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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23 04:15:03

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4篇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4篇

篇一: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9•【字号】嘉政办发〔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12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

  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9日

  嘉峪关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暨开展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违法治理工作检查的函》(甘建函〔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和谐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二、工作目标全面查处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产生,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2016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三、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知如下:组长:赵宝毅副市长

  副组长:侯金森市建设局局长杨军市规划局局长陈学军市房管局局长边振桓市综合执法局局长马先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薛亮雄关区委书记刘长发长城区区委书记荔瑾镜铁区区长王寿华市法制办主任朱纯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闫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丁南江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孟钢酒钢(集团)公司公共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侯金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四、工作原则(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统计违法建设总数并建立台账,明确治理目标,定期销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

  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五)建立查处月报和销账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包括既有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拆除总量和占地面积、累计进度等。

  (六)健全违法建设举报机制。畅通举报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投诉处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做好举报记录,派专人查处举报问题,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五、责任分工(一)对违反城乡总体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占用道路、绿地、公共用地的;擅自搭建、扩建等违法建筑,提供违反规定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市房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二)对违反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擅自搭建、扩建的;擅建车库、自行车棚的;在房屋顶层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由市房管局提供违反规定的证明材料,市规划局提供违反规定的认定文书进行确认。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

  (三)对未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工建设的;擅自在耕地内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由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处罚权。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市法制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四)对确认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并行使行政处罚权。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负责协调配合开展违法建筑治理专项行动,负责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各类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包括:对占用道路违法行为的认定)。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钢(集团)公司公共服务中心(六)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单位内部的擅自搭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由各单位汇总统计后向规划部门上报有关情况。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本市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既要各负其职,又要密切合作,确保工作顺畅得力。六、实施步骤(一)排查阶段(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组织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各成员单

  位于2016年10月20将违法建设总数(附件1)、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目标(附件2)、相关政策文件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每月8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违法建设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附件3),首次上报时间为10月8日前,首次报送数据可不包括查处进度。(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底前,各成员单位通过治理工作建立起一系列防控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健立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与各区、各部门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尽快将联系人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数据或瞒报、伪造数据、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三)强化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治理期间,鼓励各成员单位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违

  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有利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篇二: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10

  •【字号】塔行办发〔2017〕87号

  •【施行日期】201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7〕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自治区相关部署要求,促进城乡规划严格依法执行,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根据《自治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目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城市治理机制,切实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各县(市)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可将国家重点镇纳入专项治理范围。违法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未按依法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未经竣工规划核实,以及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的建设行为等。

  (二)工作目标:自2016年起开展为期5年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住城市(县城)建成区新增违法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2016年全面摸清设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摸清5个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底数;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三、工作机构

  地区成立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朱志甘地委委员

  副组长:于发君地区住建局党组书记

  成员:郑风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张国栋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李新忠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加尔肯·伊斯马尔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王国宏地区人社局副局长

  于晓东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巴克提·肯杰哈力地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谌宁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田春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张新生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陈万新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邹世平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王君诚行署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全地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时统计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信息,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办公室主任由于发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加尔肯·伊斯马尔、杨东波(地区规划局局长)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四、工作原则

  (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

  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厉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同时,既要杜绝非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8月—2017年7月31日)。各县(市)要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建成区违法建设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完善工作台账。2017年7月17日前,将城市违法建设现状总数(附件1)、违法建设治理目标进度(附件2)、治理工作方案报地区住建局。联系人:杨东波;联系方式:************,139****9670。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8月1日—2019年12月)。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支持专项治理的工作措施,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率先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公共安全、城市棚户区、主要交通出入口、街路两侧的违法建设集中拆除,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对影响一般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坚决遏止新增违法建设。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2020年底前,各县(市)在专项治理任务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违法建设防控长效机制,实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成立专门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要问题,通报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并针对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各县(市)于每月5日前向地区住建局报送上月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进度(附件3),首次上报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

  (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动态台账。要明确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对各类建成区内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总平面),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建设、未依法开展竣工规划认可备案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明确违法类型,摸清违法建设总数,建立动态台账,明确治理目标,定期销账。

