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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14篇

来源: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11 07:05:02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14篇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土地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14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14篇

篇一: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土地拥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签订合同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两项机制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准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非常重要意义就非常重要。

  但是,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二审中还是执行中都民事法律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加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文章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为、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特别强调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继续履行要求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在于,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准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商业性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十分吃力。

  2、诉讼中失地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作出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宅基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全体会议,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当更更不要写道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转包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贫困户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混杂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改选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实施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令人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数量变动需进行土地需要进行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村级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

  力巴季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妇女儿童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其要求后发包方要求收回良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性工作者离婚后,与原夫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职能部门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听话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涉外,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服务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吕格莱运用情事特别关注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控管,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青年干部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专业知识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竭力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为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泥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菜农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当中过程中,就相关国际法的理解、可能出现的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篇二: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阔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根底,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局部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效劳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根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开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泼,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某某年至某某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某某年3件;某某年5件;某某年6件;某某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某某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某某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某某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某某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局部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

  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那么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

  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表达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那么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那么,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

  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根本原那么。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根底,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设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某。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那么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标准,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标准。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效劳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根本的法律根底。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标准。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那么。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

  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局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表达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根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局部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阻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

  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那么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存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那么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开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根底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根底,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那么,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认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不利于保护农民的根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那么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那么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那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局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开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防止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标准,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开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标准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但凡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那么,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局部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标准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标准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那么,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标准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开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缺乏,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篇三: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xx年至20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20xx年3件;20xx年5件;20xx年6件;20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0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20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xx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20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

  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

  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20xx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

  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

  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

  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

  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

  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陈兴林)

  

  

篇四: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研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关于做好教育体育系统县直各学校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关于做好中小学生人口与青春期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规定近几年又制定了平原县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关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一免一补专款发放的通知等文件政策并在具体工作中狠抓落实做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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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治化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汇报材料

  施治化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汇报材料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日益高涨,基层群众的土地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由此引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呈现出快速增长且可能集中爆发的势头。为此,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创造性开展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分类施治。三年来,全县累计发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68起,经调解解决36起,立案调处32起,结案率达到100%。妥善处理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坚持协商调解为主,多渠道化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逐步确立,一些国家机关或原公社、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公益事业、经济实体或集体企业,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调用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当时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逐步凸显。巨大的经济利益使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迫切要求明确以前失去的集体土地权利归属,从而引发大量纠纷。这类问题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涉案时间长,一些纠纷发生在五、六十年代,当时档案材料缺失严重,涉及人员多已亡故,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进行;二是用地手续乱,一部分用地者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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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大,增加了调处难度;四是土地确权发证不到位,目前的土地确权发证只到村一级,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确权和登记。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耐心说服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妥善化解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如xx县新生劳改农场用地是文革期间经县革委批准从xx公社xx等大队划拨土地而建立的。1996年省司法厅决定撤销xx劳改农场罪犯关押点。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应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管理和使用。而xx市司法局在撤并xx农场前已将其土地租给个人耕种,承租人以租地合同未到期为由,要求继续使用土地。从1997年5月开始,xx等村群众多次上访,以当初划拨土地手续不完备为由,要求将原农场土地退回原集体使用。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积极奔走在xx市司法局、县政府、xx镇政府等村群众代表之间,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协调工作。一方面,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收回了xx农场的使用权;另一方面,经与有关部门查证,找到了当初调拨江营等村集体土地时给予补偿费用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及时向基层干部群众通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我局在对案件分析研究后,提出了解决方案:在原xx农场多年用地已成事实,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尊重xx等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把原农场土地作为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用地,通过宣讲政策,讲明利害,当地干部群众舍小利、顾大义,完全支持将农场用地用于移民安置,服从国家建设大局。xx市司法局和县人民政府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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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也表示赞同,派出专人全力配合案件后期处理工作,使土地权属及地上附着物得以顺利转交,历时十一年的土地纠纷彻底解决。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政策运用问题土地权属纠纷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许多问题错综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行政诉讼,激发群众情绪,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调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时,需要活学活用有关政策,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20xx年xx镇曾营村十组与村集体关于原村林场用地发生纠纷,经调查,1966年,十组人少地多,生产条件落后,大片土地荒芜,当时的大队领导班子和生产队队委会共同商定由原九队、十队各自划拨出一部分土地给曾营大队用于建大队林场。以后村集体在林场的整个生产管理过程中,始终是以土地所有人主体身份出现的,直到20xx年9月,曾营村十组也从来没有向村集体和有关部门索要过土地所有权。20xx年10月,因林场土地原承包人吕光久没有足额上交承包费且合同已到期,曾营村委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重新发包,引发了村组关于林场土地所有权争议。我局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了明确土地权属,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的思路,在县、乡、村等部门共同努力下,双方同意在不改变xx镇曾营村委拥有林场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该土地优先承包给十组群众耕种,最终达成了共识,既避免了村集体收益流失,又彻底消除了这一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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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协同办案,认真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涉法涉诉问题在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我们坚持“三步走”:第一步是运用行政手段调解,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加强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五级信访网络建设,切实发挥各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人员的“减压

  员、消防员”作用,以案说法,言传身教,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步是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20xx年xx镇xx村四组与村集体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四组要求村集体归还60年代因村集体建农科所而平调小组的土地。我局调查后报经县政府依法将争议土地确权给xx村集体。该组不服,我们引导该组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后,该组仍不服,我局又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该组代表认识到了争议实质,对政府行为予以充分理解,自动撤诉,维持了县政府的确权决定。第三步是会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大对涉法涉诉土地权属案件的查办力度。近年来,我局与司法机关建立协同办案机制,20xx年上半年调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案件3起,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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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在工作实践中,依据法律法规制订了一套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工作程序和办案规则,从立案、调解、调查取证、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上报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等环节进行细化,加以规范。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依法予以支持的依法支持,该依法驳回的依法驳回。20xx年,我局处理xx乡xx村六组一起长达十六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无理取闹,多次对办案人员围攻、谩骂,并放火烧一名办案人员房屋未遂。我局坚持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维持了处理决定,我局工作人员多年来秉公执法,敢于碰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连续三年来,我局立案调处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无一例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对如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我们有以下三点体会:首先,认真摸底排查,搞好矛盾纠纷排查和不稳定因素信息库建设,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了应对土地权属纠纷多发的形势,我们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常规排查,加强信息的收集,并针对每个案件进行预判分析,建立了完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为开展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次,树立创新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力武器。在调处工作中,我们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思维,由被动接访向主动下访、超前介入转变,重初访、重协调、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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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由单纯处理信访问题向对热难点问题作深层次归纳梳理转变,分析总结案件发生的规律性,为上级领导决策和信访问题的解决提供信息;由单纯依法行政向既依法接访办信又注重说服教育转变,采取规劝疏导的方法,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其三,坚持综合施治,整合各种工作资源,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根本保障。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往往发生时间久远,情况复杂,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单靠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很难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协商等多种手段加以解决。在工作实践中,对重大权属纠纷案件,我县均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信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联合调查处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并邀请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确保矛盾的真正化解和问题的根本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各位领导、同志们,以上发言是我县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与兄弟单位相比和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取长补短,更进一步,把好经验、好做法带回去,落实到今后实际工作当中,推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首先,我代表教体局党委对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就教体系统一年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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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一、基本情况县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育体育系统重点是县直学校和教体局机关共

