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管理办法。撤并苏木乡镇后继续保留的卫生院人员编制,要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对于户籍人口与实际常住人口数额相差较大的苏木乡镇,要本着方便群众、节约资源的原则,按实际人口测算核定编制。旗县(市、区)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调剂。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核定意见,报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时由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篇2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及《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县级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现就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规范机构设置、规范编制管理”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动态管理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整合职能配置,规范机构设置,优化警力资源,推动警力下沉,逐步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警令畅通,职能、机构、序列和称谓规范统一,职责、权限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

(二)应遵循的原则

——创新机制、提高效能。要按照情报信息引导警务的理念,强化警务指挥职能、实战职能,建立统一、灵敏、高效、畅通的指挥体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控制动态社会治安的能力。

——整合机构、优化配置。要将承担相同相近职能的内设机构归并,综合设置机构,优化配置警力资源,解决机构设置过多、警力分散的问题,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强化基层、夯实基础。要在警力、经费、保障和政策上向基层一线倾斜,进一步调整职能,下放权力,更好地为基层一线服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警力数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二、机构设置

(一)执法勤务机构设置

1、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刑事侦查大队(可加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禁毒、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4、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5、治安管理大队(加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负责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机构设置

6、政工监督室(加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7、法制室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8、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三)选设机构设置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若干机构。经济犯罪侦查、水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禁毒等任务特别繁重的县级公安机关,可增设相应建制大队。

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其中,选设机构最多不超过3个,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

(四)派出所及监管场所设置

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社会治安任务相对较轻的乡镇,可若干乡镇设置一个派出所;不设派出所的乡镇要设置警务室。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

三、激励和引导政策机制建设

(一)科学配置警力,提高警力效能。要科学配置县级公安机关的机关和基层所队警力,既要避免警力浪费,发挥警力最大效能,也要适应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指挥调动、管理监督和警务保障需要。基层所队警力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派出所警力原则上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建制乡派出所每所警力不低于5人,建制镇派出所每所警力不低于10人,城区派出所每所警力一般不低于20人。

(二)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坚持担任县级公安机关正职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的制度;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从有基层所队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的制度;建立保证基层所队民警的津贴、补贴高于机关民警的制度。

(三)妥善解决精简机构与保留干部职级待遇的矛盾。根据机构整合、派出所警力增加等情况,可采取调整机构规格、主要领导高配或合署办公保留原机构牌子的方式,保证领导职数不因机构改革而减少、干部待遇不降低。根据公安

队伍大、领导职数有限等问题,可适当扩大非领导职数的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是大力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得强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上下对口,更不得指令县级公安机关成立有关机构,充分尊重县级公安机关的自主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

(二)积极稳妥,抓紧实施。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原则上在2008年底之前实施到位。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安队伍稳定和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注意把握好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主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机构精简中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同志,要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篇3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征求意见初稿)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三)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四)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与其他机构配合、协调;

(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四、《规划》内容

(一)现状分析

分析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以及医疗卫生资源与内外环境,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进行本地卫生区域的医疗服务调查,确定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要、需求及利用的各项数据。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本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

2、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

3、医疗资源分析: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技术、医疗设备等内容。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类、分级、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病种(及病情分型)等;人员分析,包括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作效率等情况;费用分析,包括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积总数(平方米)和卫生总费用/医院病床总数等。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1、医疗服务供需状况。通过推算医疗服务利用与本地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要(居民年患病人次;年慢性病患病人数;年患病总日数;年卧床总日数)之间的差距,判断医疗服务供需是否平衡。

2、医疗事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居民潜在医疗服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

3社会经济发展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将对医疗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以上分析,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预测、规划周期医疗服务需求,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 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医疗机构设置要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与发展规划,确保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积极鼓励社会资金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必需床位数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A×B+C-D)1 床位使用率 病床周转次数

其中:A为本区域居民总数是制定规划的关键环节,居民总数包括区域内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以制定《规划》周期开始日时的夜间居民人口为基数计算:户籍人口数X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暂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已办暂住证数为准)逐年推算至规划周期末;B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划分年龄段;C为其它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 D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 ∑表示总和;

(2)各专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各专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业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可参照各科专科床位1张/千人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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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床位数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70:30进行配置,承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不设床位。

(4)医疗机构设置数的确定: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服务半径、可及性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

2.必需医师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研究确定区域内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医生总数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师配置数量。

3、必需护士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确定区域内护士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护士配置数量。

4、医疗机构的布局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功能相同、相近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

(四)确定医疗技术的配置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及疑难危重并发病情况、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执行临床医疗技术准入,合理配置医疗技术资源,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确保医疗安全,满足医疗需求。