  (三)严厉依法查处,建立档案制度。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规范使用违法建设处罚的行政裁量权,准确认定各类违法建设,严格执法、分类查处,依法予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要按照“一违一档”进行归档资料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违法建设主体,违法建设地点、时间、性质,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拆除面积、没收面积、处罚款建筑面积、罚款金额、追究责任人数等方面内容。

  (四)加强巡查督导,严格责任追究。要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由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订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凡是当年发现的应当拆除的新增违法建设,当年必须拆除。地区将不定期对各县(市)违法建设

  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违法建设面积较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投诉件进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数据或瞒报、伪造数据的,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五)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违法建设投诉处理举报记录工作,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及时核查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六)加强信息编报,强化舆论宣传。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及时收集、发布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信息,每周报送一条动态信息,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1: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现状统计表

  附件2: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目标进度表

  附件3: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表

  

篇三: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清理我县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建设X副中心城市,依据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X市《关于印发X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建函﹝X﹞4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决杜绝增量、一年攻破难点、三年消化存量、五年基本规范”的总体要求,以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为目的,采取统一领导、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办法,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努力建设环境优美、自然和谐的现代化城市。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有关《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利用五年时间要全面清查并治理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X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50%;X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90%;到X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三、工作原则(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结合我县实际,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大提升。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和清理整顿范围(一)违法用地类型的界定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类①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村镇规划、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②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③已迁入户口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④未迁入户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⑤国家干部、城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市居民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类①未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建设的;②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③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实施区域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非法占地建房类。(二)违法建设类型的界定1、单位或个人建设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2、违法开发类:没有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个人或与他人合作方式,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用于出售或变相出售的违法建设行为。(三)清理整顿范围

  X县城市建成区:北环路以南,东城大道以西,X铁路以北,西城大道以东。重点是北环路、渭蒲高速引线、X高速引线、开发建设小区,以及城区主干街道两侧的单位建设和私人建设行为。

  五、整治原则(一)依法拆除。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办依法拆除。1、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土地的建筑;2、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对周围单位工作或居民生活有严重影响的建筑;3、占压市政工程或公共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管理的建筑;4、占用城市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区安全的建筑;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建筑;6、在已被政府列入收储范围和正在收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7、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8、在城市住宅小区内,违规搭棚、围墙占地破坏小区规划的建筑;9、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手续,用来出租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违法建筑;

  10、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公路控制区管理的违法建筑;11、沿街临建已超出批准期限的。(二)行政处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视情节、性质、类别,由X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研究认定后,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责令其到住建局、国土局、规划站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对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拆除。1、批少建多(超高、超层、超面积、超容积率)的建筑;2、符合规划要求和居民建房条件,但未批先建、扩建、改建的建筑;3、其他特殊情况且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不大的建筑。(三)立案查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2、利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3、国家干部职工和村集体干部参与违法建设,不接受处理或怂恿、包庇亲属参与违法建设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或失职渎职的。六、组织领导成立X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每

  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上月工作,解决治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分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国土局局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规划站站长成员单位电力局、文广局、司法局、法院、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市容局、政府督查室、供水公司、X街道办、X街道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机构,全面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一)一室三组工作职责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事务、违法建设处理意见、汇总上报各类数据和综合协调工作。固定办公场所,确定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办公。人员组成:住建局、规划站、国土局、X街道办、X街道办各2人,电力局、供水总站各1人,城市管理局4人。督察组: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主要负责对治理活动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在集中治理活动中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通报。

  

篇四: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稳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平安隐患,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秩序,全面推进“两违”综合治理常态化管理,实现“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假设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即: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方案的规定处置,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职责分工第二条市“两违”办负责全市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

  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假设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以村〔居〕、

  —2—物业小区为单位,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各网格应明确责任人和日常巡查员。

  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本辖区建立防控管理网格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立即予以劝阻,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移交线索或举报后,应及时核查梳理,假设确实存在违反规划或违反规划设计情形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的根本情况函告市城市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市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涉案建设是否取得或违法规划许可的核查函后,应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经自然资源局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主动立案查处。