  13个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

  通过全县广大教育体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县教育体育系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直位于全县先进行列,在历年的“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县教体局都获得一等奖。近年来,在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常规管理工作的同时,我们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教育体育系统实际情况,重点突出抓了在中小学校开展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课程;在初中、高中学校开设人口国情教育课,传授预防性病、爱滋病知识;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学生中优先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独生子女入学、升学实行优惠政策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教育公平和均衡健康发展。

  二、主要做法(一)狠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常规管理,计生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县教体局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立了由教体局局长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局长靠上抓、具体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关于做好教育体育系统县直各学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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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关于做好中小学生人口与青春期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规定,近几年又制定了《平原县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关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一免一补”专款发放的通知》等文件政策,并在具体工作中狠抓落实,做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2、狠抓常规管理工作。在常规管理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了教体系统垂直负责体系和管理网络。每年,县教体局计生领导小组与县直各学校校长和各乡镇(开发区、办事处)教管会总校长签订《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定期考核评估。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是坚持计划生育工作月报制度。随时掌握所管理的各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救解决。

  三是严格《生育证》的办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申办《生育证》,对生育申请逐级审核把关,切实做到持证生育。同时要求各单位认真按照计生局的要求做好女教职工的查体工作。

  四是搞好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以各学校的“人口学校”为基地,发挥教育系统优势,定期不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理论、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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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二)加强中小学人口教

  育和青春期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树立“国家要强盛、民

  族要复兴、人口要控制”的思想意识是对每个公民整体素质的基本要求。作为肩负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重任的教育部门,在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平”,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中,在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做好中小学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工作意义重大,坚定不移地把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这是教育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在大力加强中小学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工作中,我们的基本做法是:

  1、把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并狠抓落实。各学校坚持把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学年(期)教学计划,排入课程表,像抓文化课程的开设一样抓好这两门课程的开设,同时做到学年(期)初有计划、有安排,学年(期)中有检查、有督导,学年(期)末有总结、有考核。2、在教学过程中抓好教材、师资、课时、教法四落实。3、采取多种形式开设人口理论和青春期教育专题讲座。如职业中专,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学校整体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突出抓了人口理论教育工作,由党支部负责具体抓,办公室、学生科、妇委会共同参与,经常邀请县计生部门负责同志为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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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生做《人口政策》专题讲座,使师生充分认识到人口的变化与发展、优生优育、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意义。同时,学校领导定期围绕中国人口现状、人口的发展、正确的婚恋观及早恋的危害等,对全体学生进行《人口理论知识》专题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