(五)确定医疗设备的配置 根据现有大型设备资源利用情况,结合当地医疗需求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数量。

(六)确定承担储血点任务的县级医院

根据当地临床用血情况,在县级医院规划设置区域储血点。

(七)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五、《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省的《规划》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进行汇总、综合。《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成立制定《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以设区的市所制订的《规划》的实施。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具体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

3、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市(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意见;

2、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机构的业务半径及可行性制订全省五百张床位以上三级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配置的方案;

3、按照全省范围内五百张床位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方案,对省内各设区的市(或地区)制订的《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后反馈各地,完成《规划》。

六、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或重组。

按照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对于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扩大 医疗机构规模,要充分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如本地区的机构、床位、医师、护士与人口比例已达到《规划》提出的指标,不应再规划新建、扩建医疗机构。

七、《规划》的修订

《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新《规划》也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

八、实施规划配套政策措施(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全市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规划,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建设用地。

市级及省级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对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对医疗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入资金进行建设。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规划设置的市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经费。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各类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付费政策。各区县按照规划负责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审批、建设与投入。

(二)加强执行监督

《规划》由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政协监督执行情况。

(三)做好宣传工作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在规划落实均较好的典型地区,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

九、《规划》评价

《规划》指导资源配置,其适宜性必须进行监督评价。评价分为预评价、过程评价和终末评价。附录:有关文件、术语: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二、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作为测算区域医疗服务需要、需求的参考数据)(一)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量

1、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城市22.2%、农村17.7%),按2008年人口总数13.3亿推算,当年全国两周患病累计总人次数达65.4亿。

2、调查地区居民慢性病患病率(按病例数计算)为20.0%(城市28.3%、农村17.1%),推算全国2008年慢性病总病例数达到2.6亿。

3、城乡居民患病结构 我国城乡居民慢性病持续到两周内的病例61%,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在慢性病患病中,循环系统疾病(如心脏病、脑血管病、高血压病等)、内分泌系疾病(如糖尿病)增加明显,而呼吸、消化等系统的慢性病明显下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医生明确诊断的循环系统疾病例数1.14亿(其中:高血压患者由1400万增加到7300万、脑血管病由500万增加到1300万);糖尿病病例数从200万增加到1400万。

4、居民严重伤害发生率为2.8%(城市2.3%、农村3.0%)。由此推算,我国全年伤害发生人次数达3700万。

5、疾病负担

衡量病伤负担可用两周内疾病持续天数、短期失能(因病卧床、休工和休学天数)、长期失能(活动受限)等指标来表示。调查地区两周内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为1537天、每千人口因病卧床天数为185天,每千劳动力人口因病休工天数为90天,每千在校学生的因病休学天数为44天;60岁及以上人群长期失能率(活动受限)为31.1%,(城市26.0%,农村33.8%)。

(二)居民医疗服务的需求(利用)

1、调查地区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城市12.7%、农村15.2%),由此推算,2008年全国门急诊人次数达50.1亿。

2、门诊病人就诊流向变化: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乡村两级卫生组织)就诊的比例73.7%(城市48.3%,农村81.7%)。3.调查地区居民年住院率为6.8%(城市7.1%、农村6.8%),住院人次中,疾病和损伤占79.4%,住院分娩占16.5%。以2008年住院率推算,当年全国住院人次数近1亿人次。

4、居民未利用医疗服务的比例:调查地区两周新发病例未就诊比例为38.2%(城市为47.9%、农村35.6%)。

经医生诊断需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为21%(城市22%、农村20%)。

5、居民门急诊次均就诊费用为169元,次均住院费用为5058元。按可比价计算,2003-2008年均就诊平均费用增长4.4%、住院平均费用增长1.5%。本次调查,城市次均就诊费用为312元,次均住院费用为8958元;年均增长分别为4.9%和0.9%;农村次均就诊费用为128元,次均住院费用为3685元,年均增长分别是3.9%和3.6%。

6妇幼卫生保健

调查前5年内,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为94.4%,合格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至少包括测体重、测血压、抽血和尿常规检查四项内容)的比例为57.8%,孕产妇早检率为69.7%,产后访视率为56.9%。上述各项指标城市均高于农村,特别是合格产前检查比例,城市达到88.1%,而农村只有50.4%。

调查地区住院分娩率为88.6%,新法接生率为93.5%。参照以上项目、数据进行本卫生区域内的补充卫生服务调查,以及以有关数据进行本区域内相应数据推测,供制定《规划》使用。

三、术语

1、卫生区域: 在我国是以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为一卫生区域。这一卫生区域大多人口数十万、数百万、甚至千万左右。行政职能完善。既往我国以这样的区域进行过试点。