  三、分类处置第五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撤除;对不停

  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撤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局部依法立即撤除。对于发现时已经完工或根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立案查处。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对于发现时已经完工或根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立案查处。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撤除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步骤进行。

  四、不可撤除情形认定第七条城镇违法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不能撤除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处置:

  〔一〕实施撤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现有撤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撤除的;〔三〕局部撤除会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平安以及整体撤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平安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能撤除的情形,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根据所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撤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及近亲属没有其他住房且具备保障

  —4—性住房资格的,在政府未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情况下,暂缓撤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

  五、具体要求第九条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撤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撤除违法建筑;自行撤除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委托市城管局或建设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撤除。

  第十一条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撤除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强制撤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强制撤除的时间、相关依据、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撤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强制撤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由街道办事处、物业效劳公司或村〔居〕负责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

  制撤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撤除。实施强制撤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沟通机制。

  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督、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对目前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在接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的通知后要及时予以取缔。

  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对已取得供水、供电、供气的建筑发现产生违法建设的,在接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的通知后要及时予以停供。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否那么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应当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

  —6—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应按本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对违法建筑的巡查、处置工作。对落实不力,造成后续处置难度加大或无法处置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予以处理。

  七、附那么第十八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永安市加快建筑业产业开展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开展,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开展,参照《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开展十条措施》〔明政文〔2022〕9号〕及周边县市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永安市加快建筑业产业开展实施暂行方法》〔永政文〔2022〕26号〕根底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开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

  地等工程的建设用地,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设定施工产值、税收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案,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加大引进工作〔一〕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钢结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8—对入驻我市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积极引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综合或专业〕、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综合或专业〕等甲级企业。

  对入驻我市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综合或专业〕、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综合或专业〕等行业的甲级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创优做强〔一〕科技进步、质量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如鲁班奖、大禹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工程、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第一参编单位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闽江杯〕、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参建或第一参编单位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三明市级优质工程奖〔如瑞云杯〕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5万元。以上奖项不包含省、三明施工平安生产标准

  化优良工程。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标准但不重复原那么予以奖励。

  〔二〕龙头企业奖。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三〕上市奖。根据《永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做大做强的假设干意见》〔永政文〔2022〕49号〕的扶持政策予以补助及奖励。

  四、支持本市企业优先承接永安市内工程通过工程带动我市企业开展,对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任务,建设单位应优先考虑由本市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方式承当,具体意见如下:

  1.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2022年第16号令〕规定执行,未到达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按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标准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方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认中标单位,并在邀请招标时优先邀请我市所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假设我市区域内符合上述要求缺乏3家的,可在福建省范围内邀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至3家及以上。

  2.可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3.为增加我市建筑业产值及税收落户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及私人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原那么上应优先选择我市具有相应资

  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工程采用EPC、PPP等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建筑企业。

  选择我市建筑企业为工程承包人的私营投资工程,按我市建

  —10—筑企业承包工程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市财政实得收入的20%对投资者进行奖励。

  4.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即未到达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工程,具体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缺乏4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缺乏200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缺乏10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采购。

  5.可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具体为:施工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采购。省政府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金额起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支持建筑产业化开展对建筑企业申请在我市工业园区内建设建筑产业用地的,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及市招商引资奖励方法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六、财税扶持市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积极做好效劳工作,引导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业务并回永安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于在市外承揽业务且回永安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市政府将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帮助企业晋升资质、技术创新和扩大业务,具体条件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奖励方法:本地建安企业在永安市外承揽

  工程的企业所得税回永安市缴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局部,按我市财政实得收入奖励50%;〔二〕增值税奖励方法:本地建安企业在永安市外承揽的工程回永安市缴纳的增值税局部,按我市财政实得收入50%奖励;〔三〕外来建安企业在本市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我市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比照不设分公司〔子公司〕新增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局部的70%予以奖励;假设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四〕本地建安企业在本地承接工程工程,年度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到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比照前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环比增量局部,由受益财政按构成地方留成局部的70%予以奖励;〔五〕建筑效劳业税收奖励:对本市的建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在我市年度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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