  再如平原一中,每学年都开展人口理论教育讲座,同时利用学校的电教中心播放人口理论方面的科教片。学校不定期邀请专家教授和县人民医院老医务工作者,就“中学生青春期应重视的几个问题”和“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等内容,开展专题教育讲座。通过每年至少两次的专题讲座,学生们学到了课本上没有的知识,开阔了视野,提高了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同时对防止青少年青春期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形成了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学生改变了过去那种“性教育是禁区”的错误认识,对调整学生心理状态、树立正确人生观、防止早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全面落实各项教育优惠政策。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教体局制定了《关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一免一补”专款发放的通知》、《平原县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平教体字[2006]7号),全面落实各项教育优惠政策。一是“一免一补”。对贫困学生减免杂费、课本费,减免比例为8%。对农村中小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每天1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生每年补助300元。二是县聋哑学校全体特教生全部免除上学费用并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上学费用(教材、生活费、住宿费等)800元。三是学生持省统一发放的“政府助学券”,免交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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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对独生子女,入学入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家庭贫困的独生子女优先享受“一免一补”政策;优先享受国家、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与此同时,通过局党委成员、股室包乡镇的形式,对王庙镇的计划生育薄弱村庄,实行重点帮助督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无违反“七个不准”、“八项纪律”,无重大违法行政案件和技术责任事故发生,转化率达100%。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概况**供电公司运行二队成立于1998年2月,现有职工67人,管辖6座变电站,主要担负着**采油厂、**钻井公司、**社区等单位的生产、生活供电任务,年转供电量达3.9亿kw.h。今年以来,我队以“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达标、创优、争银、夺金”活动为主线,以创建“银牌运行队”为目标,不断推进基层建设“三全”工作。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着力构建和谐发展的运行队伍,有效地提高了队伍管理水平。二、申报“银牌”基层队所具备条件我们**供电公司运行二队瞄准管理局“银牌运行队”的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今年我们紧紧围绕公司生产和发展的需要,以84次岗检为切入点,完善机制,规范岗位操作。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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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体,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个人政治素质,引领干部职工创新创效,不断提升了职工队伍的学习力、文化力、竞争力,已具备了管理局“银牌运行队”的标准条件。(一)过硬的队伍。我队班子成员4人,其中政工师1人、工程师3人。在班子成员的带领下,职工的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目前,我队通过技师资格考试2人,高级工19人,中级工35人,初级工7人。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凝练出适应单位特点,具有行业特色的团队精神——“敢为人先的探索,不甘落后的拼搏、永不停止的追求”,在这种精神的激励和鼓舞下,建设了一支思想好、素质高、作风硬的干部职工队伍。具备了较强的创新创效能力,涌现出了扎根一线、勇于创新的女党员、好站长**等先进典型,在身边典型的感召和带动下,职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和技术素质得到快速提升。我队职工**取得了管理局变电运行技术比赛第二名,在今年在公司举办的工人技术比赛中我队6位选手“联手作战”一举夺得团体第一名的桂冠。(二)过硬的管理。坚持思想领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管理理念,从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队伍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建立和完善了《运行二队千分制考核管理办法》,促进了队伍管理水平的提高。我们采用千分制,将变电站的工作按五大类、60小项进行了考核,组织以队干部、班组长为成员的考核小组,定期对变电站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当月奖金挂钩,使班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班组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更加高涨。如基地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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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亲情管理法》、大王变实施《点滴管理法》、渤三变实施《黄红黑牌考核法》,班组管理呈现出班班有特色、亮点纷呈的良好局面。基地女子变电站连续多年被评为“巾帼示范岗”、渤三变电站也多次被评为“文明班组”、“优秀党员责任区”和“十佳检修现场”。我队连续6年保持了管理局优秀基层队的称号。(三)过硬的指标。XX年以来,我队实施了《月运行分析会制度》,对变电站内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和统计,对各站存在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类、上报治理计划,做好缺陷处理的管理督促工作,XX年至今年上半年,我们共办理两票1092份,倒闸操作12292次,正确率达100%,设备缺陷发现及时率、设备综合完好率均达到了100%,主变事故率为0次/(台.年)。三、主要做法(一)实施聚心工程,让“夺牌”士气涨起来我队连续六年荣获管理局优秀基层称号,要想“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必须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瞄准目标,高点定位。为此,我们把争创“银牌基层队”作为基层创建的愿景目标,激发干部职工的斗志,推动队伍创新发展。支部成员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坚持用“心”做工作,把职工的认识统一到夺牌目标上来,把热情凝聚到具体工作中去,营造了良好的夺牌氛围。一是党员干部率先垂范感人心。在工作中,我们倡导每个支部党员就是一面旗,党员看干部,职工看党员,我们要求党员干部在实践工作中做到“五先”:上级精神党员先领会、培训活动党员先参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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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项党员先讨论、任务落实党员先行动、廉洁自律党员先示范。今年,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教育活动中,我队党支部以学习为出发点,以践行为落脚点,创新学习和实践方式,采取了“支部干部牵头学、营造环境带动学、讨论交流推动学、建立制度促动学”的方式方法,学习与工作紧密结合,使科学发展的学习即转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又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发挥,提升了队伍的创新创效能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党员干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整改。共计梳理了五大类36个小项的问题,并积极向上级反映协调解决了一线变电站吃水难、空气重度污染、值班室没有降温设备等问题。期间干部党员身先士卒,积极动脑筋想办法,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问题。例如,队长**下变电站了解情况,就体会到变电站用水难的问题。为了解决一线职工生活困难,在他的带领下成立了“党员送水小组”,承担起了给5座偏远变电站的送水任务,他们不论是寒冬酷暑风雨无阻,一年就要为变电站送水156台/次,行程达7000多公里,使支部党员的旗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渤三变站长党员**几年来自掏腰包500余元购买“除草剂”,因除草剂必须在温度最高时喷洒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他就顶着近40度的烈日将变电站和队上的卫生区进行定期喷洒,即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我们的环境卫生和站容站貌得到了改观。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实践,涌现出了危机时刻抢在先干在前的好党员**、革新能手**、岗位能手**、局优秀党员**等一批带头人。党员榜样的力量激发了职工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支部通过“两推一选”,将一些工作认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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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的职工培养吸纳到组织中来,目前我支部有正式党员9人,预备党员1人,培养考察对象2人,递交入党申请书的1人,已初步形成了“梯队模式”向前发展。我们还组织实施了《三同工作制度》、《民主议事日制度》等管理方式,使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得以发扬。XX年运行二队党支部被评为总公司“先进党支部”。二是搭建职工成长平台稳人心。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创新创效的重要保证。我们以“知识创造价值,学习成就智慧”为学习理念,探索实施了“以赛促学”以及“上门送学”培训方法,改变了培训“一块黑板、一个老师、一本教材”的传统做法,实现了教中学、学中教。首先,我们根据变电站分散,人员倒班不宜集中学习的实际情况,将培训工作下移,由队上分管培训工作的干部和技术尖子组成“送技术小组”定期将技术送到变电站。其次,突出培训对象的层次性。我们认为培训工作不能一个模式,不能新老职工“一锅煮”,我们根据值班员的工作年限、业务考核成绩、平时工作情况划分出不同的层次,依据各个层次的不同情况对症下药,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力求达到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我们以仿真模拟控制室为强素质,练精兵的训练场,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今年上半年以来,全队共举办各类学习培训34期,技术练兵12次。举行了运行二队“倒闸操作标准化竞赛”、“反事故演练”比赛,以赛促学的方式激发了大家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业务素质的提高大大的提升了值班员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另外,为丰富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提供展示自己特长的平台,我们成立了女子排球队、定期组织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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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比赛,并在公司组织的排球比赛中连续多年夺得冠军的奖杯;我们的宣传报道小组也有专人负责,组织大家交流作品谈写作体会,相互提高写作水平,让职工在参与中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我们总结形成了“二队文化”,编印了文化手册,下发到各站职工手中,把从职工中征集来的岗位格言用来激励职工自己,感染了每名职工,使他们自觉地融入到二队这个大家庭来。三是情感管理贴近职工暖人心。在基层建设工作中,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胜过千言万语。我们运用“望、闻、问、切”四诊工作法,把握职工思想脉搏营造氛围。采取“三谈三访”工作制,即职工情绪发生波动必谈;出现不团结现象必谈;职工受处罚批评必谈;有困难必访、伤病必访、家庭纠纷必访,让职工感受到集体大家庭的温暖。及时把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去年,有几名刚刚休完产假回来工作的女职工,因为刚刚上班还不适应目前越来越精细的管理,恰逢队上要进行考核,言谈的言语中流露出对考核的紧张和恐惧,这时,负责培训的责任师和队长就分别下站,对她们进行一对一的培训,使她们业务水平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快速提高,顺利通过了考试。女工**性格内向,不善言谈,工作情绪低落,一度缺乏自信。队干部在与她的沟通中发现她责任心很强,工作勤奋,业务技术也很好,因此调整她当上了变电站正值班员并常常给予她表扬和鼓励。一个小小的变动,确大大的调动了**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随着总公司三产转岗人员逐渐顶岗倒班,我们考虑到这部分职工家住东营,来回上班不方便,经过下站走访征求职工的意见。提出了“将变电站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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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改为两天一交接”的建议,延长了东营职工在家休息的时间,既保障了正常工作,又减少了他们往返的次数,得到了大家的赞赏,队班子的威信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二)实施创新管理,让“二队”形象亮起来一是规范安全管理,建设安康变电站。我们以84次岗检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规范安全操作,建立了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辩识、分析、控制、改进”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模式。组织班组职工广泛参与风险辩识活动,并组织编印了《运行二队危害识别手册》,有效地激励了各班组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结合管理局开展创建“安全先进班组”活动,积极倡导“把心放在安全上,把安全放在心上”的安全理念,在职工心中真正建立起“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尽责”的安全观念,有效助推了全队安全管理水平。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采取班组互查与队干部下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今年上半年的自查工作中共查出问题24个,针对每一项问题都指定了整改负责人,制定了整改目标和期限。目前,除了13个需要中长期进行整改的问题外,其余问题都及时进行了整改。二是规范“hse”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有新意。全面推行hse管理体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重迎合职工“胃口”积极强调特色安全管理。结合今年开展的以“提升全员安全环保素质,深化安全环保责任落实”为主题的84次岗位责任制大检查,在每个班组中经过考试选拔出一名“hse监督员”,为他们颁发了标志牌,负责本班组的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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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工作。在今年的春季电网检修工作中,我队根据以往检修积累的经验,重新编定了符合变电站检修实际工作需要的《变电站检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包括材料、工具准备、缺陷统计、检修任务、人员分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把检修期间的每一项工作都做了细致的安排。从实际效果来看,工作详细完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结合变电站每天检修任务的不同,精心绘制检修当天的《变电站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平面图》,图上有地线装设位置、专职安全员的位置分布、安全遮拦的围摆、安全警示标识牌悬挂点等,并使用不同颜色将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区分,使工作人员一看就对检修现场的布置一目了然,提高了安全操作的可靠性,此项工作受到了公司领导和检修人员的好评。此外,结合岗检把常见的习惯性违章编印成册发放到各变电站,以提醒职工在日常操作中避免习惯性违章的发生。三是规范标准化流程,筑牢变电站安全管理基础。作为电网运行管理单位,变电站每天都有大量的日常性工作,如:交接班、设备巡视、缺陷管理、倒闸操作等,每一项工作也都涉及到安全工作。交接班工作是交班人员工作的总结和接班人员工作的开始,只有做好交接班工作,才能为接班人员当天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以往,值班员在交接班时没有统一的规范,经常存在误交、漏交的现象。我们今年在全队大力推行标准化流程管理,完善变电站的各项工作流程,使日常交接班、设备巡视、缺陷管理、运行维护、抄表监控等工作纳入标准化流程。把交接班的各项工作以流程图的形式体现出来,制定交接班细则,使每名值班员明确了自己在交接班中需要做什么、按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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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的程序和标准去交接班。通过这种方式,使交接班的质量大大提高,杜绝了误交、漏交的现象的发生。当变电站发生事故后,没有经验的值班员会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误判断、误操作的现象。我队针对这种情况,制作了《变电站事故处理规范流程图》,保证了值班员按照规范的流程去判断、处理事故使故障得到尽快排除。鉴于规范的管理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我们又组织骨干编印完善了“五册、八图”即:《标准化交接班手册》、《标准化设备巡视手册》、《标准化倒闸操作手册》、《变电站危害识别手册》、《变电站习惯性违章手册》以及《事故处理流程图》、《交接班流程图》、《倒闸操作流程图》等八图,由此对变电站的每一项工作步骤、顺序和标准等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XX年以来,变电站值班员共处理了各类事故异常522个,都能够判断准确、处理及时,没有发生一起因操作失误引发的责任事故。四是规范管理创效、实施挖潜增值。去年渤三变五防设备出现了35kvii段进线-2路刀闸位置不对应,渤深六线开关柜内接地桩位置与实际不对应的情况,影响了正常操作和安全运行。渤三变五防设备改造多年,已过保修期,联系厂家处理需要较长时间和较高费用。队上技术骨干利用检修停电机会,通过摸索试验,发现刀闸锁具、地线桩锁具硬件出了问题,在得到公司技术负责人允许后,我们从备用设备上取下备件进行了更换,问题得到了处理。由于地线夹存在设计缺陷,渤三变在硬母排上挂地线的工作十分困难。为此,站长**利用零克棒杆和焊制的铁钩子制作了一个打地线的辅助工具,解决了母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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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难打的问题,节省了操作时间。我队所辖变电站在往年雨季排涝后都有多个潜水泵因搁放时间长,在第二年无法使用,每年更换新的潜水泵为队上增加成本开支,为此,我们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对往年无法使用的潜水泵进行修理。今年,共修理已损坏的潜水泵2台,只此一项为队上节约材料成本1000余元。(三)实施安全文化,让“夺牌”效应火起来我们以管理局开展的“我要安全”等活动为载体,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安康文化建设。今年5月,我们组织“安全演讲比赛”、“安全宣誓”、“安全签名”、“安全献一计”、“安全漫画”、“设备巡视标准化演示”六项安全活动,活动的开展的过程在油田电视新闻进行了报道,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极大的提升了职工“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责任意识。今年7月23日,广域公司对基地变进行综合自动化改造后的土建恢复工作。开工前,值班员严格检查,发现工作票上的工作负责人不在总公司职能人员名单中,便坚决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不予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要求施工单位另派工作负责人。施工期间,值班员认真监督,纠正了4次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的违规行为。今年六月份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们又选择了沿海的大一变作为安全月启动仪式的现场,举办了安全月启动仪式,现场与各变电站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大一变电站值班员现场进行了“逃生演练”,为雨季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我们还创办了以反映我们运行二队工作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小报《安全365》,公开邮箱地址,广泛收纳职工信息稿件,每个月由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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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站的编辑出一期版面,将队上的工作动态,小站发生的新人新事、技术问答、安全知识等一一刊载出来,发到各站,让倒班职工随时了解到队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充分依托制度的约束、环境的影响、氛围的制约、群体意识的养成,使保安全成为值班员的职业行为习惯、责任和追求。真正做到了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的安全我尽责。从上半年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来看,我们虽然在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下了一些功夫,但距离先进兄弟单位和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在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方面还存在不足,今后,我们继续在安全管理上动脑筋、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努力保障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和队伍的稳定,推动我队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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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根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市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原公社、大队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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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结构瓦房,多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2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是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四、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明确,对于祖传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继承方式取得的。当事人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划新宅基地时曾同意将老宅基留给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现兄弟不和,便要以继承祖业为由,要求重新对老宅基进行划分,从而因为老宅基的分配问题发生新的纠纷。