2、居民医疗服务需要: 通常用两周患病率、慢性病患病率、因病伤短期、长期失能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来反映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量和主要健康问题。

3、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在某一特定市场、一定时间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下所有消费者将购买的某种医疗服务的数量,它是个人需求的总和。卫生服务研究通常用两周就诊率、年住院率、两周新发病例未就诊比例、应住院而未住院比例等指标来反映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利用。

4、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指城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按照各自功能构建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农村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即以县级综合性医院为龙头,以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网底,综合实施医疗、预防及保健等各项卫生工作措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一直是我国卫生政策的主要内容;城市为街道卫生院、区、市医院。

5、医疗机构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6、医院是以诊疗疾病、照料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医院是运用医学科学和技术,对病人、特定人群或健康人群提供医 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医务人员和必要的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已达到保障人民健康的目的。

一级医院是向一个社区(人口一般在10万以下)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的地区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人口一般在百万以上)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区域型医疗机构;是省或全国的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

7、妇幼保健院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院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 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9、卫生院负责向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10、疗养院针对慢性病患者提供疗养服务。

11、门诊部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病床(产床),不开展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医疗服务。

12、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病床(产床),只开展简单的,风险较低的医疗服务。

13、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14、临床检验中心由政府设置的,主要对临床检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的机构。

15、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治疗、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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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铁路公安职能:

铁路公安是国家派驻铁路、依法履行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卫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辖区和沿线治安稳定等任务务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种。

工作方向是从事消防管理工作、从事线路治安管理工作、从事火车站治安管理工作、从事旅客列车治安管理工作、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从事车站派出所无线电设备管理维护工作、从事派出所内勤工作、从事机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工作、从事公安宣传报道工作、从事派出所涉外案件受理工作、从事法医工作等。具体来说如下:

1、维护铁路治安。铁路公安机关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紧紧围绕保障铁路稳定、改革、发展和运输安全畅通这一中心工作,不断强化治安管理措施,运用各种治安行政手段,防范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和广大旅客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2、打击刑事犯罪。铁路公安机关针对铁路各时期的刑事敌情变化,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方针,运用法律、法规和各种侦查手段,侦破各类案件,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稳定铁路治安秩序。

3、保证铁路内部安全。铁路公安机关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遵照“党委领导,群众路线,结合中心,围绕生产,公密结合,分级管理,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的内保工作原则,依法监督改造铁路内部危险分子,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追查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保卫了要害重点部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4、消防监督管理。铁路公安机关针对铁路火灾预防、扑救,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公安部门机构主要职责:(1)铁道部公安总局

铁道部公安总局(正厅级行政单位)正式成立于2001年9月,依次下辖的公安单位有:直属机构、各铁路局公安局(正局级集团公司 如:广铁集团公安局)、各铁路分局公安处(副局级铁路公司 如:广铁集团怀化铁路总公司公安处)、三等车站以上的铁路公安派出公职类考试辅导首选品牌 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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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如:深圳铁路公安处东莞车站铁路派出所)看守所、监狱管理所、三等车站以下设立的车站警务区(室)。

(2)铁路公安局

各铁路公安局隶属于铁道部公安总局,各铁路公安局下设多个铁路公安处。例如;广州铁路公安局下设广州铁路公安处、深圳铁路公安处、肇庆铁路公安处、惠州铁路公安处、海口铁路公安处、长沙铁路公安处、衡阳铁路公安处、怀化铁路公安处7个铁路公安处。

(3)铁路公安处

铁路公安处是铁路系统的重要部门之一,一些省会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都会设有铁路公安处。主要负责铁路系统的治安、保卫等实施警察职能的单位。铁路公安处一般内设乘警、治安、刑侦等相应的警察,其机构设置与地方公安系统无异。铁路公安处工作由所属铁路公安局与所在地公安局共同领导。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受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第十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共同领导。

(4)车站派出所或车站公安段

火车站派出所、车站公安段隶属于铁路公安处,是铁路公安工作的最基层单位,也是国考中招考职位最多的单位。

岗位职能:

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火车站站内治安秩序管理,清理站内黄牛党、盗抢人员、诈骗人员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员及违法犯罪人员,查获“三品”(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

线路段民警:维护线路治安,巡线,处理铁路沿线发生的事情。对所辖的铁路线路进行巡逻巡线,查看线路安全隐患,排除线路上的危险因素,宣传教育沿线的群众等。

乘警:检查非法和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维持车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对嫌疑人和每一名乘客有权查验其有效身份。

信息来源:http://xi_id=bk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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