  五、确权换证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从1992年开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进行了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换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证载是否一致等种种原因引起宅基地纠纷和群众的上访。六、农村建设占用农民责任田所引起的纠纷。我市从198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几年新的一轮的30年土地延包,明确了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在批划新宅基地或创办乡镇企业时无空闲地可使用。一是确实需要批划宅基地的农民无地可批,出现了村民之间私下调整土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所办的企业占用村庄边缘一些农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事先没有达成协议或补偿不到位,引起被占用了土地的农民的不满,从而

  引起了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到处长时间上访。

  七、政府处理决定生效后因不能执行所引起的上访问题。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处理决定无法得到正常的执行,而引起群众的上访。

  八、因为征地补偿不到位引起的群众上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需要占用一些农村村民的责任田和延包地,因为占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责任田或延包地,占地的村民既想全部得到土地补偿款,又要求村民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因为补偿款的发放,村民组内部之间引起了大量的上访。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所引起的土地上访案件,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地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土地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提前预防、超前介信,积极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社会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把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树立**国土资源的良好形象,我们采

  取了以下各种措施和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以解决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

  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的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要求承担其法律责任。同时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篇六: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

  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

  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

  到侵害。

  

  

篇七: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关于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作者:贺瑞华来源:《前进》2017年第7期

  贺瑞华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笔者近期结合本人近年来驻京晋的信访劝返维稳实践和走亲访友座谈,梳理了所见所闻的200多个信访案例,经过归纳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情况浅析如下:

  一、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粮食直补、税费改革等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实施,征地占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命根子”地位更加稳固,由土地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多起来,农村确权工作像是一根导火索,将多年来遗留下的土地矛盾纠纷一时间井喷引爆,接连不断有农民到各级政府寻求解决途径,有的甚至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土地问题俨然成为当前农村信访矛盾的主要方面,经过对其凸显的主要特征梳理归纳概括为“七多七少”:城市周边乡镇多偏远乡镇少,工程项目征地区多没涉及补偿的少,税费改革前累积的多之后制造的少,上升为干群矛盾的多单纯群众纠纷少,靠信访表达诉求的多走诉讼程序的少,软弱涣散混乱村发生多干部稳定的村反映少,发生在亲朋之间多其他关系少。

  二、滋生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环节和类型

  1、包的问题。一是超权限发包,比如有的村把条管部门林场暂时空置的林地发包出去,产生无效合同,当事人要求村委会补偿损失;二是账外发包,有的村发包时给承包人出具了承包合同和发包收据,但村委会忘记入财务账,由于财务不规范导致承包手续不完善;三是不规范发包,有的村委会因绿化等原因将“四荒”地零收入或低收入发包给村民,由于“四至”不清、现任不知情等原因与后来发包的矿山、其它“四荒”地等界限不清;四是多次发包,有的村对荒地和机动地搞短期发包,同一耕地不断变换承包人,承包人时有时无,承包费时断时续,导致承包过的和耕种过的都争要耕地权属。

  2、增的问题。一是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地开发利用等工程项目实施后,部分耕地发生方向、面积、位置、地力、形状等方面改变,出现相邻种植农户难以分清耕地界限的问题;二是实施旧村复垦造田项目时,对后来腾退的难缠户提高补偿标准,之前腾退户要求参照难缠户补偿的问题;三是农民承包新增耕地后,要求乡村及时参照二轮承包地落实惠农待遇的问题。

  3、储的问题。有的乡村为下好招商引资先手棋,把村民的耕地事先流转回集体或个人名下,村民看到周边流转租金升高,以变更合同用途、流转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提出利益诉求或要求终止合同。

  4、征的问题。一是基层政府迫于征地进度压力,为部分失地农民办理低保等政策性补助,由于后来低保等政策变化,被终止低保等待遇,失地农民要求继续享受的问题;二是失地农民认为过去土地补偿不合理,要求执行新补偿标准的问题;三是由于同一时段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存在一村一价,有的村民要求参照相邻村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有的跨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因重点工程征地,但占地补偿留归村委会,这部分群众要求得到占地补偿的问题;五是解决设施农业用地时,乡村大多按照农民二轮承包剩余实际年限一次性付给地主租金,确权开始后原地主要求明确二轮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土地权属问题。

  5、让的问题。一是有的五保户将承包地私下让给照顾其生活的亲朋,但没有经过村委会变更,五保户过世后有的村委会调整给缺地村民,但是五保户的亲朋执意耕种,尽管村委会为缺地村民上了台账但不能正常经营;二是有的失户村民和年迈老人将承包地私下让给亲朋好友,但是后来有的村不予办理台账变更,并且要求重新调配给缺地农民。

  6、换的问题。为了耕种方便,村民之间相互换种耕地,双方耕地面积、地力、位置不尽相同,有的虽然村委会台账变更了但承包合同和证书没变更,遇上征地、惠农补助等利益变化使一方受益提高,以致原地主要求终止换地行为。

  7、延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村干部不稳定、重内容轻形式等原因,个别村尽管承包地也是一直由一轮承包自然延续下来,但没有填报二轮土地合同和证书;另一方面是二轮土地延包行为不规范,个别村干部在家闭门造车,群众不知情,证书、合同都在原干部家,没有下发到农民手中,确权开始后群众才上门索要。

  8、分的问题。一是近亲属的土地在老人名下登记比较多见,个别村甚至全部是大家庭户头,无论是外嫁女儿,还是未迁入户的儿媳,甚至还有早已分户的儿子,都对大家庭户头上的土地权属和占地补偿各不相让;二是由于行政区划之间界限难分清楚或后来重新划分,导致边界区域早已发包的承包地和开垦多年的成熟荒地发生权属问题。

  9、漏的问题。一方面是有的村每户都有无税费耕地,比如有的村全部油料地没有上账,有的村部分小队四等五等地没有上账等;另一方面,村里没有把个别农户的部分耕地登上台账,发生个人零星无税费耕地。这些遗漏的耕地当前一般享受不到惠农物资和补助,随着惠农力度不断加大,要求享受惠农待遇的诉求也逐渐增多。

  10、转的问题。本村村民之间口头转包,特别是在外村民由在村耕种者代为履行税费义务,有的还按亩数给一定租金或收成好给一定的农产品,由于耕种者直接和集体发生关系,村里的台账逐渐就转到耕种者名下,地主不知情变更和不留意变更,在惠农待遇享受、土地确权等情况下才发现台账已经变更。

  11、调的问题。一是在二轮承包前有的地区为发展公益事业等原因收回有的村部分耕地,后来把这部分耕地调整给别的村农民耕种,遇到占地补偿两村之间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有的村之间陷入了有法难依、有案难判、情理难断的尴尬境地;二是近年来在实施设施农业、公路建设、养殖园区、移民搬迁等工程项目时,对要求置换土地的被占地农民,乡村两级有的在本村范围负责给置换,有的跨村给予解决,由于对合同和证书变更等行为考虑不周,致使部分调地行为影响到后来的确权和补偿。

  12、撤的问题。税费改革前,有的村迫于税费压力,对不能如期完成税费的耕地,村委会强行撤回,重新不规范发包,被撤对象集中为90年代的外出经商户、同煤轮换工和在村劳力少等家庭,近年来不断控告村委会的撤地行为,特别是同煤轮换工多年来在不断上访解决待遇的同时强烈要求退返耕地。

  13、统的问题。税费改革前,有的村因生态建设规划形成了杏果园、苗圃、绿化带、经济林片区,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是群众的承包地或开垦的荒地,特别是形成的杏果园和苗圃,村级为增加集体收入发包给大户承包经营,有的失地群众反映当时没有获得补偿。

  

篇八: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土地纠纷情况报告模板

  〔标准版合同范本〕

  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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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纠纷情况报告模板

  原告: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系该社社长。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要求被告归复原告______亩土地。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公司依法在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征用__________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与原告__________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______万元__________镇__________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_________年_______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__________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_______亩土地再次批给__________组进行灾后重建。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屡次上访,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_______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此致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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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Word版范文,如有需要——欢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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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土地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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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特别是我省落实农业税全部取消和粮食直补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矛盾,特别是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从去年以来,全县共发生上访330件,涉及人员在千人以上。

  一、土地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访反映的问题来看,造成土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十二个原因。

  (一)普通的上访案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地问题,约占上访案的75%。一是户口在本村,全家已搬迁外

  地多年,按照饶河县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未能分到承包地;二是因二轮土地承包前欠集体“两提”款、计划生育罚款或在化解农村不良债务时不愿分摊村集体债务等,土地被抽回;三是婚出婚入妇女因两地承包时间不统一或村定土政策等一些妇女分到土地或地被抽回;四是因当初落户手续不全或与村有不要地协议未分得地;五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二)特殊的上访案是机动地发包不合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约占有10%。一是机动地发包时间过长,有的长达30年,合同不规范;二是因村欠个人债务,抽出村民地抵债年限过长,农民要求毁约还地;三是农户之间土地转包、转让,现因政策调整引发合同纠纷。

  (三)比较棘手的案件是土地权属不清,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纠纷案,纷占15%。一是地方与森工林场地权属不清,农户已开垦多年荒地,有的已办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已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林场近年来却以在其林业区域内强行收回引发矛盾。二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农户在集体耕地周边开垦的荒地,已向集体交积累多年,并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有的土地却被土地部门以1983年后开荒地应属国有荒地,办理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地被乡政府对外发包引发矛盾。四是集体确实既无地源又无经济实力解决解决应享受土地承包地未分地的纠纷。

  二、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加强领导。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搞突破。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宣传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访、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一免两补”政策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属案件要依法加快办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仲裁,维护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要责任到人,一抓到底。要认真处理好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上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

  不拖拉,敢于并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坚决防止因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而引发恶性案(事)件。

  (三)政策疏导。稳定和巩固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混乱错杂,是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因此,各级政府要正视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涉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开展政策下乡活动,深入讲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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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流农民。真做好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

  这部分农民增加收入。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没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发展养殖业和多种经营、外出务工等途径拓宽增收渠道。对在县城就业的农民有关部门要进行免费技能,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鼓励闲散农民进城经商,减少农村土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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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土地纠纷情况汇报

  土地纠纷情况汇报随着农村经济的开展,作为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已经成为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xx年以来,我镇土地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上升幅度高于同期各类纠纷,其中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主。如何有效调处此类矛盾纠纷,已成为当前我镇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按照调研通知要求,现就我镇土地纠纷相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根本情况*镇耕地面积5.05万亩,人均耕地2.2亩。自xx年以来,全镇出现了大量的农区土地纠纷案件,经不完全统计,全镇各类土地纠纷共涉及农户400多户,土地2000多亩。从矛盾纠纷分布来看,土地纠纷集中发生在近年来有土地征占行为的行政村如*村、*村、*村,以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多发的*村、*村。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进展协调,但目前仍有部分没有妥善解决。二、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一)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签订合同不标准。土地矛盾纠纷案件中,小部分案件是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个别村合同乱签乱发,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土地承包合同签发不标准,出现“一地多证”的现象。(二)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由于历史原因,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书只写明总承包亩数,详细土地四至不明。1998年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也只是延续了一轮土地承

  包合同,由于土地之间没有固定界址,只是指手为界或以某一点作参照物,随着时间推移,参照物自然遗失或被毁,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世,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认定困难。(三)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土地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流转。但在实践中,因农户间流转随意,流转不标准,手续不完善,大多数农民以口头协议进展流转,没有见证人,也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四)土地纠纷具有矛盾激化性。土地纠纷往往涉及多人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村民反映强烈,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农区社会稳定。三、土地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一)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管理不标准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村委会在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土地四至不明,部分村民将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而村委会对承包合同管理,致使部分承包合原始凭证遗失,发生土地纠纷时无法取证,成为引发土地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乡镇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管理和效劳部门上划,许多涉农管理机构触及不到农区,特别是专门针对农区土地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管理执法机构,造成管理上的缺位,这也是土地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二)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引发矛盾纠纷。以前种田效益不高,且有各种税费,农民负担沉重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弃耕、转包或由他人代耕代种。现在不仅没有了税费,而且国家实行了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补贴政策,原承包户见有利可图回来索要土地,但因土地弃耕后由其他农户耕种,即便是流转和代耕代种大多数也只是农户

  间口头协议,权责不明,没有第三人见证。即使有的签订了合同,也未告知村委会和镇政府备案,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三)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纠纷。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建立用地加快,我镇周边经济迅猛开展,一些工程建立征用了村民土地,而资金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农户间土地权属不明补偿款由他人冒领等引起纠纷。(四)由土地开发引发纠纷。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我镇盐碱荒地较多,同时由于黄河改道形成了大-片河滩地,部分村民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盐碱荒地和河滩地进展开发种植。因为开发的是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也没有核实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四、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我镇在处理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时,在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丰富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对于一般矛盾纠纷,主要由镇、村两级负责调解。对村镇调解无效的,主要采取听证调解的方法予以解决。听证调解即:由土地纠纷一方提出申请,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取证通知送达纠纷另一方,30日后召开由区农牧局、区司法局、国土资源分局、镇政府、土地纠纷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听证调解会。听证调解会上,土地纠纷双方分别陈述各自观点,出示各类证据。双方陈述举证完毕后,与会各相关单位进展合议,形成土地纠纷裁决书,并将裁决书及时送到达当事双方。对于听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对裁决不服的,引导纠纷双方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篇十一: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研究制定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认真抓好仲裁员培训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研究制定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认真抓好仲裁员培训,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纠纷调处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措施(一)法律宣传培训扎实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精神,省级结合三下乡活动,编印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向农民群众发放并提供咨询;下发了1453册《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到各州市、县及乡镇。9月在普洱市举办了全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对9个县230多人进行了系统培训,并由农业厅颁发了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一系列宣传培训,提高了基层业务骨干和乡村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推动了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为法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二)仲裁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结合农业部的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省各地切实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积极组建仲裁委员会,落实人员、经费,确保仲裁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已成立仲裁委81个,其中县级80个,市级1个。红河、文山、XX、XX等州市有个县地方财政安排了经费预算支持仲裁庭建设和仲裁工作的开展。全省仲裁委员会人员76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95人,其中农民代表1人;聘任仲裁员821人,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480人。从各地建立仲裁委员会的情况看,各县仲裁委员会大多是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仲裁委主任,农业、林业、国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仲裁委,有的县还聘请了法律工作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相关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农业厅下发了《XX省农业厅关于加

  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纠纷调处仲裁培训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仲裁培训工作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省农经站还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编印成册作为培训教材。各地积极研究相关配套措施,红河、曲靖等地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工作纪律、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的仲裁文本,为规范纠纷调处,保证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效果明显。各地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把化解纠纷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社会的大事来抓,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2016年以来,我省设有仲裁机构的地方共受理土地承包纠纷17752件,其中土地流转纠纷4586件,调处纠纷15823件,其中调解13744件,仲裁561件,裁决135件。全省总纠纷调处率达到90%左右。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落实,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五)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法律实施以来,各县仲裁机构认真做好案件申请审查和受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审查和受理纠纷案件,制定仲裁工作规程,依法进行开庭和裁决,保证了仲裁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如弥勒县、XX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仲裁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每个案件都严格把关,做好庭前准备,严格庭审程序,按照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对在庭审中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签字;对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审理后下达仲裁裁决书。对每个调解仲裁案件严格实行回访制度,督促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仲裁决定。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的意义认识不深,对有关工作重视不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已3年,但仍有一些州市、县区尚未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未组织进行有关专题调研,未及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影响全省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和工作进展。(二)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从全省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不够,一些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基层从事三农工作的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部分基层干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部分农民群众不懂、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三)土地纠纷仲裁和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全省仅有少部分县成立了相对规范的仲裁庭,尚有49个县(市)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乡(镇)基本没有建立纠纷调解机构;基层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流转不规范,管理工作不配套,多数土地流转未实行报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主管部门难以进行管理,也易引发纠纷。(四)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经费均难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经营权流转服务、纠纷调解仲裁等难以开展,举步维艰。根据我省已开展仲裁工作的县仲裁结案的情况看,平均每受理一起案件约需3000元左右。但目前由于大部分地方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仲裁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全省成立80个仲裁委员会,34个的县设立了纠纷调解仲裁庭,其他县由于缺乏经费保障根本无力组建仲裁庭。(五)农经部门履职困难。《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目前我省州(市)、县、乡三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均属于事业性质,农经机构性质和职能不相适应,个别地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甚至撤并了乡(镇)农经站,基层机构不健全,难以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六)调解仲裁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当前从事这项工作的仲裁员和调解员自身素质普遍偏低,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很难满足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三、下步工作打算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推进该法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下一步我省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和纠纷仲裁服务体系。积极争取项目,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体系建设,指导各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即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纠纷调处仲裁庭,乡(镇)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室,逐步构建起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队伍稳定的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体系。(二)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已经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明确承担机构,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必备条件。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等职责;按照《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规定,建章立制,完善工作制度;管理监督仲裁程序,协助仲裁庭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深入开展宣传培训。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开展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专栏、墙报等多种宣传媒体以及科技下乡、发放资料、专题宣传、知识竞赛等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引导农民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纠纷调

  解仲裁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政策理论的培训,省级重点培训师资骨干力量,各州(市)、县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培训,逐步实行考试持证上岗。督促各地按照省里下发的《XX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培训,将这部法律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研读,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特别是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熟读并准确运用法律。(四)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全面落实解决土地承包政策和国家法律。下步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通过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与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对二轮土地延包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排查,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减少矛盾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不规范的,及时进行规范完善,对尚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的,加大力度,制定措施,尽快开展,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逐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二是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我省在去年弥勒县、勐腊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农业部批准了4个县开展登记试点工作。三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近年来各地对土地流转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快发展的态势,截止2016年底,全省家庭承包经营农户857.6万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4166.2万亩,土地流转总面积为526万亩,其中转包和出租占我省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9%。今年农业部将红河州的开远市列入首批土地流转试点单位之一。省里下步将积极争取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意见,扎实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流转用途监管,严格经营主体的准入,依法规范流转行为,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力争在市场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在制度建设上取得

  新成效。

  

  

篇十二: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年12月出台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全市十二个基层法院和本院二审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进行调研了分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一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出台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全市十二个基层法院和本院二审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进行调研了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依照土地承包法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行为,仅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广义的农村土地流转则指所有依法引起土地物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土地与房屋的出租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等。__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

  1、承包。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农业承包、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牧业承包等形式。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2、代耕代种。即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信得过的人代耕代种的方式。这多是外出打工、出嫁、上学和参加了工作等无力耕种土地的家庭,他们虽然无力耕种,但想始终拥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愿转让和退包,因而就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们代耕代种,代耕代种期间的种植收益有的归代耕代种人,相应的义务由代耕代种人承担(如原来的农业税等),其它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归自己;有的由代耕代种人向委托人交一定量的农产品,一般是每亩缴纳25-50公斤稻谷,剩下的种植收益归代耕代种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保留原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防止土地抛荒闲置,土地仍然可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弊端是:有的举家迁出了,甚至死亡绝户了,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新生和迁入的农民却没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加巨了增人不能增地的矛盾。同时,此类土地流转一般没有书面合同,在土地增值后对双方的权义难以确定。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__号__与__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__代耕__承包地期间,承包地被征收后,双方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归属发生争讼。

  3、租赁。即发包方或者经承包方委托的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集中起来出租给种植大户或者公司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这种方式,主要在农户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用地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出租的期

  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__等五名承包者成功租赁经营__县__镇__苗木基地和精品水果基地,20__年被评为全市科技示范户,并组建了长青__苗木有限公司。/-您的专属秘书!/__县__镇__村第5、6、7、8、9、10组各承包农户集体委托村委会将XXX亩水田租赁给__用于蔬菜种业示范基地及兴建蔬菜加工厂。这种流转方式利在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产业推进、规模经营,因为承租土地的多是企业、种养植大户和单位或公司。缺陷是承租方不能搞较长期限的发展项目,不能大动作改变土地原貌,因为多是租期满后要还原土地及附作物的。

  4、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期限在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部分多是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已不以农为生。这种形式的好处是:转出方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从事其它产业,转入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能有效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能暂时缓解增人不增地的矛盾。不足是: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种地的拥有土地,种地的却没有土地的问题。

  5、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

  6、互换。指同一或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为了耕种的方便或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或将来使用的需要,对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移。互换后,互换地块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互相转移。这种互换,有同等面积的互换,也有不等面积的互换,双方多视互换地块的地级和远近条件决定。这种互换的好处是有利于对承包地的充分利用。缺陷是互换的程序不够规范,对一些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

  7、征收征用。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多是因公路

  、桥梁、公共设施、城镇建设等建设用地的需要被政府征用,这部分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就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发包方或当地政府,从而再转交给建设方,承包方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即行终止。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时有发生。这种形式有利于改善交通条件和完善公益设施,但农民失地后的安置补偿纠纷高发。

  农村土地流转同时受政策、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大量的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并未形成诉讼,但由于缺乏流转的服务组织,流转前信息无人收集,流转中无人提供报务,事后无机构监管,备案不规范,档案资料缺乏有效管理,要真正准确统计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很困难,只能是“统计+估计”。故较难统计诉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通过对进入诉讼渠道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考察,农村土地流转以承包、征收征用、租赁等方式为主,涉及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比如新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有近0.7万亩是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烤烟,占流转总面积的XX%。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法律的指引,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各种流转方式都有,流转的量能有所增加,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使土地在合理流转中产生了较大的价值;二是利益主体多元化。涉及到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突破了亲戚、家庭、乡村组等局限,出现跨区域、跨行业流转趋势;三是土地用途多样化。流转土地用于发展优质粮油、蔬菜、烤烟、中药材、特色养殖业,形成了产业化、政府引导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比如新宁县土地集约租赁经营烤烟,通过几年的持续调整,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减少,经济作物面积显著增加,农业结构

  已发生根本变化;四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元,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土地流转的程度不一,有的县区实际流转率较低﹑流转方式相对单一﹑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流转范围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仍以自发流转等方式为主,统一和有序流转较少。

  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分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因政策变化引起的纠纷。(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收入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耕代种,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或者代耕代种人承担。可取消农业税后,不但税费负担减轻,种地农民还可拿到种田补贴,种地收入显著增加,返乡民工等原承包人纷纷要求悔约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从而引发纠纷;(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抛荒但并未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村组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引起纠纷。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1)过去因兴办学校、乡镇企业、林场、农场而无偿使用村组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组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

  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城郊村民集体农转非后,失地村民并未完全就业,各项居民待遇也未充分落实,原土地被征用或者出让后,社区仍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居民要求参与分配而引发纠纷。如__县人民法院于20__年审理的孙中雨等XXX人起诉__县__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3、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当土地因征地等原因增值的情况下引发纠纷。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__号__与__市__区__镇__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__月1月,原__镇__村村干部__、__、__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以__村委会的名义与__(村干部__的儿子)签订了水库养鱼承包合同。(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换届后的村委会不承认前届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导致合同的履行缺乏连续性。(3)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导致纠纷。有的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认识不一,在分配完毕后再出现有权分配的人时是否重新分配,“分不分”、“如何分”等方面常发生纠纷。

  4、因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引发的纠纷。有的地方以集约使用土地为由,违反农户自愿原则,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存在行政指导不当、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的现象,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5、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以原合同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由,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使土地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因土地增值而毁约。如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桥__村村委会、第三人__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__与__互换承包地后,因争议修高速公路的土地被偿费用而否定互换的事实。

  6、因无协议或者协议不规范引发纠纷。村民之间的转包、互换、代耕代种等形式的土地流转,因大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协议流转时一般未签订协议,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有的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流转协议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协议,协议往往不够

  规范,协议的文字表达不清,难以规制和防范纠纷,双方关系变化或者流转土地经济价值发生变化时,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发生纠纷。

  7、因法律意识不强引发的纠纷。尽管经历了多年的普法工作,但有的村民甚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缺乏对法律政策的全面深刻理解,比如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理念、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往往一知半解。

  1、三级联调,大量土地流转纠纷诉前通过行政及人民调解处理,消灭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这几年,我市着力建设县乡村三级联调机制,采取乡镇领导驻村包村的办法,强调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重大事情不出县,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由村组负责调处,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纠纷由乡镇出面协调,村民与乡镇以上发生的纠纷由县乡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共同调处,通过这种多元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大量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前。

  2、纠纷涉及的政策性和法律性较强,政策法律和民俗有时存在冲突。比如法律规定外嫁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但农村风俗普遍认为外嫁女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不能参与分配。且目前具体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而村民自治的水平往往不高,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而不能诉诸司法救济。

  此次调研的XXX个案由中,我市审理的案件涉及其中XXX个案由。20XX年至20__年6月,各基层法院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总数为165件,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71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2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中院二审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4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1件。其中,各基层法院20XX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33件,20XX年审理62件,20__年审理49件,20__年1-6月审理21件;中院20XX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8件,20XX年审理9件,20__年审理18件,20__年1-6月审理8件。

  1、案件类型多样化,结案方式失衡。由于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涉及越来越多的主体,从诉讼主体的多样性,反映出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的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裁驳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如此结案方式的社会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2、土地流转方式传统,流转率不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传统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仍然居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抵押等新型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极少,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的活跃程度并不高。虽然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突出,数量居首,但土地的征收征用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而非农村土地流转的常态。且逐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平稳,增幅不大,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率不高。

  3、土地流转不规范,认定事实难。农村土地代耕、互换、转包由于一般发生在亲朋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因合同文字表达不清而难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流转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一些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也缺乏规范的文本,容易产生合同纠纷,诸如此种有关流转程序上的不严格所导致的农村土地流转成讼后举证难的问题,往往双方都有一批证人,证词相互矛盾,甚至出现为双方作证的情形。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法院认定事实难。

  4、群体性案件多,调解结案难。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转型时期,利益格局多元化,当事人均想利益最大化,有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由于社会历史或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抱团给政府或者法院施压争取利益甚至不当利益,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不配合调解和服判息诉,动辄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容易埋下影响农村稳定的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缺乏足够的预

  防和应对措施,调解难,难以仅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有在一些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特别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对一些有资格参与分配而未分配的村民,由于受民俗的影响,被告方往往不出庭,抱无所谓态度,给案件的调解和判决增加了难度。如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乡__村__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5、法律政策民俗复杂,法律适用难。外嫁女的原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在嫁入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不将原户口迁出,而仍具备原村民资格,但发包方却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补偿费用不予分配,存在依法律政策有分配资格,而依“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普遍民俗却没有分配资格的冲突,有时村规民约的效力甚至大于法律的效力,类似的还有外村迁来户、农转非人口等人的土地权益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承包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而在广大农村中,对一些比如山塘水库的发包由于大量民工外出而难以召集会议,而按照风俗只召开党员组长会议,承包人善意取得承包权后,部分村民提出异议,合同是否因存在瑕疵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适用较为疑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还面临法院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受理标准如何把握的困惑。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趋势。它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要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利于促进农

  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加强基层指导和村民自治的能力水平,在平等协商、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运用行政、司法等多元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好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土地流转与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双赢”。总之,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要构筑新的农业生产格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突破,必须认真做好土地流转这篇大文章。否则,要统筹城乡发展,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就要成为一句口号。

  

  

篇十三: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讯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佃农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同,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林业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或多或少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优势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有属重庆市主城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急剧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实施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分析方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发挥优势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公审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农地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土地开发日趋农村土地活跃,由此成为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引发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XX年至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XX年3件;XX年5件;XX年6件;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适当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争讼的特点

  马雷科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同样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蓬勃。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的46.2%。二是案件类型

  日益呈现出显现出多样性。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农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紫果分配方面,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再婚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刑事诉讼复杂。XX年从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马瑟沃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纠纷案件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消极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刑事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牵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抄袭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该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上列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八种具体类型:

  1.瓜农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包采取权方式流转。农民把农地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发包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发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拥有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签定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激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增效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

  止转包人在菲律宾人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约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村民出租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超额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合同期限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劳动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其后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仍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告一段落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离婚分割承包地已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结构性问题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资产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原告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中才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双方同意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既得利益,处理起来颇为闹心。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承包方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施作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其他人耕种,农税、

  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次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临时工,即种田把借耕宅基地发包给耕种人,将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人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承揽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出租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富含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产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义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田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务工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归属于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管理权。

  二、我院审理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厘清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贫困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该案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类型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贫农土地合法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菜农意愿强行遵从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牧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矛盾。在我国,新政和法律政策出台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个人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起草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不同之处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不必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颇为强*。法律可调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国际法调节,在法律没有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条文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客观条件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修正、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立法机构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牧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良好公共服务的非常重要制度安排。2021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章程》,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回报的使用;山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融资方案等。乡规民约是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确权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全部内容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争讼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和权利的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

  乡亲们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审判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守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组织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承载体来。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整体而言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贫农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职工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相关政策的了解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窘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诉讼。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可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本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乡镇干部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达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纠纷风险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更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适当调整和收回不得土地,不得亦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政策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管控兼利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相关政策现有法律和新政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诉讼案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效率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社会经济的友爱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踏实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体现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重新制定确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地籍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而令其能够纠纷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性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契约书纠纷案件。凡农业盛桥的当事人,因农业盛桥的签订、履行、更动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中级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投票选举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退查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同时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纠纷承揽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差别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租约属有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告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责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会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蓝雪科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

  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自发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农村土地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经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一家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概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来务工农民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委员会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薄弱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恳求还回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遵从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由,甲方和其他组织、亦不得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前些年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出外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牵扯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林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工业用地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需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李纯青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症结。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被害者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发还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公田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价值观念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前会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深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适当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失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风险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设计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支持了法律依据。实践中,驳回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却是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权威性;但如果驳回辩护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侵害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规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实际效果效果和社会风气效果两方面,使案件获得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会个案证据适用问题。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较为简单,重审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重视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务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环境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结构性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大力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风险问题的永盖省法律研究。在建设开放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更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扁果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结构性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而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这些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宅基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行政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许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党员队伍组织与农民最黯淡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切实加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

  致农村土地教育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合同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以上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两委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的中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苛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诉讼的潜在隐患。起因于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学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斑籽。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通过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多种提供当事人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做出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对立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不纠纷和土地稳固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相关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纠偏,做好科研工作争讼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政社纠纷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处理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失和不良图谋,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福利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则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联储局他们参予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用地小城镇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推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健康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淡化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仍须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改善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内在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激化。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差异不相符合,亦会产生尽管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沃苏什卡中其,改变承泽园官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一类损害。特别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田地使用权出让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投资回报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篇十四: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土地纠纷情况汇报范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写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就像写信一样,你要写明白抬头是给谁写的,建议向书记或者市长倾诉,把详细情况说明白

  土地纠纷申请书的格式:

  关于土地纠纷申请

  此有**市**县**乡(镇)**村居民***与**市**县**乡(镇)**村居民**,因***(纠纷缘由)发生土地纠纷,请求仲裁。

  申请人:

  日期:

  简单申请就这样写,拿到办事窗口领取表格,把相关内容填上就可以了。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___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___。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参考:

  土地是政府依法管理,土地只能是通过政府得到,包括默认方式,一块土地政府依法只能给一个家庭,其他人谁也故意捣乱或者违法占地,不是纠纷。为了查处违法行为,政府可以随时重新审批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此致某市某区___附:本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杨某xx年3月5日土地纠纷申请书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的申请文书,其内容格式可参考以下范文,一般注意要按照公文格式,并有具体内容、理由、诉求等等: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吴某男住某市某区某村

  ___:

  被申请人:周某雄男住某市某区某村

  申请事项:请求政府就被申请人占据的申请人的土地作出调解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某村中学因扩建,另选校址需占用我的承包耕地2418.16平方米,当时因听闻国家相关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48元)与某村中学给出的补偿费(每平方米15元)悬殊太多,怀疑其中有侵吞,剥夺因素,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问题,所以迟迟没有签字同意领取补偿费。

  后因某村中学施工停顿,部分征地被闲置,xx年我父亲吴某伟在我被征土地上耕地,被申请人周家人看见并阻止,之后被申请人周家便将我被征土地出租与别人耕种,连同我与他交换面积剩余

  部分一同霸占,我父亲向村委和文阁乡领导反映,要求被申请人周归还交换剩余部分,被申请人反而叫我交还他拿出交换土地,违背交换协议,由于在此期间,我将被申请人交换给我的部分土地凑合我自己原有土地在政府的危房改造帮助下建了房屋,无法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周便提出要我将房子搬走的要求。至今仍拒不归还和我交换剩余面积土地。鉴于多次请求处理无效,特此申请上级政府依法调解裁决。

  此致

  某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

  xx年4月10日

  土地是政府直接或者默认给的,不是这样得到的有可能被认定是违法占地,因此纠纷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要随便提土地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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